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工伤事故的损害程度评估与质量鉴定,我们通常建议在患者身体状况趋于安定并且停止接受药物救治、工作暂停并得到薪资待遇保障(期限一般为不超过十二个月)之时展开。倘若伤势较为严重或情形较为特殊,须得到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正式认可,方可适度延期进行鉴定,但是该等延期最长不应超过十二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二、工伤一般赔偿多少钱
若您因工作导致身体残疾并被评定为1至10级以下者,均将获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具体规定如下:
1、一, 二, 三, 四级伤残者为“本人工资”乘以固定倍数,分别为:27倍,25倍,23倍,21倍。
2、五至十级伤残者之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发放,如实际金额过低,不足以维持生活时,可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补贴。
3、第五至六级伤残的津贴则须由提供劳务的公司支付。若离职后仍无法实现就业,可向其进行申领。
4、关于“本人工资”,特指您在受伤或接受医学治疗前的不足一年之内的平均月支出工资。对于工资水平超过了统一区域内人均工资的3倍以上者,则需根据该工资来进行统计。反之,如果低于人均工资的6成,也是以此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三、工伤一般赔偿几个月工资
工伤赔偿中涉及到的工资补偿期限并非事先设定的固定数字,而应按照受伤者在工作过程中所遭受的伤害之严重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加以评定。一般而言,若所受伤害较轻,则可能涵盖治疗恢复期间的薪酬待遇,即所谓的“停工留薪”期,此阶段通常不会超过12个月。
然而,若伤势较为严重或情况特殊,需经过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确认后,方可适当延长,但最长时限亦不得超过12个月。
此外,工伤赔偿还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各项款项的支付,各种款项的具体计算方法与金额皆有明确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建议工伤损害评估与质量鉴定于患者体征稳定、停药且停工享薪(不超12月)后实施。重伤或特殊情况需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方可适当延期,但总延期不得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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