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一房二卖怎么救济?

最新修订 | 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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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世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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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一,如果出卖人为房地产开发商,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第二,如出卖人不是开发商的一般人,争议的处理应以合同法作为基础,向违约者主张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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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一房二卖是很多开放商经常出现的行为。很多购房者在遇到开发商一房二卖时,都不知道怎么救济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开发商一房二卖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一房二卖是否属于违约?开发商一房二卖的,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吗?

一、发生一房二卖如何处理?

(一)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属于两份合同均处于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应当以签订在先的合同优先得到履行为优先履行判定标准。

(二)两份合同中一份已进行了过户登记,另一份未作过户登记(不管房屋是交付了哪一方)。因房屋的过户登记是物权变更范畴,按物权对世原理、物权公示原理,和物权优先于债权原理,确认已办理过户登记的一方享有房屋所有权

(三)在第一个买房人已办过户后又卖第二人的情况下,因这时出卖人已没有所有权,所以他的第二次卖房是无效的。

二、遇一房二卖时购房者怎么维权?

一房二卖,指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又称房屋的二重买卖。

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后,房屋出卖人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是合同的效力最重要的表现,也是出卖人最主要的义务。但在一房二卖情况下,由于标的物的特定性,一般而言,不可能出现出卖人同时履行两个合同的情况。也就是说,出卖人在履行了一个合同后,对另一合同的履行必然产生违约问题。

“一房二卖”,应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如卖房者是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般人,对其违约的处理与法律适用。这种情况下,争议的处理应以合同法作为基础,向违约者主张违约责任。这时,不能主张惩罚性赔偿责任,而只能主张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损失。

