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期租赁合同的解除

最新修订 | 202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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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不定期租赁合同的解除问题探讨在关于不定时租赁合同方面,合同各方有权随时进行合同解除操作,但必须在合理期限内提前告知另一方相关事宜。以下三类情况属于不定时租赁合同的特殊性质:首先是未明确规定租赁期限的情况;其次是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且未以书面形式订立的租赁合同;最后则是当租赁期限届满之时,若承租人仍在继续使用所租用之物品,而出租人并未对其行为提出任何异议或反对意见。
不定期租赁合同的解除

一、不定期租赁合同的解除

关于不定期租赁合同的解除问题探讨

在关于不定时租赁合同方面,合同各方有权随时进行合同解除操作,但必须在合理期限内提前告知另一方相关事宜。以下三类情况属于不定时租赁合同的特殊性质:

首先是未明确规定租赁期限的情况;

其次是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且未以书面形式订立的租赁合同;

最后则是当租赁期限届满之时,若承租人仍在继续使用所租用之物品,而出租人并未对其行为提出任何异议或反对意见。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不定期租赁合同解除后要赔偿

针对不定期租赁合同的解约问题,法律专家表示,通常情况下并不涉及到赔偿责任

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相关规定,所谓租赁合同,乃是出租方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方以供其使用与收益,而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相应租金的一种合同安排。

再者,参照第七百零四条详细解读,租赁合同所涉内容一般包含有租赁物之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间、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及方式、租赁物修缮等等一系列条款要素。

至于第七百三十条,其条文表述为,若双方当事人未能就租赁期限达成明确约定或存在疑义,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设定的裁决原则,最终仍无法得出确切结论的话,那么此类情况便被认定为不定期租赁;

在这种前提下,当事人享有随时终止租赁合同的权利,但前提条件是必须在合理期限内事先通知对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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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定期租赁装修的东西怎么判

