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关于贯彻实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通知的最新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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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条例》在整合吸收土地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有关内容基础上,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做了多方面的整合和创新。1、《条例》明确了统一登记的范围。2、《条例》强化了登记机构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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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是对于不动产登记的各项都加以明确的内容。那么,关于贯彻实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通知的最新内容是什么?国土资源部对于不动产登记又做出了什么限制?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通知

《条例》在整合吸收土地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有关内容基础上,结合近年来不动产登记实践,按照既尊重现实又继承、提升的思路,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做了多方面的整合和创新。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全面理解《条例》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准确把握《条例》构建的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新格局和提出的新要求,不断提高登记质量和效率。

(一)《条例》明确了统一登记的范围。

明确登记范围,是开展登记工作的前提。《条例》第二条对不动产的概念进行了界定,规定:“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对于统一登记的不动产权利种类,《条例》第五条在继承当前法律规定的不动产物权基础上,对不动产权利体系按照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基本分类,进行了组合优化,使之更加有利于登记工作的开展。

(二)《条例》强化了登记机构的法律地位。

《条例》第六条明确了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同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确保了各层面登记机构的统一和上下对口,强化了登记机构的法律地位。同时,《条例》落实了《物权法》属地登记的原则,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跨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规定了分别办理、协商办理和指定办理。

(三)《条例》统一了不动产登记簿册。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依据。《条例》第八条引入了不动产单元的概念,规定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结束了分散登记模式下,不同不动产按照不同登记单元进行登记的现状,明确了今后制定具体标准的思路和方向。同时,《条例》规定登记机构应当设置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载明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属状况等事项,对登记簿实行严格保护并永久保存,不得损毁和擅自修改;行政区域调整或者登记机构职能调整的,登记簿必须及时移交给相应的登记机构。

(四)《条例》规范了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程序。

《条例》在登记程序的设计上,吸收了土地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成熟规定,对不动产登记的全过程做了一般性规定。明确规定了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申请材料、初审受理、查验要求、实地查看和调查、不予登记等情形,以及登记机构的办理期限,为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打下了制度基础。

(五)《条例》搭建了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的平台。

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广泛应用是不动产登记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生命价值。《条例》第二十三条要求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信息要纳入其中,实现区域、层级、行业间的互通共享。同时,按照《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条例》第二十七条将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人限定在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并在第二十六条规定了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信息查询人的保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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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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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如何贯彻贯彻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若干问题?
[律师回复]   理解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中关于被有关机关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暂停劳动合同的方法是:
  
