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协议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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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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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何诠释房屋买卖合同协议的法律效力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性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四点:首先,买卖合同的产生必须来源于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及自由意志;其次,卖方与买方都应具备相应的履行合同所必需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三,房屋买卖合同的制定及实施均不能违背我国现行法律或行政法规中的任何强制性的规定;最后,还需满足法定的其他各项有效条件。
房屋买卖合同协议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一、房屋买卖合同协议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房屋买卖合同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进行严谨的认定

关于房产交易合同时效性的确认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合同的签约主体须真实体现出他们的主观意愿和目的表达;

其次,参与房产交易的双方必须具备与之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房产交易合同内容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

最后,还需满足法定的其他生效条件。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签订房产交易合同时,可选择采用要约、承诺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选择其他合法有效的方式。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二、房屋买卖合同应该怎样解除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几种途径:首先,双方可以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共识并自行决定解除;其次,如果合同中已经预先设定了解除的条件,那么当这些条件得到满足之后也可以解除合同;再者,如果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实现其本来的目的,那就需要同时解除该合同;针对goodwill房租合约这种状况,即在租赁期尚未结束前,甲方明确表达或通过其自身行为显现出不再履行主要债务的意愿,也可能触发解约程序;同样的,作为合同重要义务的一部分如乙方未能按期履行其主要债务,给予一定时间的催促之后仍然没有行动的话,这也可以成为解约的理由之一;最后,如果乙方存在一系列违约行为并且严重影响到原订的买房合同目的的实现,那么同样可以考虑解除合同。

合同的解除可分为双方共同意志的解除及法律规定的解除两大类。独特的是,按照情势变更原则处理的解除情形,并非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明或行为,而是法院的直接判决。当情况发生变化,履行合同的难度突然加大以致执行起来明显不公正时,法院会判断是否存在需要解除合同的必要。

房租合同的解除生效后,将产生如下法律效果:首先,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力和义务都自动失效,剩余未完成的责任也不再承担;其次,合同的相关附属义务将会产生并进入履行阶段;再次,尽管合同已经被解除,但其中一些特定的权力和合同专用条款依然有效,具体包括(1)合同约定的清算和整理条款;(2)即使合同解除,但当事人提起损害补偿请求的权利依旧保持有效;以及(3)合同解除后,所有人都应该遵守诚信原则,依据惯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怎么判

在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的争议处理中,关于法院管辖权问题的归属常常依据如下原则进行判定:首先,被告居住之地或者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履行地法院享有管辖权。若合约已经对义务履行地作出明确约定,则依照该项约定来确定相应的管辖法院;反之,若未作任何约定或者约定模糊不清,且争议焦点在于支付货币的问题,那么接受货币一方所在的地域将被视为合同义务履行地。其次,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拥有专属管辖权,也就是说,房屋所在地的法院有权对此类事例进行审理。此外,合同签订地以及原告居住地等法院亦可能具备管辖权,但具体情况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在确定管辖法院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全面考虑诸多因素,例如事例的具体性质、各方当事人的意愿等等。同时,管辖法院的确立对于事例的审理及最终判决结果可能会产生重大影响。

