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了租房合同但附件写了很多额外费用
签订租赁合同后,附件内容揭示众多额外费用条款
若出租房屋的费用存在违规情况,您有权拒绝付款。通常情况下,预订房屋时双方会签署相关协议,其中明确规定了水电费以及其他各项相关费用的支付方式和具体数额。如果在签署协议后,产权方要求额外支付费用且该笔费用远远超过先前协商的范围,那么作为租户,您可以理直气壮地予以拒绝。
《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二、签了租房合同不想租了要怎么办
若在契约中已明确规定租赁期限且并未针对提前退租事宜做出特殊说明,则承租方擅自实施提前退租即构成违约行为,需负有相应的违约责任。
关于出租方是否有权保留保证金及预先支付租金的问题,保证金本身即是为了确保承租方能够严格遵守合同条款,因此,当承租方不合时宜地实施提前退租,出租方可依据合约内容扣除部分或全部保证金。
然而,针对承租方预先支付的租金问题,出租方无权予以留滞。
若承租方确欲提前终止租赁关系,首要步骤便是与出租方共同签署解除租赁合同的书面协议,接着双方须共同商定检查出租物业的具体日期。
如发现出租房屋出现任何破损迹象,承租方均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如承租方决意解除合约,则应向出租方发送解约通知书。
自该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原租赁合同正式宣告解除。《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涉及到签署租赁合同之后因故退租所产生的违约金事宜时,通常是有商议余地的。根植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法律倡导并保护平等自愿的合同原则,即合同双方均享有充分的自主权以自由表达其意向。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如果已经明确说明了关于违约金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的条款,那么我们应坚决遵守合同内容,不容置疑。然而,倘若在某一方看来,所设定的违约金过分高昂或极不合理,严重违背公平原则,亦或是因为特殊情形而出现违约行为,但责任却不能全然归咎于责任方的那一方,那么此时,双方都有权通过友好且充分的沟通与洽谈来达成对违约金的合理调整,进而形成共识。在此过程中,务必遵循公正、合理、诚信为本的原则。如若经过努力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能就需要诉诸法律手段,例如提起诉讼或仲裁等途径加以解决,但是这也意味着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和成本。总而言之,尽管违约金的协商在法律层面上是被认可的,但我们仍然需要注意保存相关证据以及协商过程中的详细记录。
签订租赁合同后,发现附件中有许多额外费用条款,若觉得费用不合规,可拒绝支付。租赁协议中会明确列出水电费及其他费用,若产权方提出超出协议范围的费用,租户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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