一、这种理解是不完全正确的,若限制人身自由是正确的,单位停发工资也是正确的,但如果如果最后证明限制人身自由是错误的,劳动者可同时主张国家赔偿和用人单位补发工资。
  
二、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被错判宣告无罪释放后,是否应恢复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复函》规定:“关于企业职工被错判,宣告无罪释放后,企业是否应与其恢复劳动关系,补发工资问题。我们认为,职工于《国家赔偿法》实施以前被判犯罪,后经司法机关改判无罪的,如企业仅因其被判刑而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应恢复与该职工的劳动关系,并按照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受处分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给天津市劳动局的复文》(劳人薪局[1985]第12号)的规定,恢复其工资待遇,并补发在押期间的工资。”并且,根据最高院赔偿委员会《关于补发工资后仍需进行国家赔偿的批复》(赔他字[1999]第20号)规定:“根据中和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公民因被侦查、检察、错拘、错捕、错判而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该公民有权申请并依照法律规定获得赔偿。国家赔偿与单位补发工资性质不同,不能相互混淆。不能给予单位已经补发工资就剥夺该公民依法获得的的申请并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我最近可能就要上新公司去工作了,还是有点紧张的,毕竟没有进过正规公司上班,咨询下如何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
[律师回复] 企业和员工是一个有机整体。任何企业都需要用工,有企业就有员工;企业没有员工就会解体;员工没有企业就会下岗。尤其是在实行经营者持股和员工集体持股的改制企业,员工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员工,又是企业股东,两者目标相同、利益相通,相互依存,相互适应,相互信任,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然而,每个劳动者的工作不同,创造的业绩不同,收益回报也不同。这就需要双方事前有个约定,也就是要签订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颁发实施。它以专项法律的形式对劳动合同制度作出全面的规范,对规避法律的用工方式进行了法律规定,对劳动关系各方的权利义务作了具体规定,对与劳动合同紧密相关的集体合同制度也作了规定,为我们进一步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有效规范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创建和谐企业提供了有利条件。
《劳动合同法》对企业而言,表面看是一种压力,实质上是一种动力。企业没有压力就跳不出“用工管理混乱”的怪圈。企业有压力,才能完善和优化企业规范化管理。也就是说,要在规范用工时,借助法律效力把企业引上良性发展轨道。企业学习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就是要走法律程序,以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贯彻力度要大,行动要快,措施有力,效果要好,落到实处。一是签好劳动合同。企业用工一定要与劳动者签订合同。不签合同而用工,在具备一定条件下,就会被默认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并要支付双倍的工资。这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硬性要求,没有半点商量余地。公司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一定要引起重视,凡是新用工要先与劳动者签好劳动合同,新用工没签劳动合同的不能用工。对已用工但没有签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内要补签好劳动合同,一个月内仍不能签或不愿签劳动合同的,要停止用工。否则经办人和责任领导就要负全部责任,并承担一切经济后果。过去一些短期用工以互相信任,签不签没关系的行为不能延续,一定要坚决杜绝。守法经营是我们的坚定信念,严格按法律程序办事,那怕手续再繁锁都要认真做好,严格规范用工行为刻不容缓。二是学会保护甲乙双方就劳动合同所相关的知情权。签合同时,一定要如实告知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同时,要如实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掩盖或隐瞒事实,过去是道德问题,现在上升到法律层面。我们决不能弄虚作假,也决不允许员工对企业隐瞒事实真相。任何不按法律程序办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一定要追究当事人的全部责任。三是合理使用试用期。试用期目的是规避工作能力的风险,给劳动者一定时间适应岗位和用人单位考察对象的适应能力,而不是节约成本。任何以节约成本为目的滥用试用期,必然会造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系紧张,这是法律不允许的。对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超期部分要支付赔偿金。对违法约定合同期超过部分,以不签合同论处,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并支付双倍工资,反而会加大成本。企业用人单位要严格把关,依法办事,不得随意或违法约定试用期。四是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一定要依法签订。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保持职工队伍的稳定,留住核心技术人员的有效措施。对劳动者而言,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可以消除疑虑,放心工作,大胆干事,为企业多做奉献。但必须明确,签无固定期限合同是对人才的保护,它不是“铁饭碗”。对违规者达到辞退条件的,同样可以辞退。五是增强民主意识。公司规章制度是员工的行为准则,需要靠全体员工来执行,尤其是与劳动者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规章制度,一定要事前与工会或职代会协商、征求意见,要把民主程序走到位,决不能轻率行事。公司多年来形成良好的民主作风不能丢,有利于公司建设的民主程序不能少,一定要严格民主程序。这也是以人为本、和谐运作的根本所在。六是要认真做好劳动合同期满后的续签,以及合同解除的各项工作。劳动合同续签要规范,依照法定程序和规定办理。对员工合同期满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按法定时间提前发出书面通知,并在其期满日前或期满当日办理好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即解即走的,要补发至合同期满的工资。对合同期未满员工自己辞职,或虽然合同期未满但符合辞退条件的,要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及时解除劳动合同。对符合经济补偿条件的,一定要给予补偿;对不符合补偿条件的坚决不给补偿。对违反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一定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来说,一方面给予劳动者法律上支持,使劳动者权益受到法律保障,并从此告别低劳动力成本时代。另一方面,把员工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提升到法律的层面。员工在履行合同中享受权益的同时,更重要的是要尽好职责,尽好“义务”。一定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把岗位职责落实到位。劳动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工作精力投入多少,奉献大小,服务态度好坏,“质”和“量”优劣,“做好”与“做了”,是最好的评价标准。只有严格标准,确保质量,诚实守信,优质服务,客户口碑好,有自己的过程品牌,才是负责任的员工,守合同的员工,才是公司需要的员工,受用人单位欢迎的员工。工作不负责任的人是不受欢迎的,员工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时,企业要依照法律追究其责任。
