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房主跑犯侵占罪吗

最新修订 | 2024-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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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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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一房二卖情况中,若房主收款后逃避责任,未移交房屋产权,此行为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与侵占罪不同,后者涉及侵夺他人已交付或保管的财产。一房二卖更多表现为合同欺诈,房主故意隐瞒真相,骗取购房者钱财,因此更贴近合同诈骗罪的范畴。
一房二卖房主跑犯侵占罪吗

一、一房二卖房主跑犯侵占罪

在一房二卖情况中,若房主在收受购房款项后故意逃避责任,且未能遵照合同协议房屋产权顺利移交给购房者,这一行为极有可能被判定为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而并非传统意义上的侵占罪。我们需要明确,侵占罪主要针对的是侵夺他人已交付由己方进行管理或者代为保管的财产,然而一房二卖的现象更多地表现为一种合同欺诈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产权证明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一房二卖房屋所有权归属是什么

关于房地产销售中出现的“一房两卖纠纷问题,需根据具体情境给予相应的解决措施:

1.若买卖合同中已确认一方为房产合法受让者并完成了相关的过户手续or预售登记,那么该获得登记的买方将享有房屋的所有权;

与此同时,另一方有权向卖方提出赔偿请求。

2.若在买房过程中,两名买方均未办理任何产权注册和预售登记事宜,如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房屋的使用权则应由符合条件的一方拥有:

(1)事实上已经入住该居所。

(2)支付全部房款完毕。

(3)对于卖房产生了附加价值,例如,购房者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改造等行为,以提升其市场价值。《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三、一房二卖房屋过户交易如何判定合法

在处理涉及一房二卖问题的房产交易事例时,确定房屋过户事务有效性的判断主要是遵循以下准则:首先,相关部门会检查各份合同是否具有法定意义上的有效性。在有先后次序且已按照法律规定完成房屋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取得房屋所有权一般会更为有利。如果并存的两份合同都被认定为合法有效,那么已实际完成房屋登记注册的一方将享有竞争优势;反之,如果两份合同都没有进行过登记,那么率先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一方将会占据优势地位;倘若双方都未能实际占有房屋,那么先行支付购房款项的一方则会拥有优先权;而当支付房款的情况也相同时,则会以合同成立时间较早的一方作为优先考虑对象。然而,如果卖方故意实施一房二卖行为,这就可能构成了违约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买方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如果存在欺诈违法情节,甚至可能触犯刑法,面临刑事指控。总而言之,对于一房二卖问题的判定,需要全面考虑到合同效力、履行状况以及其他相关因素。

在一房二卖情况中,若房主收款后逃避责任,未移交房屋产权,此行为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与侵占罪不同,后者涉及侵夺他人已交付或保管的财产。一房二卖更多表现为合同欺诈,房主故意隐瞒真相,骗取购房者钱财,因此更贴近合同诈骗罪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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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
综上,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的,应依照本法第38
2,383条关于罪的规定处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则按本罪论处。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职务侵占罪应该如何惩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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