在不定期租赁行为中,针对涉及到装修物品的争议,需要合理审慎地评估和判断多个所涉因素。首要的是检验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明确的书面协议或者口头约定,如果已有明确约定,那么就应该严格遵循这些约定进行处理。反之,如果没有任何约定,我们通常应当考虑是否已经获得出租方的明确许可。如果出租方已经表示同意,并且装修行为并未对房屋结构造成实质性改变,那么承租方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拆除这些装修物;但是,如果装修行为已经对房屋结构产生了不可逆转的影响,那么就需要根据公平原则,共同承担现存价值的损失。然而,如果未经出租方的事先同意,承租方擅自进行了装修,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承租方原则上应当承担所有的损失,同时出租方也有权要求承租方恢复房屋原貌或者支付相应的赔偿金。总而言之,在处理不定期租赁中的装修物品问题时,我们必须全面考虑租赁合同的具体条款、双方当事人的过失程度以及公平原则等多种因素,以确保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非定时租赁协议中,双方均可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告知后终止协议,需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包括未明确租赁年限、未书面记录六个月以上长租及租期届满后承租人继续使用且出租方未提异议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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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算出去旅游,我把闲置的楼房租出去了,签订合同后对方迟迟不付房租,我打算解除合同,但是对方不打算与我协商解除,所以我问下,存在租赁合同解除异议怎么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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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时间点是对房屋租赁法律关系存在与否的重要判断。《房屋租赁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当事人具有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的几种情形,《房屋租赁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了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方式。实践中,对当事人是否具有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已经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时间点如何确定往往会有不同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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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姓名: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   
2、姓名: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   
3、姓名: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   受让方(下称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甲方欲整体转让其投资经营 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的全部股权,乙方有意收购的情况下,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就甲方整体转让公司全部股权事宜,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签订本股权转让合同书,以资共同恪守。   第一条 股权结构   1-1 公司原是由甲方 、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注册资本人民币____________万元。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的原股东构成、各自出资额及出资比例见附件1。   1-2 公司股权转让后依法由甲方进行公司变更登记。公司变更登记后的法定代表人为____________,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___万元。公司变更后的股东构成、各自出资额、出资比例见附件2。   第二条 收购股权的形式   甲方自愿将各自对公司的全部出资整体转让给乙方,乙方整体受让甲方的股权后,由乙方绝对控股公司,决定具体受让人,具体受让人以变更后的公司工商档案为准。   第三条 整体转让公司股权的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___万元整。   第四条 价款支付方式   股权转让价款由乙方分期支付给甲方,但乙方在本合同签订的当日需给甲方支付定金____________万元(可在最后一期抵作股权转让价款),全部股权转让价款由乙方在公司变更登记完毕之日起的第 个月开始付款,并保证每月 日前支付 万元以上到甲方的指定账户直至付清为止。甲方指定账户是____________,账户名称:____________,开户行:中国____________银行____________支行,帐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资产交接   5-1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应在__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按照双方已确认的____________公司《资产明细表》进行交割,交割工作在本合同生效后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在此期间,甲乙双方共同保证移交财产的安全完整。交割过程中,双方应互为对方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5-2 交割工作完成后,甲乙双方应签署《资产交接清单》,并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甲方对涉及原公司的一切事宜合理地履行通知、保密、说明、协助等义务。宏澧公司《资产明细表》及《资产交接清单》为本合同附件3。   5-3 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乙方签署相关变更登记所需的手续,并出面为乙方办理公司变更登记,但本次公司变更登记所需行政性费用由乙方负担。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五日内给甲方提供公司变更登记所需的全部手续,否则,甲方不再为乙方直接办理公司变更登记,且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第 个月开始支付转让价款。   第六条 股权转让资产范围   6-1 甲、乙双方在交接工作期间所形成的真实、准确、完整的公司资产表和双方认定的资产交接清单的资产作为本股权转让合同资产转让范围。   6-2 甲方保证在股权转让前,公司厂区范围拥有的厂房、土地、机械设备等全部资产,均未设置抵押、担保;保证移交给乙方的公司全部资产为净资产。   第七条 债权债务及职工安置   7-1 本合同生效之日前,甲方个人及其经营管理公司期间公司所发生的一切债务、税费全部由甲方承担,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全部归甲方享有。   7-2 股权转让前公司原有职工,甲方保证在本合同生效前全部予以安置,所须费用由甲方承担。   7-3 本合同生效之日后,乙方对公司经营管理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及债务,由乙方享有和承担。   第八条 权利交割   本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日,甲方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所享有的一切权利正式转让给乙方,乙方及其决定的受让人依法正式对公司享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所有权利。   第九条 税收负担   乙方承担因本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而发生的应缴纳的税金。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甲乙双方均应遵守本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任何一方非因法定原因中止合同,须提前10日通知对方,各方协商一致后签订合同中止协议,规定中止合同的期限和中止合同造成损失的赔偿。   