公司各级管理层领导和全体员工要认真对照《劳动合同法》,严格检查本单位或本人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在检查中没有做好的,要尽快做好;做得不到位的,要及时纠正。时间不等人,法律不会宽恕人。每个员工都要学好法律,用好法律、遵守法律,保护法律的尊严,积极推进以人为本的和谐劳动关系协调发展,推进依法治企、守法经营、规范管理和可持续发展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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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合同的全面履行原则是指什么
这些原则中,有的是基本原则,如诚实信用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公平原则、平等原则等;有的是专属于合同履行原则,如适当履行原则和兼顾附随义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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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叔叔被一家公司征用为农民工,并且即将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不知道2017年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内容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
  (法释〔2013〕4号 )
  第五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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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朋友说他们公司的劳动合同遇到了纠纷,所以就想问问你们贯彻实施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内容是啥?
[律师回复] 各地要重视做好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普法宣传工作,突出宣传重点,创新宣传方式,普及公平竞争的法律知识,积极营造知法守法、懂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和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一)抓好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培训工作,有效提高法律执行力。要结合本地实际,下大力气抓好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培训工作,科学制定培训计划,开展分批、分层次的集中培训,确保2018年5月底以前完成从省局到县级工商机关和市场监管部门一线执法人员的培训。要科学安排培训内容,将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培训与基层执法实际紧密结合,切实提高全系统监管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有效提高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行力。
(二)加大对经营者的宣传培训力度,切实增强经营者的自律意识。要立足实际需求,举办面向经营者的普法宣传和培训,尤其要向经营者宣传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强化经营者义务和责任的有关内容,教育和引导经营者提高履行法定义务和责任的自律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三)加大向全社会宣传普及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工作力度,切实提高群众的维权意识。抓住新《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和实施的重要时间节点,向全社会宣传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内容。既可以组织专家学者进行研讨、培训等形式的政策解读,也可以组织新闻单位开展专家访谈、专题采访等形式的宣传活动,确保宣传普及有声势、有重点、讲实效,积极扩大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社会认知度,营造宣传贯彻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我弟弟刚还和别人签了劳动合同,我在这里就是想问一下,你们可以提供一些有关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若干规定问题的解决办法吗?最好快点一点,我急用
[律师回复] 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人社部没有司法解释的权限。《劳动合同法》最新的司法解释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2012年12月31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6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全文如下: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第二条 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
  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书。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条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给付义务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共同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第五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第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若干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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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实施细则?
《婚姻登记条例》第三条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应当接受婚姻登记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除按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或者附加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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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
[律师回复]   理解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中关于被有关机关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暂停劳动合同的方法是:
  
