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后,与原始承包人是否仍有关联?
原承包关系在土地转包过程中并不随之消失。当承包人与发包人达成并缔结了承包经营协议之后,若得到发包方的许可,受让方可借助转包方式从承包人手中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然而在此过程中,必须将流转协议上报给发包方进行存档备案,以确保原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的承包关系不受影响保持原有状态。
《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国家鼓励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属于什么案件
若涉及到权属之争的情况,那么这便符合了行政案件的范畴;
但若主要冲突在于承包合同或者承包经营权等问题上,如承包合同纠纷、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等等,那么这些案件便将归属于民事范畴之内。
具体来说,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承包合同纠纷,即围绕着承包合同条款所产生的争议;
其次,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所以与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害有关的纠纷也在此列;
再次,是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也就是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所引发的争议;
紧接着是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最后,承包经营权的继承也是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一部分。
而当我们提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时,它其实包括了以下几项重要权利:
第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和收益的权力,同时还有权在合法范围内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及处置货物;
第二,依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交换或转让;
第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四,若承包地上的权益因为征地、建房或者其他行为而遭受损害,相关当事人可依法获得合理的补偿;
第五,除此之外,相关法律规章也对该权利作了进一步的说明和界定。《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诉讼时效规定是多少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其适用的乃是一般的三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限。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该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点是从权利人自我感知或应当知晓自己的权益遭受侵害或是对义务人员即责任人有知悉之时开始计算。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涉及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事例中,若存在着持续性侵权行为的情况,那么诉讼时效便应从侵权行为彻底终止之日起再行启动计算。除此之外,在某些特定情境之下,譬如当事人一方主动提出要求或者表示愿意履行相应义务,此时诉讼时效将会被暂时中断,并从中断及相关程序结束之时起,诉讼时效的期间将再次得以重新计算。同样地,倘若出现诸如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情况,诉讼时效也会因此而暂时停止计算,直至阻碍时效运转的原因得到消除后,经过整整六个月的等待期,诉讼时效期间才可再度期满。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后,原承包关系不因转包而消灭。承包方与发包方达成的承包经营协议,在得到发包方许可的情况下,受让方可通过转包方式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流转协议需报发包方备案,以保持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因此,转包后原承包人与发包人仍有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