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与临时工的区别
劳务派遣工与通常意义上的临时工并不相同。尽管劳务派遣工的工作岗位多为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但他们的雇佣方却是具有法律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因此总体上仍属全日制的用工方式。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模式,是通过劳务派遣机构将劳动者派遣至其他用工单位,然后由这些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定的服务费用。临时性工作岗位则是指其存在期限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劳务派遣并非等同于临时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二、劳务派遣是合同制吗
劳务派遣制的本质是合同制吗
劳务派遣合同乃是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得出的一类特殊劳动合同类型。在这类合同中,作为劳务派遣单位的一方,有义务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一份为期两年或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同时,劳务派遣单位还必须与采取劳务派遣方式使用劳动力的机构(即“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签订详细明确的派遣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三、劳务派遣是正式工吗
劳务派遣与正式员工的关系
劳务派遣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全职雇员,而是由专业的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随后将劳动者派往有用人需求的各类企业进行工作。在这一过程中,企业除了正常向劳动者支付薪资外,还需向劳务派遣机构提供相应的服务费用。而从法律角度来看,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仍保留在劳务派遣机构与其个人之间。派遣工人则是通过与劳务派遣机构签约,再由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派至指定的用工单位进行工作。
如若产生劳动争议,劳动者需自行或与劳务派遣机构进行协商解决。此外,劳动者与所任职的单位所建立的关系属于劳动关系;反观派遣工人,他们所建立的劳动关系则是与劳务派遣机构紧密相连,与用工单位并无直接关联。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
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工与临时工不同。劳务派遣工虽然从事临时、辅助或替代性工作,但由有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雇佣,属于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涉及派遣机构将劳动者派至其他单位,并由该单位支付服务费。而临时工岗位存在期限不超过六个月。因此,劳务派遣不等同于临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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