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拆迁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
依据我国现行法规定,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以及转让问题时,皆遵循相关土地管理法规的约束。
同时,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对于集体所有土地的占有权和使用权,且有权力依法应用该土地来予以住宅及附属设施的建设。
然而当宅基地因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情况导致其灭失时,宅基地使用权亦将随之消亡。对于那些丧失了宅基地的村民们,依法应为他们再次分配宅基地。已经通过备案程序进行确认的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或消亡,必须尽快办理相应变更登记或是注销注册手续。《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二、宅基地拆迁应该如何进行补偿
首先,我们了解到,农村的宅基地及其附属建筑物的拆迁补偿是采用独立分治的方式进行的。即,将土地本身的赔偿和土地上附着物(如房屋等)的赔偿划分开来。鉴于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属于村集体,因此,在面临宅基地拆迁时,其补偿主要分为两个方面。其中,一种是针对宅基地本身的补偿,另一种则是涉及房屋本身的补偿。
对于前者,因为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所以这种补偿会全部归属村集体,而不直接发放到宅基地使用者手中。而后者,房屋的所有权归于村民个人所有,因此这类补偿自然归属于房屋所有者。
当某位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以后,若该居民没有其他可用的宅基地,那么村集体应当负责重新分配一块宅基地给这位村民,以便他们能够在新的宅基地上兴建新的住宅。值得注意的是,这种重新分配并不意味着可以无限制地获取宅基地。
关于土地补偿的对象,一般来说,可以划分为以下两种形式:一种是货币补偿,另一种是置换补偿。先来说说第一种货币补偿,它是按照相应的补偿标准,以每平方米宅基地多少钱的方式直接支付资金给村民。而后一种置换补偿则是将对应的价值折算成相应的面积,安置在指定的安置区。此外,还涉及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它们的补偿对象是财产的所有权,包括了宅院中的各类房屋、构筑物、相关设施、林木蔬菜等植被。
在此基础之上,特向您详细介绍《土地管理法》的内容。此部法律规定,在进行土地征收时,应根据被征用土地的原有用途来进行合理的补偿。具体而言,对于耕地的补偿费用,应该涵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面上各种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同时,该项法律也明确指出,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应该是被征用前三年年度平均产值的六到十倍;安置补助费则根据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来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所需的补偿标准应该是耕地被征用前三年的年度平均产值的四到六倍。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每公顷被征用的耕地所产生的安置补偿费用,最高不能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年度平均产值的十五倍。最后,关于房屋的拆迁补偿价格,其实就是由宅基地所在位置的补偿价格与待拆毁的住宅重建或新建费用两部分组成。计算公式如下:房屋拆迁补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毁的住宅重建或新建费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三、宅基地拆迁赔偿多少钱一平方
我国现行的宅基地拆迁赔偿标准并无全国性统一规定,亦非以单一货币价值作为衡量依据,而是受到诸多复杂因素影响,例如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土地市场价格波动以及拆迁政策等多方面因素。通常而言,拆迁赔偿主要涵盖了房屋重置成新价款及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款两大部分。其中,房屋重置成新价款将根据房屋结构类型、建造时期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款则主要与其所处地段的土地价值密切相连。值得注意的是,各地在实际拆迁赔偿过程中的具体补偿标准及结算方法存在显著差异。因此,建议您密切关注当地政府部门公布的拆迁补偿方案,该方案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针对性。若您对于补偿方案持有异议,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途径,以切实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9年《民法典》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应遵循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占有、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利,并有权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宅基地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依法重新分配。已登记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消灭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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