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贵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领取了我方工伤员工所享有的三项一次性补偿金,那么我们有权利要求贵司将此款项全额转交至我方手中。这种行为无疑是不恰当且违法的。这三项一次性补偿金应当直接发放到工伤员工个人手中。在此之前,我们建议您首先尝试通过与贵司进行友好协商来解决此事,明确指出这些补偿金理应归属我方所有。
如若协商无果,我们建议您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或者提起劳动仲裁。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工伤三个一次性是怎么发放
对于工伤补偿中的“三大一次性”赔偿——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具体流程如下:
首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在劳动能力鉴定期满并得出明确结论之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进行支付;
其次,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则需在员工正式离职之时予以发放,其中前者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支付责任,后者则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
然而,以上各项赔偿的具体发放标准及金额,将依据工伤职工的伤残级别以及所处地区的相关法规而有所差异。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工伤三个一次性补助金领取期限是多长
在我国关于工伤赔偿事宜中,涉及到三项一次性的补助金,分别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三者的领取并没有过于严格的时间期限。
然而,依然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办理流程,在进行了全面且准确的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之后,依据法定程序提出相应的领取申办请求。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在其员工遭遇工伤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工伤申报程序;在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得出的前提下,如被判定符合相关标准,便可通过合法途径进行实际的申领操作。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若贵司擅自领取我方工伤员工的三项一次性补偿金,此行为违法且不当。补偿金应直发员工,我方要求全额退还。建议先友好协商,强调资金归属。协商不成,建议向劳动监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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