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质押案例分析

最新修订 | 202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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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质押登记对质押权人的法律保障根据划定,商标权在依法办理质押登记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了债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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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的民营企业数量众多,“融资难”成为了很多企业最头疼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很多省市鼓励企业用无形资产来进行抵押,银行可对信誉度较高、知名度大的企业发放质押贷款,下面律图将通过一个商标权质押案例,向您进行相关介绍与解读,请您往下阅读。

一、案例背景

“DB”系列商标,是服装、皮鞋和皮包等商品的著名商标(881408号及同类相同或近似的系列商标)。该商标源于19世纪的意大利,至今已有120多年的历史。1981年在上海建立第一家国内专卖店,是最早成功进驻中国市场的欧洲高端时尚品牌之一。2004年“DB”品牌被评为GZ市著名商标。2007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在中国现有近千家专卖店。,PT公司以1亿元购得“DB”商标,并拟以该商标专用权质押,向DK担保公司申请4000万元担保贷款

二、事件过程

DK担保公司受理该业务后,因是首次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担保业务,派出了公司最优秀的项目经理和评审经理前往调查和评审。经过认真、细致的调查和评审后,一致认为PT公司的经营情况较好,且逐年快速增长、市场声誉度较高,商品均能在国内一线大城市的顶级商厦租得较好的铺面销售。认为无论从企业的销售规模和还款能力方面,可支撑新增4000万元的贷款。但以“DB”商标质押作为唯一的担保措施,让业务和风控部门产生了较大的分歧,焦点主要集中在:

1、“DB”商标专用权是否能办理质押登记?

2、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对DK担保公司有多大的保障力度?

3、如何评价“DB”商标的价值?

4、发生风险后,如何处置和变现“DB”商标?

三、案例分析

律师在接到DK担保公司咨询后,提出四点反馈意见:

(一)认识商标专用权

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商标注册人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自己的合法权利,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专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的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

(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的法律依据

1、我国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特权法》第十七章第二节,专门规定了“权利质押”,该法第223条规定了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7年颁布《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2009年9月24日颁布《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简称《程序规定》),均对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进行了详细规定。

可见,在我国现有法律环境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质押有明确的规定和成熟、完善的操作流程。

(三)商标质押登记对质押权人的法律保障

根据规定,商标权在依法办理质押登记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出质后的商标,未经质押人同意,不得转让。在质押期间,如出现违约许可使用,质押权人可依法申请对质押的商标进行财产保全,并依法起诉,追究出质人的违约责任

根据《物权法》规定,质权人于其债权已届清偿期未受偿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以质押财产的价值受偿其债权。实现质权的方式有变卖、拍卖等。

可见,在依法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后,质押权人DK担保公司,可有效限制PT公司转让、许可使用“DB”商标;在出现逾期代偿风险后,DK公司可通过司法程序依法处置“DB”商标,并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对质押登记的商标权的变现价值评估

在我国已有比较成熟的商标拍卖和转让市场,有专业的商标拍卖网,拍卖公司也将商标权拍卖列为常规业务。如2010年9月28日,浙江博源拍卖公司受委托,在南京市公开拍卖“瘦西湖”、“天目山”等三十余个著名商标所有权。与“DB”商标同类的国际知名商标“皮尔卡丹”就转让给卡丹路集团。

PT公司持有的“DB”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PT公司支付1亿元受让该商标,且每年投放的商标维护费用高达上千万元,商标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该商标为PT公司受让所得,目前该商标的商品市场声誉较好,具有较大知名度。可见,商标所有人的变更对商标价值影响不大。因此,可预判该商标具有较好的变现价值。

四、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流程

1、商标注册人应持《商标注册证》和银行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2、银行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后,应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资信状况、偿还能力资料的真实性,以及质押商标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对借款人给予答复;

3、借款人与银行达成初步贷款意向的,由借款人委托银行认可的商标评估机构出具商标价值评估报告,并持该报告与相关材料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4、银行与商标注册人签订质押合同后,双方应在订立书面质押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

5、执行借款合同;

6、借款人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基本情况报工商局备案。

通过以上商标权质押案例及解读,更了解了商标权质押方面的业务,可见商标权操作流程也并不是很复杂,只要准备全所需资料,就可以到相关银行办理贷款业务。与此同时,也会有很多细节需要大家注意,如果您有商标权质押案例需要处理,可找律师帮您提供更详细、更全面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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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公式如下: 质押率=(贷款本金/质押股票市值)×100% 质押股票市值=质押股票数量×前七个交易日股票平均收盘价。
比如:张三在甲公司持股比例为40%,张三为融资,将自己持有的这40%中的50%部分即占甲公司股份总额20%,用于质押向某某银行贷款,除了质押借款本身程序上的要求以外,需要将这20%的股份比例在公司所在地工商局办理质押登记,完善相关质押手续。那么,张三的股权质押比例就是20%,即占张三持股的甲公司股份总额的20%。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法律依据:
《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三十条
股东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股份,并可以赠与(公有股份不可赠与)、继承和抵押,但不得违反以下规定:
(一)采取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公司股权证的转让须在法人之间进行;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其股权证按其原持有人身份,可在法人之间以及公司内部职工之间转让,本公司内部职工持有的股权证要严格限定在本公司内部,不得向公司以外的任何个人发行和转让。以上两种方式设立的定向募集公司在公司成立一年以后,增资扩股时如需转为社会募集公司,扩大股份的认购和转让范围,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并按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同时应换发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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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以股权出质时,当该股权质押获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时,自然是皆大欢喜,质权人和出质人各有所得;但是如果不能获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就应当购买该出质部分股权。这就意味着出质人将丧失该部分股权,与出质人担保自己债务的出质目的背道而驰。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出质人很可能在未能获得同意之后转而寻求其他担保方式,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股权的质押。
2、股东关系来看,有限责任公司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后者是严格的资合关系,前者虽是一种资合关系但却带有更多的人合色彩。《公司法》虽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2—50人,但在实践中,大量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仅有几人,股东之间一般熟识并且很可能都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出质人完全可能就是被出质股权公司的经理、董事等管理人员或决策层人员。虽然从理论上讲,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聘任任何人作为其管理人员或决策人员,但是在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董事往往由股东兼任,或是代表了股东的利益。因此当股东因出质而丧失了股权,此时再让其或代表其利益的人担任公司中重要的管理人员或决策层人员,显然容易遭到其他股东的反对,这样一来就必然导致公司人事上的重大变化,同时影响公司的经营管理。因为股东的出质股权担保行为而造成这一系列的影响实无必要。
3、从有限责任公司内部治理来看,股东出质股权应当经过什么程序,受到何种限制,可以由其章程自行规定(在章程规定限制股权质押的情况下,出质股东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其股权质押依然有效),《担保法》以法律形式进行干预,不但有越俎代庖之嫌,而且目前过于严格的限制已使该种股权质押成为令人望而生畏的担保方式。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股权质押比例限制的全部内容,股权质押比例受限制,强调企业内部的整体性,当企业内部一致同意就可以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将企业的利益最大化。股权质押比例受限制有利于限制某部分人的权利,捍卫集体的利益。想了解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长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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