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房产加名 离婚如何分割

最新修订 | 2024-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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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子凤(汉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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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不管是婚前加名还是婚后加名,在离婚时对该房产的分割应该综合考虑,一种是严格按照房产证上约定的份额进行分割 另一种是考虑双方对房产的贡献价值,比照房产证上的比例上下浮动后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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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近年来离婚率的不断攀升,在离婚过程中面临的问题也越来越复杂。其中,因夫妻一方将自己原有的房产加上配偶名字,在离婚后是怎样分割的呢?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请阅读下面文字了解。

争议焦点

可以说,房产在婚后加名产生纠纷的案例并不少见,一方婚前的房产在婚后加了对方的名字,但未约定共有份额,在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一方在婚后加了对方的名字,并在房产证上约定了各自所有的份额,在离婚时又该如何分割?

另外,如果房屋产权还涉及到案外人,在多人按份共有的情况下,离婚时该房屋可否按照 《物权法》 第九十九条的相关规定随时主张共有物的分割?

未约定份额如何分割

根据上海市高院 《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以下简称上海高院通知)第五条规定,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析产分割的处理:

不动产登记的角度分析,房屋已经确定为恋爱双方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房产,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到30%的份额为宜。

从上海高院发布的这一通知可以看出,恋爱期间一方未出资的房产在两人分手,即重大理由不存在共有基础的情况下,考虑到双方对房产的贡献价值适当的进行分割,而非绝对各半分割,可以说,这条通知自发布以来,给上海各法院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裁判依据。

但这里又衍生出另外一个问题,倘若双方恋爱期间加名分手时尚可获得10%到30%,那么在双方婚前加名或婚后加名,离婚时该套房产如何分割?

针对该问题,理论界也有着两种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双方已经取得婚姻关系,且该房产为双方共同共有,那么离婚时就应该严格按照每人一半的份额来分割。

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虽然双方已经取得婚姻关系,该房产的性质也为共同共有,但离婚时双方毕竟感情已经破裂,其本质上与上海高院通知中双方失去共有基础的理由根本上一致,故在分割上也应该按照该通知的规定,未出资一方应获得该房产的10%到30%。

如果完全按照第一种方式机械的各半分割,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时间非常短暂的夫妻来说,对房产贡献价值较大的一方则很不公平。

对此可以举一个比较极端的例子,恋爱期间房产加名,后在双方登记结婚后的第二天一方选择离婚,那么按照第一种观点的解释,未对房产有任何贡献价值的一方可以获得房产的一半的份额,对比恋爱期间可以多获得房产的20%到40%,倘若这样机械地判决,很有可能引发大量“骗婚”行为,进而引发道德风险。

如果按照第二种观点,参照上海高院的通知将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等同于恋爱期间分手,则无外乎是对婚姻的一种“无视”。

对此也可以举一个比较极端的例子,两人结婚几十年,后因为各种原因而选择离婚,按照第二种观点的处理方式,未对房产进行出资的一方将仅仅最多能够获得该房产的30%,这在某种程度上对房产未出资一方也是不公平的。

笔者认为,针对此类案件,不管是婚前加名还是婚后加名,在离婚时对该房产的分割应该综合考虑三个最主要的因素:

第一、双方结婚的时间长短;

第二、双方感情破裂的诱因是否系一方有过错;

第三、未对房产出资一方对家庭日常开销的负担及贡献价值。

在综合以上三种因素后,判定未出资一方在离婚时能够获得的房产份额。这样既保护了出资一方的财产,又维护了未出资一方的合法利益。

约定份额如何分割

这里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即房产加名后固定了按份共有,无论其所占份额多少,在双方离婚时是否完全按照依照房产证上所占有的份额进行分割?

针对此类型案件,司法实践当中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从法院的判决来看,一般存在两种情形。

一种是严格按照房产证上约定的份额进行分割; 另一种是考虑双方对房产的贡献价值,比照房产证上的比例上下浮动后进行分割。

实践当中,后者较为常见。

所以,对房产的贡献价值通常是法院裁判的主要衡量标准,当然也有很多人提出,上海高院通知实质上与 《物权法》 的规定背道而驰。

但纵观立法者的本意可以看出,上海高院通知实质上与物权法的规定是一致的,其实质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性,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平原则在我国法律上的适用。

是否必须实际分割

我国 《物权法》 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权法》 第九十九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根据 《物权法》 的相关规定,作为房屋产权的按份共有人在没有约定不得分割的前提下,看似可以随时主张房屋产权进行分割。

但是在实践操作中并非如此,法院多数还会考虑到双方的居住情况是否适宜分割。

如果夫妻双方只有系争的一套房产,而又都没有能力支付系争房屋的折价款,倘若在此情况下对房屋进行分割,势必有一方将居无定所,考虑到这些因素,法院一般会选择对该房屋暂时不予处理,即不适宜分割的份额依旧保留,充分尊重和保护居住权

因此,在笔者承办的案件中,有时不免出现夫妻离婚后依然“共处一室”的尴尬。

总之,关于婚后加名,按份共有的房产在离婚时的具体分割,要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既适用 《物权法》有关于共有人的规定,也要考虑到财产来源以及双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

法律的相关规定

《物权法》 第九十九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上海市高院 《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第五条: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析产分割的处理:

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分析,房屋已经确定为恋爱双方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房产,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到30%的份额为宜。

