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当事人之间成立合同以后,有些内容可能需要在合同附件中明确下来。对于合同附件的效力,可能大多数人都不是很了解。在实践中,对于合同附件的效力是需要进行判定的。下面,律图小编为您解答房屋买卖合同附件的效力问题。
房屋买卖合同附件法律效力
房屋买卖合同附件本是为增加合同条款中可供买卖双方协商的空间,更大程度地维护消费者利益。但因目前消费者的法律知识不足,附件有时就被发展商利用作为“对付”买家的工具。
实际上,根据《合同法》规定,若合同正式文本与附件内容有矛盾,以附件为准。所以,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具有法律效力。即买卖双方在合同附件中约定的条款最终是执行依据。因此,建议买家签合同附件时最好慎之又慎。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买受人有权在合同中与出卖人约定交付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时间,如果出卖人未能及时办证的,买受人有权选择退房,由出卖人退还房款,并按已付房款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或者不退房,取得违约金。
(一)在一房二卖中,出卖人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后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如前所述,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均属有效。
(二)在一房二卖中,出卖人将房屋售与前买受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之后,又与后买受人成立就同一房屋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 在一房二卖中,这种情形也很普遍。此时,由于房屋产权已经过户,出卖人已非房屋所有权人。出卖人系出卖他人之物即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依据《买卖合同解释》无权处分合同有效。
(三)在一房二卖中,二次买卖均未完成过户登记的处理。 在一房二卖中,二次买卖均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下,房屋所有权仍为出卖人享有,而二次买卖的买受人均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原则上讲,买受人只能通过债权保护方法保护自己的权益。也就是说,一合同的债权人并不能排斥另一合同的债权请求。
对于房屋买卖合同附件的效力法律是予以肯定的。在房屋买卖中,对于合同中需要补充的事项,可以在合同附件中加以明确。只要合同附件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都是可以认定属于有效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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