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步骤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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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步骤有哪些

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步骤有哪些

1、在行政机关告知可要求听证权利后,受处罚当事人如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可要求听证权利后的三天内向该行政机关提出。受处罚的当事人提出要求听证的方式,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对受处罚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听证要求,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在案,以确认受处罚的当事人行使了要求听证的权利的事实。

2、行政机关在收到受处罚的当事人的听证要求后,应当着手准备有关举行听证的事项。如行政机关已经确定举行听证,则应当在听证的七天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受处罚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和有关人员,如受害人。为保证听证的有效性,听证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到达受处罚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和有关人员。

3、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公民可以参加旁听。新闻记者可以采访。

4、听证应当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的调查人员主持。这种调查与审查人员的分离,有助于确认调查结果的公正性、全面性。受处的当事人认为主持听证的人员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的,有权向该行政机关申请其回避。

5、受处罚的当事人可以自已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

二、行政处罚听证的条件

1、适用听证程序行政处罚只限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

这类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将会产生相当的影响,因此,通过听证程序作出这一方面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确保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性的正确率,避免违法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利的侵害。但是,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仍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2、在行政机关告知权利后,受处罚的当事人有听证要求的。

对这类行政处罚进行听证的决定权在于受处罚的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告知受处罚的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后,由受处罚的当事人根据自已的情况决定是否要求行政机关举行听证。对受处罚的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看了上述小编的介绍,相信大家已经知道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步骤是怎样的吧,不过小编要告诉大家,并不是所有的行政处罚都可以进行听证的,只有一些特定的处罚才行。要是你有疑问,可以来电咨询我们律图网站的律师,让他们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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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步骤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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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步骤有什么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步骤有什么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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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二叔的一个小姨子说要去申请行政复议了,但是不知道怎么走流程,行政复议审理一般程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申请
1、申请时效。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申请条件。
(1)申请人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相对人;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5)相应行政复议申请属于受理行政复议机关管辖;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申请方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4、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采取书面方式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时,所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如为公民,则为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申请人如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为法人或者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3)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和要求;
(4)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二、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上述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三、 审理
1、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准备。
(1)送达行政复议书副本,并限期提出书面答复。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2)审阅复议案件有关材料。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着重审阅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材料(如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
(3)调查取证,收集证据。
(4)通知符合条件的人参加复议活动。
(5)确定复议案件的审理方式。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个人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2、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这是符合行政效力先定原则的,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即推定为合法,对行政机关和相对人都有拘束力。但为了防止和纠正因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给相对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行政复议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3、复议申请的撤回。在复议申请受理之后、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申请人基于某种考虑主动要求撤回复议申请的,经向行政复议机关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四、决定
1、复议决定作出时限。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2、复议决定的种类
(1)决定维持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决定撤消、变更或者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有两种情况:一是认为原行政行为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越权或者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决定撤消、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二是被申请人不依法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决定撤消。
(3)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有两种情况:
一是拒绝履行。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明确表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二是拖延履行。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履行,也不明确表示履行的,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撤消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5)决定赔偿。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消、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申请人提出赔偿要求的,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6)决定返还财产或者解除对财产的强制措施。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3、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处理。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提出审查申请,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不合法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依法作出:
(1)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
(2)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4、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制作。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者,则为法人或者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3)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
(4)行政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5)行政复议结论。
(6)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法院起诉的期限(如为终局行政复议决定,则为当事人履行的期限);
(7)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年、月、日。
(8)行政复议决定书由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定代表人署名,加盖行政复议机关的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除法律规定的终局行政复议决定外,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于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被申请人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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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步骤有哪些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步骤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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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我朋友最近在接受行政处罚,他现在在卫生行政处罚听证,我很好奇所以想问问大家关于行政处罚中,对于卫生行政处罚听证有哪些程序呢?有什么具体步骤吗?与一般行政处罚听证有什么区别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卫生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问题,我为您为您提供了如下回答: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程序。
二、 案件承办人员对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较大数额罚款(5000元以上)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受理并组织听证。
三、 听证程序遵循公平、公开的原则,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四、 听证由省卫生厅组织并指定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
五、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六、 卫生厅认为应予以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2日内确定举行听证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书应写明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方式、听证组成人员、申请回避的权利、听证机关的联系方式等。
七、 当事人接到听证通知书后,应当按时出席听证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或者在听证举行过程中放弃申辩或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组织者应予以书面记录。
八、 听证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询问是否提出回避申请,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代理人参加听证的须出具委托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宣布听证开始。
(三)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建议。
(四)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提出有关证据,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五)主持人询问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对事实和证据的认定。
(六)主持人按照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双方最后意见。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九、 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后将听证笔录当场交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审核。所有参加听证的人员都应当在每页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十、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在2日内将听证笔录送交市卫生局负责人审查,并依据听证情况制作“听证意见书”,由市卫生局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一、 案件调查人员根据听证结果,对违法事实清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与原来认定有出入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在查清事实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 其他事项按《行政处罚法》和卫生部《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有关规定执行。
我二叔在家里种地的,前段时间政府要求农民不许种地了,二叔不服要去复议,农民行政复议流程是什么
[律师回复] 行政复议程序是行政复议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各项步骤、形式、顺序和时限的总和。行政复议程序是行政复议行为的重要环节,也是行政复议合法、高效进行的重要保证。
  行政复议的具体程序
  
