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为工伤的几种情形
以下列举了普遍被认为属于工伤范围之内的多种情况:员工在规定的上班时间及地点中,由于执行职务导致与工作内容相关的事故造成身体上的损伤;在规定上班时间前或下班后,在工作场所内进行与工作职责密切相连的预备或善后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带来的损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区域内,因为行使工作职责而遭遇到暴力或其他不可预见的伤害;患有职业病的情况;员工在出差过程中,由于工作原因而受到伤害或者在事故中失踪;在上下班的途中,遭遇并非由个人主要责任引起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所带来的伤害。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当员工在职业过程中遭遇不幸身故,他们的直系亲属将有资格透过工伤保险基金领取数额不等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其中,丧葬补助金的计算方式是以该地区上一年度全体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六个月作为基数;而供养亲属抚恤金则根据职工自身的工资水平按一定比例发放给那些在该职工生前主要依靠其生活并丧失了劳动能力的亲属;
至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具体金额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三、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经国家劳动部门认定后即可视作工伤范畴:员工在正常上班时间内,于工作地点因承担职务所需而遭遇的任何事故所引发的身体伤害;员工在正常上班时间段前后,在工作区域内进行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准备或收尾工作时,因遭受事故导致的身体伤害;员工在正常上班时间内,于工作地点因履行职务所需而遭受到的任何形式的暴力或其他意外伤害;员工患有职业病;员工因公出差期间,由于执行公务而遭受的身体伤害或因事故导致下落不明;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因非个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所引发的身体伤害等情况。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范围包括:上班时因工作事故受伤;上班前后在工作场所预备或善后时受伤;工作时遭暴力或意外伤;患职业病;出差因工作受伤或失踪;上下班途中非主责交通事故及公共交通工具事故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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