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仲裁时效中断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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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仲裁时效中止后,时效期间自中止时起重新计算。如当事人主张权益、申请救济或对方同意履行义务,均致时效中止。此举为劳动者争取更多仲裁准备时间。但需注意保存证据,如书面沟通、受理文件等,以证实时效中止事实。
劳动仲裁仲裁时效中断怎么办

一、劳动仲裁仲裁时效中断怎么办

在仲裁时效中止之后,从时效中止的时刻开始,仲裁时效期间将会被重新计算。举例来说,倘若有一方的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主张其合法权益,或者向相关部门提出权利救济的申请,亦或是对方当事人表示愿意履行相应的义务,这些行为都将引发仲裁时效的中止。这种时效中止的情况往往能够为劳动者提供更充裕的时间去筹备和推动仲裁程序

然而,劳动者必须要留意妥善保存与此相关的证据材料,以便于证明时效中止的实际发生,例如书面形式的沟通记录、相关部门所出具的受理文件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维权,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劳动仲裁仲裁费谁出

在独立裁决制度中,仲裁费用主要分为案件受理费以及处理费两大部分。

其中,用于启动仲裁程序的案件受理费由仲裁申请人预先支付;

而涉及到实际事务处理的处理费则涵盖了差旅费用、勘查费用、鉴定费用、证人误工补偿费用、文书表册印制费用等实际支出,这部分费用需要由双方当事人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及申诉书副本之日起的1个工作日内预先垫付完毕。

在仲裁程序结束之后,仲裁委员会将以败诉方承担仲裁费用为基本原则来确定最终的仲裁费用负担比例。

倘若纠纷双方均有部分败诉事实,则双方当事人应当各自承担相应部分的费用。

对于申请撤回诉讼的情形来说,全部相关费用均由提出撤诉请求的一方承担。

仲裁调解成功并达成调解协议时,仲裁费用则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商定处理方式

值得特别提及的是,如若劳作者与雇主之间因劳动关系引起争议,且在争议处理过程中出现生活困难无法承担仲裁费用的现象,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减免或延期支付仲裁费用的申请。

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申请人的实际经济状况,参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相关规定,对于确实存在申索仲裁费用困难的当事人,给予适当的仲裁费用减免、延期支付或者豁免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劳动仲裁仲裁庭会怎么判

关于劳动仲裁之判决结果的影响因素众多且复杂,包括但不仅限于各当事方所呈交的各类证据资料、引发争议的具体劳动事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等等。通常情况下,仲裁庭会根据客观事实及现行法律规定,对涉及劳动合同的签署与履行、薪酬结算以及加班费用核算,乃至终止劳务关系合法性以及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情况等关键领域展开全面而深入的审慎评估与研究。若劳动者能够提供充足、确凿且具备有效性的证据,证实用人单位存在违反政策和条例的违约行为,如薪酬发放延误或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障等问题,仲裁庭将极有可能支持劳动者提出的申诉主张。但是,反观如果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自身行为完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仲裁庭则可能无法采纳劳动者的诉讼请求。总而言之,劳动仲裁的判决结果是建立在事实基础之上,并严格遵循法律原则和规范进行裁定的。

仲裁时效中止后,时效期间自中止时起重新计算。如当事人主张权益、申请救济或对方同意履行义务,均致时效中止。此举为劳动者争取更多仲裁准备时间。但需注意保存证据,如书面沟通、受理文件等,以证实时效中止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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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仲裁时效的中断是指什么,引起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定事
[律师回复] 仲裁时效的中断是指什么仲裁时效的中断,是指在仲裁时效进行中,因某种法定理由发生而阻碍时效的进行,致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中断时效的理由消除后,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应当注意的是,仲裁时效的中断与仲裁时效的中止有相同之处。它们都是时效进行的障碍,目的都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利益,避免其因时效进行而遭受不应有的损害。但二者在理由和效果上是有区别的。
首先,仲裁时效中止的事由是一种持续的状态,是当事人主观意志和行为以外的客观情况;中断的事由则是一种即刻的非持续状态,是当事人自身的行为。
其次,仲裁时效中止,在我国和其他一些国家或对于某些民事法律关系,只能发生在时效期间的
最后6个月或行将终止之际;仲裁时效中断,则可以在时效进行中的任何阶段发生。再次,仲裁时效中止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在中止事由消除以后,仍须与此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仲裁时效中断以后,则以前经历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消除后,时效重新开始进行。
最后,仲裁时效中止,对任何当事人均发生中止时效的效果;仲裁时效中断,则只对行使权利的权利人或承担义务的义务人发生中断时效的效果。引起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引起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

