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合同审查要点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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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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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交易各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明确、具体。2、交易对方主体基本资信的调查了解。3、合同标的物描述与规定。4、合同生效及自动续展约定。5、合同附件。
涉外合同审查要点有哪些

涉外合同审查要点有哪些

1、交易各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明确、具体

分析:我们在涉外合同签订之前,一般都有外方相关人员的前期的接触与谈判,通常会得到对方的初步信息,但需要注意及时是一个谈判团队,各个成员所隶属或代表的公司很能不同(同属于同一个母公司),各种原因不尽相同。联系方式非常重要,最好能够能够将对方的座机电话、移动电话、邮箱地址等一一列明,便于日后定期联系。同时,也保持对上述信息的更新与整理。否则,如果某一天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重要而紧急的事项,如果没有完备的联系信息,而能导致双方不能顺利有效沟通,甚至导致意想不到的后果。

2、交易对方主体基本资信的调查了解

分析:公司业务人员一般不是很关注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资本资信情况的了解,然后公司法务人员应关注此问题的严重性。就本人了解,许多公司,包括境外的大公司,都基于其内容运营成本节约考虑,通过境外关联交易进行采购、销售、对外合同等相关事项之操作。 不同的交易主体,它的定位及风险承担能力都存在很大的区别。如一家BVI公司作为采购方与其在美国总部的母公司在整体资信方面差距巨大。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一概要求对方都通过母公司签约,但至少应了解签约的主体的基本情况,包括注册地、资产、实际管理机构等信息,从而能够对相关问题有一个初步的了解与分析。

3、合同标的物描述与规定

分析:也许商务人员认为合同的标的物已约定清晰明确,但法务人员需要提示是否存在其他理解,即各方就标的物的外延是否清晰界定。如双方合作某一款产品,该产品技术、数量、销售领域等能够清晰并防止今后因交易环境的改变,可能导致各方对合同的标的物及范围作偏离各方已达成的共识,进而影响合作。

4、合同生效及自动续展约定

分析:相关人员应关注合同生效的法律意义,不能以各方的前期合作及个人的主观判断来决定某种商业行为。如尽管交易各方已久重要交易交款达成初步的共识,但中方企业在尚未就上述合作事项达成正式生效协议的情况下,单方面进行备货备料,后因境外交易方的突发事件,导致不能如期签约,给中方企业造成一定的损失。很多协议约定“本协议有效期一年,期满前30日内任何一方如未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协议,则协议有效期自动续展一年”等,由于目前中国企业并没有建立比较完善的合同管理体系,很多合同签订后没有专人跟进,特别是一些重要条款的持续跟进,导致合同后续何时到期、到期后的处理、自动续展等都无从得知。如果某一天企业突然想起终止合同,但该合同已自动续展,从而影响企业的商业操作目标的实现。

5、合同附件

分析:我们比较关注主体合同的内容,商务谈判很能围绕主合同展开,在合同审查过程中也容易发生重要主合同、轻合同附件的情况,上述情况也避免,否则,极易造成合同条款重组或合同附件条款加重一方责任的法律风险。比如,某些境外厂商通过合同附件的形式约定“合同条款与附件内容相冲突以附件内容为准”或通过附件条款细化、补充主合同的内容,影响交易对方的利益。

6、合同终止/解除条件及赔偿/补偿等事项的约定

分析:由于国外交易主体的强势或有利地位,很多涉外合同中合同终止/解除条款启动非常容易,有的合同甚至约定国外厂商随时可以解除合同,且对合同解除后的赔偿等没有明确规定。上述约定对于中国厂商非常不利,我国许多中小型企业在接单过程中,没有充分评估上述条款的风险,造成前期投入很大,后期却遭毁约,导致严重亏损的经营事件。