一、复议申请
  
1、申请人自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复议受理
  
1、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2、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且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 行政复议
  
1、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2、复议机关自复议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3、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4、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提出复议意见,报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
  
5、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要求撤回复议申请,复议同时终止。
  
6、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7、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单位印章,并书面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8、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执行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2、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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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听证程序步骤是怎样的
行政诉讼法听证程序步骤是,行政机关告知有听证权利之后,受处罚的当事人需要听证的情况下,应该在行政机关告知之后三天之内向行政机关进行提出;一般不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情况下,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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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合并程序的步骤
[律师回复] 公司合并涉及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等相关人的利益,应当依法进行。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合并办理程序通常如下:
1、董事会制订合并方案。
2、签订公司合并协议,协议一般来说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1)公司的名称与住所。这里所讲公司的名称与住所包括合并前和合并后存续的。
(
2)存续或者新设公司因合并而发行的股份总数、种类和数量,或者投资总额,每个出资人所占投资总额的比例等。
(
3)合并各方现有的资本及对现有资本的处理方法。
(
4)合并各方所有的债权、债务的处理方法。
(
5)存续公司的公司章程是否变更,公司章程变更后的内容,新设公司的章程如何订立及其主要内容。
(
6)公司合并各方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3、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公司资产及负债状况、股东权益的公司要的会计报表,会计合并中必须编制的报表。合并各方应当真实、全面地编制此表,以反映公司的财产情况,不得隐瞒公司的债权、债务。此外,公司还要编制财产清单,详实、准确、清晰地反映公司的财产状况。
完毕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申请简易步骤转普通步骤的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当事人可以申请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吗 当事人可以申请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的,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及时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适用简易程序的消极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简易程序规定》第l条的规定,下列情形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1、起时被告下落不明的。这是因为,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需要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即需要公告送达状副本与开庭传票,一次公告就需要六十天,而我们整个简易程序的审限才三个月并且不得延长,因此种类案件不适合用简易程序。 2、发回,重审的。发回重审的案件往往在事实认定或者诉讼程序方面存在错误,为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不适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该类诉讼因涉及到人数众多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因此,不适宜适用程序较为简化的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应当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民事案件,其生效裁判均确有错误或者生效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或内容违法,此时,从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保证案件公正审判的角度,不得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法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属于非诉讼案件,而适用简易程序只能审理诉讼案件,因此,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5、人民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我的一个朋友申请行政处罚,不知道有哪些程序,我想咨询一下国土局行政处罚程序都有哪些步骤?
[律师回复] 简易程序是指普通程序的简称,就是指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授权的组织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的简便易行的工作程序。那么国土局行政处罚程序都有哪些步骤,我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简易程序是针对某些轻微违法行为和给予的处罚都比较轻微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可以当场进行处罚。也就是说,简易程序即当场即时处罚程序。因此,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也就是当场处罚程序的适用范围。简易程序是指国土资源管理机关及执法人员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当场处罚的步骤、方式、顺序等。其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1)表明身份。国土资源执法人员应当首先向当事人出示其必要的执法身份证件。
  
(2)说明理由。国土资源执法人员应当场向当事人指出其土地、矿产违法行为的事实并提出证据,说明违反了土地、矿产法律法规的哪项条款,依照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哪项条款应当给予什么样的处罚。
  
(3)听取意见。国土资源管理执法人员在说明理由后,应当询问当事人对违法的事实或者法律依据是否有争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4)制作现场笔录。国土资源管理执法人员应当把现场调查取证所查明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及证据记录在案,填写预定格式的现场笔录。
  
