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破产中更好的进行债权人权益保护?

最新修订 | 2024-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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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司破产的时候会涉及到债权人的债务清偿的问题,对于一些西方国家他们的破产法中针对破产后债权人权益保护已经是比较成熟的一种制度了,在我们国家目前还没有具体的政策对破产后债权人的权益进行保护,那么到底应该如何在破产中更好的进行债权人权益保护?律图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何在破产中更好的进行债权人权益保护?

1、更换清算组成员

清算案件当中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成员可在有关人员或机构中产生: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若上述成员违反《公司法》第190条规定的清算组成员的义务与责任,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更换清算组成员:

(一)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行为;

(二)丧失执业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三)有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债权人行使更换申请权时,应当提出具体的事实和理由,包括:违反《公司法》190条清算组成员的义务与责任;公司股东违反《公司法》第20条的股东禁止行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第148条和149条规定的忠实和勤勉义务以及从事了禁止行为;执业律师违反《律师法》,被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停业或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者会计师违反《注册会计师法》,被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丧失执业能力;或上述人员因其他死亡、失踪等原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清算组成员具有上述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债权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更换清算组成员。

2、债权申报

清算组成立后10日内应当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这是清算组的法定告知责任。若违反上述规定履行通知和告知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受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债权人在收到清算组通知后,应当自接到通知后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3、债权异议核定与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权

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清算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债权人对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债权人可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之诉,由人民法院判决确认。

4、补充申报债权与公司剩余财产分配

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

5、债务清偿方案确认权

从保护债权人角度出发,清算组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我国《公司法》第188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法解释二赋予清算案件中清算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的权利,符合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因为若一律进入破产程序,可能会因为破产程序长、破产费用高等因素反而对债权人不利。因此,若全体债权人一致确认债务清偿方案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这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债权人起初和公司有债务往来的时候就是基于公司的信用借出的,这就说明一旦公司破产的话,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也就会受到损失,这时候就需要破产法对债权人清偿问题作出具体的规定。对于如何在破产中更好的进行债权人权益保护,我们国家的公司法中有一些对公司债权人保护的规定,但是也是有很多缺陷的,公司法的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缺陷就导致了公司债务的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会受到一些损失。我们国家应该,尽快地做出一些对公司债权人权益保护的规定,尽可能的完善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制度。想了解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肇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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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债权人在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关系中是特定的,债权人依法享有按合同或借据约定条件向债务人要求交付财产和服务的权利,以及拥有对债务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在现实生活中,因企业经营或个人发展的需要,人与人之间常常会产生债权债务关系。自然,如何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也是一门学问。
首先,在债权债务关系中,我们要注意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那就是诉讼时效期。如果没有约定偿还具体时间,且债权人一直没有向债务人追债的,诉讼时效期默认为20年,超过20年,法律上不予保护。若合同或借据中有明确规定偿还日期的,合同生效之日起到合同到期而债务人拒绝履行偿还义务时,上一个诉讼时效期结束而自动进入下一个为期两年的债务人可向法定机关提起诉讼裁决的诉讼时效期。在这两年期间,若债权人没有申张权利,两年之后,债权人权利将不再受法律保护;若债权人向法定机关申请裁决或诉讼,则上一个诉讼时效期中断,再次重新计算。
追债对于债务人而言,是一个残酷但又现实的事件。当确认债务人拒绝或有意无限期拖欠赖账时,债务人必须提高警惕,采取有效措施,使得诉讼时效中断,进入下一轮时效计算,确保债权人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在债权人对债务人追债过程中,债权人还拥有代位权和撤销权。这是债权债务关系中债务人对债权人特有的义务,用以保障债权人的权益。代位权即是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其后果由债权人承担。撤销权是指债权人有权请求撤销债务人行使对债权实现有碍法律行为的权利。
当然,债权人在追债过程中若有心无力,对债务人无计可施,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债务人有能力清偿时,强制其运用动产或不动产清偿抵折债权人债务;若债务人当前无能力清偿债务,强制执行可中断,直至债务人有能力清偿时限期执行。同时,债权人也可以选择追债公司为其追债,追债公司胜在经验丰富,手段繁多,能准确地把握债务人的心理,采取正确有效的措施,也可以利用自身的技术手段和关系网找到“失踪已久”的债务人,挽回损失。
综上所述,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出于主动地位。为了确保鹤岗债权人权益保护,债权人应注意把握或延长诉讼时效期的期限,积极申张自己的权利,活动法律保护。同时,也要适当运用法律武器,适当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及强制执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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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在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关系中是特定的,债权人依法享有按合同或借据约定条件向债务人要求交付财产和服务的权利,以及拥有对债务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在现实生活中,因企业经营或个人发展的需要,人与人之间常常会产生债权债务关系。自然,如何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也是一门学问。
首先,在债权债务关系中,我们要注意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那就是诉讼时效期。如果没有约定偿还具体时间,且债权人一直没有向债务人追债的,诉讼时效期默认为20年,超过20年,法律上不予保护。若合同或借据中有明确规定偿还日期的,合同生效之日起到合同到期而债务人拒绝履行偿还义务时,上一个诉讼时效期结束而自动进入下一个为期两年的债务人可向法定机关提起诉讼裁决的诉讼时效期。在这两年期间,若债权人没有申张权利,两年之后,债权人权利将不再受法律保护;若债权人向法定机关申请裁决或诉讼,则上一个诉讼时效期中断,再次重新计算。

