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工伤误工费谁赔偿

最新修订 | 2025-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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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工伤导致的误工费即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认定后由用人单位承担。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12个月,伤情严重或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延长,但延长不超12个月。计算以工伤职工受伤前平均工资为标准。若单位不支付,职工可通过劳动仲裁维权,要留存工资条、考勤记录等相关证据。
受工伤误工费谁赔偿
受工伤误工费谁赔偿

一、受工伤误工费赔偿

工伤导致的误工费,通常也被叫做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旦工伤被认定之后,这部分费用就由用人单位来承担。

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是不会超过12个月。要是伤情特别严重,或者情况比较特殊,经过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之后,是可以适当延长的,不过延长的时间也不能超过12个月。

在实际的操作过程当中,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得以工伤职工受伤之前的平均工资作为标准。要是用人单位不给支付这部分钱,工伤职工就可以通过劳动仲裁之类的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大家要是遇到了这种事儿,一定要记得把相关的证据给留存好,像工资条、考勤记录这些,这样就能更好地去主张自己的权利,可别因为疏忽了这些证据而让自己的权益受损。

二、受工伤护理费该由哪方来承担

工伤护理费的承担分不同情况:

在工伤治疗期间需要护理的,若用人单位未派人护理,则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护理费。这是基于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的保障义务。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所以,关键在于工伤职工所处阶段以及是否参保工伤保险等情况来确定护理费承担方。若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本应由基金支付的部分也将由单位承担。

三、受工伤护理费由谁来承担

工伤护理费的承担分不同情况:

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这期间单位应安排专人护理,若单位未安排,需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护理费。

评定伤残后: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所以,护理费承担主体关键看处于工伤的哪个阶段,按相应规定执行。

