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的工伤怎样鉴定

最新修订 | 202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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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世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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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表上贴上本人的近期一寸免冠照片,若有单位负责则压照片盖上单位公章;个人申请需提供单位名称、单位详细地址、单位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并且当场通知单位联系人。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携带被鉴定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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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遭受工伤伤害的劳动者需要就其伤害程度做出一个鉴定,这就是工伤伤残鉴定。通常是依据《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做出的。那么劳动者该如何进行工伤鉴定呢?律图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介绍。


(一)鉴定范围

1.因工(职业病)致残的职工或其单位,对省辖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省级重新鉴定的;

2.省劳动保障厅直管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3.受理有关部门(机构)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

(二)鉴定内容

1.劳动能力鉴定;

2.护理依赖程度鉴定;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三)鉴定程序

1.鉴定申请

(1)职工或其单位对省辖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省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省劳动保障厅直管的行业单位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可直接向省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

(2)申请人除提交申请报告外,因工(职业病)致残的,应按照要求填写《安徽省职工因工(病)致残程度(等级)鉴定证明书》一式4份,并附工伤(职业病)证明件的复印件、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工伤医疗的病历等有关资料;非因工伤残或因病的,应按要求填写《安徽省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证明书》一式3份,并附病历等材料。

鉴定受理

(1)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登记;

(2)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是否受理意见,并通知申请人;

(3)根据申请材料,视情况确定是否调查取证;

(4)在劳动能力鉴定医疗专家库中,按分类随机抽取专家组成鉴定组(3人或3人以上单数),对伤残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专家组诊断

(1)由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人员介绍被鉴定人基本情况及伤(病)情;

(2)专家鉴定组成员审核被鉴定人的有关材料,并视情况作相应的临床检查;

(3)鉴定专家遵循回避的原则,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GB/T16180-1996)标准或《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要求,在《医疗专家组诊断报告书》中,提出本次临床诊断意见和符合标准的某条某款的意见,签名交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4)必要时,劳动鉴定委员会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委员会鉴定

(1)召开省劳动鉴定委员会成员会议,由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介绍被鉴定人情况和每位医疗专家在《医疗专家组诊断报告书》中的意见;

(2)省劳动鉴定委员会成员根据被鉴定人的相关情况、专家成员意见和工伤政策规定,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签发鉴定结论

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省劳动鉴定委员会所作出的鉴定结论,签发《安徽省职工因工致残程度(等级)鉴定证明书》或《安徽省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证明书》。

(四)鉴定时间

根据被鉴定的人数情况,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适时安排专家组诊断,劳动鉴定委员会审定原则上每季度一次。

(五)鉴定要求

1.劳动能力鉴定应严格按照工伤政策和国家标准进行;

2.与被鉴定人及其单位有利害关系的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及专家鉴定组成员应当回避;

3.诊断、鉴定结论未正式通知当事人之前,不得将诊断、鉴定的情况泄露给当事人;

4.诊断、鉴定结论一旦作出,鉴定组专家、鉴定委员会成员以及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鉴定结论有异议者,可以保留意见,但不得对当事人发表与结论相反的意见。

工伤伤残鉴定是十分重要的程序,因此当事人一定要谨慎对待。如果对鉴定结果不服的话,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容申请进行重新鉴定。要是在鉴定的过程中遇到什么问题,可以向律图网站的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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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体上,法官应着重审查:一是鉴定机构所适用的技术设备是否先进,鉴定所采取的鉴定方法和操作程序是否规范、实用,其技术手段是否有效、可靠;二是作为鉴定依据使用的检材、样本或与鉴定对象有关的其他鉴定材料是否符合鉴定条件,需要双方当事人质证、认证的检材和样本是否通过了质证认证程序,能否作为有关鉴定意见的基础;三是需要通过现场勘验才能完成的司法鉴定是否进行了现场勘验并制作勘验笔录,勘验过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和行业规定;四是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涉及检验,试验的程序规范或者在检验方法上是否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化的要求;五是鉴定论证过程是否严谨,推理是否符合逻辑,分析是否全面,解释是否合理,依据的原理是否科学,因果关系是否清楚,采用标准是否得当;六是鉴定意见是否明确,与待证事实有无关联,与送检材料及勘验笔录是否矛盾,与案件中的其他证据材料是否相互联系、相互印证。
通过审查,一是凡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鉴定意见,人民法院不能采信,属该条第二款规定的有缺陷的鉴定意见,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二是鉴定意见书中结论部份超出委托鉴定事项范围的结论部份,人民法院不予采信;三是一个鉴定案件中,既有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又有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意见,应当以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意见为主,结合质证情况及案件中的其他证据材料作出认定;四是对于在质证、认证过程双方当事人有争议,但不违背法律原则的鉴定意见,法官可以采取协调平衡的方式作出相对采信(原则是必须双方当事人同意);五是关于重新鉴定的问题,人民法院应审慎对待,不盲目启动重新鉴定程序,确有需要新鉴定的情形,应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办理,一经启动重新鉴定,此前的鉴定意见就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因此,无论重新鉴定的鉴定意见是否与此前的鉴定意见相矛盾,人民法院都应当根据案件的有关情况,结合鉴定意见的质证情况和本案的其他证据,对重新作出的鉴定意见的证明力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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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
一、如果鉴定是轻微伤,公安机关对打人者进行治安处罚。行为人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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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二、如果鉴定结果是轻伤,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以向人民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不管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医疗等费用。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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