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不赔的项目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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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工伤保险不予赔偿的范畴倘若劳动者存在如下任意一种情况,那么其所受工伤将无法获得工伤保险金赔偿:饮酒过量或滥用药物;故意实施犯罪行为;自我损伤或是自杀行径。在工作过程中,若个人因职业因素导致受伤或患上相关职业病,并经过工伤认定程序确认无误后,方享有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如经过劳动能力鉴定被确认为失去劳动能力者,即可享受到伤残方面的工作待遇。
工伤保险不赔的项目有哪些

一、工伤保险不赔的项目有哪些

关于工伤保险不予赔偿的范畴

倘若劳动者存在如下任意一种情况,那么其所受工伤将无法获得工伤保险金赔偿:饮酒过量或滥用药物;故意实施犯罪行为;自我损伤或是自杀行径。在工作过程中,若个人因职业因素导致受伤或患上相关职业病,并经过工伤认定程序确认无误后,方享有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如经过劳动能力鉴定被确认为失去劳动能力者,即可享受到伤残方面的工作待遇。在此特别强调,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环节应当务实简化,确保便捷高效地为受保人员提供服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工伤保险不给报销的钱如何解决

关于工伤保险报销费用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该费用应由雇主和劳动者就如何支付进行友好协商。

若工伤保险因雇主未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保险机构足额缴纳保险费而导致报销比例下降,那么不足部分便需由雇主自行承担。

在申请工伤保险赔偿时,所须提供的资料如下:

一旦通过了工伤认定申请,可以得到全额报销。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在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倘若连同用人单位共同签署的书面认可也无法获得,劳动者本人应当自行书写工伤认定申请书,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主张。

工伤申请的具体内容包括:

工伤认定申请表,与其工作单位之间存在真实或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文件,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书等相关材料。

当劳动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后,劳动者应前往具有法定资质之医院进行伤残评估(若因意外伤害导致骨骼损伤,跌落至最低等级10级伤残)。

完成伤残鉴定后将结果呈交劳动行政部门及用人单位(尤其建议自行复印留存一份以作备份),劳动行政部门会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伤认定通知书"。

另外,用人单位即刻启动赔偿程序,主要赔偿项目包括伤残津贴以及医疗费用等。

工伤保险手续的办理时间为每个月的20日至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三、工伤保险不住院有误工费吗

在工伤保险领域中,即使员工没有入住医院,只要因为工伤而产生误工现象,那么他们通常也有权利申请误工费用的赔偿。值得注意的是,误工费支付与否并不仅仅基于是否住院这个因素,其核心考虑的是受伤事件是否对员工的日常工作以及收入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如果由于工伤问题,员工在法定的医疗期间内无法进行原本的工作或者被雇佣方重新指派其它工作,那么,雇用方有义务依照员工原本的工资福利待遇标准向员工支付停工留薪期的薪水,这种情况在本质上与误工费的性质相似。然而,我们必须强调的是,申请误工费时,申请人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例如由医疗机构开具的建议休息证明、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等等,以此来证明误工损失确实存在并且具体金额是多少。至于最终能够获得多少误工费,则需要根据工伤认定的结果、实际的伤害程度以及所提供的相关证据来综合判断。