一、这种理解是不完全正确的,若限制人身自由是正确的,单位停发工资也是正确的,但如果如果最后证明限制人身自由是错误的,劳动者可同时主张国家赔偿和用人单位补发工资。
  
二、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被错判宣告无罪释放后,是否应恢复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复函》规定:“关于企业职工被错判,宣告无罪释放后,企业是否应与其恢复劳动关系,补发工资问题。我们认为,职工于《国家赔偿法》实施以前被判犯罪,后经司法机关改判无罪的,如企业仅因其被判刑而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应恢复与该职工的劳动关系,并按照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受处分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给天津市劳动局的复文》(劳人薪局[1985]第12号)的规定,恢复其工资待遇,并补发在押期间的工资。”并且,根据最高院赔偿委员会《关于补发工资后仍需进行国家赔偿的批复》(赔他字[1999]第20号)规定:“根据中和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公民因被侦查、检察、错拘、错捕、错判而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该公民有权申请并依照法律规定获得赔偿。国家赔偿与单位补发工资性质不同,不能相互混淆。不能给予单位已经补发工资就剥夺该公民依法获得的的申请并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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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近就要签合同了,但是不到具体的细节,大家主动啊订立合同必须贯彻什么原则吗??
[律师回复] 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以实现互利互惠的经济利益目的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在法律上,合同当事人是平等主体,没有高低、主从之分,不存在命令者与被命令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这意味着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2.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所谓“对等”,是指享有权利,同时就应承担义务,而且,彼此的权利、义务是相应的。这要求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3.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础上充分表达各自意见,并就合同条款取得一致后达成的决议。因此,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例如,工商行政政管理部门在依法维护市场秩序时,与企业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但在购买商品时,与企业的法津地位是平等的,不能因为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可以不管企业愿意不愿意,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企业。法律地位平等是自愿原则的前提,如果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就谈不上协商一致,谈不上什么自愿。这就为大家解答了订立合同必须贯彻什么原则这个问题。
我是在社区工作的,最近我们这边下达命令要求继续落实这个收养法,所以我想了解这个关于贯彻收养法是什么意思,相关法律新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1.公证机构应当按新收养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认真办好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以及其他相关公证,如收养协议、亲属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协议、声明书、委托书等公证。原收养法实施期间建立的收养关系,符合原收养法规定的,公证机构可以给予公证;不符合原收养法规定的,公证机构不得办理收养或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但可对当事人之间抚养的事实进行公证。
2.新收养法施行后,收养关系的成立和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以登记为准。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协议或解除收养关系协议公证时,应告知当事人有关办理登记的法律规定并记录在卷,但已经登记的除外。
3.公证机构办理收养或解除收养关系公证,应按《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的规定办理,要重点审查当事人的身份、行为能力和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收养登记证或解除收养关系证明是否系有权机关签发。公证机构发现登记证内容违反收养法的,应当拒绝公证。
夫妻共同收养,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到场,另一方到场并提交经过公证的配偶的委托书的,视为亲自到场。
以上是关于贯彻收养法的合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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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内容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是我国政府发布的权威法规,旨在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维护不动产物权权益,促进市场稳定发展。条例明确了登记原则、适用范畴、机构职责、流程、信息管理、费用及法律责任等。如需全面准确了解,请查阅条例全文。此条例的实施有助于推动不动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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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三)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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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工作都会签订劳动合同法了,请问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的好处是什么呀?有知道的人吗?
