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拆迁安置房归属权如何确定

最新修订 | 2024-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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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农村宅基地属农民集体所有,征收时补偿费归村委,建筑物赔偿归所有权人。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对集体土地的占有和使用权,具有身份属性和福利特性,主体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宅基地拆迁安置房归属权如何确定

一、宅基地拆迁安置房归属权如何确定

宅基地拆迁安置房所有权的确定方式是什么?

首先,我们要明确指出的是,农村宅基地属於广大农民群众集体所有。当宅基地面临征收时,宅基地的补偿费用理所当然地归村委所有;而宅基地之上所搭建修建的建筑物所获得的赔偿款项则归属该建筑的所有权人享有。

接下来,我们需要更为深入地解析一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这一概念。它是农民为了自建家园而对集体土地所行使的占有权和使用权。这项权益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位成员,它具有鲜明的身份属性,且从一定层面上看,还兼具了福利的特性。《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二、宅基地拆迁应该如何进行补偿

首先,我们了解到,农村的宅基地及其附属建筑物的拆迁补偿是采用独立分治的方式进行的。即,将土地本身的赔偿和土地上附着物(如房屋等)的赔偿划分开来。鉴于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属于村集体,因此,在面临宅基地拆迁时,其补偿主要分为两个方面。其中,一种是针对宅基地本身的补偿,另一种则是涉及房屋本身的补偿。

对于前者,因为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所以这种补偿会全部归属村集体,而不直接发放到宅基地使用者手中。而后者,房屋的所有权归于村民个人所有,因此这类补偿自然归属于房屋所有者。

当某位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以后,若该居民没有其他可用的宅基地,那么村集体应当负责重新分配一块宅基地给这位村民,以便他们能够在新的宅基地上兴建新的住宅。值得注意的是,这种重新分配并不意味着可以无限制地获取宅基地。

关于土地补偿的对象,一般来说,可以划分为以下两种形式:一种是货币补偿,另一种是置换补偿。先来说说第一种货币补偿,它是按照相应的补偿标准,以每平方米宅基地多少钱的方式直接支付资金给村民。而后一种置换补偿则是将对应的价值折算成相应的面积,安置在指定的安置区。此外,还涉及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它们的补偿对象是财产的所有权,包括了宅院中的各类房屋、构筑物、相关设施、林木蔬菜等植被。

在此基础之上,特向您详细介绍《土地管理法》的内容。此部法律规定,在进行土地征收时,应根据被征用土地的原有用途来进行合理的补偿。具体而言,对于耕地的补偿费用,应该涵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面上各种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同时,该项法律也明确指出,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应该是被征用前三年年度平均产值的六到十倍;安置补助费则根据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来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所需的补偿标准应该是耕地被征用前三年的年度平均产值的四到六倍。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每公顷被征用的耕地所产生的安置补偿费用,最高不能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年度平均产值的十五倍。最后,关于房屋的拆迁补偿价格,其实就是由宅基地所在位置的补偿价格与待拆毁的住宅重建或新建费用两部分组成。计算公式如下:房屋拆迁补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毁的住宅重建或新建费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三、宅基地拆迁赔偿多少钱一平方