7、违约赔偿的上限限制

分析:很多涉外合同,特别是销售合同,都约定供货方应承担产品质量原因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失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等。国内企业应高度关注该条款,据理力争,争取将相关赔偿事项能够限制在一定范围,否则,巨额损失赔偿情况很有可能发生。

8、合同争议的解决

分析:合同争议解决部分最为关键的解决方式及适用法律。目前,国际合同许多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但很多美国企业很能要求通过其本国法院裁决。适用法律对合同各方影响非常大,需要高度关注。一方面需要了解本国法律及对方国法律的基本内容,同时也需要了解其他第三国的法律,便于提出适用第三国法律的替代方案。

由上文可知,涉外合同审查的要点有:交易各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明确、具体;交易对方主体基本资信的调查了解;合同标的物描述与规定;合同生效及自动续展约定;合同附件;合同终止/解除条件及赔偿/补偿等事项的约定;违约赔偿的上限限制;合同争议的解决。详细内容上文已经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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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专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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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涉外合同的特点有哪些 (一)合同具有涉外因素在法律关系中具有了涉外因素,即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这三项要素中,至少有一项与外国有关系。 (二)合同内容广泛 (三)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要成为一项在法律上有拘束力的合同,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如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行为能力,合同须以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签订,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一致,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等。 (四)可能要适用外国法、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合同的涉外性必然导致合同与外国法在特定条件下有着某种程度的联系,因而,在某些场合下,为确定涉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冲突规范往往会指定适用外国法,或者适用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 二、涉外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范围是以合同条款为依据的。合同的主要条款完备与否,往往也是决定合同是否成立生效的重要条件之一。因此,订立一个条款明确、完备的涉外合同,既关系到合同的成立,又关系到合同的履行,也关系到合同争议的解决,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涉外合同的基本内容与国内合同的差不多,但具体内容则有差别。涉外合同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具体内容也不尽相同,但其应当具备的主要条款(项目)基本一致。涉外合同的主要条款主要是: ( 1)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国籍、主要营业所或者住所。 ( 2)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这里所说的合同签订地点,可以是我国境内某一地方,也可以是国外某一地方(包括对方当事人所在国或者地区和非当事人所在的第三国或者地区)。不管在哪一国家或者地区签订合同,都应当写明具体地点。 ( 3)合同的类型和合同标的的种类、范围。合同的类型就是指合同是属于买卖合同、承揽合同还是其他涉外合同;合同标的是指涉外合同当事人各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订立合同时应明确合同标的的种类(物、行为、劳务还是无形财产)和范围(如标的为物时,是否包括从物等)。 ( 4)合同标的的技术条件、质量、标准、规格和数量。合同标的的数量和质量,是确定合同标的特征的最重要条件。任何涉外合同都要有明确、具体的标的数量和质量的要求。标的技术条件、标准和规格,也叫标的品质条款,包括标的的规格、型号、品质等。合同中表明标的品质的方法多种多样,有的用样品表示,有的用规格、等级或者标准表示,有的用说明书表示。品质表示方式由合同当事人自己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需要指出的是,对标的有技术条件要求的,当事人可以选择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技术标准为执行标准,也可以选择一方当事人所在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为执行标准;对有些标的,如在机械设备、汽车买卖中,按照国际惯例或者规定,卖方对其出售的设备、汽车质量应当给予一定期限的保证,质量保证期也应在合同中载明。另外,在商定标的物的质量条件时,可以约定商品检验和验收的条款,因为商品检验机构对进出口货物的检验结果是确定进出口货物质量的依据。 ( 5)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期限是指履行合同义务的时间界限,这是确定合同是否按时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的标准;履行地点是指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地方,往往涉及不同的国家或者地区,直接关系到合同当事人各方所应承担的责任和费用;履行方式是指完成合同约定义务的方式、方法,如产品交付是一次性履行还是分期分批履行等。当事人在订立涉外合同时,应根据合同的性质等情况确定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 6)价格条件、支付金额、支付方式和各种附带费用。这一法定条款实质上包括价格条款和支付条款两类。在涉外合同中,价格条款往往涉及许多复杂的内容,有时,它不仅是个价款问题,而且涉及到合同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风险和有关费用等问题。例如,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主要由三种价格条件,即“离岸价格”、“到岸价格”和“成本加运费价格”,选择不同的价格条件,不仅货物的价格不同,而且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风险和费用也不相同(见后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关内容)。因此,价格条款往往是当事人商谈的焦点。由于涉及到不同国家或者地区的货币、外汇和结算制度,涉外合同中的支付金额、方式也比较复杂。在订立涉外合同时,当事人应详细规定支付的金额、支付工具、支付时间、支付地点和支付方式。需要指出的是,在标的物数量较多时,在确定价格时,既要写明标的物的单价,也应载明总数的价格。 ( 7)合同能否转让或者合同转让的条件。