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可以劳务分包吗

最新修订 | 202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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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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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然,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我们在此称之为“劳务分包企业”)有权承担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出去的劳务业务。依照相关司法解释中的条例第七条,明确指出依法操作的劳务分包具备有效性且不属于非法转包行为,仅存在被判定为非法转包行为时才会导致其法律效力失效。
开发商可以劳务分包吗

一、开发商可以劳务分包

开发商是否有权进行劳务分包活动?

当然,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我们在此称之为“劳务分包企业”)有权承担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出去的劳务业务。依照相关司法解释中的条例第七条,明确指出依法操作的劳务分包具备有效性且不属于非法转包行为,仅存在被判定为非法转包行为时才会导致其法律效力失效。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二、开发商可以单方违约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地产开发商不可擅自违约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除非在买方恶意违背合同条款且达到了足以解除合意的严重程度时才可有此权利。《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三、开发商可以自己起诉

作为一类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民事主体,开发商依法在达到特定的法定条件下方可向法庭提出诉讼申请。而在提起任何诉讼之前,必须确保各项条件都已严格满足,诸如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明确,诉讼所涉及的请求事项和相关事实陈述准确无误,同时此事例亦须处于所属法院的管辖权范围内方可进行。若开发商面临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困境,如各类合同纠纷侵权纷争等,他们理应以独立个体的名义向法庭发起诉讼并寻求司法保护。在此过程中,我们必须强调,任何起诉行为皆应坚守诚信原则,提供真实、合法且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资料,唯有如此,才能规避可能产生的不良法律后果。

房地产开发商有权对劳务进行分包,但需选择具备劳务分包资格认证的企业。这些企业有能力承揽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依据我国法律第7条,依法进行的劳务分包是合法有效的,与非法无效的转包行为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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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品房开发商风险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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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开发商在把公章交给包销商签约使用时应委派公司的专门人员或律师负责办理,或由专门人员或律师审核把关。为确保卖销双方的各自权益,双方应在包销合同中,明确由开发商掌管公章,并绝对做到专人负责,但在包销商正常合法的售房过程中,开发商应正确履行其无条件的盖章义务,不能随心所欲地自由选择,影响包销商的正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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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标的的限定性不同。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一般是比较大型的项目,而且在许多情况下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来签订合同。而承揽合同的标的一般较小。因此,为一般工程建设项目而订立的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如自然人为修建或者装修房屋而与其他自然人或者单位订立的合同就属于承揽合同。  
3、合同的要式性不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承揽合同即可以是书面的亦可以是口头形式,而且在定作人为自然人时多采用口头形式。  
4、主要工作可否交由第三人完成不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主体工程.必须自己完成;而在承揽合同中,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  
5、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时责任承担者不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在承揽合同中,无论是承揽人经定作人同意将全部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还是将辅助工作交第三人完成,都是由承揽人向定作人承担责任,第三人不向定作人承担责任。  
6、合同计价条款的变动性不同。一般来说,建设工程合同因工程量较大,工期较长,材料和费用在订立合同时难以准确计算,所以在结算时通常可以突破合同的计价条款。而承揽合同中的价款条款较为固定,除经双方协商变更外,一般应当按照合同中约定的价款计算。  
7、合同解除的条件不同。根据法律规定,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享有解除权,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除具备双方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条件时,是不允许随意解除合同的。  
8、一方违约时的救济方式不同。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解除合同后,承揽只能要求定作人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继续履行;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除特定情形外,一方违约时,对方当事人都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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