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质押案例分析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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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质押登记对质押权人的法律保障根据划定,商标权在依法办理质押登记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了债债务或者提存。
商标权质押案例分析

目前我国的民营企业数量众多,“融资难”成为了很多企业最头疼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很多省市鼓励企业用无形资产来进行抵押,银行可对信誉度较高、知名度大的企业发放质押贷款,下面律图将通过一个商标权质押案例,向您进行相关介绍与解读,请您往下阅读。

一、案例背景

“DB”系列商标,是服装、皮鞋和皮包等商品的著名商标(881408号及同类相同或近似的系列商标)。该商标源于19世纪的意大利,至今已有120多年的历史。1981年在上海建立第一家国内专卖店,是最早成功进驻中国市场的欧洲高端时尚品牌之一。2004年“DB”品牌被评为GZ市著名商标。2007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在中国现有近千家专卖店。2012年,PT公司以1亿元购得“DB”商标,并拟以该商标专用权质押,向DK担保公司申请4000万元担保贷款

二、事件过程

DK担保公司受理该业务后,因是首次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担保业务,派出了公司最优秀的项目经理和评审经理前往调查和评审。经过认真、细致的调查和评审后,一致认为PT公司的经营情况较好,且逐年快速增长、市场声誉度较高,商品均能在国内一线大城市的顶级商厦租得较好的铺面销售。认为无论从企业的销售规模和还款能力方面,可支撑新增4000万元的贷款。但以“DB”商标质押作为唯一的担保措施,让业务和风控部门产生了较大的分歧,焦点主要集中在:

1、“DB”商标专用权是否能办理质押登记?

2、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对DK担保公司有多大的保障力度?

3、如何评价“DB”商标的价值?

4、发生风险后,如何处置和变现“DB”商标?

三、案例分析

律师在接到DK担保公司咨询后,提出四点反馈意见:

(一)认识商标专用权

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商标注册人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自己的合法权利,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专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的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

(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的法律依据

1、我国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特权法》第十七章第二节,专门规定了“权利质押”,该法第223条规定了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7年颁布《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2009年9月24日颁布《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简称《程序规定》),均对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进行了详细规定。

可见,在我国现有法律环境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质押有明确的规定和成熟、完善的操作流程。

(三)商标质押登记对质押权人的法律保障

根据规定,商标权在依法办理质押登记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出质后的商标,未经质押人同意,不得转让。在质押期间,如出现违约许可使用,质押权人可依法申请对质押的商标进行财产保全,并依法起诉,追究出质人的违约责任

根据《物权法》规定,质权人于其债权已届清偿期未受偿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以质押财产的价值受偿其债权。实现质权的方式有变卖、拍卖等。

可见,在依法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后,质押权人DK担保公司,可有效限制PT公司转让、许可使用“DB”商标;在出现逾期或代偿风险后,DK公司可通过司法程序依法处置“DB”商标,并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对质押登记的商标权的变现价值评估

在我国已有比较成熟的商标拍卖和转让市场,有专业的商标拍卖网,拍卖公司也将商标权拍卖列为常规业务。如2010年9月28日,浙江博源拍卖公司受委托,在南京市公开拍卖“瘦西湖”、“天目山”等三十余个著名商标所有权。与“DB”商标同类的国际知名商标“皮尔卡丹”就转让给卡丹路集团。

PT公司持有的“DB”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PT公司支付1亿元受让该商标,且每年投放的商标维护费用高达上千万元,商标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该商标为PT公司受让所得,目前该商标的商品市场声誉较好,具有较大知名度。可见,商标所有人的变更对商标价值影响不大。因此,可预判该商标具有较好的变现价值。

四、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流程

1、商标注册人应持《商标注册证》和银行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2、银行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后,应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资信状况、偿还能力资料的真实性,以及质押商标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对借款人给予答复;

3、借款人与银行达成初步贷款意向的,由借款人委托银行认可的商标评估机构出具商标价值评估报告,并持该报告与相关材料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4、银行与商标注册人签订质押合同后,双方应在订立书面质押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

5、执行借款合同;