[律师回复] 企业和员工是一个有机整体。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也是必须的。任何企业都需要用工,有企业就有员工;企业没有员工就会解体;员工没有企业就会下岗。尤其是在实行经营者持股和员工集体持股的改制企业,员工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员工,又是企业股东,两者目标相同、利益相通,相互依存,相互适应,相互信任,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然而,每个劳动者的工作不同,创造的业绩不同,收益回报也不同。这就需要双方事前有个约定,也就是要签订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颁发实施。它以专项法律的形式对劳动合同制度作出全面的规范,对规避法律的用工方式进行了法律规定,对劳动关系各方的权利义务作了具体规定,对与劳动合同紧密相关的集体合同制度也作了规定,为我们进一步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有效规范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创建和谐企业提供了有利条件。
《劳动合同法》对企业而言,表面看是一种压力,实质上是一种动力。企业没有压力就跳不出“用工管理混乱”的怪圈。企业有压力,才能完善和优化企业规范化管理。也就是说,要在规范用工时,借助法律效力把企业引上良性发展轨道。企业学习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就是要走法律程序,以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贯彻力度要大,行动要快,措施有力,效果要好,落到实处。一是签好劳动合同。企业用工一定要与劳动者签订合同。不签合同而用工,在具备一定条件下,就会被默认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并要支付双倍的工资。这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硬性要求,没有半点商量余地。公司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一定要引起重视,凡是新用工要先与劳动者签好劳动合同,新用工没签劳动合同的不能用工。对已用工但没有签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内要补签好劳动合同,一个月内仍不能签或不愿签劳动合同的,要停止用工。否则经办人和责任领导就要负全部责任,并承担一切经济后果。过去一些短期用工以互相信任,签不签没关系的行为不能延续,一定要坚决杜绝。守法经营是我们的坚定信念,严格按法律程序办事,那怕手续再繁锁都要认真做好,严格规范用工行为刻不容缓。二是学会保护甲乙双方就劳动合同所相关的知情权。签合同时,一定要如实告知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同时,要如实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掩盖或隐瞒事实,过去是道德问题,现在上升到法律层面。我们决不能弄虚作假,也决不允许员工对企业隐瞒事实真相。任何不按法律程序办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一定要追究当事人的全部责任。三是合理使用试用期。试用期目的是规避工作能力的风险,给劳动者一定时间适应岗位和用人单位考察对象的适应能力,而不是节约成本。任何以节约成本为目的滥用试用期,必然会造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系紧张,这是法律不允许的。对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超期部分要支付赔偿金。对违法约定合同期超过部分,以不签合同论处,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并支付双倍工资,反而会加大成本。企业用人单位要严格把关,依法办事,不得随意或违法约定试用期。四是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一定要依法签订。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保持职工队伍的稳定,留住核心技术人员的有效措施。对劳动者而言,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可以消除疑虑,放心工作,大胆干事,为企业多做奉献。但必须明确,签无固定期限合同是对人才的保护,它不是“铁饭碗”。对违规者达到辞退条件的,同样可以辞退。五是增强民主意识。公司规章制度是员工的行为准则,需要靠全体员工来执行,尤其是与劳动者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规章制度,一定要事前与工会或职代会协商、征求意见,要把民主程序走到位,决不能轻率行事。公司多年来形成良好的民主作风不能丢,有利于公司建设的民主程序不能少,一定要严格民主程序。这也是以人为本、和谐运作的根本所在。六是要认真做好劳动合同期满后的续签,以及合同解除的各项工作。劳动合同续签要规范,依照法定程序和规定办理。对员工合同期满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按法定时间提前发出书面通知,并在其期满日前或期满当日办理好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即解即走的,要补发至合同期满的工资。对合同期未满员工自己辞职,或虽然合同期未满但符合辞退条件的,要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及时解除劳动合同。对符合经济补偿条件的,一定要给予补偿;对不符合补偿条件的坚决不给补偿。对违反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一定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来说,一方面给予劳动者法律上支持,使劳动者权益受到法律保障,并从此告别低劳动力成本时代。另一方面,把员工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提升到法律的层面。员工在履行合同中享受权益的同时,更重要的是要尽好职责,尽好“义务”。一定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把岗位职责落实到位。劳动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工作精力投入多少,奉献大小,服务态度好坏,“质”和“量”优劣,“做好”与“做了”,是最好的评价标准。只有严格标准,确保质量,诚实守信,优质服务,客户口碑好,有自己的过程品牌,才是负责任的员工,守合同的员工,才是公司需要的员工,受用人单位欢迎的员工。工作不负责任的人是不受欢迎的,员工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时,企业要依照法律追究其责任。
公司各级管理层领导和全体员工要认真对照《劳动合同法》,严格检查本单位或本人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在检查中没有做好的,要尽快做好;做得不到位的,要及时纠正。时间不等人,法律不会宽恕人。每个员工都要学好法律,用好法律、遵守法律,保护法律的尊严,积极推进以人为本的和谐劳动关系协调发展,推进依法治企、守法经营、规范管理和可持续发展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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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使用暂行条例实施的细则首先表明了土地是属于国家所有,不归个人或者是单位组织所有,其次有对土地也需要进行依法登记,并且需要颁发使用证书的相关规定。以及规定的土地使用证书如何进行登记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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