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结束仍不能工作有何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10-16
浏览10w+
孟理昕律师
孟理昕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105人
专家导读 关于医疗期结束后仍无法胜任工作的规定是什么针对罹患严重疾病并在医疗期间结束后仍然无法恢复工作能力的员工,雇主有权批准延长其医疗期限。如在延长期限内员工仍然无法胜任原本的岗位或者接受其他任务分配,雇主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提前三十天向员工发出书面通知后,正式终止与该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
医疗期结束仍不能工作有何规定是什么

一、医疗期结束仍不能工作有何规定是什么

医疗期届满后仍无法履行工作义务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若员工在完成重大疾病医疗期后仍旧无法投入正常的工作中,此时雇主有权根据实情适当调节医疗期限。

然而,即便经过这番调整,病人还是无法胜任其原有职位或其他单位提供的新岗位时,雇主便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这部法律缩写为“劳动法”)中的第二十六条明文规定,在提前三十日向劳动者以书面方式告知详情之后,正式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务关系。然而,为了保障员工权益,雇主必须依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该组织汉语简称:劳动部门)发布的《关于违反与解除劳动合同所引发的经济补偿办法》之规定,对员工进行妥善安置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以及医疗补贴费。以下便是具体的经济补偿金及其相关条款:

首先,如劳动者在雇主单位任职达到一年,则雇主应对其发放相当于一个月工资金额的经济补偿金;

此外,还需支付给劳动者不少于六个月薪酬额的医疗补贴费。

其次,若患病者罹患重疾或绝症,雇主在发放医疗补贴费的基础上还需要适当追加。重病的延长部分不应低于医疗补贴费总金额的百分之五十,而对于被判定罹患绝症的患者来说,这个比例更不得少于百分百。特别要注意的是,确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应为主管部门正常经营状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内的月平均收入水平。如果劳动者在此期间的月均收入低于公司平均工资水平,那么雇主应当按照公司平均工资作为计算标准。若雇主未能按照以上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予劳动者,除了全额支付经济补偿金之外,还须向劳动者另行支付相当于所欠金额百分之五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医疗期结束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补偿

倘若劳动力受疾病或因公负伤影响,在准许的医疗期限结束之后无法继续进行原先的本职工作,同时对用人单位所提供的其它工作也无法胜任时,用人单位须提前较长时间(至少三十天),采用书面方式通知该员工个人,或者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额外再给予其一个月薪资作为补偿。在此基础上,才能依法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不过,即便如此,用人单位依然有责任支付给该员工作出经济方面的补偿。具体补偿方式是根据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服务年限来决定,每满一年就应该支付其一个月薪资的补偿金,以此类推。对于服务期限超过六个月但是不足一年的,也必须按照一年的标准进行补偿计算。而对于服务期短于六个月的劳动者,应当给予其半个月薪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医疗期结束解除合同赔偿多少

关于医疗期结束后解除合同的赔偿事宜,必须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当用人单位在法律框架下依法行使解除权时,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公司服务的年限,每满一年后,用人单位便应对其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然而,对于那些在服务年限达六个月但仍未满一年的员工来说,则应该按照一年来计算;至于不满六个月的人员,他们应获得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反之,若用人单位违反相关法规而强行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那么便需要对劳动者补偿标准的两倍金额作为赔偿;同时,如若劳动者患上疾病或遭受职业伤害,在法定医疗期满后无法从事原有的工作岗位,甚至无法胜任用人单位另外为其安排的新工作,那么用人单位则需提前三十天通过书面方式将此决定告知当事人,或者支付给当事人一个月工资的额外补偿金,接着才可解除劳动合同。