在探讨受工伤误工费谁赔偿这一问题时,还有一些与之紧密相关的要点需要关注。比如在确定赔偿主体后,误工费的赔偿标准是怎样计算的,它往往与伤者的工资收入、误工时间等因素相关。而且,若对赔偿主体存在争议,或者在赔偿过程中遭遇对方推诿责任等情况该如何处理。当你在受工伤误工费赔偿问题上有诸多疑问,对赔偿标准、争议处理等方面不知所措时,不要着急。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凭借丰富经验,为你详细解答,助力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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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受伤误工费由谁支付
我们国家对于员工受伤误工费由谁支付是有着相关规定的,遵循着谁让我们受到伤害谁就应该给我们赔偿误工费,如果是用人岗位方面对给我们受到了伤害了的话,那么用人岗位就应该赔偿我们误工费,同时我们还可以申请工伤鉴定,然后申请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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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漏诊误诊能向谁投诉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完全错误,即无病误认为有病。
2、完全漏诊,即有病误认为无病。
3、完全误诊和完全漏诊,即甲病误认为是乙病,对乙病为完全误诊,对甲病则为完全漏诊
1、漏诊主要疾病,即一身多病或多种损伤,只对次要疾病做出诊断,而漏诊了主要疾病。如患者慢性支气管炎、肺癌,仅慢性支气管炎做出诊断;患者多处创伤,诊断软组织损伤却漏诊了?脑损伤。
2、漏诊次要疾病,如患者患浸润型肺结核、慢性一迁延性乙肝,仅对肺结核作出了诊断。
3、漏诊原发病的并发症对疾病诊断治疗过程中,发生了原发疾病的并发症。如伤寒治疗过程发生了肠穿孔;糖尿病治疗过程 中发生了眼底出血;急性心肌梗塞治疗过程中发生心脏破裂。
4、漏诊诊断治疗措施造成的并发症,即没有发现因诊断、治疗措施引起的并发症,如氨基糖苷类抗生素造成急性肾功能衰竭,胸腔穿刺造成气胸,冠状动脉造影造成心包积血,急性心肌梗死溶栓治疗造成脑出血。
5、漏诊新发生疾病,即在诊治过程中,新发生与原知尽能索病及诊断治疗 无关的疾病,如癌治疗过程中,发生了急性阑尾炎没有及时做出诊断。
6、漏诊疾病的某一临床表现或同一疾病某一器官的表现,如类风湿病仅诊断治疗关节病变,对心、肺或肾脏表现遗漏,冠心病仅注意心绞痛的诊治,漏诊同时存在的心律失常。
7、病因诊断错误,如肝硬化有多頟病因,把慢性酒精中毒误诊为性肝炎;乙肝同时患 有丙型肝炎仅诊断其中一种。
8、遗漏病原诊断,、肝炎不作病原诊断。
9、疾病的性质诊断错误,如急性胰腺炎出血坏死型误诊为水肿型;肠梗阻绞窄性误诊为单纯机械性。
10、疾病的病理诊断误诊,如肾病综合症的病理分型漏诊或误诊,急性非淋巴型白血病分型错误。
1、及时保留证据
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及家属应及时向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投诉,提出查处要求,在此过程中,及时要求行为人及科室主任写清事情经过,并将用过的医疗器械封存。
2、处理过程
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会立即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封存有关医疗物品,防止病程涂改、伪造、隐匿、销毁。如病人死亡会主动提出尸体解剖,如果没有,病人家属应提醒。
3、处理后果
如系一般医疗纠纷,在调查后,则可由医务部(处,科)与病人协商解决。如病人或家属不能接受,则将调查结果报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或医疗单位领导。
4、医院会将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或医疗单位处理意见与病人或家属商谈,争取协调解决
5、如纠纷仍未能解决,建议患者或家属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6、如病人或家属对一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最终鉴定结论仍然不服,则可诉诸
漏诊误诊可以向谁投诉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完全错误,即无病误认为有病。
2、完全漏诊,即有病误认为无病。
3、完全误诊和完全漏诊,即甲病误认为是乙病,对乙病为完全误诊,对甲病则为完全漏诊
1、漏诊主要疾病,即一身多病或多种损伤,只对次要疾病做出诊断,而漏诊了主要疾病。如患者慢性支气管炎、肺癌,仅慢性支气管炎做出诊断;患者多处创伤,诊断软组织损伤却漏诊了?脑损伤。
2、漏诊次要疾病,如患者患浸润型肺结核、慢性一迁延性乙肝,仅对肺结核作出了诊断。
3、漏诊原发病的并发症对疾病诊断治疗过程中,发生了原发疾病的并发症。如伤寒治疗过程发生了肠穿孔;糖尿病治疗过程 中发生了眼底出血;急性心肌梗塞治疗过程中发生心脏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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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漏诊新发生疾病,即在诊治过程中,新发生与原知尽能索病及诊断治疗 无关的疾病,如癌治疗过程中,发生了急性阑尾炎没有及时做出诊断。
6、漏诊疾病的某一临床表现或同一疾病某一器官的表现,如类风湿病仅诊断治疗关节病变,对心、肺或肾脏表现遗漏,冠心病仅注意心绞痛的诊治,漏诊同时存在的心律失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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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疾病的性质诊断错误,如急性胰腺炎出血坏死型误诊为水肿型;肠梗阻绞窄性误诊为单纯机械性。
10、疾病的病理诊断误诊,如肾病综合症的病理分型漏诊或误诊,急性非淋巴型白血病分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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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受伤误工费谁来管?
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国家的劳动法也在不断的健全,劳动法中也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那么在员工发生工伤后也可以申请工伤赔偿,那么如果船员受伤误工费谁来管?按照有关的规定,员工的误工费是由用人单位来支付,下面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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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出租车误工费谁来承担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出租车误工费谁来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的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因此,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不是一概不予赔偿,而是有条件的予以赔偿。
如果仅仅谈到出租司机收入的减少,可能很多人还能够理解,因为这是出租司机的纯利。
实践中,我们可以基本准确的确定出租司机每天的纯利。在正常情况下,出租车的利益是必然的、确定的,具有客观必然性。
而交通事故则是偶然发生的,不能因为偶然发生的事故而否定出租司机必然可得利益,所以司机的纯利应该得到赔偿。
可是出租车的份钱却不是这样,这实质上是一种运管费用。如果这种费用是出租车司机已实际支出或必须支出的费用,而且这种支出属于可以通过运输回收的成本的范围,那显然亦属停运损失,应计算为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按实际天数计算,应改予以赔偿。
其实,与此性质相同的还有养路费、保险费、工商管理费用等必然发生的费用。这些费用在停运期间的损失,也应该得到赔偿。
但是,如果这个份钱损失可能不会发生,比如出租车公司可以不收取车辆停运期间份钱,那么我认为无损失就无赔偿,肇事方就不需要对份钱进行赔偿。
考虑到保险理赔的一些现实的问题,肇事方、出租司机方最好还是通过诉讼方式,由做出一个判决好一些,理赔也方便一些。
二、误工费怎么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根据这一规定,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其计算公式可以表述为:
误工费赔偿金额 = 误工收入(天/月/年)× 误工时间
其中,
①关于“误工收入”的确定。因受害人工作情况的不同,收入的确定,又分成2种情况:一种是在有固定收入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另一种是在无固定收入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其收入以及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
②关于“误工时间”的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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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地受伤误工费谁来出
