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农村宅基地确权什么时候开始

最新修订 | 202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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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一步是呈请。申请人须持有相应的申请文件递交至所在村子的村民委员会,以书写式申请获得土地使用权。第二个步骤为实地查验。由乡镇政府委托国土资源所组成专业团队,进行实地考察及公众调查,检验建房用地及其申请的条件是否符合规定,并撰写查验记录以及评审意见书。第三步为填写申请表格。经过国土资源所初步审核无误后,将授予《农户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第四个环节为村委认真审查。
北京农村宅基地确权什么时候开始

一、北京农村宅基地确权什么时候开始

北京农村宅基地确权工作的启动时间是何时?

第一步是呈请。申请人须持有相应的申请文件递交至所在村子的村民委员会,以书写式申请获得土地使用权

第二个步骤为实地查验。由乡镇政府委托国土资源所组成专业团队,进行实地考察及公众调查,检验建房用地及其申请的条件是否符合规定,并撰写查验记录以及评审意见书。

第三步为填写申请表格。经过国土资源所初步审核无误后,将授予《农户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

第四个环节为村委认真审查。村委会应对申请人提交的《农户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加以详细审查,并签署意见,确认申请人的原有宅基地使用状况以及其户内人口现时的居所情况,并需由委任负责人签名,同时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再向乡镇人民政府上报表格。

第五步为严格审核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村委会上报的住宅建设用地申请文件后,应进行严格审核,并现场划定规划用地范围,最终将报告提交给县国土资源局进行初次审核。若县国土资源局认定该申请符合审批特定条件,则可上报给县人民政府作进一步的核准。

最后一环是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并发放证书。在授得到县级人民政府的批准后,那块合乎规定的土地,由该县国土资源局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定义】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二、北京农村宅基地能买卖吗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农村宅基地是不得进行私自买卖的,但是宅基地使用权是可以自由转让的。

宅基地作为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中的组成部分,其使用权人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获得了对集体所有权土地占有及使用的权利,有权依规使用该土地来建设住宅以及相应的附属设施,从而享受到宅基地使用权。

在实施宅基地使用权买卖的过程中,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几个必要条件:

首先,需经过本村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并且最终要得到乡级政府的批准;

其次,转让对象必须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

再次,受让人必须没有宅基地,并且符合宅基地申请的各项条件;

最后,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进行转让,必须与房屋一起进行整体转让。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三、北京农村宅基地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

针对北京农村地区宅基地的征收补偿问题,其金额并不是固定且统一的,而是受诸多复杂因素所制约与影响。通常而言,这其中包括了土地补偿费用、安置补助费用以及地上附属物及青苗补偿费用等多个方面。关于土地补偿费用,它主要是依据被征收土地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按照一定的倍数进行计算得出的。而对于安置补助费用部分,则需要考虑到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这个重要因素。至于地上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用的数额,则需参照实际损失状况予以确定。值得注意的是,具体的补偿标准往往会因为征地的用途、所在区域的地理位置以及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多重因素的差异而有所区别。除此之外,还可能涉及到社会保障费用的支付,以便确保被征地农民能够获得更为长远的生活保障。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各项补偿标准都会透过由地方政府公布的相关法规与政策得以明确规定。因此,建议您密切关注当地政府部门发布的最新通告,以便及时掌握准确详尽的信息。

北京农村宅基地确权工作启动,流程包括提交申请、现场考察、填写申请表格、村委审核、市级机构审核上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发证。所有手续完备且符合审批要求后,将出具《建设用地批准书》并公示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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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村宅基地如何过户
1、买卖双方进行房产交易后一个月内持宅基地买卖合同和其他证件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买卖过户登记,去办理登记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宅基地销售合同》等证件和资料。2、买卖双方接到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的通知后,应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图章等,在交纳了手续费、契税、印花税后就可以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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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块宅基地,最近就要进行确权了,所以需要了解一下关于北京宅基地确权流程主要包括什么呢?
[律师回复]
1、申报
凡是拥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须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以户为单元,每宗宅基地填写一份。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提交由经济社、村委会二级经济组织及镇政府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然后由调查组负责收集申报材料上交土地管理部门对权属进行审核。
2、权属调查
国土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在宅基地调查过程中,本宗地使用者和相邻地使用者应按通知规定时间内到场共同指界,对双方共同确认的用地界线和界址点进行签名、盖章,如不能参加指界的,应书面委托代理人出面指界。
3、审核与公告
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地址、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坐落、四至范围等。
4、审批
公告期满,土地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登记发证的意见,由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签章,并加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5、登记注册
根据农村宅基地登记审批表结果,以宗地(宅基地)为单位逐项填写土地(宅基地)登记卡、土地(宅基地)归户卡及土地证书,并由登记人员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分别在两卡上签字。上面就是北京宅基地确权流程了。
你好,我是北京人,我们这里很多人都有宅基地,所以我们想要了解一下北京市宅基地赠确权应该怎样做?
[律师回复] 农村宅基地确权需要权利人主动申请,申请程序如下:
  
