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的补救措施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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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限制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合同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2、无权,经被代理人追认,合同有效。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合同有效。
效力待定合同的补救措施有哪些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效力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的合同。那么效力待定合同能否补救呢?效力待定合同的补救措施有哪些呢?律图小编为您整理总结了效力待定合同的有关知识为您解答上述疑问,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一.效力待定合同如何认定

第一、行为人实施了无权代理行为,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

第二、相对人依据一定事实,相信或认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在此基础上才与行为人签订合同。相对人所依据的事实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被代理人的行为,如被代理人知道行为人以本人的名义签订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二是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如行为人持单位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等情况;

第三、相对人主观为善意且无过失。标准是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没有相应代理权,如果相对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为无权代理人仍然与其订立合同,不构成表见代理,是无权人理,由此给被代理人造成的损失,由相对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第四、无权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具备有效合同的一般条件,本身不具有无效、被撤销的内容。否则,该合同应按无效、可撤销的合同处理。《合同法》第49条规定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就是表见代理的规定,这与民法通则第66条“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的规定有相通之外。

但与民法通则第66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代理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的规定不同,后者指的是无权代理及其后果。可见,表见代理的构成虽然代理人没有代理权,基于被代理人的过错,而使相对人认为其有代理权而产生代理的效力;而因代理产生的效力待定的合同是因为人理人虽然没有代理权而与相对人签约,但行为对被代理人有利,被代理人可能追认而构成效力待定的合同。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补救措施

从我国合同法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补救措施:

(1)限制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合同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无权代理合同,经被代理人追认,合同有效。

(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合同有效。

从上文我们可以知道,效力待定合同的补救措施有两种:一种是第三人即权利人行使追认权;一种是无处分权人取得处分权。律图小编希望整理的这些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知识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法律问题没有在本文中得到解答,可以向我们网站的专业在线律师进行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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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补救措施为进行追认,具体如下:
    一、限制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合同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无权代理合同,经被代理人追认,合同有效。
    三、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合同有效。
    追认还可以以默示的方式作出,例如:行为人没有经过被代理人的授权,而出售被代理人的财产,但是事后被代理人却接受了出售财产所得的款项。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因行为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欠缺而使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有待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承受人进行追认,追认之后即成为有效合同,不予追认则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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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可以订立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外,对其他的合同,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订立。一般来说,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除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以外的合同,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允许或事后承认才能生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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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诉讼时效的债权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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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贷款重组,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规定“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企业在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完毕后,债权人就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者漏报的债务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债权,股份合作制企业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向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债权人未在公告期内申报债权,则股份合作制企业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可告知债权人另行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对于出卖人或企业资产管理人未参照《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告通知债权人,或者虽然公告但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则由出卖人或者资产管理人承担责任。《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和改制案件中切实防止债务人逃废债务的通知》第10条规定:卖方隐瞒或遗漏原企业债务的,由卖方对此承担责任。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实践中在债务人兼并、分立、重组时,可运用“贷款重组,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方法进行超诉讼时效补救。但应注意及时了解债务人情况,及时申报债权,利用债权人的优势地位,对超时效债权督促当地政府召集改制各方与债权人签订债务安排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保证人的对原债权、债务关系重新担保的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0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的精神,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从而达到超诉讼时效补救、保全债权的目的。
2、让债务人在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对于原保证人在催收通知上签字或盖章,保证人并不能因此承担保证责任,只有保证人对重新确认的债务重新承担保证责任有明确的书面意思表示,才能受法律保护。实践中应注意签字人应是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办理这项业务的代理人,其他人签字都可能导致不受法律保护,或为债务人抗辩提供条件。
诉讼时效的补救措施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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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家庭暴力”,根据情节和后果,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致人轻伤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无过错方有请求的,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虐待是指故意折磨、摧残家庭成员,使其在肉体上或精神上蒙受损害,虐待可表现为积极的、作为的形式,也可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的形式。如打骂、恐吓、限制人身自由、不予衣食、患病不予治疗等。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三条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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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取补救措施的类型。关于采取补救措施的具体方式,我国相关法律做了如下规定:

1)合同法第111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为: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