追债对于债务人而言,是一个残酷但又现实的事件。当确认债务人拒绝或有意无限期拖欠赖账时,债务人必须提高警惕,采取有效措施,使得诉讼时效中断,进入下一轮时效计算,确保债权人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在债权人对债务人追债过程中,债权人还拥有代位权和撤销权。这是债权债务关系中债务人对债权人特有的义务,用以保障债权人的权益。代位权即是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其后果由债权人承担。撤销权是指债权人有权请求撤销债务人行使对债权实现有碍法律行为的权利。
当然,债权人在追债过程中若有心无力,对债务人无计可施,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债务人有能力清偿时,强制其运用动产或不动产清偿抵折债权人债务;若债务人当前无能力清偿债务,强制执行可中断,直至债务人有能力清偿时限期执行。同时,债权人也可以选择追债公司为其追债,追债公司胜在经验丰富,手段繁多,能准确地把握债务人的心理,采取正确有效的措施,也可以利用自身的技术手段和关系网找到“失踪已久”的债务人,挽回损失。
综上所述,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对于潜江债权人权益保护,债权人出于主动地位。为了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债权人应注意把握或延长诉讼时效期的期限,积极申张自己的权利,活动法律保护。同时,也要适当运用法律武器,适当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及强制执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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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共益债务和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是针对破产人,并原则上基于破产宣告而发生的一种财产上的请求权。所谓可以通过破产程序得到满足,就是经过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得到查实后,从破产财产中得到清偿。公益债务是指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由债务人财产及其管理人而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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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投资了一家公司,成了为公司的债权人,想了解下在百色债权人权益保护该如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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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报债权如何进行
如何申报破产债权申报破产债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或法院指定的机关申报债权,以明确其依破产程序行使权利的意思表示。申报破产债权,是破产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行使权利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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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这一规定,债权人在自己的债权不能实现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要求第三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债权人的这一权利,法律上叫代位权。不过,债权人在行使代侠权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债权人只能针对债务人的到期债权行使代位权。如果债务人的债权不是到期债权,债权人不能向第三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代位权。这是因为债务人的债权没有到期,第三人没有向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果这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直接要求第三人向自己履行,实际上就是要求第三人提前向债务人履行,这对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无疑是一种伤害。
第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应当是必然导致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原因,即债务人不收回到期债权,债权人的债务就不可能得到偿还。如果没有出现上述情况,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例如,债务人欠债权人10万元,但债务人除自己有20万元的财产外,还有10万元的到期债权。在此情况下,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用自己的财产偿还债务,而不能行使代位权。这是因为债务人在不行使到期债权的情况下,也能偿还债权人的债务。因债权人的损失水是由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造成的,所以债权人无权要求债务人的债务人直接向自己履行。
第三,债权人对于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能行使代位权。从司法实践看,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主要有:工资、抚恤金、安置费、养老金、退休金等。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之所以不能行使代位权,主要是为了保护债务人维持自身生活需要的基本权利。
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除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按照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不能由自己直接向债务人的债务人提出,而应当由自己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在经人民法院审查符合代位权的条件,并通过判决蝗方式予以确认后,再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债务人的债务人提出行使代位权,而债务人的债务人应当按照债权人的要求直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同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只能以自己的债权为限,否则将会对债务人的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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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申报如何进行
破产债权是债权人对破产企业所享有的,只有通过破产程序才可以受偿的债权。由此可见破产债权是需要申请才能实现的,那么破产债权申报如何进行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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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我国《公司法》已经设立了公司财产合理处分制度、公司重大事项公开制度、优先权制度、提前请求清偿债务制度等若干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的发生,极大改善了债权人消极被动的不利地位。 但是,实践中上述这些制度的设立,根本无法实现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全面、积极保护,债权人因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而无法追偿其债权的情形比比皆是。
1、清算过程中的信息公开。“公司在设立、营运和清算活动中,必须按照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公开公布公司的某些重大事项、重要信息及重要资料和报告。” 《公司法》所确立的这一以保护债权人利益为宗旨的公司重大事项公开制度,可以使公司债权人对公司的基本情况做较为全面、详细的了解,以便“防患于未然”。但是《公司法》对这项制度的确立主要集中在公司设立和运营阶段,而对清算阶段的公开仅在第194条中规定清算组应当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并未涉及清算的其他事项,这就使公司债权人在公司清算过程中往往处于消极被动的不利地位,利益无法得到很好的保护。鉴于公司因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进而被迫强制解散,公司信用已经出现严重危机,在清算过程中应特别强调诸如公司账目、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以及清算方案等相关内容对公司债权人的公开。法律不仅应当明确规定公司债权人对上述信息资料的知悉权,同时还应设定相应的权利救济途径,允许公司债权人在无法获得相关信息资料或者认为公司的清算存在违法行为影响债权人利益时,直接向人民提讼,要求清算中公司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或者申请特别清算。
2、债务清偿的先后顺序。《公司法》第195条第2款规定:“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公司法》在这一条款中明确了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税款和公司债务在清偿时的先后顺序,但却没有进一步规定同一清偿顺序中的“公司债务”在清偿时所应遵循的顺序,而对这一问题的科学解释和规范,同样具有实践意义。
(1)个别债权的强制执行问题。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大多经营状况恶化,极有可能资不抵债,对个别债权的强制执行,往往导致其他债权只得到部分清偿甚至完全得不到清偿,严重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笔者认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组织清算的,为了避免公司财产毁损、转移和灭失造成债权人利益的更大损失,人民可以对具备强制执行力的个别债权予以强制执行,其他债权则可由债权人依据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直接向公司清算义务人追偿;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成立了清算组并组织清算的,所有债权均应停止强制执行,通过申报债权参与清算程序,依法公平受偿。
(2)不同性质债务的清偿顺序。根据债务是否设定了抵押,可以把公司债务分为有抵押债务无抵押债务两大类。 对于有抵押债务,债权人可以依据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就抵押的财产优先受偿;对于无抵押债务,则只能以公司的其他财产向各债权人平等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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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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