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仲裁时效期间从什么起计算的
在劳动仲裁中,时效期间的起始时间是从当事人得知或应该得知其权益受到损害的那一刻开始计算的。例如,当用人单位未能按时支付员工工资时,劳动者对于工资被拖延这一事实的了解,往往就构成了劳动仲裁时效的起点。
然而,在劳动关系持续存在的情况下,由于拖欠劳动报酬引发的争议,劳动者提起仲裁的行为并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约束;
然而,若劳动关系已经终止,则劳动者必须在劳动关系终止后的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维护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劳动仲裁律师费谁承担
单论在深圳这座城市,劳工可以向雇佣单位提出额外承担一部分律师费用的要求。
在任何一个劳动争议情况的处理全流程(包括仲裁、诉讼以及强制执行等环节)里,若劳工最终取得了胜诉,则雇佣单位需要承担的最大金额的律师费用不能超过五千元人民币。
然而,如果支付的律师费用超出了这个上限,那么溢出的部分将有劳工自行承担。
即便雇佣单位并不位于深圳市范围内,只要劳动合同的履行所在地明确在深圳,并且是在深圳提起的仲裁和/或诉讼,也同样受上述准则的约束与指引。
正是由于劳工人身的特殊性,无论是处于申请人还是被申请人、原告或是被告的角色,他们都有权在五千元的限额之内要求雇用单位分担相应的律师费用。《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
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是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解释,最高不超过五千元,是指在一起劳动争议处理整个过程中(包括仲裁、诉讼、执行等阶段),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裁决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的总额上限。
三、劳动仲裁时间规定是多少
关于劳动仲裁的时间规定,主要涵盖了如下几个方面:首先,劳动者在得知或应知自身权益受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有权依法申请劳动仲裁。其次,如果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内,因欠薪问题产生了矛盾,那么劳动者在此情况下申请仲裁是不受到一年仲裁时效期的局限性的。然而,若劳动关系已经终结,则需在劳动关系终止之后的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再次,仲裁庭在进行劳动争议事例裁决时,须按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算,至四十五个自然日之内完结此类事务。如因事例复杂程度增加需要延长审理期限,需得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的核准后,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双方当事人,但所延长的时间总计不得超过十五日。另外,如果逾期未能做出仲裁决定,当事人可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请求。
劳动仲裁时效自当事人知晓或应知权益受损时起算。如工资拖欠,知晓拖欠时即为时效起点。劳动关系存续时,因欠薪争议,仲裁申请不受一年时效限;但劳动关系终止后,须在一年内提出仲裁,否则时效过期。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