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期结束仍不能工作有何规定是什么
医疗期届满后仍无法履行工作义务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若员工在完成重大疾病医疗期后仍旧无法投入正常的工作中,此时雇主有权根据实情适当调节医疗期限。
然而,即便经过这番调整,病人还是无法胜任其原有职位或其他单位提供的新岗位时,雇主便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这部法律缩写为“劳动法”)中的第二十六条明文规定,在提前三十日向劳动者以书面方式告知详情之后,正式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务关系。然而,为了保障员工权益,雇主必须依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该组织汉语简称:劳动部门)发布的《关于违反与解除劳动合同所引发的经济补偿办法》之规定,对员工进行妥善安置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以及医疗补贴费。以下便是具体的经济补偿金及其相关条款:
首先,如劳动者在雇主单位任职达到一年,则雇主应对其发放相当于一个月工资金额的经济补偿金;
此外,还需支付给劳动者不少于六个月薪酬额的医疗补贴费。
其次,若患病者罹患重疾或绝症,雇主在发放医疗补贴费的基础上还需要适当追加。重病的延长部分不应低于医疗补贴费总金额的百分之五十,而对于被判定罹患绝症的患者来说,这个比例更不得少于百分百。特别要注意的是,确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应为主管部门正常经营状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内的月平均收入水平。如果劳动者在此期间的月均收入低于公司平均工资水平,那么雇主应当按照公司平均工资作为计算标准。若雇主未能按照以上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予劳动者,除了全额支付经济补偿金之外,还须向劳动者另行支付相当于所欠金额百分之五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医疗期结束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补偿
倘若劳动力受疾病或因公负伤影响,在准许的医疗期限结束之后无法继续进行原先的本职工作,同时对用人单位所提供的其它工作也无法胜任时,用人单位须提前较长时间(至少三十天),采用书面方式通知该员工个人,或者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额外再给予其一个月薪资作为补偿。在此基础上,才能依法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不过,即便如此,用人单位依然有责任支付给该员工作出经济方面的补偿。具体补偿方式是根据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服务年限来决定,每满一年就应该支付其一个月薪资的补偿金,以此类推。对于服务期限超过六个月但是不足一年的,也必须按照一年的标准进行补偿计算。而对于服务期短于六个月的劳动者,应当给予其半个月薪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医疗期结束解除合同赔偿多少
关于医疗期结束后解除合同的赔偿事宜,必须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当用人单位在法律框架下依法行使解除权时,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公司服务的年限,每满一年后,用人单位便应对其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然而,对于那些在服务年限达六个月但仍未满一年的员工来说,则应该按照一年来计算;至于不满六个月的人员,他们应获得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反之,若用人单位违反相关法规而强行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那么便需要对劳动者补偿标准的两倍金额作为赔偿;同时,如若劳动者患上疾病或遭受职业伤害,在法定医疗期满后无法从事原有的工作岗位,甚至无法胜任用人单位另外为其安排的新工作,那么用人单位则需提前三十天通过书面方式将此决定告知当事人,或者支付给当事人一个月工资的额外补偿金,接着才可解除劳动合同。
医疗期满后员工仍无法工作,雇主可调整医疗期,若仍不胜任,可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但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贴费。重病者补贴不低于50%,绝症者则100%。计算基数为前12个月月均收入,低于公司平均工资则按公司平均计算。未支付经济补偿金需加付5%的额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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