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诉期是多久

最新修订 | 2024-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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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追诉期限为多久在我国,对于非法转让土地这一罪行,其追诉时效被国家法律规定限制在十年内。关于追诉期这个问题,实际上是由我们所谈论的具体罪名相应的法定最高刑而定。例如,当某个犯罪嫌疑人怀揣着盈利的念头,无视土地管理方面的相关法规,擅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时,便已经触犯了这里所说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对于这种行为,国家法律明确规定了法定最高刑为七年的有期徒刑。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诉期是多久

一、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诉期是多久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法定追诉期是多长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非法转让土地罪的刑事追诉时效长达十年。这一时限是依据该类罪行的法定最高刑来确定的。在实践中,若界定行为人为谋求个人私欲而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即可构成本罪。这一罪名的法定最高刑为七年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会被判几年

关于非法转让与倒卖土地使用权的问题,我们需要了解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个层面,对于情节严重的行为人,将面临法律的严厉打击,可能需接受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是拘役,并且还要支付相应的罚金

另外一种情况是,这类行为人可能仅要支付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格额度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之间的罚金。

就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而言,其形式多样,包含非法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及非法转让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多种方式。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当政府进行土地征收时,必须对相关人士提供公平而又合理的补偿待遇,以确保他们的生活水平不会因为土地征收而下降,同时也保证了他们在未来能够获得稳定的收入来源

具体来说,政府在进行土地征收时,应该依法且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为被征地农民安排好社会保障费用。

此外,如果受影响的土地性质为农业用地,那么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确定标准应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制定并公开的各区域片综合地价标准来确定。

在此过程中,还需要综合考虑到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众多相关因素,并确保该地价标准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调整,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公布。

最后,无论是从事非法转让还是倒卖土地使用权的活动,都请您慎重考虑,以免给自身带来法律风险。

衷心希望每位读者都能遵守法律法规,共建和谐家园!《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

三、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怎么判

在涉及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法律问题上,是否会被判定为犯罪,将会根据其行为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处罚措施。以下由轻及重,犯此罪行者可能面临的惩罚如下:1.若情节较为轻微,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要缴纳非法转让或倒卖土地使用权的罚款,罚款的数额是土地使用权价格的5%到20%之间。而何为“情节严重”,这其中可能包括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达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达到10亩以上,又或者其他土地达到20亩以上等情况;2.若情节严重,则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也要缴纳非法转让或倒卖土地使用权的罚款,罚款的数额同样是土地使用权价格的5%到20%之间。至于何为“情节特别严重”,这其中可能包括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达到10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达到20亩以上,又或者其他土地达到40亩以上等情况。总的来说,对于具体量刑的决定,必须全面地考虑到转让土地的性质、面积、所获得的利益金额以及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等多方面的因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非法转让土地罪的刑事追诉时效为十年,因其法定最高刑为七年有期徒刑。此罪指为谋取私利,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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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让合同的形式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二、国有土地的权属调查和资信能力调查
1、转让合同签订之前,要对转让方的转让主体资格进行核实。转让方须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载明的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为国有或集体单位的,应提交有资产处分权的机构出具的同意转让的证明。
2、转让方也要认真审查受让方的资信能力,包括银行资金证明、有无重大债务纠纷等,以免造成土地使用权转让后资金无法收回的结局。
三、转让价格评估事宜在转让前,应该对土地转让价格进行评估。因为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尤其是转让方为国有单位时,国有土地及相关资产须经法定估价机构估价,并经国土部门予以确认。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担保
1、拟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存在瑕疵问题,是受让方必须关注的重点。转让合同签订之前,必须去国土部门、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有无抵押与被采取司法限制。
2、鉴于有无土地权属及相关争议不易调查,加之受让方的履约能力难以判断,应明确双方相互提供担保。
五、有关税费转让合同签订之时,双方应对有关应缴纳的税费项目、标准及数额进行咨询,并对税费负担问题进行明确。根据有关规定,税费的计算依据一般为土地成交价,若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的,则应以土地评估价作为计算依据。
六、土地用途及相关用地条件的变更
1、国有土地转让往往涉及土地用途变更问题,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尤为突出。土地用途及相关条件能否变更、变更程序及费用负担应在转让合同中约定清楚。
2、转让前的土地大多是工业用地、办公用地等,转让后多为商业或住宅开发用地,不仅要经规划部门变更土地用途,补缴土地出让金,且须缴纳相关配套费用。有的虽不改变土地用途,却需改变出让合同限定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率等用地条件。
七、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归属问题
1、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2、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无约定的,推定包含。国有出让土地未达到规定开发程度不得转让,划拨国有土地无地上建筑物不得转让。
3、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八、权属变更程序与支付转让价款问题因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经合同签订、国土部门审批、补办相关手续、登记办证等多个环节,有时还涉及抵押权解除等程序,故转让费的支付应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即根据转让程序设定付款期限与金额,体现相互制约与督促作用,以降低双方交易风险。
九、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后的转让问题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后,并非不能转让。可通过与抵押权人协商,以其他担保方式置换或以转让费支付借款的方式解除抵押等方式,实现转让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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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何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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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怎么定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牟利如何界定 一、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如何认定 正确认定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必须是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行为。土地管理法规,是指以《土地管理法》为代表的一系列土地管理法规。如《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 2、必须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的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所有权,但是,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并依法办理过户登记。总之,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符合上述规定,否则即为非法转让。 3、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属情节犯,也就是说,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实施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行为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数量较大的;等等。 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相关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 6、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三种形式 (1)非法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的情况包括:转让房地产时,未按照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不符合《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并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进行转让的。 (2)非法转让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的情况包括:未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司法机关和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权属有争议的;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3)非法转让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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