1)权利人主张权利。所谓权利人主张权利,主要是指仲裁权利人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这意味着仲裁权利人已经行使了仲裁请求权,故应重新起算仲裁时效。此外,在仲裁实务中,如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对方代理人或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认定仲裁时效中断。同时,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部分履行,也是行使其权利的意思表示,因而对全部债权都有中断时效的效力。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所谓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人经权利人请求而同意履行其义务。现实中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这就意味着承认权利人确实享有权利,而且义务人要履行其义务,即或是义务人不立即履行义务,只要是双方达成了长期履行的协议的,也应视为仲裁时效中断,构成了时间的重新起算。
仲裁裁决的效力如何判断?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仲裁裁决的效力是怎样的 我国现行仲裁制度实行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当事人双方自愿将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就排除了对此案的管辖权。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它与人民生效的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 (一)仲裁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 (1)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出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愿; (2)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选定仲裁机构,自主选定仲裁员; (3)当事人可以约定交由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 (4)当事人可以约定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有关程序事项。 2、原则。即从仲裁机构的设置到仲裁纠纷的整个过程都具有依法的性。包括仲裁机构不隶属于;仲裁依法进行,不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即在仲裁审理过程中,要全面、深入、客观地查清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分清是非曲直,以正确确认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仲裁庭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应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确认当事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确定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以及赔偿数额的大小;仲裁庭在处理纠纷时,应当公平、公正,不偏不倚。仲裁员无论是哪一方当事人选定的,都不代表任何当事人一方的利益,而是公平对待双方当事人,公正地处理纠纷。 (二)仲裁法律制度的优越性 仲裁法律制度的优越性可概括为“快速、灵活、保密、公正、权威”。 快速是指用仲裁的方法解决争议,程序简便,时间比较短。时间就是金钱,当事人一般都不愿意在纠纷处理上花费很长时间和很多精力,仲裁正好适应了这一要求。 灵活是指仲裁的程序比较灵活,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的地点、仲裁员,甚至可以选择仲裁程序及所适用的法律,容易达成和解。既解决了纠纷,又保住了面子,有利于感情上的沟通和日后继续经济上的往来。 保密是指仲裁是不公开的,能更有效地保护商业秘密,符合当事人不愿意因对簿公堂而泄漏自已商业秘密的心理特点。 公正主要体现在: 1、仲裁机构作为一个的非官方机构,仲裁案件不受任何干涉; 2、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不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 3、仲裁员是来自各方面的专家和学者,广泛性和专业性相结合,有利于提高仲裁办案质量,保证仲裁的公正性。 权威是指仲裁裁决不仅在国内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在1958年签署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也会得到承认和执行。我国于1986年加入了该公约。根据公约规定,任何一个缔约国的仲裁裁决,其他缔约国必须执行。
仲裁时效的中断是指什么,引起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律师回复] 仲裁时效的中断是指什么仲裁时效的中断,是指在仲裁时效进行中,因某种法定理由发生而阻碍时效的进行,致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中断时效的理由消除后,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应当注意的是,仲裁时效的中断与仲裁时效的中止有相同之处。它们都是时效进行的障碍,目的都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利益,避免其因时效进行而遭受不应有的损害。但二者在理由和效果上是有区别的。
首先,仲裁时效中止的事由是一种持续的状态,是当事人主观意志和行为以外的客观情况;中断的事由则是一种即刻的非持续状态,是当事人自身的行为。
其次,仲裁时效中止,在我国和其他一些国家或对于某些民事法律关系,只能发生在时效期间的
最后6个月或行将终止之际;仲裁时效中断,则可以在时效进行中的任何阶段发生。再次,仲裁时效中止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在中止事由消除以后,仍须与此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仲裁时效中断以后,则以前经历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消除后,时效重新开始进行。
最后,仲裁时效中止,对任何当事人均发生中止时效的效果;仲裁时效中断,则只对行使权利的权利人或承担义务的义务人发生中断时效的效果。引起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引起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