这是涉外合同的转让条款。在订立涉外合同时,应订明合同能否转让或者合同转让的条件、程序:不允许转让合同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可以转让的,应当写明转让合同的条件及程序(或者方法)。 ( 8)风险条款。在合同履行中,可能遇到种种不测事件,如水灾、火灾、盗窃、海难等,造成损失,从而产生承担风险的责任问题。当事人应当视需要约定风险责任条款,避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 ( 9)保险条款。保险和风险联系在一起,其实质是将风险责任由当事人转移给保险公司,当发生特定事故或者意外事故时,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约定保险条款,可以避免风险发生后,产生保险责任纠纷。 ( 10)合同期限条款。它是指合同有效期限的条款。根据期限条款的约定,有效期届满时,合同即行终止。需要较长期间连续履行的合同,主要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技术引进合同等。对于这类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有效期限,并可约定有效期限届满时延长合同期限的条件或者提前终止合同有效期限的条件。(11)违反合同的赔偿和其他责任。这是涉外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或双方违反合同规定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造成对方损失时的赔偿责任在内),可以约定违约金,也可以约定赔偿金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可以约定什么性质的违约行为承担什么性质的违约责任,也可以概括地约定各类违约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违约责任条款中还有一个重要内容,即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免责任问题,当事人可对不可抗力的范围、免责条件等作出约定。(12)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在订立合同时,应约定合同使用的文字。合同如使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国家或者地区文字,其法律效力是相同的。(13)合同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法。主要包括协商、仲裁和诉讼等方式,由双方在合同中确定。协商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自己商量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方式。不同的约定会导致不同的解决方法,如当事人约定通过仲裁程序解决争议的,合同争议就不能通过审理解决。不过,在涉外经济活动中,当发生争议时,通常采用仲裁或者诉讼办法解决,即发生合同争议时将该争议提交有关国家的仲裁机构或者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在确定解决方法时,还应当规定处理争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机构及适用何种法律(含国际条约)。需要指出的是,当事人还可以在涉外合同中约定其他条款:这类条款是指完全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订立或者不订立的合同条款。例如,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担保。约定担保条款,可以增强合同的法律约束力,提高当事人的履约责任心,一方当事人一旦违约时可以避免或者减少损失,或者使损失得到及时补偿。当事人在订立涉外合同时,有权选择具体的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等,见国内合同内容有关部分)。除了担保外,在实践中,当事人也可以自由约定其他内容。至于在实践中当事人订立某一具体类型有涉外合同时,还应当结合该类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如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结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技术引进合同结合《引进管理条例》等)来确定合同应具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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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的特点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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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登记处会审查哪些材料
涉外婚姻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是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有效护照,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领事馆认证的无配偶的证明,至于双方没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这是到婚姻登记机构以后填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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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专长
合同中涉外合同的主要特点
[律师回复] 一、涉外合同的特点有哪些 (一)合同具有涉外因素在法律关系中具有了涉外因素,即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这三项要素中,至少有一项与外国有关系。 (二)合同内容广泛 (三)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要成为一项在法律上有拘束力的合同,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如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行为能力,合同须以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签订,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一致,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等。 (四)可能要适用外国法、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合同的涉外性必然导致合同与外国法在特定条件下有着某种程度的联系,因而,在某些场合下,为确定涉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冲突规范往往会指定适用外国法,或者适用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 二、涉外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范围是以合同条款为依据的。合同的主要条款完备与否,往往也是决定合同是否成立生效的重要条件之一。