严谨认定房屋买卖合同协议的法律效力,需考虑四方面:合同主体真实意愿、民事行为能力、内容合法性及满足其他法定生效条件。签约时,当事人可采用要约、承诺等方式,或其他合法有效方式。确保合同符合这些标准,有助于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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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房屋所有权人追认的房屋买卖协议的效力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本案中房屋所有权人为A。 首先,甲乙之间是委托关系,虽然约定以乙的名义对房屋进行了所有权登记,但是乙事实上是无权处分人。 其次,无权处分人乙在A不知情并无主观过错的情况下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A善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并且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根据《》第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第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快速解决“房产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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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如何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解答如下,
1、正确认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法律功能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我国对房屋等大宗财产的管理,是采用行政登记的手段”,即或其委托的机构(如房产交易所)通过一定的程序审查、登记,最后向房屋所有权人颁发房屋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上载明的权利人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我国的房地产市场通过这样的权属管理模式,较好地杜绝了一房多主、一房多卖的问题,最大限度地防范了房地产市场的交易风险。
具体来说,房地产权属登记具有五个方面的功能:
(1)公示功能。房地产权属登记是公示的手段,是把房地产权利的事实向公众公开以标明房地产流转的情况,其主要的功能在于保护动态的交易安全,使连续发生的交易不因权利人主张权利而受到破坏。因为任何人设定或移转房地产权利,都会涉及
第三人利益,因此房地产权利的设立或移转必须公开和透明,以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和秩序。
(2)公信功能。公信是把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推定其为真正权利人,如果以后事实证明登记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相同的法律效果。人。
(3)管理功能。房地产权属的登记管理功能,是指房地产登记具有国家管理意图的功能。
(4)警示功能。房地产权属登记的警示功能,是指对各种记载房地产权利的变动均纳入登记,将各种房地产物权的排他性效力通过房地产登记薄的记载予以明确宣示,以达到告戒相对人存在房地产交易风险的作用。
(5)效率功能。交易的便捷和安全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经过登记的房地产权利受法律确认,有国家强制力予以保护,当事人可以充分信赖登记的内容,在交易之前不必要投入更多的精力和费用去调查、了解对方当事人是否对转让的房地产享有权利或存在权利的负担。可以节省交易费用,并能快捷的完成交易,符合市场经济的特征。
从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看出,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法律功能主要还是促进和保护房地产交易的一种手段,而不是前提条件。
2、确认私有房地产买卖合同效力应遵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所规定的公平原则,维护经济关系的稳定,保护善意一方.
我国对物权变动采取的是“现行法采意思主义与登记或交付的结合”,但在我国社会中,大量存在因种种原因而未办理权属证书的房地产,其形成原因很多,主要是因为政府效率的原因、费用负担的原因等等。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以及《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规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房地产不能买卖,,因此有很多人认为“未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无权转让或租赁”,本人认为这种认识对法律理解有误,不利于此类纠纷的正确、公平处理。对于无权属证书房屋的买卖一律以未办理登记而不承认产权转移,既违反民法原理中的公平原则,也不利于经济关系的稳定,不利于保护善意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善意取得制度在于追求交易安全和交易稳定”。主要理由是:

一,买卖双方已对房地产的买卖产生了合意,合同生效后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违反合同的当事人要承担违约责任。
若因出卖方的原因未登记,出卖人反悔要求返还房屋,因未登记房地产权利未转移,房地产的所有权仍属出卖人,买受人当然应当返还。于此合同关系就会形同虚设,对当事人并无约束力,可以任意反悔,违约一方把自己的违约行为作为了撕毁合同的正当理由,善意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就无法得到保障。