上文为您详细介绍了有关“发生一房二卖如何处理”以及“遇一房二卖时购房者怎么维权”等问题的具体内容,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帮助您解决您所遇到的问题。生活中房主将一房二卖获得的巨款挥霍一空导致购房者不能有效追回房款的例子的有不少,为了预防发生这样的情况,给您造成巨额损失,建议您在购房时要谨慎审查,看看该房子是否存在一房二卖的情况,如果您不知道怎么辨别时,建议您向房产方面的专家律师咨询。如果您不幸遭遇了一房二卖的情形,要及时采取措施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可寻求房产方面的专家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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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怎么救济
在房产交易中,如已支付定金并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则可成功取回定金。若支付定金的一方严格遵守合约规定,则定金应当作为商品价格的一部分或者全额退还给对方;如果履约失败并非是由双方任意一方的责任造成,那么定金也可以得到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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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购买二手经济适用房小心遭遇“一房二卖”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案情:未办过户手续,购买的二手经济适用房遭“一房二卖”2007年,A将自己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卖给了B,由于经济适用房购买未满5年无法过户,于是双方约定,在2011年办理过户手续。B缴纳了42万购房款后将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居住。没想到4年后,A又以160万余元的价格将二手经济适用房另行出售给闫某,并于合同签订当日与阎先生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闫某要求B腾房发生争执,于是一纸诉状将B告上法庭。结果:原买家被责令一年内腾房经审理认为,该房屋登记在闫某名下,闫某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因B一直占有、使用涉诉房屋,故原告闫某要求被告B腾退该房屋的主张,理由正当。最终,判决被告B于判决生效后一年内腾退所属原告的房屋。律师讲法: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也就是说,在法律上购房者只有取得了房产证才能成为合法的房主。另外,经济适用房是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一种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因此国家对经济适用住房有诸多限制。其中规定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只能由政府回购,或将其出售给符合购买条件的人,且不得高于购买时的原价;如果购买经济适用房已满5年,购房人补完相关价款,取得了完全产权后,便可以按普通商品房的价格来转让出售。由于存在5年这样一个期限,因此购买二手经济适用房就存在一定的交易风险,购买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的人,为了出售房屋,就与购房者私下约定,先付购房款,等5年到了之后再办理过户手续。购房者为了买到房子也就同意了。5年一到,卖房人言而无信,将房屋高价卖给了他人,并立即办理了过户手续,这就发生了我们在那里中看到的二手经济适用房房买卖遭“一房二卖”那一幕。正是因为无法立即办理过户手续,所以给二手经济适用房买卖留下了被“一房二卖”的可乘之机,房产证上写的不是你的名字,就不会认定房子是你的。在这里不存在“谁先付款,就是谁的”这种情况。因此建议购房者在购买二手经济适用房的时候,一定要仔细查看原房主的房屋产权证,如果购房未满5年,还未缴纳税费转成商品房的经济适用房,最好不要买,无法过户的房子,产权不明晰的房子,再便宜也不能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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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别人签了一份买卖合同但对方没有遵守,请问一下,什么是违约救济,买卖合同违约救济时效是多义呢
[律师回复] 要根据合同内容来确定,一般合同违约诉讼时效为二年,特殊诉讼时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确定,比如房屋租赁中延付或者拒付租金诉讼时效为一年。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 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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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一房二卖咋办