因此,订立一个条款明确、完备的涉外合同,既关系到合同的成立,又关系到合同的履行,也关系到合同争议的解决,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涉外合同的基本内容与国内合同的差不多,但具体内容则有差别。涉外合同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具体内容也不尽相同,但其应当具备的主要条款(项目)基本一致。涉外合同的主要条款主要是: ( 1)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国籍、主要营业所或者住所。 ( 2)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这里所说的合同签订地点,可以是我国境内某一地方,也可以是国外某一地方(包括对方当事人所在国或者地区和非当事人所在的第三国或者地区)。不管在哪一国家或者地区签订合同,都应当写明具体地点。 ( 3)合同的类型和合同标的的种类、范围。合同的类型就是指合同是属于买卖合同、承揽合同还是其他涉外合同;合同标的是指涉外合同当事人各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订立合同时应明确合同标的的种类(物、行为、劳务还是无形财产)和范围(如标的为物时,是否包括从物等)。 ( 4)合同标的的技术条件、质量、标准、规格和数量。合同标的的数量和质量,是确定合同标的特征的最重要条件。任何涉外合同都要有明确、具体的标的数量和质量的要求。标的技术条件、标准和规格,也叫标的品质条款,包括标的的规格、型号、品质等。合同中表明标的品质的方法多种多样,有的用样品表示,有的用规格、等级或者标准表示,有的用说明书表示。品质表示方式由合同当事人自己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需要指出的是,对标的有技术条件要求的,当事人可以选择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技术标准为执行标准,也可以选择一方当事人所在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为执行标准;对有些标的,如在机械设备、汽车买卖中,按照国际惯例或者规定,卖方对其出售的设备、汽车质量应当给予一定期限的保证,质量保证期也应在合同中载明。另外,在商定标的物的质量条件时,可以约定商品检验和验收的条款,因为商品检验机构对进出口货物的检验结果是确定进出口货物质量的依据。 ( 5)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期限是指履行合同义务的时间界限,这是确定合同是否按时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的标准;履行地点是指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地方,往往涉及不同的国家或者地区,直接关系到合同当事人各方所应承担的责任和费用;履行方式是指完成合同约定义务的方式、方法,如产品交付是一次性履行还是分期分批履行等。当事人在订立涉外合同时,应根据合同的性质等情况确定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 6)价格条件、支付金额、支付方式和各种附带费用。这一法定条款实质上包括价格条款和支付条款两类。在涉外合同中,价格条款往往涉及许多复杂的内容,有时,它不仅是个价款问题,而且涉及到合同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风险和有关费用等问题。例如,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主要由三种价格条件,即“离岸价格”、“到岸价格”和“成本加运费价格”,选择不同的价格条件,不仅货物的价格不同,而且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风险和费用也不相同(见后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关内容)。因此,价格条款往往是当事人商谈的焦点。由于涉及到不同国家或者地区的货币、外汇和结算制度,涉外合同中的支付金额、方式也比较复杂。在订立涉外合同时,当事人应详细规定支付的金额、支付工具、支付时间、支付地点和支付方式。需要指出的是,在标的物数量较多时,在确定价格时,既要写明标的物的单价,也应载明总数的价格。 ( 7)合同能否转让或者合同转让的条件。这是涉外合同的转让条款。在订立涉外合同时,应订明合同能否转让或者合同转让的条件、程序:不允许转让合同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可以转让的,应当写明转让合同的条件及程序(或者方法)。 ( 8)风险条款。在合同履行中,可能遇到种种不测事件,如水灾、火灾、盗窃、海难等,造成损失,从而产生承担风险的责任问题。当事人应当视需要约定风险责任条款,避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 ( 9)保险条款。保险和风险联系在一起,其实质是将风险责任由当事人转移给保险公司,当发生特定事故或者意外事故时,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约定保险条款,可以避免风险发生后,产生保险责任纠纷。 ( 10)合同期限条款。它是指合同有效期限的条款。根据期限条款的约定,有效期届满时,合同即行终止。需要较长期间连续履行的合同,主要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技术引进合同等。对于这类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有效期限,并可约定有效期限届满时延长合同期限的条件或者提前终止合同有效期限的条件。(11)违反合同的赔偿和其他责任。这是涉外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或双方违反合同规定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造成对方损失时的赔偿责任在内),可以约定违约金,也可以约定赔偿金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可以约定什么性质的违约行为承担什么性质的违约责任,也可以概括地约定各类违约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违约责任条款中还有一个重要内容,即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免责任问题,当事人可对不可抗力的范围、免责条件等作出约定。(12)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在订立合同时,应约定合同使用的文字。合同如使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国家或者地区文字,其法律效力是相同的。(13)合同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法。主要包括协商、仲裁和诉讼等方式,由双方在合同中确定。协商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自己商量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方式。不同的约定会导致不同的解决方法,如当事人约定通过仲裁程序解决争议的,合同争议就不能通过审理解决。不过,在涉外经济活动中,当发生争议时,通常采用仲裁或者诉讼办法解决,即发生合同争议时将该争议提交有关国家的仲裁机构或者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在确定解决方法时,还应当规定处理争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机构及适用何种法律(含国际条约)。需要指出的是,当事人还可以在涉外合同中约定其他条款:这类条款是指完全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订立或者不订立的合同条款。