10-2 乙方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否则,每迟延一日应按迟延支付价款总额,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向甲方计付迟延支付违约金。   10-3 若乙方超过规定时间30日仍未付清其当期应付款项,乙方在甲方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情况下,须将其依据本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全部退还甲方,并承担全部手续的再次办理费用。乙方已支付款项,在扣除因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费用后,由甲方退还乙方;如不足支付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甲方保留继续追索的权利。   10-4 乙方在未付清本合同全部价款之前,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受让股权、资产抵押、转让,否则应视为违约,并按本合同转让价款的10%向甲方另行支付违约金。   10-5 甲方应按照合同规定及时整体移交公司资产,并确保移交的公司资产权属无瑕疵,双方核实的资产明细移交无遗漏;否则,甲方应赔偿乙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并按本合同转让价款的10%向乙方给付违约金。   10-6 甲方应确保其在本合同中的保证、承诺条款,以及提供的本合同附件真实、合法;否则,甲方应赔偿乙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并按本合同转让价款的10%向乙方给付违约金。   10-7 甲乙双方未能按规定期限完成产权交割工作,如属非不可抗力原因所致,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本合同转让价格的1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对方损失的,由违约方继续偿付。   10-8 甲乙双方如因各自的债务问题而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一切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并按本合同转让价款的10%向守约方给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 合同纠纷的处理   本合同发生履约纠纷,应尽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各方一致同意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特别约定   12-1 本合同中所用的时间概念日,除指明为工作日外,均为日历日。   12-2 在乙方正式接管公司前,甲方应报请 县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就股权转让后的公司复工及周边村民关系等问题召开一次县长办公会,使公司在乙方正式接管后能恢复生产。   12-3 本合同在 之日起正式生效。   12-4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附件   以下附件为此合同必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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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方应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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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及时向乙方企业负责人传达上级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指示。
(五)与乙方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出租厂房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出租厂房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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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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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乙方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乙方负责所使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验收合格等事项,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持证上岗,并按规定进行年检和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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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作业场所和通道必须保持畅通,并按规定设置照明和疏散标志,不得堵塞、封闭、占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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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可以分析该租赁合同是否具有明确的租赁期限,如果没有约定租赁期限或者租赁期限约定不明,则视为不定期租赁,承租人也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进行赔偿。
第三,如果确实是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则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或是进行赔偿金。当然,建议承租人遇到需要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况,和出租人尽量协商解决,通常情况下可以提前一个月和出租人提出解除合同或是提出解除合同后多支付一个月的租赁费用,以平衡双方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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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租赁合同时租赁押金不退,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解除租赁合同时租赁押金不退,该怎么办问题解答如下, 解除租赁合同时租赁押金不退,该怎么办
首先,房东无故不退还押金的,可以采取的方式当然是协商。关于押金一般在合同中会有约定,房东的行为属于对合同的违约,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
其次,是协商解决不了的,可解决。如果房东的恶意违约违反合同法的规定,向既能要求返还押金,也能要求其按照合同支付违约金。
必须做到证据充分,必须要证明的事项有以下几个:确实存在租赁关系并且租赁关系已经结束,没有以上需要赔偿房东的事项,房东确实有扣押证据的行为事实。为了证明事实,平时对租房相关信息保留下来,作为证据支持主张。
租客在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过程中,与房东协商不了退押金,涉及金额又比较大的,我们建议要积极搜集相关证据,向诉讼。在的过程中要注意选择有管辖权的和拟好民事状,写明自己的诉讼请求,如果有困难需要帮助的,也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协助。
房东有理由不退押金的情形
1、租客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时间退租
租赁合同对租赁时间是有约定的,租房应交纳的租金也是根据租赁时间收取的。履行合同约定是双方的基本义务,如果到了退租时间,未经房东同意,租客不按照合同约定退租,房东有权不经租客同意扣押租金。
这种情况下,租客可以与房东协商,就租房期限及价格达成一致意见,重新约定押金,并签订新的合同。
2、承租人没有定期上交租金
租房期间,交纳租金是租客的基本义务,并且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缴纳方式、缴纳数额、时间和地点缴纳租金。
超过缴纳期限仍未缴纳的,房东有权从押金里面扣取租客应当缴纳的租金,其数额应当等于租金数额及违约金数额。剩余的期满退房时应当交还租客,不得无故扣押。
3、租客损坏属于房东所有物品
爱护屋内设施,保护其不被自己或他人破坏,如果承租期间因租客原因导致物品毁损的,应当将毁坏物品修复或向房东进行赔偿。