一般时效:无特例三年内知悉权益受损可诉讼,超期法院不受理。特别时效:租金欠缴拒缴一年内可诉讼,过期法院不审理。最长时效:权益受损超二十年,无论权益人是否知情,法院不再受理。经行政复议案件,诉讼时效十五天,自收到复议决定起算;未经复议,期限三个月,自知悉行政决定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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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我最近才买一套二手房,已经签订合同了才发现可能存在二手房买卖户口问题,我们当初签合同时卖家是口头承认会马上迁出户口,但是到了现在我们准备落户时才发现对方并没有迁出,我们该怎么办?可以强制要求对方迁出吗?
[律师回复] 二手房买卖中有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就是户口问题。有些人买了房子以后自己要落户时才发现户口问题;有些人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迁出户口;还有一些人在卖房子的时候才发现户口问题等等不一而足。出现上述种种问题怎么办?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处理,法院答复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要求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答复不能强迁,你只能找卖家沟通。这时候你肠子都悔青了。
一、户口问题可能带来的麻烦 买房子的时候户口问题处理不好,会带来三个方面的麻烦。
1. 会不会影响自己落户。 以前根据相关规定,出卖人房屋上有户口,如果不迁出,买受人是不能落户的。这对买受人是极不公平的。
2. 会不会影响房屋再转让。 答案是肯定的,会影响。 你卖房子的时候,如果房子里面只有你自己家的户口,那还好办,你迁出就可以了。如果房子里还有上家的户口,甚至上上家的户口,懂行的人一般是不敢买这种房子的。即使你承诺你能把所有的户口都迁出,买受人也不一定敢买。因为虽然你承诺把所有户口都迁出,但有时候不是你的能力能做到的,如:上家因为种种原因主观上就不愿意迁;上家客观上没有落户的房子而不能迁;上家人都找不到了等等。所以如果你的房子上还有上家的户口,一般人是不敢买的,除非你在出卖前就把户口问题都解决了。 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提醒注意: 如果你购买的房子比市场价格低了很多,这时候你一定要警惕,不是你走大运了,你没那种命,没有天上掉馅饼的事,极有可能掉的不是馅饼而是陷阱。他这房子里面极可能有解决不了的户口问题。
3. 会不会影响房屋征收补偿 。对房屋征收补偿款没什么影响,但对购买拆迁安置房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房屋征收补偿款是补偿给房屋所有人的。出卖人的房子已经过户给买受人了,这时候房屋的所有权已经属于买受人了。即使出卖人没有将户口迁出,也不影响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所以即使购买的房屋上还有上家的户口,也不影响房屋征收补偿款的归属。但被征收人在购买安置房时涉及到户口问题。被征收人能申请购买几套安置房,跟常住户口和常住人口有关。如果上家还有户口没有迁出,就会比较麻烦。总之,如果遇到房屋征收,如果上家还有户口没有迁出,虽然最后对你的权利没有产生什么影响,但就怕上家倒腾事情,一旦上家倒腾事情,你就会很烦。买房子当然希望买一个干干净净的房子了,不要买一个屁股没擦干净的房子。
二、如果遇到户口迁移纠纷怎么办 遇到户口纠纷,协商解决不了的,自然就会想到找法院、找派出所解决。结果又会怎样呢?
1. 找法院解决 法院不予受理,就是说这个事情不归法院管。 二手房买卖中,当事人因户口迁移问题发生争执,诉至法院,法院是否受理?答案是肯定的,不予受理。因为户口迁移涉及相关行政部门的审批制度,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2. 找派出所解决 派出所答复是我们也没办法,你只能找出卖人沟通,让出卖人主动迁出,我们又不能强迁。 你到法院起诉,法院说这个事情不归我们管,你找派出所吧。你还以为派出所能解决这个问题。你到派出所一问就傻眼了,派出所说,我们也管不了,我们又不能强制他迁走,你只能找卖家让他主动迁走。如果卖家愿意主动迁,我还找你们干嘛?这时候你就后悔了,当初买房子的时候,这个问题没有处理好,导致现在这么麻烦。
三、如何解决户口难题 一旦出现户口纠纷,想事后解决,很难解决。司法的、行政的路子都走不通,所以要事先做好预防,尽量不让纠纷出现,即使出现了也要有解决的途径。具体如何操作?
1. 看房、选房 你买房,首先得看房选房。你提出你的要求,中介就根据你的要求,不断的提供房源,然后你就不断的看房。当你看上基本满意的房源时,就开始到房地产交易中心调取房产的登记信息,如果没有什么问题,就要开始下一步:落实户口问题。
2. 如何调取户口信息 如果是一般自然人或单位调取,需要出具房地产权证或购房合同或出具中介的居间合同。如果委托律师调取,需要出具律师证和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委托律师调取是肯定没问题的。如果是你自己去调取就会有问题,你需要出具房地产权证或购房合同或出具中介的居间合同才能调取。你还没签合同房东一般不会把房地产权证给你的。如果你是拿着合同去调查户口的,那说明已经晚了。你应该是落实好户口问题再去签合同的,就是说你在落实户口问题时,手里是不应该有合同的。最好是委托律师去调取。你都不敢想象,买房子这么大的事情,居然不委托律师去处理,甚至都不找个律师咨询一下。难道就是为了省那两个钱,你知道一旦出现纠纷有多麻烦吗!