1)权利人主张权利。所谓权利人主张权利,主要是指仲裁权利人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这意味着仲裁权利人已经行使了仲裁请求权,故应重新起算仲裁时效。此外,在仲裁实务中,如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对方代理人或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认定仲裁时效中断。同时,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部分履行,也是行使其权利的意思表示,因而对全部债权都有中断时效的效力。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所谓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人经权利人请求而同意履行其义务。现实中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这就意味着承认权利人确实享有权利,而且义务人要履行其义务,即或是义务人不立即履行义务,只要是双方达成了长期履行的协议的,也应视为仲裁时效中断,构成了时间的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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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仲裁时效能否中断,劳动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形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工伤认定仲裁时效能否中断,劳动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形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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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什么是仲裁时效中断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什么是仲裁时效中断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仲裁时效中断是什么意思
仲裁时效中断是指在仲裁时效进行之中,申请仲裁,权利人要求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使得原来以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事由消除后,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起算的一种法律现象。
仲裁裁决的种类
1.先行裁决。先行裁决是指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仲裁庭就已经查清的部分事实所作出的裁决。仲裁法第55条规定: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2.最终裁决。最终裁决即通常意义上的仲裁裁决,它是指仲裁庭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就当事人事情仲裁的全部争议事项作出的终局性判定。
3.缺席裁决。缺席裁决是指仲裁庭在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情况出的裁决。仲裁法第42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经过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情况出的裁决。
4.合意裁决。合意裁决。合意裁决即仲裁庭根据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内容作出的仲裁裁决。它即包括根据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的协议而作出的仲裁裁决,也包括根据经仲裁庭调解双方达成的协议而作出的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的恢复执行的情形
一、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期限已过,人民应当恢复执行程序。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理由被人民驳回的,恢复执行程序。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后,确定了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恢复执行程序。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但已确定了权利义务承受人的,恢复执行程序。
五、据以执行的仲裁裁决书不明的部分已经仲裁庭补正的,恢复执行。
六、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申请执行人无力履行义务,但后来又有能力履行的,经另一方当事人申请,可以恢复执行。
七、人民受理的被申请执行人的破产案件,已经破产和解的,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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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中断的时效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可知,劳动仲裁时效的中断因当事人主张权利而产生。 二、劳动争议案件同样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笔者认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上的特殊程序性决定了人民应受劳动仲裁申请期限制度的约束,应当成为诉讼法上的制度,而不仅是劳动争议仲裁法上的制度。在《调解仲裁法》颁行前,针对原60天仲裁期限性质的纷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劳动解释》) 第三条实际确立了劳动仲裁申请期限是诉讼法上的制度,明确规定人民对超过劳动仲裁申请期限的案件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与《劳动解释》第3条规定相比,两者的规定基本是相同的,可见原劳动仲裁申请期限与诉讼时效期间基本相同。在此基础上,《调解仲裁法》第27条明确规定了劳动仲裁时效制度,规定了中止和中断制度。至此,劳动仲裁时效与诉讼时效除前者为一年,后者普通时效为二年外,两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均为消灭时效,都是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算,都具有法定性,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中止、中断。
仲裁时效的中断的法定事由是什么,引起仲裁时效中断的法
[律师回复] 仲裁时效的中断是指什么仲裁时效的中断,是指在仲裁时效进行中,因某种法定理由发生而阻碍时效的进行,致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中断时效的理由消除后,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应当注意的是,仲裁时效的中断与仲裁时效的中止有相同之处。它们都是时效进行的障碍,目的都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利益,避免其因时效进行而遭受不应有的损害。但二者在理由和效果上是有区别的。
首先,仲裁时效中止的事由是一种持续的状态,是当事人主观意志和行为以外的客观情况;中断的事由则是一种即刻的非持续状态,是当事人自身的行为。
其次,仲裁时效中止,在我国和其他一些国家或对于某些民事法律关系,只能发生在时效期间的
最后6个月或行将终止之际;仲裁时效中断,则可以在时效进行中的任何阶段发生。再次,仲裁时效中止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在中止事由消除以后,仍须与此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仲裁时效中断以后,则以前经历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消除后,时效重新开始进行。
最后,仲裁时效中止,对任何当事人均发生中止时效的效果;仲裁时效中断,则只对行使权利的权利人或承担义务的义务人发生中断时效的效果。引起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引起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