6、借款人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基本情况报工商局备案。

通过以上商标权质押案例及解读,更了解了商标权质押方面的业务,可见商标权操作流程也并不是很复杂,只要准备全所需资料,就可以到相关银行办理贷款业务。与此同时,也会有很多细节需要大家注意,如果您有商标权质押案例需要处理,可找律师帮您提供更详细、更全面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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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诉称
原告A起诉称:双方在昌平建委签订房屋抵押合同。原告将房屋抵押给被告,以向被告借款治病。被告要求原告用其房抵押才同意给付600000元,原告被迫同意。至今,被告从未履行给付义务,所以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不成立借贷关系,房产抵押合同及借据亦未生效。故诉至法院,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抵押合同;
2、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将房产抵押予以解除;
3、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房产证;
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B答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2003年春节后,被告向原告支付1700000万元、美金99000元。2008年初,原告主动要求将涉案房屋过户给被告以补偿对被告的亏欠。2008年6月,原被告双方因涉案房屋为经济适用房不得交易,而协商签订《借款合同》及《房屋抵押合同》,约定先以涉案房屋抵押,等涉案房屋符合政策要求后再将其过户给被告,如因政策或其他原因无法过户的,原告应当偿还前述借款。至于合同中借款金额于前述不符的问题,系有关部门告知涉案房屋价值应当低于500000元,所以双方将借款金额改为610000元。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2500000元,依约超额履行了合同义务,合同已成立并生效。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签订的《房屋抵押合同》后,双方立即办理了抵押登记。被告对其主张的已将借款全额支付给原告的事实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该主张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同时经原告向本院申请、本院指定,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检材《借款合同书》中“程蓬勃”签名与样本中的“程蓬勃”签名不是同一人书写。

四、法院判决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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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原告程蓬勃办理房屋的解除抵押登记手续。

