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后与原承包人还有关吗

最新修订 | 202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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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原有承揽协议的法律效力并未因为土地转包行为的实施而被削弱或消除。在获得了经过发包方确认的承包经营权之后,承包商和发包方通过签订合法有效的承包经营合同建立起承包经营关系。在此基础上,经得发包方的事先许可,承包人有权以转包的形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或交付)给第三者。当然,这一过程需要向发包方提交流转合同进行备案登记,但并不影响原有的承揽协议对承包双方的法律约束力。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后与原承包人还有关吗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后与原承包人还有关吗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后,与原始承包人是否仍有关联?

原承包关系在土地转包过程中并不随之消失。当承包人与发包人达成并缔结了承包经营协议之后,若得到发包方的许可,受让方可借助转包方式从承包人手中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然而在此过程中,必须将流转协议上报给发包方进行存档备案,以确保原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的承包关系不受影响保持原有状态。

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国家鼓励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属于什么案件

若涉及到权属之争的情况,那么这便符合了行政案件的范畴;

但若主要冲突在于承包合同或者承包经营权等问题上,如承包合同纠纷、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等等,那么这些案件便将归属于民事范畴之内。

具体来说,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承包合同纠纷,即围绕着承包合同条款所产生的争议;

其次,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所以与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害有关的纠纷也在此列;

再次,是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也就是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所引发的争议;

紧接着是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最后,承包经营权的继承也是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一部分。

而当我们提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时,它其实包括了以下几项重要权利:

第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和收益的权力,同时还有权在合法范围内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及处置货物;

第二,依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交换或转让;

第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四,若承包地上的权益因为征地、建房或者其他行为而遭受损害,相关当事人可依法获得合理的补偿;

第五,除此之外,相关法律规章也对该权利作了进一步的说明和界定。《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诉讼时效规定是多少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其适用的乃是一般的三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限。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该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点是从权利人自我感知或应当知晓自己的权益遭受侵害或是对义务人员即责任人有知悉之时开始计算。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涉及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事例中,若存在着持续性侵权行为的情况,那么诉讼时效便应从侵权行为彻底终止之日起再行启动计算。除此之外,在某些特定情境之下,譬如当事人一方主动提出要求或者表示愿意履行相应义务,此时诉讼时效将会被暂时中断,并从中断及相关程序结束之时起,诉讼时效的期间将再次得以重新计算。同样地,倘若出现诸如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情况,诉讼时效也会因此而暂时停止计算,直至阻碍时效运转的原因得到消除后,经过整整六个月的等待期,诉讼时效期间才可再度期满。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后,原承包关系不因转包而消灭。承包方与发包方达成的承包经营协议,在得到发包方许可的情况下,受让方可通过转包方式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流转协议需报发包方备案,以保持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因此,转包后原承包人与发包人仍有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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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原则。2、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的原则。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年限的原则。4、受让方须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原则。5、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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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有什么区别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转包与转让有两个原则区别:
①流转的决定权不同。转包由承包方自主决定,不必经发包方同意而转让,“应当经发包方同意”,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事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
②法律后果不同。转包的,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转包期限届满后,原承包方仍享有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转让则不同,转让后,原承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经营权终止,由受让方与发包方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从转让之日起,原承包方不再享有该转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另外,备案要求也不同。转让的,因已经发包方同意,由受让人与发包方重新签订了新的土地承包合同,则无需再报发包方备案而转包及其他方式流转的,因无需经发包方同意,须将流转合同报发包方备案,但发包方仅以未报备案为由请求确认流转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由此可见,文章开始谈到的情形,虽然合同名称写的是“转让合同”,合同条款中使用了“转让费”、“转让期限”的词语,但未经发包方同意,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转让合同无效从合同的实质条款内容看,也属于转包合同,因而不能认定其为转让合同,而应确认为转包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什么算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是在流转土地经营权之前的承包人。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有基于民事行为的,也有非基于民事行为的,以下予以分别说明:
基于民事行为取得承包经营权
包括创设取得和移转取得两种情况: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创设取得,主要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而取得承包经营权,分为家庭承包与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的承包。通过这两种方式承包的,都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于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土地承包经营权包经营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移转取得,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受让人通过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依法从承包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我国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非基于民事行为而取得承包经营权
在这里主要是继承问题。继承法第3条规定的遗产范围中没有规定承包经营权,因此在我国民法学界对于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有不同的看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认可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的继承,而有限地认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1)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2)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设立的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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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法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法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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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什么是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什么是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是在流转土地经营权之前的承包人。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有基于民事行为的,也有非基于民事行为的,以下予以分别说明:
基于民事行为取得承包经营权
包括创设取得和移转取得两种情况: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创设取得,主要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而取得承包经营权,分为家庭承包与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的承包。通过这两种方式承包的,都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于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土地承包经营权包经营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移转取得,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受让人通过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依法从承包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我国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非基于民事行为而取得承包经营权
在这里主要是继承问题。继承法第3条规定的遗产范围中没有规定承包经营权,因此在我国民法学界对于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有不同的看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认可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的继承,而有限地认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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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解释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怎样解释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是在流转土地经营权之前的承包人。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有基于民事行为的,也有非基于民事行为的,以下予以分别说明:
基于民事行为取得承包经营权
包括创设取得和移转取得两种情况: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创设取得,主要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而取得承包经营权,分为家庭承包与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的承包。通过这两种方式承包的,都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于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土地承包经营权包经营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移转取得,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受让人通过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依法从承包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我国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非基于民事行为而取得承包经营权
在这里主要是继承问题。继承法第3条规定的遗产范围中没有规定承包经营权,因此在我国民法学界对于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有不同的看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认可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的继承,而有限地认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1)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2)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设立的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什么是指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是在流转土地经营权之前的承包人。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有基于民事行为的,也有非基于民事行为的,以下予以分别说明:
基于民事行为取得承包经营权
包括创设取得和移转取得两种情况: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创设取得,主要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而取得承包经营权,分为家庭承包与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的承包。通过这两种方式承包的,都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于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土地承包经营权包经营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移转取得,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受让人通过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依法从承包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我国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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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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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能转让吗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土地承包经营权能转让吗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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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在农村生活,现在为了生计想承包一些土地发展经济作物,对法律这方面不太懂,请问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承租权具体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二者的概念
  农村土地承包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的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中的用益物权。
  二者的区别
  