我国现行的宅基地拆迁赔偿标准并无全国性统一规定,亦非以单一货币价值作为衡量依据,而是受到诸多复杂因素影响,例如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土地市场价格波动以及拆迁政策等多方面因素。通常而言,拆迁赔偿主要涵盖了房屋重置成新价款及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款两大部分。其中,房屋重置成新价款将根据房屋结构类型、建造时期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款则主要与其所处地段的土地价值密切相连。值得注意的是,各地在实际拆迁赔偿过程中的具体补偿标准及结算方法存在显著差异。因此,建议您密切关注当地政府部门公布的拆迁补偿方案,该方案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针对性。若您对于补偿方案持有异议,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途径,以切实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农村宅基地属农民集体所有,征收时补偿费归村委,建筑物赔偿归所有权人。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对集体土地的占有和使用权,具有身份属性和福利特性,主体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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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拆迁安置房怎么分配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有几种方式,其中一种是产权调换形式,还有一种方式是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形式,两种方式涉及到为被拆迁人分配安置房,那么呢
一、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方式
1、产权调换形式。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采取的保留被拆迁人对房屋拥有所有权形式。也就是说拆迁人以易地或再建的房屋作为交换,用作对被拆除房屋的补偿,被拆迁人对该房屋继续拥有原来那种对被拆除房屋的产权关系。
2、作价补偿形式。作价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的房屋,按其价值以货币结算方式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3、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形式。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是指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人的拆迁补偿中,部分采取产权调换补偿,部分采取作价补偿,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就被拆除房屋进行补偿时,以产权调换或作价补偿达成协议后,但在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双方或某一方出现困难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双方协商采取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解决对被拆迁人的补偿问题。
二、补偿方式中拆迁安置房如何分配
1.确定宅基地房屋权利人的具体产权份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仍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人以及对系争宅基地上房屋一直进行维修、保养等义务的权利人利益。
2.未成年人与其他家庭成员以一户的名义共同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权或房屋建设的许可,其父母等投资建造的行为,可视为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一户农村村民的共同投资,该未成年人享有共同所有权。
3.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动迁补偿,一般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地上物的补偿,应当归房屋权利人,原权利人已死亡的,可依继承关系处理。
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按户计算,且应由本集体组织成员享有。当该户出现人口减少或个别转出本集体组织的,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则由该户剩余的成员共同所有。如该户已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虽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在他处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则由该户原权利人的继承人取得补偿款,但集体经济组织明确表示反对的除外。
5.房屋拆迁后尚未实际取得安置房的,当事人要求确认或分割安置房购买权的,可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但在裁判理由中告知当事人可在房屋实际面积、位置等确定后再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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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里的宅基地被拆,拆迁补偿归属谁
[律师回复] 房屋拆迁纠纷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应当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法定程序执行。在该法中也规定了政府及职能部门的职责,如果存在违法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则权益被侵害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于补偿标准问题,法律规定是不低于周边房屋市场价格。另一类是: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及各地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办法执行,此类拆迁也应依法进行。补偿标准也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精神执行。由于房屋拆迁案件涉及众多部门,众多单位,征收过程中又有很多的部门作出各种行政行为,案件非常复杂,维护权益建议聘请专业律师。房屋拆迁补偿,应当由当地的拆迁部门公告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方式。房屋拆迁补偿包括:房屋补偿与宅基地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有营业执照的门面房,个体户,经营用房应当按照商业用房性质补偿。商业用房补偿比住宅用房要高很多,要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装修费用、拆迁过渡费、安置等,应积极争取。如果补偿额过低或者补偿不合理,建议聘请专业拆迁维权律师通过要求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谈判、与央视等知名有影响力的媒体合作曝光等多种方式来维权。由于拆迁存在巨大利益,因此各级政府层层截留,建议主动采取措施,才能获得更多的补偿。根据我们专业拆迁征收律师多年的经验,一般主动会比没获得补偿更多,甚至翻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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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如何安置宅基地是正确的?
拆迁之后宅基地是很有可能被征用的,即如果是行政机关对宅基地上的房屋实施拆迁行为的,此时宅基地是很有可能被征收的,因为宅基地的所有权是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此时宅基地使用权人是可以再次申请的,具体的拆迁如何安置宅基地的回答可以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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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怎样确定
[律师回复] 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怎样确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如何确定