例如,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担保。约定担保条款,可以增强合同的法律约束力,提高当事人的履约责任心,一方当事人一旦违约时可以避免或者减少损失,或者使损失得到及时补偿。当事人在订立涉外合同时,有权选择具体的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等,见国内合同内容有关部分)。除了担保外,在实践中,当事人也可以自由约定其他内容。至于在实践中当事人订立某一具体类型有涉外合同时,还应当结合该类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如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结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技术引进合同结合《引进管理条例》等)来确定合同应具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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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贸易合同的特点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涉外合同的特点有哪些 (一)合同具有涉外因素在法律关系中具有了涉外因素,即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这三项要素中,至少有一项与外国有关系。 (二)合同内容广泛 (三)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要成为一项在法律上有拘束力的合同,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如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行为能力,合同须以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签订,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一致,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等。 (四)可能要适用外国法、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合同的涉外性必然导致合同与外国法在特定条件下有着某种程度的联系,因而,在某些场合下,为确定涉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冲突规范往往会指定适用外国法,或者适用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 二、涉外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范围是以合同条款为依据的。合同的主要条款完备与否,往往也是决定合同是否成立生效的重要条件之一。因此,订立一个条款明确、完备的涉外合同,既关系到合同的成立,又关系到合同的履行,也关系到合同争议的解决,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涉外合同的基本内容与国内合同的差不多,但具体内容则有差别。涉外合同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具体内容也不尽相同,但其应当具备的主要条款(项目)基本一致。涉外合同的主要条款主要是: ( 1)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国籍、主要营业所或者住所。 ( 2)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这里所说的合同签订地点,可以是我国境内某一地方,也可以是国外某一地方(包括对方当事人所在国或者地区和非当事人所在的第三国或者地区)。不管在哪一国家或者地区签订合同,都应当写明具体地点。 ( 3)合同的类型和合同标的的种类、范围。合同的类型就是指合同是属于买卖合同、承揽合同还是其他涉外合同;合同标的是指涉外合同当事人各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订立合同时应明确合同标的的种类(物、行为、劳务还是无形财产)和范围(如标的为物时,是否包括从物等)。 ( 4)合同标的的技术条件、质量、标准、规格和数量。合同标的的数量和质量,是确定合同标的特征的最重要条件。任何涉外合同都要有明确、具体的标的数量和质量的要求。标的技术条件、标准和规格,也叫标的品质条款,包括标的的规格、型号、品质等。合同中表明标的品质的方法多种多样,有的用样品表示,有的用规格、等级或者标准表示,有的用说明书表示。品质表示方式由合同当事人自己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需要指出的是,对标的有技术条件要求的,当事人可以选择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技术标准为执行标准,也可以选择一方当事人所在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为执行标准;对有些标的,如在机械设备、汽车买卖中,按照国际惯例或者规定,卖方对其出售的设备、汽车质量应当给予一定期限的保证,质量保证期也应在合同中载明。另外,在商定标的物的质量条件时,可以约定商品检验和验收的条款,因为商品检验机构对进出口货物的检验结果是确定进出口货物质量的依据。 ( 5)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期限是指履行合同义务的时间界限,这是确定合同是否按时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的标准;履行地点是指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地方,往往涉及不同的国家或者地区,直接关系到合同当事人各方所应承担的责任和费用;履行方式是指完成合同约定义务的方式、方法,如产品交付是一次性履行还是分期分批履行等。当事人在订立涉外合同时,应根据合同的性质等情况确定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 6)价格条件、支付金额、支付方式和各种附带费用。这一法定条款实质上包括价格条款和支付条款两类。在涉外合同中,价格条款往往涉及许多复杂的内容,有时,它不仅是个价款问题,而且涉及到合同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风险和有关费用等问题。例如,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主要由三种价格条件,即“离岸价格”、“到岸价格”和“成本加运费价格”,选择不同的价格条件,不仅货物的价格不同,而且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风险和费用也不相同(见后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关内容)。因此,价格条款往往是当事人商谈的焦点。由于涉及到不同国家或者地区的货币、外汇和结算制度,涉外合同中的支付金额、方式也比较复杂。在订立涉外合同时,当事人应详细规定支付的金额、支付工具、支付时间、支付地点和支付方式。需要指出的是,在标的物数量较多时,在确定价格时,既要写明标的物的单价,也应载明总数的价格。 ( 7)合同能否转让或者合同转让的条件。这是涉外合同的转让条款。在订立涉外合同时,应订明合同能否转让或者合同转让的条件、程序:不允许转让合同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可以转让的,应当写明转让合同的条件及程序(或者方法)。 ( 8)风险条款。在合同履行中,可能遇到种种不测事件,如水灾、火灾、盗窃、海难等,造成损失,从而产生承担风险的责任问题。