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卖的房子能买吗

最新修订 | 202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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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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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法院拍卖之房产时,购买固然是可行的选择,然而仍需对相关事项予以审慎考虑。首先,务必调查清楚原房主的相关背景信息,以便更好地评估交易风险;其次,由于法院旧式评选过程可能缺乏严密把控而导致标的房屋的质量存在潜在问题,故需进行现场勘探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检测鉴定;此外,应关注房产的产权归属是否清晰明确合规等问题也是至关重要的节点。
法院拍卖的房子能买吗

一、法院拍卖的房子能买吗

法院拍卖房屋的交易风险

在购买由法院进行拍卖的房产之际,你务必保持警惕并关注如下几个至关重要的问题点:

首先要对房屋原先的所有权者进行全面详实的调查了解;

其次,虽然这可能对你是个机会,但房屋的质量却无法得到有力保证

再次,你还需重点考虑房屋的产权归属问题,以及其它相关法律事宜。倘若债务人未能履行其摊付义务,抵押权人有权依据现行的法律规定,依法将该房产拍卖得来的资金优先用于偿还抵押所涉及到的债务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法院拍卖的房子如何过户

对于人民法院如何通过拍卖房屋来完成过户手续行为,主要可以分成以下三个步骤:首先,人民法院需及时公布相关的拍卖日期以及被拍卖的房产信息,以便各位潜在买家知晓并参与竞价。

其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于指定的拍卖日对该房屋进行拍卖,当拍卖交易成功之后,涉案当事人务必与法院签订相关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

最后,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将协同当事人共同实施房产所有权变更手续。《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三、法院拍卖的房一房多卖能追回吗

一房多卖显然是严重逾越法律规范与诚信底线的不当行径。当这种情况出现在经由法院实施的房产拍卖之中时,是完全有可能依法寻求有效维权手段予以挽救的。为确保处理有序,首要任务便是明确各类房屋买卖合规性的有效性评估。从司法实践角度来看,法院所缔结的拍卖合同具备较高的法律权威性。倘若其他买卖合同签订于您之前并且您已经按法规获取了该房产的全部所有权,则理应享有更为优先的权益赔偿保障。为此,您应做好充分的证据搜集工作,例如拍卖成交确认书以及付款凭证等关键文件,然后向法院正式发起诉讼请求,主张确认自身对于房产的绝对所有权地位,并同时要求其他权益方立即停止侵犯行为,给予相应损失赔偿。在此之外,法院会依据实际情形及相关法律条款做出公允判决。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整个维权流程需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与确凿证据法则推进。

购买法院拍卖房产需谨慎,需调查原房主情况,房屋质量无法保证,还需关注产权归属及法律事宜。如债务人未履行摊付义务,抵押权人可依法拍卖房产偿还债务。务必全面了解风险,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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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的规定:  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第二百四十六条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第二百四十八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第二百四十九条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第二百五十条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二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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