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为建设自住房屋使用的土地。在我国广大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实行的是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使用制度。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土地使用权的一部分,归当地的农村经济组织(村委会)所有,但公民可以依法取得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同时,我国农村宅基地还有一定的福利性质,农民一般无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享有长期占有、使用的权利。
但宅基地使用权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
一是用途限制。
对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如需变更土地用途,必须依法经过批准。
二是面积限制。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能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三是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受法律限制。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农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无偿从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作为一种特殊物权,不能作为一般“财产”进行继承。另外,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与农民个人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紧密相关,必须因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取得,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如果迁出户口或死亡均会丧失宅基地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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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的归属权是怎么确定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如何确定 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为建设自住房屋使用的土地。在我国广大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实行的是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使用制度。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土地使用权的一部分,归当地的农村经济组织(村委会)所有,但公民可以依法取得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同时,我国农村宅基地还有一定的福利性质,农民一般无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享有长期占有、使用的权利。 但宅基地使用权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 一是用途限制。 对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如需变更土地用途,必须依法经过批准。 二是面积限制。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能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三是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受法律限制。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农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无偿从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作为一种特殊物权,不能作为一般“财产”进行继承。另外,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与农民个人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紧密相关,必须因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取得,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如果迁出户口或死亡均会丧失宅基地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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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置换安置房项目策略探讨: 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宅基地置换房作为灵活多样的交易方式,包括不等价和等价交换,旨在提高居民生活品质和居住条件。实施时,需确保参与方拥有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证书,产权明确,无司法诉讼和禁止交易情形,并遵循房地产管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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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搬迁后可以申请新的宅基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笔者认为,这是指村民将原来的住房出卖或出租后,在同一村集体内又重新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比如你在甲村把自己的房子卖掉,又重新向甲村提出宅基地申请,按照法律规定不能批准。现在你已经搬迁到乙村,应该属于乙村没有宅基地的村民,符合法律规定的“一户一宅”的条件。 农村宅基地可以继承吗 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属于房屋所有人,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所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所有,可以继承。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的“地随房走”的原则,公民继承了房屋,当然可以使用房屋所占的宅基地。 需要指出的是,将来继承的房屋灭失后,你就不能进行重建或者以其他方式继续使用这块宅基地了。 宅基地为居民、村民各户使用,包括屋基地和院落地,长期不变。宅基地的所有权和公民私房的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私房的所有权属于私房产权人。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属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公民继承了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就随着房屋而转移给新的所有人。这也只是具体执行国家的行政法规,而不是继承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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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宅基地三权分置后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怎么分 宅基地是农村集体土地分给个农户建房使用。宅基地是集体所有,农民有使用权。只要是村集体的成员,只要分户,作为的一户,就有资格从村集体获得宅基地,这是我国长期的政策。 我国将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的“三权分置”,就是: ①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 ②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 ③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 所有权归村集体,资格权归农户所有,这就是前两权的具体含义也是长期以来的政策。 而此次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中新的地方在使用权的适度放活。