工伤保险不予赔付的项目有哪些

员工因醉酒、滥用药物、蓄意违法、自我伤残等行为导致的伤害,工伤保险不予赔付。员工需经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方可享受相应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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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朋友是想做接工程的活,但他没有太多的经验,就问问中标项目签订项目合同应注意事项有哪些
[律师回复]
1、合同的签订不能背离招投标文件所载的实质性内容或者再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实质性内容指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所确定的基本内容包括招标方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主要指工程价款、投标方案、工程工期、质量标准等,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
2、应特别注意合同中专用条款的约定。建设工程合同一般分为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通用条款是指适宜于所有的招投标建设工程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专用条款是指仅适用于具体工程建设,由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条款,高质量的合同主要体现在专用条款的约定上,专用条款越细化、越准确越好。其中最重要的需注意几点是:
一、发包方、承包方为工程施工创造条件和创造环境的权利和义务分担的约定。我国一般在合同中约定由承包人承担,其费用则由发包方承担;承包方的主要工作为负责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物、构筑物、文物、古树名木的保护,但费用由建设方承担等。
二、合同价款的约定。合同价款的方式有三种: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价格,采用哪一种价格方法由双方协商确定,若采用固定价格则应有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
三、合同工期的约定。主要是约定除因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的原因和设计原因,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出现工期顺延以外的具体情形,如有人为的阻挠施工、非由于施工人的原因,设备、机械的突然损坏等,此等情形方可顺延。
四、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应约定中间验收的具体部位及验收的具体方式方法、验收程序、验收要求等。
五、材料、设备供应的约定。应详细约定如由发包人负责材料和设备时的责任承担或由承包人负责供应时的责任承担。一般地说,发包人负责供应时责任要重于承包人,但发包人得到的好处是可以节约工程造价,对此,发包人享有选择权。
六、工程分包的约定。双方应约定要分包的具体工程名称和承担分包工程的具体施工单位 ,最好再约定就分包工程三方签订单独合同。
七、违约责任的约定。对违约金的约定要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过分高于或低于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此外,还应约定违约损失的范围,特别是可得利益的损失的范围。
八、解决纠纷方式的约定。可约定协商、仲裁、诉讼三种方式,协商不成的,可以提交仲裁或诉讼,但不能在合同中同时约定既可仲裁又可诉讼,只能约定二者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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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业主部分 (一)立项审批阶段文件材料根据不同审批事项内在联系分别整理组卷。同一审批事项按照批复、请示、相关审查及专家评审文件材料的顺序依次排列。 (二)勘察设计阶段文件材料按照设计的不同阶段和专业分别整理组卷。同一设计阶段审批文件按照批复、请示、相关审查及专家评审文件材料的顺序依次排列。 (三)工程准备阶段文件材料按照审批事项及相关手续办理过程分别整理组卷。 (四)工程管理文件材料按照问题结合时间分别整理组卷。各参建单位就质量控制、计划进度控制、费用控制及安全管理等问题文件材料,按照文件材料所反映问题的有机联系,结合重要程度依次进行排列。施工文件材料: 1、原材料质量保证文件、配合比设计文件属单位(分部、分项)工程专用的,应归入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整理组卷。除此之外,可以合同段为单位,按照原材料类别分别整理组卷。 2、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评定表及汇总文件按照汇总及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评定工作程序依次进行排列。 3、按照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分别整理组卷的文件材料,依照监理批复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一览表”顺序,结合施工工序顺序依次进行排列。以土建工程为例,同一分项工程文件材料原则上按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批复单及附件(其中原材料试验复印件归档时可剔除)、技术交底资料、检验申请批复单及附件(含施工放样、施工原始记录、现场试验报告及记录、质量检验报告单)、中间交工证书、整改通知及反馈顺序排列。 4、合同段交工验收文件按照交工验收证书、交工验收报告、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意见、各项工程总结依次进行排列。 5、竣工图参照施工图顺序排列。 6、设备安装及调试文件按照依据性、设备开箱验收、设备安装及调试、设备运行维护、随机文件等顺序依次进行排列。监理文件: 1、监理管理文件以监理合同段为单位,按照依据性文件、合同管理文件、工程质量控制文件、安全管理文件、计划进度控制文件、费用控制文件等分别整理组卷。 2、旁站监理记录按施工合同段整理组卷。 3、监理日志按照监理机构、人员,结合形成时间整理组卷。 4、监理抽检材料先按合同段分开整理,同一合同段文件材料,结合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整理组卷。 (八)工程试运行及竣工验收工作文件材料按照检测观测记录及报告、车辆通行情况、缺陷整改情况、各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内容分别整理组卷。 (九)招投标及合同文件材料按照招投标工作程序和合同内容分别整理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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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和外包公司签的是项目合同,但是总项目没有结束,安装项目结束了,维护期项目没有结束,公司单方面和我终止合同了,也没有和我协商,就解除了,还让我自己填离职单,让我写是自己自愿离职的。
[律师回复] 你好,你们公司这种行为已经触犯到法律了,对于问题公司项目结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怎么办答案如下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都可以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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