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将员工未赴公司现场签署劳动合同视为拒绝签订
依据现行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当协议各方缔结合约之际,其所采取的方法手段拥有众多选择,这其中包括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除此之外的其他方式来签订合同。值得我们特别注意的是,所谓的书面形式并非仅限于书面文件,这其中还涵盖了诸如合同书、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等等一系列能够以其所载内容的有形形态直观地被展示出来的各种形式。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双方完全可以提前商量并达成共识,用互联网技术、传统的邮件沟通等“非面对面”的方式签署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二、公司以邮件通知签合同员工未回复算拒签吗
一般来说,仅以邮件通知签合同且员工未回复不能直接认定为拒签。在法律上,需综合考虑具体情况,如通知的方式是否恰当、是否给予了合理的回复期限等。若邮件通知明确告知了合同的主要内容、回复期限等重要信息,且期限届满后员工未作回复,可视为其对合同的默示拒绝;但如果通知不够清晰明确,或者未给予合理的回复时间,不能简单地得出拒签的结论。公司应保留好相关的通知邮件等证据,以便在可能的纠纷中证明其已履行通知义务。总之,不能一概而论地认定未回复邮件即拒签合同,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三、公司未面签劳动合同就属拒签吗?
未面签劳动合同不一定就属拒签。面签只是签订劳动合同的一种方式,若双方虽未进行当面签字,但通过其他方式达成了合意,如通过邮件、电子签名等形式确认了合同内容,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生效要件,那么劳动合同是有效的。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已向劳动者发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要约,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且用人单位已尽到合理的通知和提醒义务,这种情况下可视为劳动者拒签。
总之,不能简单地将未面签劳动合同一概而论地认定为拒签,需要根据具体的事实和证据来判断。
员工未至公司面签劳动合同判定 根据我国法律,合同签署不限于当面进行,可使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非传统形式。交易双方可先达成共识,再通过非面对面形式签署合同,避免见面协商和签约的不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