当事人应当视需要约定风险责任条款,避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 ( 9)保险条款。保险和风险联系在一起,其实质是将风险责任由当事人转移给保险公司,当发生特定事故或者意外事故时,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约定保险条款,可以避免风险发生后,产生保险责任纠纷。 ( 10)合同期限条款。它是指合同有效期限的条款。根据期限条款的约定,有效期届满时,合同即行终止。需要较长期间连续履行的合同,主要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技术引进合同等。对于这类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有效期限,并可约定有效期限届满时延长合同期限的条件或者提前终止合同有效期限的条件。(11)违反合同的赔偿和其他责任。这是涉外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或双方违反合同规定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造成对方损失时的赔偿责任在内),可以约定违约金,也可以约定赔偿金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可以约定什么性质的违约行为承担什么性质的违约责任,也可以概括地约定各类违约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违约责任条款中还有一个重要内容,即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免责任问题,当事人可对不可抗力的范围、免责条件等作出约定。(12)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在订立合同时,应约定合同使用的文字。合同如使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国家或者地区文字,其法律效力是相同的。(13)合同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法。主要包括协商、仲裁和诉讼等方式,由双方在合同中确定。协商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自己商量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方式。不同的约定会导致不同的解决方法,如当事人约定通过仲裁程序解决争议的,合同争议就不能通过审理解决。不过,在涉外经济活动中,当发生争议时,通常采用仲裁或者诉讼办法解决,即发生合同争议时将该争议提交有关国家的仲裁机构或者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在确定解决方法时,还应当规定处理争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机构及适用何种法律(含国际条约)。需要指出的是,当事人还可以在涉外合同中约定其他条款:这类条款是指完全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订立或者不订立的合同条款。例如,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担保。约定担保条款,可以增强合同的法律约束力,提高当事人的履约责任心,一方当事人一旦违约时可以避免或者减少损失,或者使损失得到及时补偿。当事人在订立涉外合同时,有权选择具体的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等,见国内合同内容有关部分)。除了担保外,在实践中,当事人也可以自由约定其他内容。至于在实践中当事人订立某一具体类型有涉外合同时,还应当结合该类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如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结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技术引进合同结合《引进管理条例》等)来确定合同应具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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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审查合同,合同审查要点有哪些?
合同审查要点有:要审查合同的主体、标的的基本情况、数量、计量方法都要审查清楚,以免被钻空子,还要审查产品的价格、标的物的质量要求,交货的地点和时间、支付款项的时间、违约责任、合同的落款、盖章和署名,特别是盖章,一定要审查是否是该公司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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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涉外刑事案件审理程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涉外刑事案件审理程序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一直都是在进行。
一、侦查阶段:
  1、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
  2、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3、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4、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5、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6、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7、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8、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9、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10、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11、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12、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13、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14、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写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二、审查阶段:
  1、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2、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3、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4、人民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5、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6、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7、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提起公诉。
  