3. 约定详备的户口迁移条款 调取了户口,如果上面只有出卖人家的户口还好办,如果上面还有上家的户口,就如上文分析的,这种情况你得谨慎。户口迁移问题虽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但因户口迁移而约定的违约责任纠纷诉至法院时就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了。所以我们要约定完备的户口迁移条款,逼着出卖人必须把户口迁出,否则要承担很重的违约责任。并且在合同中我们还要约定留有购房尾款,以确保户口迁出。 二手房买卖签订的都是标准的示范合同文本。上海二手房买卖要到房地产交易中心购买专门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这份示范合同的主文中是没有户口条款的,所以要在补充条款中约定完备的户口迁移条款。 户口迁移条款范例: 下面介绍一种完备的二手房买卖户口迁移条款。主要包括两方面:留有购房尾款及约定违约责任。 买受人暂扣出卖人购房尾款5万元,在出卖人将出售房屋的全部户口迁出后3日内无息退还。出卖人承诺于交房前向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机构办妥全部户口的迁出手续。若出卖人未及时迁出全部户口的,则由出卖人按照总购房款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给买受人。 通过上文的分析,你就知道在购房二手房时,户口问题有多重要了。所以在购买二手房前一定要做好户口调查,评估好风险,签合同时设计好防线,约定完备的房屋户口迁移条款,即使出现了纠纷,我们也有解决的途径。这样可进可退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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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一房二卖怎么办?
在房屋交易过程中遇到一房二卖的情形时,购房者可以尽快办理过户,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也可以进行网签登记,这是一种有效防止一房二卖的举措;购房者还可以提前完成预告登记,预告登记之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另外购房者还可以通过诉讼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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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优先买卖权是可选择的救济权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可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另一种是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对于前一种转让,各国立法均没有限制,对于后一种转让,因可能影响到其他股东之间的人合联系及公司内部的相对稳定,故各国立法均从转让程序、转让价格以及赋予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等方面加以限制。例如法国《商事公司法》规定,只有在征得至少代表四分之三“公司股份”的多数股东的同意后,公司股份才可转让给与公司无关的第三者。并且,转让计划应通知公司和每个股东。日本《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9条第5项规定,不同意转让时,由股东会指定转让对象,其购买出资的价格依《商法》第204条之四规定。我国《公司法》也从转让程序上作出了规定,并赋予了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由此可推导出这样的立法原意:其他股东可以优先购买该出资,也可放弃优先购买该出资。相对于“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这样的强行性程序规定,以及外国公司法中关于价格的强行性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可以选择的救济权利,易言之,优先购买权只是为了保持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和公司运转的稳定,法律赋予其他股东可选择的一种救济权利,就其他股东而言,如果其在明知的前提下,自愿放弃该优先权的行使,也是于法不悖的。 我们还可以假设这样的情况:若某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约定“当公司股东向公司外股东转让股权时,其他公司股东明示放弃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笔者认为,只要公司股东在当初签约时没有出现欺诈、胁迫等情况,各股东也明示该权利的放弃对公司的人合性和公司的稳定运转并无影响,这样的章程约定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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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一房二卖怎么办
可撤销与无效合同双方自知晓之日起一年内可向司法或仲裁组织申请撤销。同时,他们有权要求卖方归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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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请问合同违约救济的救济措施有哪些呢,违约的根本违约的类型是有哪些呢,谢谢知道的朋友来解答一下
[律师回复]
(一)拒绝履行拒绝履行是在合同履行期到来后,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在一方拒绝履行的情况下,另一方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有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责任。
  
