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要如何办工伤鉴定?

最新修订 | 2024-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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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那么在进行工伤鉴定时需要当事人携带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到当地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工伤等级鉴定,工伤鉴定是工伤认定过程中一个必不可少的步骤,工伤伤残鉴定分为一至十级标准,在工伤鉴定完毕后相关机构也是会按照工伤鉴定的等级来发放工伤赔偿费用的。
劳动者要如何办工伤鉴定?

一、劳动者要如何办工伤鉴定?

工伤鉴定流程有三个步骤,分别是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应享有的待遇及救济途径。工伤认定申请既可由用人单位提出,也可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申请人不同,申请的先后顺序也不同。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遇有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才可以提出。但是提出时间从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

二、劳动能力

工伤认定完毕,经治疗终结或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还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部分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完全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人可以是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申请人之间不分先后顺序。受理机构是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时应当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工伤医疗的有关材料。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一年后,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还可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三、工伤职工应享有的待遇及救济途径

工伤职工应享有的待遇是每个职工特别关心的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应享有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待遇,造成残疾的,应享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生活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以上伤残待遇并不是每个工伤职工都全部享有,即使应当享有也不能一概而论,根据伤残程度不同,享有的标准和获得的补偿数额也不同。造成死亡的,应享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鉴定费交通费、营养费,根据具体实际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有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不管采用哪种方式解决,都不应盲目去做,如自己不明白,可以咨询或聘请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工伤报销需要提供工伤医疗终结书、费用支付申报表(一式三份)、医院发票、医院费用清单、工伤认定表、事故调查报告、劳动能力鉴定表,到相应单位申请工伤报销。

那么在发生了工伤情形后也是需要劳动者及时的通知用人单位,同时也是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工伤鉴定的,然后根据工伤鉴定等级确定赔偿项目和赔偿项目的,如果双方对工伤鉴定的等级发僧了分歧或者是争议时也是通过劳动仲裁或者是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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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事故,肇事者全责。伤残鉴定前三次鉴定机构都以鉴定能力和技术水平不够退卷,每次退卷再次要求摇号时都很艰难,法院的理由是:这是不够伤残的"委婉说法"一一荒唐之极,我们只好自己在接受个人委托的外省做份鉴定,结果评上十级伤残。拿着鉴定报告去法院才让去北京鉴定,结果评上十级。这时肇事者才开始申请交强险(肇事者无牌照、逃逸,二十多天后才找到),同时以误工期长为由要求鉴定误工期。(我们是被肇事者倒车撞成腰椎移位,法院裁决术后六个月做伤残鉴定,而真正岀结果是12月2日了,)法律规定误工期不是评残前一日吗?法律规定只有受害人故意脱延鉴定时间才做误工期鉴定吗?我们的鉴定结果晚也不是我们造成的呀,是肇事者从中阻挠的结果,现在他在北京沒用上劲,就申请误工期,这合法理吗?法院应该同意吗?
[律师回复] 交通事故,做了二次伤残鉴定,对方不服,法院不会支持第三次鉴定。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肇事方对受害者第一次伤残鉴定结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鉴定要求,经人民法院审查符合法定重新鉴定条件的,准许重新鉴定。重新鉴定一般由双方协商选定鉴定机构,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应当采信重新鉴定结论。但鉴定不能无限制申请,重新鉴定结论是在双方共同选定的机构进行鉴定,具有可信性。并且无限制申请重新鉴定明显有违司法精神,拖延时间,浪费司法资源。
消费者如何鉴别“性能故障”?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产品的“性能故障”,是确定经营者承担三包责任的前提条件。如前两题所述,产品售出之日起7日内、15日内,只要消费者发现产品有“性能故障”,便可以选择三包责任方式,要求经营者承担三包责任。那么什么是“性能故障”,它是怎样认定的呢  大家都知道,产品是满足人们特定需要的,它具有特定的功能,比如杯子能盛满液体,电冰箱能制冷、能保温、能贮存物品等,这些产品的满足人们一定需要的特定功能,就是产品的性能。如果产品的功能(部分)丧失或者(部分)失灵,就称为产品的“性能故障”。一般情况下,产品的性能指标可以用产品标准衡量,如果性能指标达不到标准规定的基本要求,就可以判定产品有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借助于产品的标准鉴别产品是否有性能故障,必要时也可以委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设置或者授权的质量检验技术机构,鉴定产品是否存在性能故障。  为使消费者加强自我保护能力,消费者也要自己掌握一些鉴定性能故障的方法,介绍如下:  