医疗期满后员工仍无法工作,雇主可调整医疗期,若仍不胜任,可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但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贴费。重病者补贴不低于50%,绝症者则100%。计算基数为前12个月月均收入,低于公司平均工资则按公司平均计算。未支付经济补偿金需加付5%的额外补偿。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4.7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141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医疗期结束仍不能工作有何规定是什么
一键咨询
  •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073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026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683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511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442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768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068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717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213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408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515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108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568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370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058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为你推荐
工伤鉴定完后医疗期就结束了吗?
工伤鉴定后,相关工伤的医疗期并不是就会结束;但国家规定医疗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还可顺延。工伤医疗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10w+浏览
工伤赔偿
医疗赔偿责任什么时候可以结束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医疗赔偿责任什么时候可以结束
医患双方进行责任认定之后确定赔偿标准,赔偿协商完成后即结束。
《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在上述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医疗技术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构成要件:
1、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有违法行为
2、医疗技术损害事实是人身损害事实
3、前两者的因果关系
4、医疗技术过失。
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背医疗良知和医疗伦理的要求,违背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告知或者保密义务,具有医疗伦理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医疗损害责任。
特征:
1、具有医疗过失为前提
2、责任过失是医疗伦理过失
3、过失认定的方式是过错推定
4、构成医疗伦理损害责任不仅包括患者人身损害而且包括其他民事权益损害。
医疗伦理损害的类型:
1、违反信息告知义务(告知义务是一种合同义务)
2、 违反患者同意损害责任
3、违反保密义务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 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医疗赔偿责任多长时间可以结束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赔偿责任什么时候可以结束
医患双方进行责任认定之后确定赔偿标准,赔偿协商完成后即结束。
《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在上述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医疗技术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构成要件:
1、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有违法行为
2、医疗技术损害事实是人身损害事实
3、前两者的因果关系
4、医疗技术过失。
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背医疗良知和医疗伦理的要求,违背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告知或者保密义务,具有医疗伦理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医疗损害责任。
特征:
1、具有医疗过失为前提
2、责任过失是医疗伦理过失
3、过失认定的方式是过错推定
4、构成医疗伦理损害责任不仅包括患者人身损害而且包括其他民事权益损害。
医疗伦理损害的类型:
1、违反信息告知义务(告知义务是一种合同义务)
2、 违反患者同意损害责任
3、违反保密义务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 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医疗期结束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医疗期结束以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条件是等医疗期满了以后不能从事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其他的工作的才行。但公司在程序上或者是提前告知,或者是需要发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按照实际操作的话,肯定是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的情况多一些。
10w+浏览
劳动纠纷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141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结束医疗期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是怎样的
结束医疗期解除劳动合同补补偿方法如下: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结束医疗期后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是按照工作年限进行支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一年就按照一个月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作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照一年进行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未满两个月的,补偿金按照六个月计算。
10w+浏览
劳动纠纷
工伤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上班,工资怎样发放
[律师回复] 你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
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六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
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第四十二条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第四十三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作用是什么?
可作为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依据、是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定依据、是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诉讼中的证据作用(不是必然的定案依据)。
10w+浏览
医疗纠纷
工伤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上班,工资怎样发放
[律师回复] 你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
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六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
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第四十二条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第四十三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快速解决“工伤赔偿”问题
当前3141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141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医疗机构医疗责任险有什么作用
1、对于医疗机构以及医疗行业来说,投保医疗责任保险首先可以转嫁执业风险,减轻财务负担。2、对保险公司而言,开办医疗责任保险有利于拓宽业务领域,增加经济效益。3、对社会发展而言,医疗责任保险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10w+浏览
医疗纠纷
我们公司员工工伤,医院治疗结束,工伤鉴定也结束,社保部门办理工伤也结束,但是医院的原始收据遗失了,社保部门不给报销费用,怎么办?我已经到医院拿到了发票复印件,并加盖了财务专用章。社保部门说必须使用原件,受理日期马上到期,地点:河北省新乐市。请给予指点,谢谢!!!!
[律师回复] 因工受伤待遇:属于工伤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7级26个月,8级20个月,9级14个月,10级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7级10个月,8级8个月,9级6个月,10级4个月。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劳动纠纷 > 劳动保障 > 医疗期结束仍不能工作有何规定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