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赠与合同的效力如何

最新修订 | 202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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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房屋赠与合同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就有法律效力。《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房屋赠与合同的效力如何

在进行房屋赠与的时候,为了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当事人之间往往都会选择签订一份书面的赠与合同。那么,这份房屋赠与合同法律效力是怎样的呢?这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下面就让律图小编为您做详细解答吧。

一、房屋赠与合同的效力如何?

房屋赠与合同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就有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赠与合同有效,如果不办理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是没有转移的。而且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二、房屋赠与的注意事项:

房产赠与人必须具有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必须对其所赠房产拥有所有权。虽然取得赠与公证书可以迅速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应注意几个事项:

1、赠与是无偿的法律行为,法律后果不同于有偿的转让行为;

2、是赠与后变更产权登记的税费继承后变更的标准不同,办理前应向房管局、地税局等有关部门充分咨询;

3、一般的赠与行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也就是说经过公证的赠与行为一般不能撤销。

由于房屋赠与是双方行为,因此必须要双方都同意,如果只有一方同意进行房屋赠与的话,那么签订的合同也是无效的。同时还要注意一点,这里所赠与的房屋必须是归赠与人所有的,否则的话就无权进行处分。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来电咨询律图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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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合同的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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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房屋买卖合同内容不违法,只要双方签字盖章就具有法律效力。
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合同当事人必须符合主体资格。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具备能够以自身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并且承担义务的资格。
(
1)一般主体要求。《民法典》规定,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2)特殊主体要求。为维护房屋交易秩序,现行法律和政策对房屋买卖当事人设定了一定条件和限制,必须符合特定要求。在商品房现售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房屋出卖方必须具有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批文、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在商品房预售中,预售方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持有预售许可证和确定施工进度与交付日期。
2.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表意真实。依照现行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系当事人真意表示的结果。
3.房屋买卖不得违反政策、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房屋买卖行为应当符合房地产政策,遵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共道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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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房屋赠与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赠与协议是否有效和自己手写或打印没有关系。 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 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条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 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 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合同的效力,附义务赠与合同的效力
[律师回复] 一、赠与合同的效力
1、赠与合同成立,赠与人有交付受赠人财物的义务法。商是指赠与人按照赠与合同约定的地点、期限、交付的方法等将财产交付给受赠人,并由此而发生物权的转移,但是,法律规定必须经过登记才发生转移的财物,如不动产,应在登记后才发生转移法。
2、赠与合同成立,赠与人已将赠与财物交付受赠人,物权发生转移,应视为受赠人合法享有受赠财物的占有、使用、处分权,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合同法。
3、赠与合同成立,但赠与人未将合同约定的财物交付受赠人,受赠人可以不履行赠与义务,可以撤销赠与合同,但赠与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或者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合同,对不履行这类赠与合同的赠与人、受赠与人享有要求赠与人交付的权利,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赠与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
4、赠与合同是赠与人的无偿赠送,不承担赠与物的瑕疵责任,但是附义务的赠与,赠与人应在附义务的范围内承担赠与物的瑕疵责任;赠与人明知赠与物有瑕疵,故意隐瞒或者作赠与物无瑕疵的虚假保证,造成受赠人损失的。
二、附义务赠与合同的效力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附义务的赠与,也称附负担的赠与,是指受赠人接受赠与后负担一定义务的赠与。附义务的赠与不同于一般的赠与,而属一种特殊的赠与。附义务的赠与的效力如下:
1、受赠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赠与人向受赠人给付赠与财产后,受赠人应依约履行其义务。受赠人不履行的,赠与人有权要求受赠人履行义务或者撤销赠与。赠与人撤销赠与的,受赠人应将取得的赠与财产返还赠与人。
2、受赠人仅在赠与财产的价值限度内有履行其义务的责任。赠与本为无偿合同,其目的在于使受赠人获益。所附义务如果超出赠与财产的价值,则使受赠人蒙受不利,也与赠与的本旨不相符合。因而如果赠与的财产不足以抵偿其所附义务的,受赠人仅在赠与财产的价值限度内,有履行其义务的责任。换句话说,如果赠与所附义务超过赠与财产的价值,受赠人对超过赠与财产价值部分的义务没有履行的责任。
3、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的财产如有瑕疵,赠与人在赠与所附义务的限度内,应当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假疵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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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弟房屋赠与反悔是否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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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房屋赠与协议效力是如何认定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原告张某某系被告郑某某之母、系第三人郑某之妻。2006年12月27日,张某某与郑某签订赠与协议,内容为:我们夫妻二人自愿将现金26万元以及恗店汽车修理厂的22间房屋赠与儿子郑某某,父母对赠与的房屋有永久的使用权和居住权,但无处理权和变卖权。签订协议时,郑某某在场,郑某某未表态亦未在协议上签字。同日,张某某将26万元存款以郑某某的名义存入银行。2007年4月25日,郑某某将该款取出,又以自己的名义存人银行,同时更换了密码。现存折在郑某某手中。关于22间房屋,现作为北京潞城永发汽车电器修理部经营用房,由郑某经营使用。原告张某某诉称:其与郑某结婚后,在通州区潞城镇侉店村购有平房22间用于共同经营永发汽车电器修理部。2006年12月27日,郑某某祖父草拟一份“赠与证明”,让原告与郑某签了字,将原告多年积累的存款26万元及上述22间房屋赠与了郑某某。因郑某某未在“赠与证明”上签字,该“赠与证明”不成立,现要求确认原告、第三人与被告签订的赠与合同未成立。被告郑某某辩称:原告所述签订“赠与证明”内容属实,关于26万元存款现已存人我的名下,关于22间房屋,现由我居住,房屋的手续也在我手中,上述财产均属于我所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的赠与行为已成立,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郑某辩称:原告所述签订“赠与证明”内容属实,但关于26万元存款现已存入郑某某名下,关于22间房屋,现由郑某某居住,房屋的手续也交给了郑某某,上述财产均属于郑某某所有,故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相关法律问题分析本案的处理涉及两个焦点问题,一是张某某、郑某将其二人共同所有的存款26万元赠与郑某某,郑某某实际接受,该赠与合同是否成立;二是张某某、郑某赠与郑某某22间房屋的行为,且房屋相关手续在受赠人处保存,该赠与合同是否成立。现分析如下:
