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系一项刑事司法措施,其本身并不能直接对诉讼程序产生决定性影响。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较轻且依法律规定可予判处管制、拘役以及独立适用附加刑的被告人和嫌疑人,或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甚至是正值怀孕期间或哺乳期的妇女等,在保证不会对社会造成危险的情况下,均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进行处理。
然而,关于是否提起公诉,则需根据检察院对案件事实的审查结果及法律规定来做出最终判断。若检察院经审查后发现犯罪事实尚不够清晰明确、证据存在不足之处,或者认定被告行为不构成犯罪,那么检察院有权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取保候审期间是否能买火车票
在取保候审阶段,当事人并非被严禁购票出行。
然而,他们必须事先得到执行机构的许可才能购买和使用任何交通工具,包括火车票。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任何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若未获得执行机构的明确许可擅自离境,将面临严重的后果。
对于那些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且情节较为恶劣的行为人,应当毫不犹豫地采取必要措施加以逮捕。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先依法拘留涉嫌违法人员,确保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取保候审多久期限内不算
取保候审的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上限为12个月。在此期间内,司法机关将按照事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及审理进展的实际需要来权衡,以确定是否应解除对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取保候审状态并更换其他强制举措。如果在取保候审执行过程中,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人员严格遵循了规定,并且事件尚未最终了结,那么在期限届满之时,必须依法解除对其的取保候审措施。然而,若在此过程中发现被取保候审之人有任何违规行为,或是事件的性质及情况有所改变,使得原先设定的取保候审条件不再符合当前的事实,则可依规进行移除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工作。总而言之,尽管取保候审的时限具有明确的法定性,然而对于具体应对措施却会因为案情的多样性而有所侧重和调整。
取保候审不决定诉讼结果,适用于轻罪、病重、生活不能自理、孕妇或哺乳期妇女等。是否起诉由检察院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判断。证据不足或行为不构成犯罪,检察院可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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