以上是由律图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婚后加名的房产如何分割的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在离婚过程中,涉及财产分割问题,多而复杂,切记理性判断分析,若仍有疑问可以咨询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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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男方结婚时的房子是有他父母出钱购置的,婚后办理房产证的时候加上了我的名字,现在我两闹离婚要求分割房产遭到拒绝,说是房子是他父母出钱购置的,新婚姻法规定谁出的钱就是产权归谁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请问婚后加房产名字 离婚怎么分割?谢谢!
[律师回复] 房屋权利的取得以登记为准。即便是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如果婚后在房屋房产证上加了配偶的名字,可视为夫妻对婚前财产的归属重新进行了约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产权登记有另一方名字,另一方对房产就有产权份额。但有名字分割时并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关于分割,有协议的从协议,没有协议的,还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对房产的贡献等因素。
  如果是婚前购房且没有共同还贷部分,那么离婚时,如果房产证只有一方名字,那么房产就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归产权方所有;如果房产证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么房产就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分割。
  《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婚后购买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同时,司法解释对于还贷的房屋也做出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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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按揭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在离婚后时进行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可以进行诉讼办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国的法律在办理时,按照照顾婚姻无过错一方或妇女和儿童的权益进行办理相关的婚姻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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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想办理离婚手续,可是当时。你把房产证的名字加上了她的名字有关房产婚后加名字离婚怎么分割。
[律师回复] 婚前房婚后产权证加名字的房产离婚时的分割:
1、如果产权登记有另一方名字,另一方对房产就有产权份额。但有名字分割时并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关于分割,有协议的从协议,没有协议的,还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对房产的贡献等因素。
2、如果是婚前购房且没有共同还贷部分,那么离婚时,如果房产证只有一方名字,那么房产就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归产权方所有。如果房产证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么房产就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分割。
3、如果是婚前购房但存在共同还贷,但房产证只有一方名字时,根据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如果房产证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么房产就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分割。
4、如果有贷款未还清,还要区别该房产本身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进行确定。如果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则未还贷部分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如果属于一方婚前购买、婚内还贷的,则未还清的贷款作为该产权人个人债务继续偿还,已经偿还的部分及其增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5、对于房产增值部分的补偿,可以根据房屋购置资金的来源及其在全部房价款中所占的比例来考量其分割原则。
(1)一方婚前购房时交纳的首付款以及其个人偿还的贷款部分,该部分系不动产的自然增值,并非投资收益,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双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对应的房产增值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所有权人不仅应当补偿另一方夫妻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还应该补偿共同还贷部分对应的房产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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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朋友结婚的时候没有在房产证上加上她的名字,现在正在闹离婚,想要问一下离婚时能分割未加名的房产吗?
[律师回复] 新婚姻法对于婚后房产权属问题的其他几种情况:
1、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首先,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
其次,明确产值,即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再次,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说,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房屋价值的一半,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离婚时房屋的分割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是婚前财产。因此,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需要说明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房产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还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进行分割。
5、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升值,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的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关解释明确,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范围包括:
(1)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屋;
(2)购买商品房;
(3)购买经济适用房。购买以上三种房屋,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法院不宜就该房所有权直接判决。
6、父母参与出资购买的房屋,子女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
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在离婚时,一方突然提出,买房子的钱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赠与的,并拿出借据证实。对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
首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认,法院一般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债权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法院在这类案件中,在对房屋进行分割的同时,会告诉主张是借钱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诉。
7、房产证上有第三人的名字,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还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对此,法院一般不会将其主动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
(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 由当事人另案起诉;
(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8、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但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在上述情况下离婚时,房产证上有名字一方,如果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不作分割。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一方的前提下,另一方的权益法院是无力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另一方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判决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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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贷加女方名字,女方有权分割财产吗
[律师回复] 属于共同财产,有名字就肯定是共同财产了。如果是结婚前买房,且房款全部付清的,算个人婚前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结婚前付了首付,余下办理按揭,房产权证上为一方名字(或加上自己父母)的,则房产本身为个人婚前财产,但是领证后支付的按揭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要求进行分割。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调整,下面是相关条款。
1,不管婚前婚后,如果由父母出资买的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则认定为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配。
3,婚前买的房子,婚后房子的升值部分与配偶无关。
4,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应考虑对方还贷部分进行补偿。
5,男方婚前买了房,婚后他擅自将房子卖掉,如果他的妻子想追回该房屋,不予支持。
6,婚后夫妻以共同财产参与购买一方父母房改房时,离婚后该房子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不参与财产分割。现在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就看谁出钱多,就支持谁。扩展资料: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结婚后有房产的,现在因为家庭矛盾要离婚,要分割这房产,要问问,关于夫妻婚后房产证加名字离婚怎么分割?
[律师回复] 如果有女方名字,女方对房产就有产权份额。但有名字分割时并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关于分割有协议从协议,没有协议还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对房产贡献等因素。 另外,如果是婚前购房且没有共同还贷部分,那么离婚时,如果房产证只有男方名字,那么房产就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归产权方所有。 如婚前购房但共同还贷,房产证只有男方名字,根据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产权证上加名字性质上属于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予,因此婚前或婚后加从法律效力上并无区别。 如果贷款未还清,还要区别该房产本身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进行确定。如果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则未还贷部分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如果属于一方婚前购买,婚内还贷的,则未还清的贷款作为该产权人个人债务继续偿还,已经偿还的部分及其增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无论哪种方式,房屋产权均应以最后产权登记为准。因此婚前财产公证或者房产证加名字时最好各方能签署协议,对于产权份额及分割方式等进行明确,进而避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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