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效力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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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投保人一方的义务:1、如实告知的义务。2、危险增加时的通知义务。3、保险事故发生时的通知义务与提供单证的义务。4、防损救灾的义务(二)保险人的义务:1、说明义务。2、承担危险的义务。
保险合同的效力有哪些?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不清楚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虽然我国法律中对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作了一些规定,但是关于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可能还不是很清楚,下面律图小编就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作一个简要的阐述。

保险合同的效力是指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否具有法定的有效性。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合同的无效

合同的无效是指合同虽已订立,但在法律上不发生任何效力。按照不同的因素来划分,合同的无效有以下几种形式:

1.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

根据不同的原因来划分,无效有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两种。约定无效由合同的当事人任意约定。只要约定的理由出现,则合同无效。法定无效由法律明文规定。法律规定的无效原因一旦出现,则合同无效。各国的保险法通常都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保险合同无效。

(1)合同系代理他人订立而不作申明。

(2)恶意的重复保险。

(3)人身保险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死亡保险。

(4)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已超过保险人所规定的年龄限制。

2.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

根据不同的范围来划分,无效有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两种。全部无效是指保险合同全部不发生效力,以上讲的那几种情况就属于全部无效;部分无效是指保险合同中仅有一部分无效,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如善意的超额保险,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但在保险价值限额以内的部分仍然有效。又如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年龄与保单所填写的不符(只要没有超过保险人所规定的保险年龄的限度),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给付保险金额,这也是部分无效。

3.自始无效与失效

根据时间来划分,无效有自始无效和失效两种。自始无效是指合同自成立起就不具备生效的条件,合同从一开始就不生效;失效是指合同成立后,因某种原因而导致合同无效。如被保险人因对保险标的失去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即失去效力。失效不需要当事人作意思表示,只要失效的原因一出现,合同即失去效力。

二、合同的解除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况,使合同无效的一种单独的行为。即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或法律赋予,或合同中约定),使合同的一切效果消失并回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合同的解除与合同的无效是不同的。前者是行使解除权而效力溯及既往;后者则是根本不发生效力。解除权有时效规定,可因时效而丧失解除权;而无效合同则并不会因时效而成为有效合同。

行使解除权的法律效力是,双方都负有回复到合同订立以前的状态的义务。因此,已受领的给付应返还给对方;责任方对他方所造成的损失,需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但如果保险合同的解除系由投保人的不当行为所致,在这种情况下,要求保险人返还保费,显然不利于行使解除权的保险人,因此,有时在法律或合同条款上明确规定,在上述情况下,保险人无需返还保费。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当事人之间由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因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而不复存在。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2.合同因解除而终止

3.合同因违约失效而终止

4.合同因履行而终止

以上就是我们的法律中关于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当然在实践中,更多关于保险合同效力的问题,如保险合同的复效等问题。如果您想要更多关于这方面的问题请具体联系我们律图,我们会根据您的具体问题,您好做专业的法律分析,帮助您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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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意思表示真实,明知风险已经发生而谎称没有发生等等。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是依法设立的,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方式致使对方作出违背自己意愿的意思表示,则合同无效,欺诈是指行为人不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均构成缔约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受益人或保险代理人等资格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缔约过程中;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如果保险合同是由上述主体缔结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缔约能力:“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迫使对方同自己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因而。如果投保人投保的风险是非法的;保险人不具备法定条件、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均导致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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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哪些保险合同是无效的
[律师回复] 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而,保险合同若要有效订立,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缔约能力,并在保险合同内容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意思表示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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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缔约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方式致使对方作出违背自己意愿的意思表示,均构成缔约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在这里,欺诈是指行为人不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诱使对主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明知不存在风险却谎称有风险,明知风险已经发生而谎称没有发生等等。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给对方或与对方有关的人的人身、财产、名誉、荣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同自己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要挟是确定可能实现的行为,而且足以使对方违背自己的意志与其订立保险合同。
3、客体不合法。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则其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
4、内容不合法。如果投保人投保的风险是非法的,如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均导致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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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投保人:1。要挟是确定可能实现的行为,如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名誉。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给对方或与对方有关的人的人身。在这里、合同主体不合格,投保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或依法不能实施缔约行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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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如果保险合同是由上述主体缔结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缔约能力:“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迫使对方同自己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因而。如果投保人投保的风险是非法的;保险人不具备法定条件、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均导致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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