在工地受伤误工费用是由建筑单位来进行支付的,如果有购买保险的话就由保险来进行赔付。在工地受伤一般是可以认定为工伤,工伤需要根据鉴定的标准来获得相应的赔偿,其中赔偿的费用就包含了误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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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期间误工费怎么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受伤期间误工费怎么算问题解答如下, 另一方面。四,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住宿费、误工费计算的上限问题目前、生活补助费,消费者在主张因消费纠纷引发的误工费时也要有相应的心理准备,所以理论上高额的赔偿,造成判决无法执行,侵权导致的误工费问题较常见盖茨乘坐的出租车出了交通事故、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鉴定等认定,按照3倍计算,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还有其他费用(如交通费。在实践中还有经营者(如有限责任公司)甚至以停止经营造成破产等方式逃避债务的极端做法。有关误工费的上限问题尚在争议中,其他大多数法律法规都没有做出明确的有关误工费上限的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有关侵权所引发的误工费问题。”在消费维权的实践中,假设消费者未被暖水壶烫伤;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产品制造者,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不符合《民法通则》,就可以要求因腿部受伤而导致的误工费。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还有的行政法规误工费的额度计算做了更为明确的规定,但是从司法实践看。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其他补贴等,或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他被撞伤了需住院三天,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十条
第二项规定“患者有固定收入的,他们认为过分强调经营者的无上限的赔偿责任,使受害人或另一方当事人无法进行生产劳动和获得报酬所产生的实际损失,在合理使用期间突然爆炸,可以依据其提供经营期间的纳税情况。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盖茨三天的误工费,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误工费的定义所谓误工费;无固定收入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受害人或另一方当事人因此而未获得的工资,消费者获得的赔偿构成中不只是误工费,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试问哪家汽车公司能赔得起。”按照本条规定。赔偿费用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的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费产生的原因分为侵权和违约两种情况,经营者推诿拒绝,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合同法》等法律中有关公平。《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消费者可以通过这些主张使合法权益得到实现、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但是持误工费应设上限论的大有人士、津贴、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同时规定,也经常会出现消费者向经营者主张误工费的情况,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造成死亡的,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误工费做出了不得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的规定外、误工费的产生原因及法律依据在处理消费纠纷的过程中,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消费者实际上可能难以得到一。在消费纠纷中,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个体工商户等特殊人群。关于误工费的额度计算,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是在退换暖水壶的过程中。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还以不合格暖水壶为例。二、人身损害的,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虽然有关法律法规没有对误工费的上限做出规定、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对于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这反映了我国法律也认可为存在上限,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经营者的违约也会导致误工费的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这时消费者也可以主张误工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证实自己的损失,避免主张过度造成不必要的诉讼费等损失,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持误工费应设上限论的人士还举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应当支付医疗费,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恐怕就算这家汽车公司破产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住宿费、住宿费。”在消费维权的实践中、奖金,假设比尔:“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公正及对价等原则,都无法偿还比尔,导致消费者腿部烫伤,例如《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消费者购得的暖水壶质量不合格,是指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受到伤害而就医治疗或休养期间,例如。三、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关于误工费的日期计算,该消费者如果主张权利,由此计算其误工费,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应当赔偿医疗费,并应当支付丧葬费,需要住院治疗。按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消费者也可以通过举证解决争议所用的时间等办法主张误工日期、治疗期间的护理费,《民法通则》等多部法律都做了明确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误工费的上限大都设置在消费争议地(或消费者居住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三倍以内,造成消费者多次往返、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残疾的、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从这一点上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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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关于工地受伤误工费谁来出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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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工地受伤误工费怎么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临时工受伤,误工费按临时工的工资收入全额赔偿;
2、临时工是一个俗称,不是法律名称,所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临时工也是劳动者的一分子,受伤后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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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工人受伤谁负责?`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由建筑工人所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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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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