二,不利于促进诚信机制的建立。
我国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在三个月内完成,若出卖人在此时间内一房二卖,买受人因合同未生效而无法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只能要求出卖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三,不利于维护既有的财产秩序。
比如当事人已将房屋实际交付使用,买受人且对房屋进行了重大修缮或装修,因未登记而宣告买卖无效,买受人返还房屋,必然造成现有财产秩序的重大混乱。因此笔者主张应当先对房屋所有权的实质要件进行审查,如无违法而只需补办手续,对其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应根据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责令责任一方及时补办手续。
处于对善意合同相对方的利益保护,在司法实践中现在已逐渐呈现淡化登记生效主义立法的趋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9条规定:“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在
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可以认定抵押有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此司法解释所包含的是登记对抗主义的不动产登记效力,不动产物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在当事人之间仍有物权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9条规定:“依照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第二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办理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也含有登记对抗主义的意思,认为虽未经登记,合同本身仍然是有效的,只是不能对抗第三人。
如前所述,房屋买卖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合同就为有效合同,至于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问题,是履行该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135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我国法律规定,动产以交付转移所有权,不动产以办理产权过户登记转移所有权,因此,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只是涉及履行合同(转移所有权)的问题,并不涉及合同效力的问题。并且,如果因为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而否认合同效力,在逻辑是也是矛盾的,因为只有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才存在履行合同,而不能因为没有履行合同的部分义务就否定合同的效力。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并非就等于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完毕。所以,合同的有效成立只是当事人履行的前提条件,只有认真全面履行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才能实现。
还有人认为,《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指出,买卖房屋必须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其所有权的变更方生效,因此,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是无效的。笔者认为,此“登记”并非彼“登记”。《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的“登记”指对合同本身进行登记,相当于登记备案的意思。某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的生效要经过特别程序后才产生法律效力,如我国的中外合资经营法、中外合作经营法规定,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的解释
第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律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人民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从这一规定也可看出,《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所规定的“登记”,是对合同本身的登记,而不是合同生效的登记,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是对所有权确认的登记,也不是合同生效的登记。
未经房屋所有权人追认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本案中房屋所有权人为A。 首先,甲乙之间是委托关系,虽然约定以乙的名义对房屋进行了所有权登记,但是乙事实上是无权处分人。 其次,无权处分人乙在A不知情并无主观过错的情况下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A善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并且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根据《》第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第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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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代买为买卖,效力怎么认定?
需要确定房屋买卖合同双方是否自愿、公平签定,且形式和主体和内容合法与否、意思表示真实与否。即使房屋未办理房地产过户登记,合同依然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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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房屋买卖协议是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房屋买卖协议是有法律效力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有些房子在没有拿到房产证或是不能办理房产证,就会以极其低廉的价格出售,一些人在看到房价后也会被吸引而办理。由于没有正规证件的关系无法合法办理手续,那么,私下签的买卖协议有效吗
私下签的房屋买卖协议符合条件有效。
房屋买卖合同属民事买卖合同的范畴,其性质为民事法律行为,认定效力的目的在于解决是否受法律保护的问题,其社会效益是维护交易的安全和信誉。
目前,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的根据主要是发布的《城市私房管理条例》和我国颁布的《民法通则》。
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要件问题,亦即买卖房屋协议是口头或书面均可,还是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根据《条例》第6条第
(二)项规定,购买房屋办理过户登记时,“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契证”。显然,买卖房屋协议是以书面合同为其成立的要件。要求书面形式的要件关键是要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只要买卖房屋合同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即为合同成立并是有效的条件之一,不允许当事人一方随意反悔。这一规定为当事人因房价过高或过低等不合理、不合法原因毁约起到了有效的防范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快速解决“房产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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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协议是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房屋买卖协议是有法律效力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有些房子在没有拿到房产证或是不能办理房产证,就会以极其低廉的价格出售,一些人在看到房价后也会被吸引而办理。由于没有正规证件的关系无法合法办理手续,那么,私下签的买卖协议有效吗
私下签的房屋买卖协议符合条件有效。
房屋买卖合同属民事买卖合同的范畴,其性质为民事法律行为,认定效力的目的在于解决是否受法律保护的问题,其社会效益是维护交易的安全和信誉。
目前,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的根据主要是发布的《城市私房管理条例》和我国颁布的《民法通则》。
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要件问题,亦即买卖房屋协议是口头或书面均可,还是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根据《条例》第6条第