(一)张某某、郑某将共同所有的存款26万元赠与郑某某的赠与合同成立我国《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不同于赠与行为,因为赠与是赠与人的单方法律行为,而赠与合同是以赠与为内容的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如果仅有赠与人的意思表示,而没有受赠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赠与合同就无法成立。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形式主要有如下种类: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推定形式、沉默形式。推定形式指当事人通过有目的、有意义的积极行为将其内在意思表现于外部,使他人可以根据常识、交易习惯或者相互间的默契、推知当事人已作某种意思表示,从而使法律行为成立。在本案中,2006年12月27日,张某某与郑某签订赠与协议时,郑某某在场,郑某某未表态亦未在协议上签字。尽管如此,在张某某将26万元存款以郑某某的名义分两笔存人银行后,2007年4月25日,郑某某将该两笔款取出,变为一笔款以自己的名义存人银行,同时更换了密码。郑某某的行为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推定形式,虽然郑某某在前期并未明确表示接受赠与,但后来其将该两笔款取出,变为一笔款以自己的名义存人银行,同时更换了密码,应当视为郑某某以积极的行为促使该赠与的法律行为成立。
(二)张某某与郑某签订赠与协议,约定将侉店汽车修理厂的22间房屋赠与儿子郑某某,由于该房屋现作为北京潞城永发汽车电器修理部经营用房,由郑某经营使用,且双方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故该赠与合同不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可以看出,赠与合同具有实践性的特征。我国《合同法》第1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在本案中,由于赠与合同的标的物是不动产,国家对不动产物权的变动要求有过户登记手续。不动产非经登记,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房屋的赠与属于要式法律行为,不仅需要当事人之间订立书面合同,还需要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才能生效。张某某、郑某与郑某某既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郑某某也没有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赠与合同中赠与房屋的内容不成立。蔡俊清转自《审判前沿:新类型案件审判实务(总第23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律出版社,第116页—118页。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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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
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条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
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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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四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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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赠与合同无效,遗产赠与合同的效力
[律师回复]
一、遗产未分割赠与合同无效遗产在未分割完毕之前,任何不得处分遗产。也就是说作为继承人之一的继承人不能在遗产为分割完毕以前对遗产进行处分,继承人在继承结束前将遗产一部分或者全部赠与他人的赠与合同无效。
二、遗产分割遗产分割,是指共同继承人按照各自的应继份分配遗产的法律行为。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遗产是共同继承人或继承人与其他遗产取得权人的共有财产,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没有支配权,但有分割请求权。遗产分割正是分割请求权行使的结果,而遗产分割的结果,正是共有关系的解除,各权利人能够支配自己得到的财产额。我国《继承法》第15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提讼。分割遗产时,首先应当确定遗产,把遗产与他人的财产分开。我国《继承法》第26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有财产,除有约定以外,分割遗产时,应先将共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生存配偶个人所有,其余一半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应先分出他人的财产分割遗产时,先遗嘱继承后法定继承,有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的,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有剩余遗产时再执行遗嘱,最后还有遗产的,再按法定继承的原则办理。根据养老幼原则,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最高人民亦在相关司法解释中指出,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三、遗产分割的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遗产分割的效力,应着重把握以下两点:
1、遗产分割的效力应溯及继承开始之时。继承人自继承开始就有权分割遗产,但在实际生活中,通常继承开始后经过一段时间,继承人才着手按照各自的应继份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而在这期间,遗产可能会由于各种因素而发生变化,如因孳息而增值,为他人侵占、损坏等。各继承人按照其应继份取得的遗产,是按照分割时的遗产状况为准,还是按照继承开始时的遗产为准,这就涉及遗产分割的效力从何时开始的问题。我国继承法未规定遗产分割的效力,理论上一般认为,遗产分割的效力应溯及至继承开始。因此,各继承人在取得分割时尚存的应继份及其孳息外,还有权请求侵犯其应继份的侵权人返还遗产或赔偿损失等,以实现继承人自身的合法权益。
2、遗产分割之后,生存配偶对所继承遗产的处分权不受干涉。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作为死者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的配偶,可以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有效遗嘱取得遗产的应继份。遗产分割完毕后,生存配偶对于取得的遗产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即有权依法对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干涉这些权利。否则,生存配偶可以提讼请求给予法律保护,由判令侵权人排除妨碍和干涉、赔偿损失等。
手写的房屋赠与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享有产权的房屋所有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房产,可以将房产赠与他人,并签订房产赠与合同。房产赠与人必须具有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必须对其所赠房产拥有所有权。根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正的联合通知》规定,赠与房地产必须办理公证。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随意撤销。
因此,受赠人虽然约定将房产赠与另一方,但是房屋作为不动产,只有在办理了正式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后产权才会发生转移。因此在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可以撤销赠与的,此时受赠人并不能请求判令继续履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通常情况下并不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所以一经公证该赠与合同即生效,赠与人反悔的要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由于房产赠与只有依法办理了登记才能转移房屋产权,所以只是经过了公证但是没有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受赠人只能依据合同法要求赠与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得到房屋的产权。
综上,房屋赠与协议去公证就有法律效力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与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登记等手续】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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