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需要招标

最新修订 | 2024-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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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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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我国法律,以下工程建设项目需进行招标:涉及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众利益及安全的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资金或国债资金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这些规定旨在确保项目采购的公正、透明和有效。
什么情况需要招标

一、什么情况需要招标

招标的实施条件

1.涉及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等对社会公众产生重大影响,并直接关乎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部分使用由国家投入资金或通过相关政策性融资渠道所资助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的贷款、援助资金,以支持特定领域内项目实施的项目。《招投标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什么情况需要交保释

关于何种特定情形需交付保释金的问题,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将其规范化表述为"交纳保证金"。

当公安机关经审查复核后,认定某犯罪嫌疑人员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相关取保候审条件的,有权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的具体条款,要求该犯罪嫌疑人必须出具保证金。

另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所述,在以下四种特殊情况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1、可能会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罚的罪犯;

2、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期,但通过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对社会造成实质性危害的罪犯;

3、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妊娠期间或正处于哺乳期的妇女而不致于对社会产生危害的罪犯;

4、司法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了羁押,但案件尚未彻底侦破,仍需采用取保候审方式继续调查的罪犯。

在上述四类罪犯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申请取保候审,则应向司法机关提交保证人或支付保证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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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什么情况需要借名买房

鉴于当前市场环境及相关政策法规,特此提示您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出现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例如借用他人身份进行购房活动。通常而言,借名买房的现象主要出现在如下几种情况中:首先,购买人可能由于自身缺乏相应的购房资质,比如受到特定地区限购政策的严格限制;其次,为了避免债务问题,将房产登记在他人名下;最后,也有部分购买者希望通过借名买房的方式,享受到一些特殊的优惠政策,例如单位内部福利房,但是他们本身并不满足这些政策的要求。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借名买房所涉及到的法律风险相当高。实际购房人可能会面临名义购房人的反悔、未经授权擅自处置房产以及被名义购房人的债权人强制执行等多种潜在风险。在法律层面上,不动产的物权归属以登记为准,一旦出现争议,实际购房人想要证明该房屋属于自己所有并且收回房产,往往会遇到极大的困难。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如此,否则尽量避免采用借名买房这样的方式来实现购房需求。

根据我国法律,以下工程建设项目需进行招标:涉及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众利益及安全的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资金或国债资金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这些规定旨在确保项目采购的公正、透明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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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需要公开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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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需要招标 招标流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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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要公开招标
关于公开招标的实施条件探讨(1)大型基建项目以及涉及到公共福祉、公众安全问题的公用事业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利用国有资本或国家融通渠道投资的任何项目;(3)国际组织非政府贷款、外国政府资助项目。这三种类别涵盖了项目的勘探、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造相关的主要设备、材料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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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说明 ? 单位A通过笔试、面试招用了工作人员B,但将B的劳动关系在试用期期间挂靠在机构C【B的劳动合同是与C签订,于2016年4月25日签订了一年期合同(2016.5.1-2017.4.30),工资和社保均由C支出,但在A上班】,但1个月后,A通过招标确定了项目执行机构D,便将B的劳动关系挂靠到D【B与C原签订的合同没有正式通知终止,但C已没有再为B购买社保和支付工资,B的劳动合同是与D签订:分别于2016年6月17日签订了1年期(2016.6.17-2017.6.16)的合同和于2017年7月1日签订了2.5年期(2017.7.1-2019.12.31)的合同,工资和社保均由D支出,但在A上班)】。2019年12月31日,项目到期前A与D签订了项目延期1个月的补充协议,并于2020年1月A重新进行了项目招标,D继续中标,但到目前一直没有明确B的去留问题,没有明确答复,也没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但B继续在A单位上班,据了解是A要求D将项目人员全部置换,但目前还没找到合适的人选顶替B的岗位,所以一直拖着,B想尽快确定去留和补偿问题,以方便3月初到其他单位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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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所提到的三方协议其实就是一个培训协议,具有法律效率,如果辞职,你需要赔违约金。
2、违约金怎么付法,付多少应根据协议的约定,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就是说你在试用期里辞职的违约金应少于转正后辞职的违约金。
3、你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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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房屋交付后,购房者发现房屋实际情况与销售广告不符,能不能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呢,理论上答案当然是肯定的,但实践中,要能实现成功主张违约责任有两个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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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是销售广告要有和房屋买卖内容有关的明确的说明和允诺;为了保护购房者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以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这个说明和允诺即使没有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对双方具有约束务,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那么,由此可见,对于房地产广告中的
有关房屋及其相关设施的说明及允诺,如果其对订立合同定价有重大影响,那么即使该说明和允诺未载入房屋买卖合同,也是属于合同内容。若购房者发现说明或允诺的内容与实际不符时,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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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招标无效
招标无效的认定要件有三:一是存在违法行为;二是对中标造成实质性影响的结果;三是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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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信息与实际情况完全不符,怎么办
[律师回复] 房屋交付后,购房者发现房屋实际情况与销售广告不符,能不能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呢,理论上答案当然是肯定的,但实践中,要能实现成功主张违约责任有两个前提,
首先得固定有销售广告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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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房屋及其相关设施的说明及允诺,如果其对订立合同定价有重大影响,那么即使该说明和允诺未载入房屋买卖合同,也是属于合同内容。若购房者发现说明或允诺的内容与实际不符时,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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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公司有招童工的情况应如何处罚
[律师回复]
一、招童工判几年用人单位招用童工,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可能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处罚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认定
1、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或者高空、井下作业,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劳动行政法规,这是本罪构成的前提条件。本罪在客观方面有三种具体表现形式:
(
1)雇用童工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是指使童工从事国家禁止的《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
2)雇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作业”,是指使童工从事国家禁止的《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和矿山井下作业。
(
3)雇用童工“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具体指使童工在具有爆炸性能、能够引起爆炸的各种用于爆破、杀伤的物质的环境下从事劳动;指使童工在具有各种极易引起燃烧的化学物品、液剂的环境下从事劳动;指使童工在具有含有放射性能的化学元素或者其他物质的环境下从事劳动,该物质对人体或牲畜能够造成严重损害;指使童工在具有含有能致人死亡的毒性的有机物或者无机物的环境下从事劳动。行为人只要具有雇用童工从事上述三种形式的危重劳动中的一种即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按照法律规定,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情节严重”一般是指雇用多名童工或多次非法雇用童工亦或长时间非法雇用童工从事法律禁止的危重劳动;还指因从事法律禁止的危重劳动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正常发育等。
2、主体要件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按照法律规定,单位犯该罪,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含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3、主观方面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三、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劳动,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伤亡或者对其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2、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三人以上的;
3、以强迫、欺骗等手段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危重劳动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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