这里我们将适度与放活分开理解。 城里人想用宅基地怎么办 如今城里人很多梦想能在乡下有块自己的地、自己的房子。但宅基地政策规定城里人是绝对不能购买宅基地的。但是在适度放活的要求下,城里人如果想使用农村宅基地的话,现在也有办法了。 举个例子来说:农民小王在农村有100平米的宅基地房屋,这个房屋被市民小赵看上了。如今的办法是:农民小王可以把自己对该块宅基地房屋的居住使用权,以租赁的方式转给小赵使用,二人签订合同。之后城里人小赵可以在合同有效期内,就能合法使用宅基地了。 很多朋友都在郊区租房租地度假休闲回归田园,就是这样办的。 宅基地流转虽然不能等同于宅基地买卖,但跟承包地流转一样,宅基地可以通过转租“使用权”的方式在市场进行交易,闲置宅基地的潜在价值终于可以发挥了。 该政策最直接的红利获益者无疑是这三类人: 1、家有宅基地的农户 对于这类人来说,赚钱的机会就摆在眼前了。有村民家里有闲置的宅基地,可以出租给做休闲农业项目的个人或者公司来获取分红; 还有的家里自己建了“小产权房”,过去卖小产权房国家是禁止的,但现在呢完全可以通过出售“使用权”的方式,只要你的房子不是违法建筑,就肯定可以赚钱了。 2、农村创业者 宅基地可以依法流转之后,获得宅基地使用权更方便了,开发项目更容易了。返乡创业者也可以通过租赁“使用权”的方式,做特色客栈、农家乐等。这样就不要再为申请地块而劳神费力了。 3、想买宅基地或者小产权房的人 比如有的人想到农村养老,但是过去一直苦于买不到宅基地,现在终于可以实现了。不过城里人到农村买地建别墅、私人会馆的口子不能开,因为宅基地流转要在“适度”的原则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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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方式
1、产权调换形式。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采取的保留被拆迁人对房屋拥有所有权形式。也就是说拆迁人以易地或再建的房屋作为交换,用作对被拆除房屋的补偿,被拆迁人对该房屋继续拥有原来那种对被拆除房屋的产权关系。
2、作价补偿形式。作价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的房屋,按其价值以货币结算方式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3、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形式。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是指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人的拆迁补偿中,部分采取产权调换补偿,部分采取作价补偿,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就被拆除房屋进行补偿时,以产权调换或作价补偿达成协议后,但在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双方或某一方出现困难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双方协商采取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解决对被拆迁人的补偿问题。
二、补偿方式中拆迁安置房如何分配
1.确定宅基地房屋权利人的具体产权份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仍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人以及对系争宅基地上房屋一直进行维修、保养等义务的权利人利益。
2.未成年人与其他家庭成员以一户的名义共同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权或房屋建设的许可,其父母等投资建造的行为,可视为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一户农村村民的共同投资,该未成年人享有共同所有权。
3.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动迁补偿,一般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地上物的补偿,应当归房屋权利人,原权利人已死亡的,可依继承关系处理。
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按户计算,且应由本集体组织成员享有。当该户出现人口减少或个别转出本集体组织的,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则由该户剩余的成员共同所有。如该户已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虽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在他处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则由该户原权利人的继承人取得补偿款,但集体经济组织明确表示反对的除外。
5.房屋拆迁后尚未实际取得安置房的,当事人要求确认或分割安置房购买权的,可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但在裁判理由中告知当事人可在房屋实际面积、位置等确定后再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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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方式
1、产权调换形式。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采取的保留被拆迁人对房屋拥有所有权形式。也就是说拆迁人以易地或再建的房屋作为交换,用作对被拆除房屋的补偿,被拆迁人对该房屋继续拥有原来那种对被拆除房屋的产权关系。
2、作价补偿形式。作价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的房屋,按其价值以货币结算方式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3、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形式。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是指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人的拆迁补偿中,部分采取产权调换补偿,部分采取作价补偿,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就被拆除房屋进行补偿时,以产权调换或作价补偿达成协议后,但在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双方或某一方出现困难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双方协商采取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解决对被拆迁人的补偿问题。
二、补偿方式中拆迁安置房如何分配
1.确定宅基地房屋权利人的具体产权份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仍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人以及对系争宅基地上房屋一直进行维修、保养等义务的权利人利益。
2.未成年人与其他家庭成员以一户的名义共同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权或房屋建设的许可,其父母等投资建造的行为,可视为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一户农村村民的共同投资,该未成年人享有共同所有权。
3.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动迁补偿,一般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地上物的补偿,应当归房屋权利人,原权利人已死亡的,可依继承关系处理。
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按户计算,且应由本集体组织成员享有。当该户出现人口减少或个别转出本集体组织的,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则由该户剩余的成员共同所有。如该户已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虽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在他处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则由该户原权利人的继承人取得补偿款,但集体经济组织明确表示反对的除外。
5.房屋拆迁后尚未实际取得安置房的,当事人要求确认或分割安置房购买权的,可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但在裁判理由中告知当事人可在房屋实际面积、位置等确定后再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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