1. 申请:由村民向本辖区内国土资源所(或国土资源分局)提出书面申请;
  
2. 权属审核:各国土资源所(分局)进行土地登记资料的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审核;经审核无异议的,以国土资源局名义发布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公告到期后,统一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
  
3.注册登记:填写《土地登记卡》和《共用宗土地登记卡目录》,填写《土地归户卡》,组装《土地登记簿》,并进行材料归档;
  
4.颁发证书。
  所需材料如下: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户口簿和申请人个人身份证等),委托代理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来源证明材料(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村民申请宅基地报批表、农村居民宅基地审批表等;转让、继承、分家析产、赠与、受赠的协议书、合同书、证明书等;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判定书、裁定书;村委会或主管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等);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村关于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证明);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就是关于宅基地怎样确权的回答,希望可以帮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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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什么时候开始宅基地确权
我国最新的宅基地确权政策规定,以下七种宅基地将无法被确权:近期审批的、异地兴建的、变更用途的、购买所得的、有争议或手续不全的、非法占用的,以及侵占耕地建立的。这些宅基地将不被政府承认与保障,非法侵占耕地的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和恢复耕地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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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我是北京人,最近我家里有老人去世了,把宅基地给了我,所以我想问下北京继承宅基地确权流程是什么啊
[律师回复] (2)符合规定分户建房标准而未分户,现宅基地不超过分户合计面积的,不作为超面积处理。
(3)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4)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5)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6)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15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7)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的宅基地,不确定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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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村宅基地可以改名吗?
可以的。但是要变更使用证必须到相关部门,也就是国土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相关办事程序如下:1、原宅基地和现宅基地使用者共同向村民委员会申请;2、村委会向国土资源所申请;3、国土资源所地籍调查,或国土局地籍调查,公示十五日;4、由所报国土资源局需提交材料;5、村委对现土地使用者的资格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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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标准
将拆迁人对被拆除非成套住宅房屋使用人的补偿计算公式调整为:补偿款拆迁补偿价格×原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均价×拆迁补贴面积。拆迁补贴拆迁补贴面积原建筑面积×拆迁补偿系数,拆迁补偿价格由各区县政府参照被拆除房屋所在地区届时普通住宅商品房价确定,并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批准后执行。经市政府批准,道路交通、供水、供气、供热、环境保护、污水管道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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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村宅基地补偿规定是什么?
北京农村宅基地补偿规定是需要利用补偿款拆迁补偿的价格乘以原来建筑的面积。当然了,拆迁补贴面积需要按照一定的公式来进行计算,也就是利用原来的建筑面积再乘以拆迁补偿的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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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农村宅基地怎样申请?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第七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第八条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第九条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年龄未满十八岁的;
(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第十条农村村民占用农用地建设住宅的,应当由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占用林地建设住宅的,应当依法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前款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建设住宅。第十一条农村村民占用耕地建设住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事先开垦与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没有开垦条件或者开垦的耕地经验收不合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第十二条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
(一)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二)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三)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
(四)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五)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二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六)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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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村可以申请宅基地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第七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第八条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第九条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年龄未满十八岁的;
(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第十条农村村民占用农用地建设住宅的,应当由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占用林地建设住宅的,应当依法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前款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建设住宅。第十一条农村村民占用耕地建设住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事先开垦与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没有开垦条件或者开垦的耕地经验收不合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第十二条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
(一)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二)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三)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
(四)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五)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二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六)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在北京农村能申请宅基地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第七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第八条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第九条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年龄未满十八岁的;
(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第十条农村村民占用农用地建设住宅的,应当由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占用林地建设住宅的,应当依法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前款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建设住宅。第十一条农村村民占用耕地建设住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事先开垦与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没有开垦条件或者开垦的耕地经验收不合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第十二条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
(一)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二)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三)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
(四)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五)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二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六)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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