土地所有权包括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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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类型。国家土地所有权涵盖全民所有的土地,国家对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全权。而集体土地所有权则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全面掌控,包括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土地所有权包括哪些

一、土地所有权包括哪些

土地所有权方面,包含着两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即国家土地所有权以及集体土地所有权

其中,国家土地所有权意味着国家对于广泛的全民所有之土地,享有全部的独有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等各个环节。

而集体土地所有权,则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法律规定,对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全面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九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二、土地所有权的性质有哪些?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的基本构成主要分为两大类别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国有土地使用权,简单来说就是指特定的使用者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获取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并且在合理合法范围内使用该土地并获取相应报酬或收益的权利。

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形式而言,大致包括了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各种各样的途径,而通过有偿手段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则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出资抵押继承等操作流程。

相比之下,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其核心旨意便是农民集体所拥有的土地,由其使用人和所有人依法在使用过程中逐步提高土地效益,实现土地价值最大化的一种权利保障。

依据中国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之相关规定,我们将土地概念分为商业用地、综合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以及其他用途用地等五个类别。

在我国,获取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极为广泛,不仅包括各级政府机构和企事业单位,还涵盖了广大的农民群体和每一位有志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普通公民,甚至于三资企业同样有权通过符合法定条件,遵循法定程序来获取土地使用权,从而成为土地使用权主体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一条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前款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第四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三、土地所有权打官司怎么判

关于土地所有权纠纷的裁判结果,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前述问题的解决需要进一步明确土地的属性、起源地、登记注册的证书文件及其凭证,同时了解争议方各自的诉求与提供的证据资料。在我国领土范围内,城市地域的土地资源归国家全权掌控;而农村及城乡结合部地区的土地,除了根据法律明文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部分之外,其余均为集体所有。若涉及到土地的确权纠纷,法院将对土地的历史变迁、登记状况、实际使用情况等进行全面深入的审查。对于持有合法权属证书的一方,通常会得到法院的支持。然而,如果涉及到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等方面的争议,则会依据相关的承包合同、流转协议以及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来进行判断。总而言之,土地所有权诉讼事例的判决结果,必须综合考虑全案的证据材料和法律规定,以确保依法做出公平公正的裁决。