1)权利人主张权利。所谓权利人主张权利,主要是指仲裁权利人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这意味着仲裁权利人已经行使了仲裁请求权,故应重新起算仲裁时效。此外,在仲裁实务中,如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对方代理人或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认定仲裁时效中断。同时,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部分履行,也是行使其权利的意思表示,因而对全部债权都有中断时效的效力。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所谓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人经权利人请求而同意履行其义务。现实中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这就意味着承认权利人确实享有权利,而且义务人要履行其义务,即或是义务人不立即履行义务,只要是双方达成了长期履行的协议的,也应视为仲裁时效中断,构成了时间的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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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仲裁时效能否中断,劳动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形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工伤认定仲裁时效能否中断,劳动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形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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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劳动仲裁时效能否中断
[律师回复] 一、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的程序。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劳动仲裁是有中断的情形的:
(一)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
(二)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快速解决“劳动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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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形
[律师回复] 劳动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形有哪些:
1、已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包括向用人单位或上级机关申诉、向对方发律师函等方式。例如职工对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不服,向用人单位(或上级领导机关)提出申诉,属于“有正当理由”。职工对于用人单位(或上级领导机关)重新答复不服而申请仲裁的,重新答复的时间应视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详见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2、已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如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即对方承诺在某一时间履行义务等,要搜集能够证明对方承诺的证据,例如可以通过录音取证。
4、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认真贯彻劳动法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通知》)。例如申诉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没有法定代理人等。
5、撤诉案件的时效起算时间。当事人撤诉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撤诉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再受理的复函》)。
6、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出具书面通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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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中断
劳动仲裁中断的情形有以下几种:1、已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2、已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4、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5、撤诉案件的时效起算时间。6、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出具书面通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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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因为公司不给发加班工资,前一段时间申请了仲裁。不知道申请仲裁的情况仲裁时效中断吗?
[律师回复] 仲裁时效的中断,是指在仲裁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仲裁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仲裁时效期间。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因此,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三种情形:
(一)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如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讨要被拖欠的工资或者经济补偿;
(二)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如劳动者向劳动监察部门或者工会反映用人单位违法要求加班,请求保护休息权利;也可以是指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如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讨要被拖欠的工资,用人单位答应支付。需要注意,认定时效是否中断,需要由请求确认仲裁时效中断的一方当事人提供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证据。因此,需要当事人有证据意识,注意保留和收集证据。
二、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发生仲裁时效中断时,已经进行的仲裁时效期间统归无效,重新开始计算时效期间。本条第二款规定“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这里的“中断时起”应理解为中断事由消除时起。如权利人申请调解的,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自调解不成之日起重新计算:如达成调解协议,自义务人应当履行义务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等。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多久,仲裁时效的中断与中止有何区别
[律师回复]
一、劳动仲裁的时效是多久劳动仲裁的时效问题是劳动者很关心的问题,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劳动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劳动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仲裁时效的中断与中止有何区别
1、仲裁时效的中断,是指在仲裁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仲裁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仲裁时效期间。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

1)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2)(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
2、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仲裁时效的中止,是指在仲裁时效进行中的某一阶段,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仲裁时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仲裁时效期间的计算:(
1)仲裁时效中止的事由。仲裁时效的中止是因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才发生的,因而发生仲裁时效中止的事由应是阻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客观事实、无法预知的客观障碍。本条第三款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根据《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这里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发生特大自然灾害、地震等。这里的“其他正当理由”,是指除不可抗力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客观事实。如权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无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
2)仲裁时效中止的法律后果。根据本条第三款规定:“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此,在发生仲裁时效中止时,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仍然有效,而仅是将时效中止的时间不计人仲裁时效期间,也就是将时效中止前后时效进行的时间合并计算仲裁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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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形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劳动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形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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