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拆迁决定不服。2、对拆迁补偿决定不服。3、对评估结果不服。4、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主体怠于履行协议。5、拆迁过程中发现的工作人员的违乱纪、滥用职权行为。6、因具体的拆迁行为产生的矛盾。基于以上原因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城市建设离不开土地征用,如果当事人收到拆迁告知书,第一时间应该做些什么?怎样运用法律手段,才能维护好自己的权益?
应当先看该告知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如果缺少相应的法定要件,那么这个拆迁告知书一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告知书是无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被拆迁户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确保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非法侵害。
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规定:有《征用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前者需要市县人民政府发布,后者可以由征地单位发布。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 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七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问题2:拆迁期间,如果开发商/政府不为被拆迁人提供安置房,被拆迁人提出怎样的赔偿要求才合理呢?法律上规定有明确的赔偿标准吗?
以下为货币补偿的法律规定,即货币补偿的价值不得低于市场价值,这个标准各地不尽相同,可以咨询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问题3:如果被拆迁人的房屋属于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由于拆迁造成的合同违约,房屋承租人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有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支持诉求呢?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这是法律规定,但是不及原来的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7条规定的详细,一般应该包括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
问题4:近年来,钉子户拒绝拆迁,政府实施强制手段的新闻屡见不鲜,如果遭遇强拆,该如何运用法律手段维权呢?
这个在我国现阶段的确是一个大的问题,但是法律规定:
第一,申请强制拆迁必须要提供7个方面要件。
第二,提出未经行政裁决是不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第三,行政强制拆迁必须要严格依法来进行。
第四,提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拆迁,需要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而且还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第五,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也是不可以实施强制拆迁的。
如果遭遇非法的强拆应当保存好相关证据,及时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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