一、权利性质不同
  
1. 土地承包权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权利中的一部分。
  
2.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民事权利中的物权,具有排他性。
  
二、权利内容的不同
  
1. 承包权主要包括:承包土地的权利、其他承包方式的优先权。
  
2. 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占有、使用、收益权。
  
三、权利放弃的标准不同
  
1. 承包权的放弃主要表现为不参加土地承包,明确放弃与村集体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
  
2. 承包经营权的放弃要以承包人提前半年书面通知为准,否则村委会不得随便收回承包地。法律对承包经营权放弃与收回的法律条件规定较为严格。
  
四、继承方面的区别
  
1. 承包权直接的依据是农村集体户口,承包权人的子女应落入父母户口所在地的村集体,因此当然成为村集体成员,也当然地具有农村土地承包权。
  
2. 承包经营权则因其具有家庭承包方式和其他承包方式,而表现出一定的复杂性。家庭承包方式的经营权是不能继承的,但是在承包期内,如果承包人死亡,则其同一户口上的其他人可以继续耕种。但是林地可以继承。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
  
一、转让
  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二、转包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
  
三、互换
  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入股
  入股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五、出租
  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时租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好处
  
一、土地流转增加了农民收入,有效地解决了土地撂荒问题。农民既可获得稳定的土地流转收益,又可从
二、三产业中获得收入,实现土地流转和农民增收双赢。
  
二、推进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进程。有利于资本进入农村,通过大规模收购或租用土地,实现集约化经营,解决了经营分散、组织化程度不高的问题,为农业产业化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有利于机械化耕作及新技术、新品种的推广使用,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三、农民的土地可以变成资本。这使得离开农村去城镇务工或经商的农民通过转让土地获得补偿,有利于他们在城市安家立业。对于继续留在农村的农民,他们可以通过土地承包权入股农业企业,取得土地租金与分红收入。
  
四、解决了农村闲置劳力就业,促进了农村稳定。
  
五、加快了城市化进程、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随着农民的土地和宅基地流通权问题得到解决,一部分农民将离开农村,转变为城市人口,并为城市和工业发展提供充足的劳动力。
  
六、农村宅基地改造为耕地、扩大耕地面积。农村现有的宅基地一般占地较多,随着农民转移到城市,他们的宅基地可以改造为耕地,这会缓解我国耕地资源紧张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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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转让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转让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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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有一个朋友之前在土地进行经营流转的时候有一些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有哪些
[律师回复] 农村土地流转指导价格采取分类指导的方法,按照科学测算、现实比较和幅度递增相结合的要求,参照以下方法进行测算:
(一)土地流转指导价(即基准价):根据每亩土地农业生产常年农产品产量×农产品价格-生产成本(包括人工成本)=当年每亩土地流转收益底线价格。
(二)资源要素加权法:根据资源配置水平,如,地形特点、基础设施配套、区位优势等情况,确定相应的流转浮动收益。
(三)递增幅度测算法:根据物价上涨情况,确定土地流转收益递增幅度。指导流转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按一定年限递增一定比例的土地流转价格。
(四)特定因素调整法:根据自然灾害、国家重大政策调整等特定因素,经双方协商可依法对土地流转价格作出相应的调整。特定因素包含的内容和土地流转调整价格由土地流转双方在合同中协商确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基本原则:
(一)坚持土地流转与土地确权相结合的原则。按照现有土地承包经营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要求,继续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在确权、确地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土地流转。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土地承包者的权益。
(二)坚持土地流转与发展特色主导产业相结合的原则。制定明确的主导产业方向和农业结构调整规划,引导土地承包者以多种方式流转土地,使土地向特色主导产业集中,发展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
(三)坚持土地流转与发展设施农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发展设施农业的总体规划,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采取相应的鼓励政策,积极推进土地流转向规模经营和设施农业方向发展。
(四)坚持土地流转与农业产业化相结合的原则。围绕龙头企业加基地加农户的模式推进土地流转,建设规模经营面积大、标准化生产程度高、产品安全可靠的产业化生产基地。
(五)坚持土地流转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推进土地流转,逐步使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土地流转、规模经营的主体。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流转形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根据流转双方需要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进行,其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转包。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二)出租。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三)互换。互换是指在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转让。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五)入股。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除以上几种形式以外,还可以采取其他的流转方式进行流转,但不论采取任何流转方式,都要在流转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依规的进入流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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