3)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退货。
二、合同违约采取补救措施要注意什么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在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上,应注意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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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以标的物的性质和损失大小为依据,确定与之相适应的补救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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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合同法》第108条的规定,所谓预期违约,以称先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的行为。预期违约的实质是种毁约行为,分为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所谓明示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到来之前,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违约广播这种毁约心思表示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所谓默示毁约,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行为表现而预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其构成条件为:
1、债务人的行为符合《合同法》第68条所规定的情形
2、守约方具有确凿证据证明对方具有上述情形
3、违约方不愿提供适当的履行担保。对于预期违约,守约当事人依法选择下列救济方式来追究对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采取补救措施作为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质量不合同)、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
关于采取补救措施的具体方式,我国相关法律作了如下规定:
(1)《合同法》第111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为: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
(3)《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退货。
应注意以下几点:(1)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以合同对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而依合同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违约责任为前提。(2)应以标的物的性质和损失大小为依据,确定与之相适应的补救方式。(3)受害方对补救措施享有选择权,但选定的方式应当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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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的补救和解决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效力待定合同的补救和解决问题解答如下, 效力待定合同虽然从实质上讲是一种无效合同,但此种合同存在的瑕疵是可以修正的,许多情况下并不损害权利人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权利人和相对人也追求合同有效的法律效果,基于维护交易秩序和保护相对人利益考虑,合同法将此类合同定只要采取补救措施即对合同瑕疵进行修正合同就发生法律效力。
实践中该类合同可能导致两种结果:一是没有采取补救措施,合同无效。二是进行修正,合同有效。
从我国合同法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补救措施:
(1)限制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合同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无权代理合同,经被代理人追认,合同有效。
(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合同有效。
由此可见,效力待定合同的补救措施包括两种:一是第三人即权利人行使追认权;二是无处分权人取得处分权。
 司法实践中,从效力状态上对合同进行分类,除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消合同外,还有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合同生效条件,尚处于未生效状态,其生效与否应取决于有权人是否表示承认。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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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逾期有什么补救措施
以下补救措施可做参考:1、最好继续使用这张卡。2、千万别跑路。3、无力还款需及时说明。1)申请往后延迟几天还;2)申请账单分期;3)最低还款;4)中介代还。4、最好全额还款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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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合同违约救济的救济措施有哪些呢,违约的根本违约的类型是有哪些呢,谢谢知道的朋友来解答一下
[律师回复]
(一)拒绝履行拒绝履行是在合同履行期到来后,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在一方拒绝履行的情况下,另一方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有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责任。
  
(二)迟延履行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的履行违反了履行期限的规定。在迟延履行的情况下,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迟延履行的违约金,在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情况下,还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三) 不适当履行不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即履行具有瑕疵。《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四)部分履行部分履行是指合同虽然履行,但履行不符合数量的规定,或者说履行在数量上存在不足。在部分履行的情况下,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约定交足数量,也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在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情况下,还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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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有什么救济措施
[律师回复]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 (1)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2)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对于残疾人医疗救助,《关于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进一步要求,将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按规定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对其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及精神障碍患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给予适当补助。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不断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水平。
残疾人有哪些救助措施
[律师回复]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 (1)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2)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对于残疾人医疗救助,《关于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进一步要求,将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按规定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对其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及精神障碍患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给予适当补助。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不断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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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透支没钱还补救措施
按最低还款额度偿还,如果只是无力一次还清欠款的,持卡人可以先按账单的最低还款额度还款,等有能力偿还时,再还清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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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应急救援及防范措施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事故应急救援及防范措施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可以参加以下的规定:《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二条 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第二十三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第二十四条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由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应急救援队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合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的专门训练。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第三十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三十一条 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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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住房有何补救措施
[律师回复]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国家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通过财政投入、用地供应等措施为实施住房救助提供保障。 对于城乡残疾人基本住房救助,《关于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进一步要求,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纳入住房救助范围。对符合相应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可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对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在楼层、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根据其经济条件,适当给予租金减免。在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按照农村危房改造的政策要求,采取制定实施分类补助标准等措施,对无自筹资金的残疾人家庭等给予倾斜照顾。
残疾人的救助措施有哪些?
[律师回复]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 (1)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2)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对于残疾人医疗救助,《关于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进一步要求,将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按规定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对其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及精神障碍患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给予适当补助。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不断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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