三、审判阶段:
  1、人民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2、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3、辩护律师自人民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开庭审理时,辩护律师为被告人辩护;
  4、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5、有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6、法庭审理后,人民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审查阶段最快的话一个月就可以移送到进入审判阶段,最慢的话需要六个半月的时间。综上所述,刑事案件从批捕到审判的时间受案件的复杂程度影响,具有不确定性。一般简单的案件可能半年就够了,复杂的案件可能要拖上几年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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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诉讼的特点有哪些
1、国际民事诉讼是含有国际或涉外因素的诉讼。2、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的问题,一般适用法院地法解决,而不适用外国法。3、调整国际民事诉讼的程序法既包括一国法院审理国内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般程序规范,也包括专门处理国际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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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涉外案件的涉外仲裁和涉外民事诉讼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涉外仲裁和涉外诉讼,都是解决涉外民事纠纷的重要方式。它们共同担当着解决涉外民事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的任务。但是,在具体认识上,应该了解二者的区别,以便具体把握二者分担的不同的职能,避免将二者简单等同化。 (1)性质和权限不同。涉外仲裁是由涉外仲裁委员会这种民间性质的机构.根据仲裁法等法律,制定自己的仲裁规则,并据此受理当事人自愿提交它们解决的国际民商事和经贸纠纷;而涉外诉讼案件的审理由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人民进行,它们受理的涉外案件,依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审判并以国家法律作为判断的标准。 (2)管辖案件的范围不同。涉外仲裁机构管辖的案件主要限于在涉外经贸、海事运输等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和仲裁条款选择涉外仲裁机构作为纠纷解决机构时,方可受理;而人民的管辖的涉外案件范围要比涉外仲裁宽,而且,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只要案件与我国有连结点,当事人又到我国人民的,人民有权受理和审判。 (3)审理程序不同。涉外仲裁实行一审终审制,而涉外民事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在审理人员的选择上,涉外仲裁当事人有选择仲裁员权利,而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无权选择法官来审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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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查的要点有哪些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合同审查的要点有哪些,合同审查的方法有哪些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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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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