(二)项规定,购买房屋办理过户登记时,“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契证”。显然,买卖房屋协议是以书面合同为其成立的要件。要求书面形式的要件关键是要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只要买卖房屋合同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即为合同成立并是有效的条件之一,不允许当事人一方随意反悔。这一规定为当事人因房价过高或过低等不合理、不合法原因毁约起到了有效的防范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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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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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协议效力是如何认定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原告张某某系被告郑某某之母、系第三人郑某之妻。2006年12月27日,张某某与郑某签订赠与协议,内容为:我们夫妻二人自愿将现金26万元以及恗店汽车修理厂的22间房屋赠与儿子郑某某,父母对赠与的房屋有永久的使用权和居住权,但无处理权和变卖权。签订协议时,郑某某在场,郑某某未表态亦未在协议上签字。同日,张某某将26万元存款以郑某某的名义存入银行。2007年4月25日,郑某某将该款取出,又以自己的名义存人银行,同时更换了密码。现存折在郑某某手中。关于22间房屋,现作为北京潞城永发汽车电器修理部经营用房,由郑某经营使用。原告张某某诉称:其与郑某结婚后,在通州区潞城镇侉店村购有平房22间用于共同经营永发汽车电器修理部。2006年12月27日,郑某某祖父草拟一份“赠与证明”,让原告与郑某签了字,将原告多年积累的存款26万元及上述22间房屋赠与了郑某某。因郑某某未在“赠与证明”上签字,该“赠与证明”不成立,现要求确认原告、第三人与被告签订的赠与合同未成立。被告郑某某辩称:原告所述签订“赠与证明”内容属实,关于26万元存款现已存人我的名下,关于22间房屋,现由我居住,房屋的手续也在我手中,上述财产均属于我所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的赠与行为已成立,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郑某辩称:原告所述签订“赠与证明”内容属实,但关于26万元存款现已存入郑某某名下,关于22间房屋,现由郑某某居住,房屋的手续也交给了郑某某,上述财产均属于郑某某所有,故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相关法律问题分析本案的处理涉及两个焦点问题,一是张某某、郑某将其二人共同所有的存款26万元赠与郑某某,郑某某实际接受,该赠与合同是否成立;二是张某某、郑某赠与郑某某22间房屋的行为,且房屋相关手续在受赠人处保存,该赠与合同是否成立。现分析如下:
(一)张某某、郑某将共同所有的存款26万元赠与郑某某的赠与合同成立我国《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不同于赠与行为,因为赠与是赠与人的单方法律行为,而赠与合同是以赠与为内容的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如果仅有赠与人的意思表示,而没有受赠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赠与合同就无法成立。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形式主要有如下种类: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推定形式、沉默形式。推定形式指当事人通过有目的、有意义的积极行为将其内在意思表现于外部,使他人可以根据常识、交易习惯或者相互间的默契、推知当事人已作某种意思表示,从而使法律行为成立。在本案中,2006年12月27日,张某某与郑某签订赠与协议时,郑某某在场,郑某某未表态亦未在协议上签字。尽管如此,在张某某将26万元存款以郑某某的名义分两笔存人银行后,2007年4月25日,郑某某将该两笔款取出,变为一笔款以自己的名义存人银行,同时更换了密码。郑某某的行为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推定形式,虽然郑某某在前期并未明确表示接受赠与,但后来其将该两笔款取出,变为一笔款以自己的名义存人银行,同时更换了密码,应当视为郑某某以积极的行为促使该赠与的法律行为成立。
(二)张某某与郑某签订赠与协议,约定将侉店汽车修理厂的22间房屋赠与儿子郑某某,由于该房屋现作为北京潞城永发汽车电器修理部经营用房,由郑某经营使用,且双方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故该赠与合同不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可以看出,赠与合同具有实践性的特征。我国《合同法》第1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在本案中,由于赠与合同的标的物是不动产,国家对不动产物权的变动要求有过户登记手续。不动产非经登记,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房屋的赠与属于要式法律行为,不仅需要当事人之间订立书面合同,还需要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才能生效。张某某、郑某与郑某某既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郑某某也没有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赠与合同中赠与房屋的内容不成立。蔡俊清转自《审判前沿:新类型案件审判实务(总第23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律出版社,第116页—118页。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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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的根据主要是发布的《城市私房管理条例》和我国颁布的《民法通则》。
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要件问题,亦即买卖房屋协议是口头或书面均可,还是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根据《条例》第6条第
(二)项规定,购买房屋办理过户登记时,“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契证”。显然,买卖房屋协议是以书面合同为其成立的要件。要求书面形式的要件关键是要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只要买卖房屋合同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即为合同成立并是有效的条件之一,不允许当事人一方随意反悔。这一规定为当事人因房价过高或过低等不合理、不合法原因毁约起到了有效的防范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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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
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主要适用《合同法》,而合同法的基本精神是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农村房屋买卖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而目前有关土地管理法规关于农村宅基地流转的规定皆为禁止性规定,而不是强制性效力规范,不能以此确认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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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民间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民间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问题解答如下, 有些房子在没有拿到房产证或是不能办理房产证,就会以极其低廉的价格出售,一些人在看到房价后也会被吸引而办理。由于没有正规证件的关系无法合法办理手续,那么,私下签的买卖协议有效吗
私下签的房屋买卖协议符合条件有效。
房屋买卖合同属民事买卖合同的范畴,其性质为民事法律行为,认定效力的目的在于解决是否受法律保护的问题,其社会效益是维护交易的安全和信誉。
目前,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的根据主要是发布的《城市私房管理条例》和我国颁布的《民法通则》。
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要件问题,亦即买卖房屋协议是口头或书面均可,还是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根据《条例》第6条第
(二)项规定,购买房屋办理过户登记时,“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契证”。显然,买卖房屋协议是以书面合同为其成立的要件。要求书面形式的要件关键是要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只要买卖房屋合同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即为合同成立并是有效的条件之一,不允许当事人一方随意反悔。这一规定为当事人因房价过高或过低等不合理、不合法原因毁约起到了有效的防范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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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 效力该如何认定?