五、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点评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抵押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在依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任何一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向法院主张被告未交付借款,根据举证规则,被告应当承担证明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的责任,由于被告未提交有力证据无法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被告不能证明担保的债权客观存在,即可以认定原被告签订的《房屋抵押合同》应予以解除,被告有义务协助原告办理解除抵押登记手续,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由于原告未能举证证实被告持有涉案房屋房产证,故对于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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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郑某对造成事故有一定责任,其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有过失。
2、养猪场的损失是由郑某违约造成,郑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3、郑某应赔偿养猪场的全部损失。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应此所受到的损失。(结合案例讲清关系与法律条款。)案例3王某有一女王乙、二子王甲、王丙,配偶、父母均已逝世,王某长期与王乙共同生活,后王乙因病去世。王某与女婿及一外孙女共同生活。王甲有一子。王丙婚后尚无子女。1994年王某去世,遗有遗产三万元。王某去世后,因王丙伤心过度亦相继病故。问:财产如何分配法律依据是什么答:
1、王某去世后,无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2、王甲、王乙、王丙应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3、王丙在王某去世后病故,后于王某死亡,王丙有权继承,但其继承的份额由其配偶转继承。我国司法解释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4、王乙先于王某死亡,但女婿对王某尽了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5、王甲、女婿及王丙妻各得一万元遗产。我国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结合案例讲清关系与法律条款。)案例4原告韩某2003年5月2日,通过身份认证,在实惠网上注册,成为该网的注册用户。5月6日下午,在实惠网浏览时发现赛洛在网上店铺销售二手帕特轿车。帖子上除了标注着“帕萨特(原装车)热卖中”“起始价10元,一口价人民币16。4万元”等字样和有关的车辆信息外,同时注明了竞拍结束时间为当天下午16点16分。韩某立刻键入竞拍价人民币100元,不多时,系统显示另一网友又出价111元,韩某马上跟进人民币112元,并同时启动了系统自动代理报价功能,网页上竞价标内显示出系统自动给他加价到了人民币116元,直到16点16分竞拍时间截止,韩某收到网站发出的商品成交确认该交易成功。当韩某要求履行协议时,称该车出售起始价是10万元,由于电脑操作人员操作失误,造成输入信息错误。要求撤销该合同。问:
1、运用合同订立程序的知识,分析该合同是否成立。
2、运用合同效力的知识,分析该合同的效力状态。
3、运用合同责任的知识,分析该合同应如何处理。答:
1、运用合同订立程序的知识,分析该合同是否成立:合同订立必须经要约和承诺两程序。该网上交易属拍卖,有起拍、竞拍、拍定几个必备环节,一旦拍定,承诺达成,合同即成立,该网上拍卖合同成立。
2、运用合同效力的知识,分析该合同的效力状态:合同效力状态有:有效、无效、可变更或可撤销、效力等定几种。该合同因电脑操作人员的操作失误,造成重大误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该合同属变更或可撤销状态。
3、运用合同责任的知识,分析该合同应如何处理:合同责任,主要包括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本案合同一经撤销,在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对损失应予以赔偿金的支付,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结合案例讲清关系与法律条款。)案例5杨某在一百货大楼购买一台34寸彩电,说明中写明一年内保修,杨某回家后调试彩电正常,5个月后,彩电在使用中显象管突然爆炸,将杨某右眼炸伤,花医院费1000元,杨某找到百货大楼要求赔偿找生产厂家。杨某欲向百货大楼。问:是否受理如何处理此案法律依据是什么答:
1、应当受理,百货大楼是此案因果关系明确的被告。
2、本案不属违约侵权,而是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因此百货大楼按违约责任退货的理由不成立。
3、百货大楼要求找厂家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法律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承担责任。如果是生产质量问题百货大楼可在赔偿后向生产者追偿。
4、百货大楼应赔偿杨某电视机的损失及人身伤害损失和医药费1000元。
5、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案例6曾某有一子甲和一女乙并有房屋六间,1992年曾某的妻子去世,1995年曾某另娶一妻丙,丙有一子丁。曾之女乙于1996结婚,1997年乙生一子,1998年乙因病去世。1999年曾某去世,过了两个月曾之妻丙因思念过度亦去世。现甲和丁因挣房产发生纠纷,诉至。甲认为自已是唯一合法继承人,丁无继承权。问:
1、本案谁有继承权为什么
2、本案如何处理法律根据是什么答:
1、甲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2、丁无继承权,不能直接继承曾某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丁与曾某系无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不是法定继承人。
3、丙是与曾某是夫妻关系享有继承权。
4、乙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5、乙之子因乙去世享有代位继承权。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
6、因丙后于曾某死亡,因此丙所继承的份额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可由丙的法定继承人转继承。
7、本案六间房产由甲,乙之子,丁各得二间,根据继承法的原则,一般由各继承人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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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案例185岁的王老太有一子一女,儿子一向不孝顺,女儿出嫁。自女儿出嫁后,儿子根本不管母亲。王老太十分生气,时常唠叨,将来要把全部财产遗给女儿,不给儿子一草一木。儿子得知母亲心意后,立即要王老太马上立一份遗嘱,把全部财产给他一人,否则,就要把老太太“倒过来拎”、“打死她。”王老太无奈,只好按照儿子的要求,立了遗嘱。问:
1、王老太所立遗嘱有效吗为什么
2、王老太想重新立一份遗嘱可以吗为什么
3、王老太如果在立了案情所提到的遗嘱后死亡,她的儿子是否享有继承权为什么答:
1、王老太所立遗嘱无效。因为这份遗嘱是在其儿子的胁迫下所立,意思表示不实。
2、可以。因为:

1)原来的遗嘱无效。

2)依据我国继承法,立遗嘱人随时有权变或废除已立遗嘱,另立新遗嘱。
3、没有。因为85岁的王老太已丧失劳动能力,而有赡养能力的儿子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已构成遗弃被继承人。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王老太的儿子的继承权已丧失。(结合案例讲清关系与法律条款。)案例2某养猪场担负向市某副食商场提供新鲜猪肉的合同义务,每天将50头新鲜猪肉送至该副食商场。1997年8月中旬因养猪场自备车辆大修,遂与个体运输户郑某订立为期一个月的运送合同,约定每天早上6点郑某开车到养猪场装上新宰杀的生猪50头,于8点前送到某副食商场。9月2日郑某开车去养猪场路上因与他人车辆相撞,处理后于中午才到养猪场,下午才将该批猪肉送到副食商场,经检验,该批猪未变质,但已不太新鲜,副食商场降价出售,为此养猪场损失1万元,要求郑某承担,郑某拒绝,认为自己并非有意违约,而系自己的车被他人撞坏所致。经查,撞车责任主要由对方承担对方赔郑某8000元,郑某也有一定责任。问:
1、郑某没有按约履行合同有无过失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答:
1、因郑某对造成事故有一定责任,其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有过失。
2、养猪场的损失是由郑某违约造成,郑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3、郑某应赔偿养猪场的全部损失。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应此所受到的损失。(结合案例讲清关系与法律条款。)案例3王某有一女王乙、二子王甲、王丙,配偶、父母均已逝世,王某长期与王乙共同生活,后王乙因病去世。王某与女婿及一外孙女共同生活。王甲有一子。王丙婚后尚无子女。1994年王某去世,遗有遗产三万元。王某去世后,因王丙伤心过度亦相继病故。问:财产如何分配法律依据是什么答:
1、王某去世后,无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2、王甲、王乙、王丙应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3、王丙在王某去世后病故,后于王某死亡,王丙有权继承,但其继承的份额由其配偶转继承。我国司法解释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4、王乙先于王某死亡,但女婿对王某尽了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5、王甲、女婿及王丙妻各得一万元遗产。我国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结合案例讲清关系与法律条款。)案例4原告韩某2003年5月2日,通过身份认证,在实惠网上注册,成为该网的注册用户。5月6日下午,在实惠网浏览时发现赛洛在网上店铺销售二手帕特轿车。帖子上除了标注着“帕萨特(原装车)热卖中”“起始价10元,一口价人民币16。4万元”等字样和有关的车辆信息外,同时注明了竞拍结束时间为当天下午16点16分。韩某立刻键入竞拍价人民币100元,不多时,系统显示另一网友又出价111元,韩某马上跟进人民币112元,并同时启动了系统自动代理报价功能,网页上竞价标内显示出系统自动给他加价到了人民币116元,直到16点16分竞拍时间截止,韩某收到网站发出的商品成交确认该交易成功。当韩某要求履行协议时,称该车出售起始价是10万元,由于电脑操作人员操作失误,造成输入信息错误。要求撤销该合同。问:
1、运用合同订立程序的知识,分析该合同是否成立。
2、运用合同效力的知识,分析该合同的效力状态。
3、运用合同责任的知识,分析该合同应如何处理。答:
1、运用合同订立程序的知识,分析该合同是否成立:合同订立必须经要约和承诺两程序。该网上交易属拍卖,有起拍、竞拍、拍定几个必备环节,一旦拍定,承诺达成,合同即成立,该网上拍卖合同成立。
2、运用合同效力的知识,分析该合同的效力状态:合同效力状态有:有效、无效、可变更或可撤销、效力等定几种。该合同因电脑操作人员的操作失误,造成重大误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该合同属变更或可撤销状态。
3、运用合同责任的知识,分析该合同应如何处理:合同责任,主要包括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本案合同一经撤销,在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对损失应予以赔偿金的支付,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结合案例讲清关系与法律条款。)案例5杨某在一百货大楼购买一台34寸彩电,说明中写明一年内保修,杨某回家后调试彩电正常,5个月后,彩电在使用中显象管突然爆炸,将杨某右眼炸伤,花医院费1000元,杨某找到百货大楼要求赔偿找生产厂家。杨某欲向百货大楼。问:是否受理如何处理此案法律依据是什么答:
1、应当受理,百货大楼是此案因果关系明确的被告。
2、本案不属违约侵权,而是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因此百货大楼按违约责任退货的理由不成立。
3、百货大楼要求找厂家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法律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承担责任。如果是生产质量问题百货大楼可在赔偿后向生产者追偿。
4、百货大楼应赔偿杨某电视机的损失及人身伤害损失和医药费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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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如何处理法律根据是什么答:
1、甲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2、丁无继承权,不能直接继承曾某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丁与曾某系无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不是法定继承人。
3、丙是与曾某是夫妻关系享有继承权。
4、乙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5、乙之子因乙去世享有代位继承权。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
6、因丙后于曾某死亡,因此丙所继承的份额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可由丙的法定继承人转继承。
7、本案六间房产由甲,乙之子,丁各得二间,根据继承法的原则,一般由各继承人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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