(5)做出处罚决定。国土资源管理执法人员根据所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的后果等因素,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违法的当事人交待其诉讼权利。
  
(6)送达。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一式两份,一份交付被处罚人;另一份由行政机关留存备查。
  
(7)执行。当场处罚由于比较轻微,对当事人影响不大,一般都能够当场执行,国土资源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开据财政机关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备案。国土资源管理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向所属的国土资源管理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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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步骤有什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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妹夫所在的医院现在收了卫生行政处罚,不知道怎么回事,卫生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步骤是什么
[律师回复] 1一般行政处罚程序
1.1原则
卫生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坚持先调查取证后裁决、合法、适当、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的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合议,提出处罚意见。

1.2管辖
区以上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查处辖区内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可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处理;也可根据下级卫生监督机构的请求处理下级卫生监督机构管辖的案件。
两个以上区卫生监督机构,在管辖发生争议时,报请其共同的上级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管辖。
卫生监督机构发现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当及时书面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卫生监督机构。受移送的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将案件查处结果函告移送的卫生监督机构。受移送地的卫生监督机构如果认为移送不当,应当报请其上级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有关解决管辖争议或者报请移送管辖的请示后,应当在十日内作出具体管辖决定。
1.3受理
卫生监督机构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
卫生检验机构检测报告的;
社会举报的;
上级卫生监督机构交办或下级卫生监督机构报请的;
有关部门移送的。
1.4立案
①卫生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
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
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
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
属于本机构管辖。
②卫生监督机构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立案报告,经批准,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③承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④当事人有权申请承办人回避,回避申请由受理的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1.5调查取证
①调查取证要求
监督员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时,应遵循公正、客观、合法、全面的原则;
监督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注意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正、反两方面的证据;
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经监督员审查或调查属实,可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所取证据之间应有一定的关联性。
②现场检查程序见 “卫生监督检查程序”。
③现场行政强制程序见 “行政强制措施程序”。
1.6调查终结
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其内容应当包括案由、案情、违法事实、争议要点、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具体款项等。
1.7合议
合议的内容
.认定事实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向参加合议人员详细介绍案件的事实情况及调查情况,参加合议人员在了解案件事实的情况下逐项审查证据与所述案件事实是否相符,确认证据是否充分确凿,对已经有证据证明属实的案件事实予以认定。
.确定案由
在事实认定的前提下,对案件的性质进行分析判断。对确属违法应予处罚的,应当确定其案由,以作为违法性质的判定。
.衡量情节
对已确定违法案由的案件,应当按照法定的情节规定认定情节的轻重。无法定的情节规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动机目的、手段、后果、影响及一贯表现和悔改程度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适用条文
根据认定的事实、确定的案由、衡量的情节,对照法律规范的条文,引用能够直接适用该案件违法行为并与其性质、危害程度相一致的条款。适用的法律规范条文主要有两种:一是该违法行为直接违反的条款,以作为认定其违法性质、程度的依据;二是处罚所依据的条款,以作为对其具体作出处罚的依据。
合议的要求
.合议必须由三名以上单数的监督员进行。
.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
.当合议人员对案件有不同意见时,应当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并将不同意见记录在案。
合议结论
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
.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意见;
.违法行为轻微,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违法事实不清的、证据不充分的、程序违法的,提出补充调查或者撤消案件的意见;
.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在移送司法机关的同时,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报送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按规定报批。
上述除、、项外,承办人员应制作结案报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1.8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卫生监督机构在合议后,认为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处罚种类及其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事先告知可以书面形式告知,也可以口头形式告知。若以口头形式告知的,应当留有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在文字记录上签名或盖章。
卫生监督机构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的罚款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1.9陈述申辩
陈述申辩是被处罚人对卫生行政机关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提出其不同观点或意见的一种途径。
当事人委托陈述申辩人的,受委托的陈述申辩人应当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
陈述申辩时,监督机构或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当事人提出新的理由或事实、证据的,应当进行复核。
经复核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并经重新合议后,书面告知当事人。
卫生监督机构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1.10处罚决定
据确凿、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承办人应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稿,报卫生行政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制作《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
因违反不同法律法规或着违反同一法律法规的不同条款须分别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时,应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同一《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可能涉及的不同法律法规,如不同法律法规的诉讼期限不同时,应分别告知。
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当报请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1.11责令改正
查实违法行为时,应当立即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应使用责令改正通知书,但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可当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在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中注明改正要求。
1.12送达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承办人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签收,受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的规定,将《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承办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注明拒绝签收的理由和日期,由承办人和见证人签名,将《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处,即视为送达。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就近的卫生监督机构代送或者用挂号邮寄送达,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依据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的,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1.13执行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卫生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对于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按照罚缴分离的原则,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的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卫生监督机构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14结案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归档保存。
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将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在结案后一个月内报上一级卫生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备案。
2简易行政处罚程序
2.1适用范围
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监督机构可当场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
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2.2要求
卫生监督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并加盖卫生行政机关印章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中必须包括告知和申辩的程序。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具体处罚决定、时间、地点、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由监督员签名。