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的根据主要是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私房管理条例》和我国立法机关颁布的《民法通则》。1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自愿真实 3、行为的内容不违法。依法订立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如果符合上述民事法律行为的三个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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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民间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有些房子在没有拿到房产证或是不能办理房产证,就会以极其低廉的价格出售,一些人在看到房价后也会被吸引而办理。由于没有正规证件的关系无法合法办理手续,那么,私下签的买卖协议有效吗
私下签的房屋买卖协议符合条件有效。
房屋买卖合同属民事买卖合同的范畴,其性质为民事法律行为,认定效力的目的在于解决是否受法律保护的问题,其社会效益是维护交易的安全和信誉。
目前,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的根据主要是发布的《城市私房管理条例》和我国颁布的《民法通则》。
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要件问题,亦即买卖房屋协议是口头或书面均可,还是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根据《条例》第6条第
(二)项规定,购买房屋办理过户登记时,“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契证”。显然,买卖房屋协议是以书面合同为其成立的要件。要求书面形式的要件关键是要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只要买卖房屋合同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即为合同成立并是有效的条件之一,不允许当事人一方随意反悔。这一规定为当事人因房价过高或过低等不合理、不合法原因毁约起到了有效的防范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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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民间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问题解答如下, 有些房子在没有拿到房产证或是不能办理房产证,就会以极其低廉的价格出售,一些人在看到房价后也会被吸引而办理。由于没有正规证件的关系无法合法办理手续,那么,私下签的买卖协议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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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规定,购买房屋办理过户登记时,“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契证”。显然,买卖房屋协议是以书面合同为其成立的要件。要求书面形式的要件关键是要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只要买卖房屋合同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即为合同成立并是有效的条件之一,不允许当事人一方随意反悔。这一规定为当事人因房价过高或过低等不合理、不合法原因毁约起到了有效的防范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间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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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属民事买卖合同的范畴,其性质为民事法律行为,认定效力的目的在于解决是否受法律保护的问题,其社会效益是维护交易的安全和信誉。
目前,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的根据主要是发布的《城市私房管理条例》和我国颁布的《民法通则》。
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要件问题,亦即买卖房屋协议是口头或书面均可,还是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根据《条例》第6条第
(二)项规定,购买房屋办理过户登记时,“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契证”。显然,买卖房屋协议是以书面合同为其成立的要件。要求书面形式的要件关键是要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只要买卖房屋合同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即为合同成立并是有效的条件之一,不允许当事人一方随意反悔。这一规定为当事人因房价过高或过低等不合理、不合法原因毁约起到了有效的防范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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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手房房屋买卖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对于二手房房屋买卖协议有法律效力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二手房交易是指已经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备过案、完成初始登记和总登记、再次上市交易的行为。二手房是相对开发商手里的商品房而言的,是房地产交易二级市场的俗称,包括商品房、允许上市交易的二手公房(房改房)、拆迁房、自建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
该二手房协议是否有效,需要先确定是否依法成立。
一般而言,合同成立要件有三:
(1)当事人意思表示须一致,即合意,这是合同成立的根本要件。凡意思表示不一致的,虽经协议但未达合意的,合同不能成立。
(2)有明确的主体,即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仅有一方当事人是不可能产生合意的,因而也就不可能成立合同。
(3)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须以签订合同为目的。不以订立合同为目的意思表示,即使达成合意,也不能成立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改变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然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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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的效力如何认定
1、对无权处分房屋的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认识比较一致,无权处分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人不予追认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双方当事人返还房屋和价款。2、房屋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是否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1、房屋买卖应以变更登记过户为生效要件,房屋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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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符合合同生效条件的分家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分家析产协议属于当事人自愿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一般是父母将自己的财产分给子女。分家析产协议只要是当事人意思表示,没有处分他人财产,不具备违反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等无效情形的,或不具备欺诈等可变更、可撤销情形的,就自全体协议人签字时起生效。而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该协议不能免除其他子女应尽的赡养义务,对于赡养问题建议协商解决。
不公正的房产分割协议也是有效的。
协议有效不等于就发生了物权变动的效力,对于不动产签订了分割协议,还要依法进行登记。看一个合同是否生效主要看以下要件:

一、双方主体适格。精神、智力健全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有营业执照的法人。

二、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者显失公平。

三、内容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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