土地所有权分国家与集体两类。国家土地所有权涵盖全民所有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则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全面掌控其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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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包括什么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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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区别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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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包括哪些基本权能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产权 土地使用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依法对土地的实际使用,包括在土地所有权之内,与土地占有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是并列的关系;广义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于土地所有权能之外的含有土地占有权、狭义的土地使用权、部分收益权和不完全处分权的集合。目前中国实行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出让制度中的“土地使用权”就是广义的土地使用权。取得广义的土地使用权者,就称为土地使用权人。由于土地使用权也是一种物权, 因此,土地使用权也可以买卖、继承和抵押。同时,土地使用权人也可以将土地使用权租赁,即设定租赁权。 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1995年1月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者在国家规定的特殊用途下可以依法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即划拨土地使用权。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一般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等方式进行。同时,土地使用权的设定也是有期限的,上述法律规定的土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因土地用途的不同分别为商业40年、工业50年、居住70年三种,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都必须在限定的期限内进行。 1、土地租赁权 所谓土地租赁权是指:“承租人有占有租赁物而为使用收益之权能。”设定土地租赁权是指土地所有权人或者土地租赁权人通过契约将土地占有权、狭义的土地租赁权和部分收益权转让给他人。这时,该他人就称为土地租赁权人,即承租人。 土地租赁权人为取得土地租赁权就必须向出租方缴纳地租,无论出租方是土地所有者还是土地使用者。土地租赁权依租赁契约而成立,因此,出租方和承租方之间必须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不得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如出租方是土地使用权人,则租赁合同不能违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在出租方是土地使用权人的条件下,土地承租方向土地使用权人缴纳地租,而土地使用权人则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土地抵押权 土地抵押权是在土地受押人对于土地抵押人不转移占有并继续使用收益而提供担保的土地,在债务不能履行时可以将土地拍卖价款作为受偿的担保物权。土地受押人称为土地抵押权人。 设定土地抵押权时,作为标的物的土地并不发生转移,它仍是被土地抵押人占有,只以其代表的经济价值的某项权利(如所有权、使用权)作为担保。这样,土地抵押人在取得贷款后更能发挥土地的经济效益。只是当抵押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将士地拍卖并优先受偿。抵押人如果按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偿还债务,则土地如期回到抵押人手中,抵押权则自动消灭。 3、地役权 地役权是在土地所有权上设定的一种他项权利。土地所有人为了其毗邻土地的权益, 有义务允许他人在其土地上实施的某种行为。为他人设置地役权的土地为供役地,与供役地相邻并需在他人土地上获取地役权的土地为需役地。 地役权主要包括:建筑支持权、采光权、眺望权、取水权、道路通行权等。地役权可以由于弃权、解除、时效和某些其他原因而消灭。地役权是一种从物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让与。如果需役地所有权转移,地役权原则上随之转移。地役权有不可分性,在共有或分割时,对全体关系人均有效力。 4、土地发展权 土地发展权是在土地现状利用基础上进一步开发利用的权利,是一种可与土地所有权分割而单独处分的权利。 具体说,土地发展权就是变更土地使用权性质的权利,如农地变更为城市建设用地,或者提高土地原有的集约利用程度的权利,如增加建筑物的容积率。设定土地发展权后,其他一切土地财产权包括所有权是以目前状态下土地正常使用所依法取得的既得权利为限。此后变更土地使用类别和集约利用程度的权益属于土地发展权。土地发展权是近代随着土地利用方式的多样性以及相应的土地收益的巨大差异性而出现的。 我国土地产权权能的构成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发展的问题,尤其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不断深化而带来的日益复杂的土地权益关系,将使得人们对于土地权能结构的认识不断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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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包括哪些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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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承包方式有哪些 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 二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 家庭承包 家庭承包,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公平分配、人人有份的原则,统一将耕地、林地、草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一种承包方式。其特点: (1)承包双方当事人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发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 (2)承包对象主要是耕地、林地和草地,具有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 (3)根据公平分配和人人有份的原则承包,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发包; (4)承包期较长,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林地经批准还可以更长; (5)承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法定的,承包方享有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土地流转权、土地被征用占用的补偿权等; (6)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 (7)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 (8)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物权方式予以保护,有权提出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要求; (9)承包收益可以继承,耕地、草地的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 其他方式承包 其他方式承包相对于家庭承包而言,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将“四荒”地、养殖水面等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一种承包方式。 其特点: (1)承包双方当事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发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联户和成员,也可以是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大部分成员同意的外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甚至是城市企事业单位和职工; (2)承包对象主要是“四荒”地、养殖水面,及其他零星土地,没有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 (3)根据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承包,采用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市场化方式运作; (4)承包期有长有短,由承包双方协商确定,既有长期承包(如50年),也有短期、临时承包; (5)承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承包双方协定; (6)土地承包经营权需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后才能流转; (7)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 (8)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债权方式予以保护,通常只享有债权请求权,请求损害赔偿; (9)承包收益可以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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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土地权,土地产权包括哪些,土地产权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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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方式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承包方式有哪些
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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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承包
家庭承包,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公平分配、人人有份的原则,统一将耕地、林地、草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一种承包方式。其特点:
(1)承包双方当事人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发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
(2)承包对象主要是耕地、林地和草地,具有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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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承包收益可以继承,耕地、草地的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
其他方式承包
其他方式承包相对于家庭承包而言,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将“四荒”地、养殖水面等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一种承包方式。
其特点:
(1)承包双方当事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发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联户和成员,也可以是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大部分成员同意的外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甚至是城市企事业单位和职工;
(2)承包对象主要是“四荒”地、养殖水面,及其他零星土地,没有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
(3)根据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承包,采用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市场化方式运作;
(4)承包期有长有短,由承包双方协商确定,既有长期承包(如50年),也有短期、临时承包;
(5)承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承包双方协定;
(6)土地承包经营权需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后才能流转;
(7)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
(8)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债权方式予以保护,通常只享有债权请求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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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费包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开发补偿费是指乙方向甲方支付的对甲方进行该宗地开发建设所发生的前期费用、拆迁费用、工程费用、管理费用及资金利息等土地一级开发费用的补偿。 土地开发补偿费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毛地价。 2、宗地(含代征地)范围内开发项目按规定应配套的人防工程建设、绿化工程费用。 3、宗地内因乙方建设而需向有关部门交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 4、在组织出让宗地项目开发建设中涉及到应由乙方交纳的有关税费。 5、宗地内的市政建设费用。 6、其他应由乙方支付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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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方式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承包方式有哪些 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 二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 家庭承包 家庭承包,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公平分配、人人有份的原则,统一将耕地、林地、草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一种承包方式。其特点: (1)承包双方当事人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发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 (2)承包对象主要是耕地、林地和草地,具有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 (3)根据公平分配和人人有份的原则承包,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发包; (4)承包期较长,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林地经批准还可以更长; (5)承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法定的,承包方享有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土地流转权、土地被征用占用的补偿权等; (6)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 (7)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 (8)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物权方式予以保护,有权提出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要求; (9)承包收益可以继承,耕地、草地的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 其他方式承包 其他方式承包相对于家庭承包而言,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将“四荒”地、养殖水面等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一种承包方式。 其特点: (1)承包双方当事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发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联户和成员,也可以是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大部分成员同意的外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甚至是城市企事业单位和职工; (2)承包对象主要是“四荒”地、养殖水面,及其他零星土地,没有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 (3)根据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承包,采用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市场化方式运作; (4)承包期有长有短,由承包双方协商确定,既有长期承包(如50年),也有短期、临时承包; (5)承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承包双方协定; (6)土地承包经营权需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后才能流转; (7)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 (8)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债权方式予以保护,通常只享有债权请求权,请求损害赔偿; (9)承包收益可以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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