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全的房子可以设立居住权吗

最新修订 | 202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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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被保全的房产是否可设定居住权尽管在理论层面上,已被保全的房地产仍有机会设定居住权。然而在实践中,要在不动产交易中心申请并实现此项操作却并非易事。原因在于,财产保全并不等同于强制执行。当被保全之房地产设定住所权之后,若经诉讼判定,房屋所有权人需以该房产承担相应责任,则居住权将随着房屋被实施强制执行或进行拍卖而消失无踪。
被保全的房子可以设立居住权吗

一、被保全的房子可以设立居住权

关于被保全房产居住权设立的法律问题研究

在法律理论层面上,已经进行财产保全的房地产亦可设立居住权。

然而,这仅限于理论层面,实践中,想以这个方式去当地不动产交易中心完成相关手续或许将会遇到诸多困难。此外,需要明白的是,财产保全仅仅是一种预防性措施,而非强制性的执行手段。因此,即便在对该受保护的房地产设立了居住权后,若诉讼纠纷的最终裁决表明房屋的所有者须为相应义务负责,则居住权将随着房屋被法院强制执行乃至出售时自动失效。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二、被保全的房子拆迁怎么办

抵押期间,如若抵押房产面临征拆,抵押权人可凭借其优先受偿权利,获得相关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款项。

即便所担保的债权履行期尚未届满,抵押权人亦有权将上述款项予以提存。

对于个人和单位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拆迁,应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公平合理的拆迁补偿

若为抵押的房屋遭遇拆迁,导致抵押物灭失,抵押权人应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权利,以拆迁所得款项对债务进行全额清偿。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三百九十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三、被保全的房子多久解封

关于被保全的房屋解封所需的具体时长,请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判断。通常而言,当某个事例经过妥善处理并圆满执行完毕,或是在申请人主动撤销保全申请、发现保全存在错误等特殊情况下,法院将会考虑解除相应的保全措施。此外,若被申请人能够提供充分的担保,并且得到申请人的明确同意,那么法院同样有可能解除保全。对于诉前保全的情况,如果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后的30天内未能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那么法院将不得不解除保全。总的来说,解封所需的具体时间并没有固定的标准,这主要取决于事例的整体进展以及相关法律程序的履行状况。如您需要了解更为精确的解封时间,我们建议您直接与负责该案的法官或者法院进行详细咨询。