卫生监督机构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在处罚决定书中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七日内报所属卫生行政机关备案。
2.3当场收缴罚款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当场收缴罚款:
.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卫生执法机关及卫生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3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3.1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
对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的,适用听证程序。
3.2听证步骤
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在接到卫生行政部门的听证通知书后,案件调查人员应就案件的有关材料、依据,做好听证准备。
在听证时,案件调查人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和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案件调查人员对认定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具有举证责任。
听证结束后,案件调查人应当对听证笔录审核并签名。
3.3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听证意见书》的要求,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事实与原来认定有出入的,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查清事实后,重新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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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行政听证流程步骤是什么
处罚行政听证流程如下:第一为当事人要求进行听证的,应在行政机关告知当事人后三日内提出;第二为行政机关应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以及地点;第三为除涉及国家机密及个人隐私或商业机密的,听证公开举行;第四为听证由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进行主持;如果主持人与本案由关系的,可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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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我们单位因为说是卫生不符合被卫生部门处罚了,老板不服要复议,卫生行政复议的程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行政复议的具体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审理、决定四个步骤:
一、申请
1、申请时效。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申请条件。
(1)申请人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相对人;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5)相应行政复议申请属于受理行政复议机关管辖;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申请方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4、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采取书面方式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时,所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如为公民,则为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申请人如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为法人或者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3)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和要求;
(4)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二、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上述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三、 审理
1、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准备。
(1)送达行政复议书副本,并限期提出书面答复。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2)审阅复议案件有关材料。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着重审阅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材料(如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
(3)调查取证,收集证据。
(4)通知符合条件的人参加复议活动。
(5)确定复议案件的审理方式。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个人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2、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这是符合行政效力先定原则的,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即推定为合法,对行政机关和相对人都有拘束力。但为了防止和纠正因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给相对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行政复议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3、复议申请的撤回。在复议申请受理之后、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申请人基于某种考虑主动要求撤回复议申请的,经向行政复议机关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四、决定
1、复议决定作出时限。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2、复议决定的种类
(1)决定维持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决定撤消、变更或者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有两种情况:一是认为原行政行为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越权或者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决定撤消、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二是被申请人不依法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决定撤消。
(3)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有两种情况:
一是拒绝履行。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明确表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二是拖延履行。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履行,也不明确表示履行的,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撤消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5)决定赔偿。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消、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申请人提出赔偿要求的,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6)决定返还财产或者解除对财产的强制措施。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3、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处理。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提出审查申请,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不合法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依法作出:
(1)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
(2)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4、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制作。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者,则为法人或者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3)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
(4)行政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5)行政复议结论。
(6)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法院起诉的期限(如为终局行政复议决定,则为当事人履行的期限);
(7)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年、月、日。
(8)行政复议决定书由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定代表人署名,加盖行政复议机关的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除法律规定的终局行政复议决定外,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于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被申请人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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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程序的步骤分几步
[律师回复] 第一阶段:起诉阶段。这一阶段包括以下三个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
3、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反之则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阶段:答辩阶段。
1、人民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人民法院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如果被告确因非个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内不能作出答辩,可以据实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长可以作出延期的决定。第三阶段:开庭审理阶段。这一阶段进入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主要是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包括以下几个程序:
1、法庭调查;
2、法庭辩论;
3、法官主持调解;
4、调解无效、判决。离婚诉讼程序的注意事项
第一,诉讼离婚有着法定的必要条件,即“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也必须执行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以此为据裁判是否许可当事人离婚。
第二,在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对争议处理起主导作用,它要对当事人提出的离婚请求和理由进行审查,是否准予离婚取决于人民法院的依法裁量,它既可以判决准予离婚,也可以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请求。
第三,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调解和判决,在发生法律效力后,即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依另一方的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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