(二)迟延履行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的履行违反了履行期限的规定。在迟延履行的情况下,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迟延履行的违约金,在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情况下,还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三) 不适当履行不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即履行具有瑕疵。《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四)部分履行部分履行是指合同虽然履行,但履行不符合数量的规定,或者说履行在数量上存在不足。在部分履行的情况下,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约定交足数量,也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在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情况下,还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买房遇到一房二卖怎么维权,买房遇到一方二卖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一、买房遇到一房二卖怎么维权
(一)发生一房二卖两份合同的效力
1、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属于两份合同均处于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应当以签订在先的合同优先得到履行为优先履行判定标准。
2、两份合同中一份已进行了过户登记,另一份未作过户登记(不管房屋是交付了哪一方)。因房屋的过户登记是物权变更范畴,按物权对世原理、物权公示原理,和物权优先于债权原理,确认已办理过户登记的一方享有房屋所有权。
3、在
第一个买房人已办过户后又卖
第二人的情况下,因这时出卖人已没有所有权,所以他的
第二次卖房是无效的。
(二)遇一房二卖时购房者的维权一房二卖,指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又称房屋的二重买卖。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后,房屋出卖人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是合同的效力最重要的表现,也是出卖人最主要的义务。但在一房二卖情况下,由于标的物的特定性,一般而言,不可能出现出卖人同时履行两个合同的情况。也就是说,出卖人在履行了一个合同后,对另一合同的履行必然产生违约问题。“一房二卖”,应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如卖房者是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般人,对其违约的处理与法律适用。这种情况下,争议的处理应以合同法作为基础,向违约者主张违约责任。这时,不能主张惩罚性赔偿责任,而只能主张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损失。
二、买房遇到一方二卖该怎么办遇到一房二卖情况时,你是否能得到住房,则要看
第三人是否善意购买,以及房屋所有权证的办理情况。
(一)
第三人善意购买房屋如果第三人是善意购房,即他对该住房曾经出售的情况一无所知,在购房的过程中无任何过错,并且已经办理完房产手续,并依法取得了该套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7条的规定:“预售商品房合同签订后,预购方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预售方未经预购方同意,又就同一预售商品房与他人签订预售合同的,应当认定后一个合同无效;如后一个合同的预购方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认定后一个合同有效,但预售方给前一个合同的预购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第三人不是善意购买房屋但如果第三人向房地产公司购买住房时,不完全满足以上所述的条件,即第三人不是善意购房,或者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取得房屋所有权证,那么法律不会保护第三人的购房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你可以要求房地产公司继续履行协议,交付你购买的商品房。
(三)损失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房地产公司除应当返还你已经交纳的40万元房款外,还应当赔偿你履行购房协议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因房地产公司违约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和你的既得利益的损失,均应当由该房地产公司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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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一房二卖怎样办
一房二卖事件的法律应对措施包括:购买者可解除合同、要求退款及利息,并可要求赔偿金和违约金;普通公民作为卖方受害时,可主张违约责任并申请退款及利息、赔偿金;如申请无果,可向当地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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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遭遇一房二卖该怎样处理一房二卖效力
[律师回复] 对于遭遇一房二卖该怎样处理一房二卖效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房二卖法律效力
关于“一房二卖”,应视情况而分别处理:
1、在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下,已经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购房人拥有房屋所有权。根据《物权法》
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由此可知房屋的过户登记属于物权的变更,所以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买受人就拥有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成为房屋产权人。
2、两个购房人均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且房屋尚未交付,房屋所有权应归已经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手续的购房人所有。根据我国《物权法》
第二十条
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3、如果卖房人所签的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手续,那么先行转移占有房屋的购房人拥有房屋所有权。因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由此可见先行合法占有房屋具有公示与公信作用。其中的一份合同得到了实际履行,体现了卖房人的意愿,这种履行是合法履行,我们应当遵守合同的实际履行原则,维护已完成的交易。
4、两份合同均未办理过户登记和预告登记手续,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那么预先支付房屋价款的购房人应该拥有房屋所有权。因为预先支付房屋对价就意味着履行了房屋买卖合同,因此履行了合同义务的购房人,应该拥有争议房屋的所有权。这样既可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促进合同的善意履行,同时也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一份合同在先已经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一份合同在后交付了标的物房屋。那么已经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的购房人应该拥有房屋所有权。依据物权公示性及对抗性原理,对于已登记的房屋所有权应被认定为合同已经得到实际履行,不管房屋是否交付,将都无法对抗已经办理房屋登记手续的合同的效力。
6、还有一种情况是,一份合同在先,且房产已实际交付使用,但未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另一份合同在后,未实际交付房屋,但办理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依然应该确认已经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的购房人拥有房屋所有权。已经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具有对抗相对人的请求权,以及对抗
第三人的支配权的性质,即未办理登记的前买受人无法依据所谓的“物权请求权”主张后买受人返还房屋并承担“侵权”责任,只能依据其享有的债权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7、如果上述所列的几种情况均未发生,则签约在先的买受人拥有房屋所有权。根据公平、诚实信用的民事行为基本原则,两份合同均处于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应当以签订在先的合同优先得到履行,而合同未得到履行的一方购房人可以从卖房人处得到违约赔偿来补救合同未实际履行所产生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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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属于权力救济中的什么救济呢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国家赔偿,不是救济他是某些政府工作人员的错误,给公民造成一些伤害,国家给予的精神和物质弥补。当前社会推崇的国家赔偿应该以权力救济为核心并不代表国家赔偿属于权力救济的内容,这是我们需要注意的地方。国家赔偿的相关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具体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第四条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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