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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征地工作程序是什么
实施征地工作的程序主要分为两个部分,第一个是征地项目的批准程序,第二个是征地工作的实施程序。
(一)征地的批准程序
1、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收土地等方案。
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5、征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二)征地的实施程序
1、发布征地公告;
征地经依法批准后,被征地土地所在地的市、县政府应当自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收土地的村内张贴《征地土地公告》。该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被征用土地的所有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到《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和数量;
(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5)社保费用的筹集方法、缴费比例和办法;
(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6、土地交付,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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