1)了解产品是否符合安全、卫生标准。达不到安全、卫生标准的产品就是存在性能故障的产品。目前国家的卫生标准、电气安全标准,儿童玩具、化妆品标准大多数是安全、卫生标准。  

2)使用产品时,观察它是否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比如买的杯子要能盛水,冰箱能制冷,缝纫机能缝纫。如果在正常条件下使用产品而不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就说明产品存在性能故障。  

3)对比产品的广告、说明书等明示的质量状况,看是否与产品本身的质量相符合。不符的,就可以认定产品存在性能故障。比如某消费者买到一日本原装电器产品,产品说明中明确告之该型号电器具有“卡拉OK”功能,而实际使用产品时没有该功能,这便说明产品存在性能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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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劳动能力鉴定与工伤伤残鉴定是不一样的,依据的是各自的标准和结论。
一、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以及患病后,劳动鉴定机构根据《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确定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
其结论报告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两个程度档次(标准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中的1至4级和5至6级伤残程度分别列为本标准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范围)。
二、工伤伤残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负伤后,经过社保部门认定工伤事故的,鉴定机构依据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确定工伤事故伤害者的伤残等级的一种综合评定;标准规定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
其结论报告就是依据上述标准根据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医疗依赖及护理依赖四个方面将工伤、职业病伤残程度分解为五个门类划分为十个等级470个条目。经过鉴定予以由重到轻的1级到10级的工伤等级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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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一下各位律师的是,鉴定结论和鉴定意见,两者该注意什么内容啊?请尽快回复我,谢谢。
[律师回复] 在程序上,法官应着重审查:一是鉴定的提请、鉴定的决定和委托,鉴定的受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二是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是否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鉴定人是否具备有解决涉案专门性问题所应具备的知识、技能和经验;三是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受到外界的影响,是否有徇私、受贿或故意作虚假鉴定的情况;四是鉴定意见书的文本格式是否规范,形式要件是否完全,落款签名、时间是否对应。
在实体上,法官应着重审查:一是鉴定机构所适用的技术设备是否先进,鉴定所采取的鉴定方法和操作程序是否规范、实用,其技术手段是否有效、可靠;二是作为鉴定依据使用的检材、样本或与鉴定对象有关的其他鉴定材料是否符合鉴定条件,需要双方当事人质证、认证的检材和样本是否通过了质证认证程序,能否作为有关鉴定意见的基础;三是需要通过现场勘验才能完成的司法鉴定是否进行了现场勘验并制作勘验笔录,勘验过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和行业规定;四是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涉及检验,试验的程序规范或者在检验方法上是否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化的要求;五是鉴定论证过程是否严谨,推理是否符合逻辑,分析是否全面,解释是否合理,依据的原理是否科学,因果关系是否清楚,采用标准是否得当;六是鉴定意见是否明确,与待证事实有无关联,与送检材料及勘验笔录是否矛盾,与案件中的其他证据材料是否相互联系、相互印证。
通过审查,一是凡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鉴定意见,人民法院不能采信,属该条第二款规定的有缺陷的鉴定意见,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二是鉴定意见书中结论部份超出委托鉴定事项范围的结论部份,人民法院不予采信;三是一个鉴定案件中,既有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又有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意见,应当以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意见为主,结合质证情况及案件中的其他证据材料作出认定;四是对于在质证、认证过程双方当事人有争议,但不违背法律原则的鉴定意见,法官可以采取协调平衡的方式作出相对采信(原则是必须双方当事人同意);五是关于重新鉴定的问题,人民法院应审慎对待,不盲目启动重新鉴定程序,确有需要新鉴定的情形,应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办理,一经启动重新鉴定,此前的鉴定意见就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因此,无论重新鉴定的鉴定意见是否与此前的鉴定意见相矛盾,人民法院都应当根据案件的有关情况,结合鉴定意见的质证情况和本案的其他证据,对重新作出的鉴定意见的证明力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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