关于被保全房产的居住权设立,虽法律理论上可行,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遭遇多重困难。财产保全仅为预防性措施,非强制执行手段。一旦法院判决房产所有者需承担相关义务,居住权将随房产被强制执行或出售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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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设施的配置标准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据媒体报道,《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近日经市政府批准并正式印发,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据悉,《规定》的出台,是长沙在加强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方面第一次系统提出相关标准。长沙也成为全国为数不多的开展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城市之一。街道须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市城乡规划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内容及标准相对于长沙市既有规定,内涵更丰富,功能更齐全,标准更高。例如在配置社区办公用房(社区管理服务站)的基础上,增加了文化活动室、居家养老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等设施功能,社区办公用房的建筑面积标准由过去的平方米提高到了平方米。教育配套方面,《规定》补充了超大班幼儿园、托儿所配置标准的空白,“超过12个班的幼儿园,建筑面积按不少于8.9平方米/生、用地面积按不少于12.7平方米/生控制。”养老设施方面,《规定》明确,街道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根据服务人口规模,每个街道设一处,人口规模大于10万人的街道应增设;新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3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已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20平方米建筑面积开辟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且每处最低不少于200平方米。住宅项目配套相应公共服务设施作为《规定》的配套实施办法,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规范住宅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意见(试行)》。根据《意见》,长沙市住宅项目应配套社区办公与服务用房、幼儿园与托儿所、体育健身场所等公共服务设施,其建筑面积为主城间距区不小于1000平方米,其他间距区不小于1400平方米。同时规定,1200户以下新建住宅开发项目宜配建托儿所,1200户以上的新建住宅开发项目应配建幼儿园。《意见》规定,新建住宅开发项目宜将商业服务性用房总建筑面积的20%以上作为综合性生活服务设施,且总建筑面积不宜低于300平方米,包括便利店、菜店、食杂店、理发店、餐饮店、药店、维修等业态。“新建住宅开发项目配建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并交付使用,原则上不得以货币补偿方式取代。”市城乡规划局相关负责人说。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立案要求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立案要求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立案标准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
(二)其他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情形。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教育设施重大 安全事故罪 侵犯的客体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师生员工的 人身安全。教育是现代化建设基础,而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则是进行教育的最基本条件。校舍教育教学设施必须符合一定的安全标准,这样才能保障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广大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如果校舍、教育教学设施不符合安全标准,一旦发生教育教学设施重大安全事故,不仅会造成不特定师生员工的重伤、死亡和国家财产的重大损失,而且还会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对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负有采取安全措施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必须正确履行职责,维护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具有危险而仍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事故的行为。
1、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
所谓校舍,是指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室、教学楼、行政办公室、宿舍、图书阅览室等,教育教学设施,是指用于教育教学的各类设施、设备,如实验室及实验设备、体育活动场地及器械等。所谓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是指知道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倒塌或者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危险、隐患。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虽然出现了危险但并不明知,则不能构成本罪。
2、不采取措施,既包括根本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也包括虽采取措施,但是敷衍了事,做做样子,措施不得力。不及时报告,是指根本没有报告或者虽然作了报告但不及时。及时,在这里应当理解为一发现险情,就应当立即报告。必须具有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报告的。明知存在危险,及时采取了措施;或在无力采取措施的情况下,及时作了报告,即使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亦不能构成本罪。能够采取有效措施而不采取有效措施而向有关人员报告的,亦应以本罪行为论处,而不能以及时报告为由推卸责任。至于具体方式则多种多样,如各级人民政府中分管教育的领导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对学校的危房情况漠不关心,应当投人危房改造维修资金但不及时投人,或者虽然知道危房情况,不及时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力量进行维修、改造;学校校长和分管教育教学设施的副校长对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的情况从不过问,不经常进行检查,发现了问题也不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对已经确定为危房的校舍仍然使用,对有严重隐患的,不安排人员进行加固处理,对学校解决不了的,不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对出现的险情不及时报告,对有危险的教学设备、仪器、器械不及时更换,发生危险时,不及时组织学生撤离;有关维修人员不按自己职责对校舍等进行正常检查、维修或者对应该立即维修的危房拖延时间不立即采取维修措施等等。
3、导致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所谓 重大伤亡事故,主要是指:
(1)死亡1人以上;
(2)重伤3人以上。虽有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报告行为,但未发生安全事故,或者虽然发生了事故但不属于重大伤亡事故;以及虽为重大伤亡事故,但不是由于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报告的行为即不是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本身的危险所致,则都不能构成本罪。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对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负有维护义务的直接人员。主要是学校领导、负责学校后勤维修工作的职工。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这里所说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而言。但是,对行为人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的行为来说,有时却是明知故犯的。行为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但却未想到会因此立即产生严重后果,或者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
长沙市居住公共设施配置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据媒体报道,《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近日经市政府批准并正式印发,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据悉,《规定》的出台,是长沙在加强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方面第一次系统提出相关标准。长沙也成为全国为数不多的开展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城市之一。街道须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市城乡规划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内容及标准相对于长沙市既有规定,内涵更丰富,功能更齐全,标准更高。例如在配置社区办公用房(社区管理服务站)的基础上,增加了文化活动室、居家养老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等设施功能,社区办公用房的建筑面积标准由过去的平方米提高到了平方米。教育配套方面,《规定》补充了超大班幼儿园、托儿所配置标准的空白,“超过12个班的幼儿园,建筑面积按不少于8.9平方米/生、用地面积按不少于12.7平方米/生控制。”养老设施方面,《规定》明确,街道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根据服务人口规模,每个街道设一处,人口规模大于10万人的街道应增设;新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3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已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20平方米建筑面积开辟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且每处最低不少于200平方米。住宅项目配套相应公共服务设施作为《规定》的配套实施办法,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规范住宅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意见(试行)》。根据《意见》,长沙市住宅项目应配套社区办公与服务用房、幼儿园与托儿所、体育健身场所等公共服务设施,其建筑面积为主城间距区不小于1000平方米,其他间距区不小于1400平方米。同时规定,1200户以下新建住宅开发项目宜配建托儿所,1200户以上的新建住宅开发项目应配建幼儿园。《意见》规定,新建住宅开发项目宜将商业服务性用房总建筑面积的20%以上作为综合性生活服务设施,且总建筑面积不宜低于300平方米,包括便利店、菜店、食杂店、理发店、餐饮店、药店、维修等业态。“新建住宅开发项目配建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并交付使用,原则上不得以货币补偿方式取代。”市城乡规划局相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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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怎么设立,设立居住权适用哪些情形?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居住权怎么设立,设立居住权适用哪些情形?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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