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房屋补偿标准法律依据是什么
关于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规定主要源自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补偿范围方面,其内容通常涵盖了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合理补偿、因征收行为导致的搬迁费用及临时安置所需的补偿,以及由于征收房屋而引发的停产停业所带来的损失补偿。在补偿形式上,既可选择货币补偿的方式,亦可选择以房屋产权进行置换的方式。
至于具体的补偿标准,则需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房屋的实际情况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全面考虑和综合评估后方可最终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征收房屋补偿协议被确认部分无效吗
在房地产领域的复杂事务中,拆迁房屋的补偿协议可能被确认为部分无效。而这种判定的具体走向往往与该协议中所包含的各项条款密切相关。例如,若其中某项条款明显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存在着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的踪迹,使得此类条款最终丧失法律效益,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其对整个协议的法律效力产生冲击,其他合法且有效的条款仍将继续发挥作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三、征收房屋补偿协议被确认部分无效怎么办
若征收房屋补偿协议被判定有部分条款无效,首要是识别并分析这部分失效条款对整体协议的影响程度。通常情况下,若无效部分并不影响到其它合法部分条款的落实实施,那么其余部分仍可正常执行。至于因无效部分所引发的经济损失,双方当事人可通过友好协商来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或重新拟定相关约定;倘若无法达成共识,也可参照过错比例的原则,请求违约方承担对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房屋征收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补偿含房屋价值、搬迁安置费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可选货币或产权置换,标准依据地方经济、房屋实情及多因素综合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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