租赁合同期满,租客未履行责任的,房东有权扣押租金,扣押数额应当等于维修物品数额,如果不够支付的再向租客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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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解除,转租合同解除吗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租赁合同解除,转租合同解除吗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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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租赁合同的解除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不定期租赁合同的解除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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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租赁合同解除后,租赁合同还有效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房屋租赁,市场更强调意思自治,房屋租赁合同的形式通常没有强制性规定。所以在房屋租赁过程中,通常存在以下情形:原先签订的书面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口头约定继续履行原合同,但没有签订新的书面合同。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租赁双方形成不定期租赁合同。对于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得以随时解除,但基于诚实信用及公平合理原则,解约方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前告知对方当事人。现在主要讨论承租人对房屋进行的装修,在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解除后如何处理。 1、对承租人装修物价值的认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往往因为合同无效或者当事人约定出租人提前收回装饰物,这就存在对装饰物现价值的确认问题。这种情况首先应由租赁双方对装饰物进行协调,这样既解决了问题,同时也节省和减少了损失;如果协商不成,则由委托评估机构对装修物的价值进行评估。 2、对承租人装修物的处理及补偿。因为出租人违约导致租赁合同被解除,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回,无法拆除的出租人折价补偿,具体金额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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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公司签订了关于租赁公司房子的房屋租赁合同,现在已经从公司辞职了,租赁合同怎么解除
[律师回复] 合同必须严守,是合同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当事人可依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而享有解除权,以便从合同的束缚中解脱出来。 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除当事人约定外,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双方在以下情形下享有合同解除权: 1.承租人的解除权。在租赁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响,或者在相当期间内不能进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赁房屋毁损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仅限于物的瑕疵,而且限于物的瑕疵达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我们认为,对于租赁房屋的瑕疵,不论是物的瑕疵还是权利瑕疵,只要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承租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对于承租人因租赁房屋存在瑕疵而主张解除合同的,应满足以下要件:
(1)承租人的使用收益受到的障碍必须达到严重程度。但是,如果租赁房屋对于承租人有特别利害关系的,则该障碍即使未达到严重程度,也应允许承租人解除合同。
(2)出租人不于催告的期限内进行修缮。但在修缮为不可能或者虽有可能但于承租人已无利益的,则无需催告即可主张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用语是“可以随时解除”。但应注意的是,其前提是租赁房屋的瑕疵已达到“危及承租人(包括同住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在此种情形下,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房屋存在瑕疵,也不影响其解除合同。这一点与一般的合同解除规则不同,其立法理由在于要绝对保护人的生命与健康。对此条作相反解释,就是,如果租赁房屋的瑕疵不会导致“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而该瑕疵在订立合同时即为承租人所知悉的,承租人将不得主张解除合同。 2.出租人的解除权。包括:
(1)承租人违反约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赁房屋的性质而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内支付租金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于第三人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双方均有的解除权。不定期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实践中,因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而发生的纠纷也比较多。处理此类纠纷时,应注意: 1.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则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否则,将构成违约。 2.合同的解除,并非因符合解除条件而当然发生,而应以有解除权的一方行使为必要。这里需要区分合同的解除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两者的不同。前者是因法定或约定的条件成就而享有形成权,其效力的发生以实际行使解除权为必要;后者则因约定(不可能是法定)条件成就,而当然发生合同消灭的效力。行使解除权,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应以通知的方式。但亦不妨碍以诉讼的方式来行使,因为起诉本身可以视为一种通知。 3.要严格把握合同解除的条件。当事人只有在符合约定或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合同;在不符合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即使发出解除通知,也不能产生合同被解除的法律效力,相反,构成违约。
解除租赁合同的要求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解除条件有约定和法律规定两种,解除的方式有双方协商解除和一方申请解除。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但对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条件没有规定,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一)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二)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三)承租人累计六个月不交租金的”。
合同法对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条件有了一些规定,如规定不定期租赁时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我们认为,当房屋无法使用或者难以使用时,承租人可以在租赁期内提前解除合同,对承租人解除合同条件应严格掌握。
在不定期租赁中,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租赁期限,因此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定期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租赁期限,合同于租赁期间届满即告终止。但是当事人于合同约定的期间届满时也可以续订合同。续订合同又称为期限更新,它不同于一般合同中履行期限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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