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还是劳动者想要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解除时,单位应该结算劳动者的工资。具体来说,劳动合同解除工资如何计算呢?劳动合同解除后劳动者的工资又是何时支付呢?对此,本文将详细为您进行介绍。
一、劳动合同解除工资何什么时候支付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支付时间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约定,且工资每月至少发放一次。
那么,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况下,工资又该何时发放?有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经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会表示,根据公司关于工资发放的相关规定,工资统一在每月的某日发放,要求劳动者在指定的日期到单位领取工资或者办理相关的手续。
事实上,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所以,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情形下,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立即支付当月的工资,且用人单位不能以公司的工资制度进行抗辩。
二、劳动合同解除工资如何计算
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月工资,应当按照劳动者应得的工资计算。
何谓应得工资,按照该条例的解释包括了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总和。
由此,可以认为凡是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属于工资范围内的应得货币收入都应该计算进去,由此应理解为工资总额。
对于工资总额所包括的内容,原劳动部《关于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作了解释,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所以,凡是12个月当中应得以及已经得到的上述范围的货币收入,都应作为工资的范围予以计算,但是,应当将不属于工资范围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劳动收入予以剔除。
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果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解除劳动合同的话,那么一般是在单位发工资的当天领取自己应得的工资。如果单位拒绝,您可以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权。在此过程中,如果您有何疑问,不妨咨询一下我们律图网站的劳动争议方面的专家律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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