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权实现担保物权裁定书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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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质押权实现担保物权裁定书:申请人、被申请人。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独任审判员(或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人称(写明申请请求及相关事实、理由,被申请人辩称(写明被申请人的意见。
质押权实现担保物权裁定书是怎样的

一、质押权实现担保物权裁定书

质押权实现担保物权裁定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独任审判员(或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称: (写明申请请求及相关事实、理由)

被申请人辩称: (写明被申请人的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 (说理)。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的×××担保财产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二、实现担保物权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担保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 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物权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 其他债权人利益的, 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 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 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就该法与《担保法》的效力衔接作出 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民事诉诉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 向担保 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 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三百六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担保物权 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 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实现票据、仓单、提单等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 权案件,可以由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无权利凭证的 权利质权,由出质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海事法院等专门人民 法院管辖的,由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百六十四条 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 申请 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 法受理。

第三百六十五条 依照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被担保的 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 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 定,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违反该约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没 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三百六十六条 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 登记在先的担 保物权尚未实现的, 不影响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 担保物权。

第三百六十七条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记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 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二)证明担保物权存在的材料,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抵 押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利证书, 权利质权的权利凭证或者质权出质登 记证明等;

(三)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材料;

(四)担保财产现状的说明;

(五)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 应当在五日内向被申请 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异议权利告知书等文书。

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的五日内向人 民法院提出,同时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三百六十九条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 查。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 进行审查。

第三百七十条 人民法院审查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可以询问申请 人、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调查相关事实。

第三百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就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 况,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担保财产的范围、被担保的债权范围、 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等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 以及是否损害 他人合法权益等内容进行审查。

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 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查。

第三百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查后,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 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二)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 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三)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 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百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 申请人对担保财产提出 保全申请的,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保全的规定办理。

第三百七十四条 适用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利 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 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 定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 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 有异议的,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 提出。

第三百八十条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 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第四百六十二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 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 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 由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将无主财产收归 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质押权实现担保物权裁定书,是关于法院作出的对债务人提出的实现担保物权申请的最终裁定,申请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是判决的关键,所以如果大家遇到这类纠纷时,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此外为大家介绍的实现担保物权相关法律规定大家也可以了解一下,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图温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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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担保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 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物权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 其他债权人利益的, 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 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 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就该法与《担保法》的效力衔接作出 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民事诉诉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 向担保 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 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三百六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担保物权 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 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实现票据、仓单、提单等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 权案件,可以由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无权利凭证的 权利质权,由出质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海事法院等专门人民 法院管辖的,由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百六十四条 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 申请 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 法受理。
第三百六十五条 依照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被担保的 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 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 定,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违反该约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没 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三百六十六条 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 登记在先的担 保物权尚未实现的, 不影响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 担保物权。
第三百六十七条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记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 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二)证明担保物权存在的材料,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抵 押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利证书, 权利质权的权利凭证或者质权出质登 记证明等;
(三)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材料;
(四)担保财产现状的说明;
(五)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 应当在五日内向被申请 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异议权利告知书等文书。
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的五日内向人 民法院提出,同时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三百六十九条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 查。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 进行审查。
第三百七十条 人民法院审查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可以询问申请 人、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调查相关事实。
第三百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就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 况,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担保财产的范围、被担保的债权范围、 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等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 以及是否损害 他人合法权益等内容进行审查。
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 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查。
第三百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查后,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 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二)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 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三)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 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百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 申请人对担保财产提出 保全申请的,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保全的规定办理。
第三百七十四条 适用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利 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 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 定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 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 有异议的,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 提出。
第三百八十条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 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第四百六十二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 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 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 由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将无主财产收归 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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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经抵押的财产是否可以查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中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二、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查封对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影响
1、人民对抵押权人享有抵押权的资产,可以基于其他民事诉讼和执行的需要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8条的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因此,抵押权人不能以资产已被设定抵押为由来对抗人民对抵押物的查封、扣押行为。
2、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不因查封而受影响,在抵押物被拍卖和变卖后,应当在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才可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普通债权。当然,抵押权不因查封而受影响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首先,抵押权的设定是在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之前。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按照法律规定不能再设定抵押权,自无优先受偿的可能性。
其次,申请执行人所享有的债权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优先于抵押权受偿的债权。如属于上述债权人申请查封的(如特定情况下的税收债权、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等),按照法律规定上述债权要优先于抵押权受偿。
三、抵押权人应对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先行查封的对策建议
1、抵押权人对享有抵押权的资产要及时采取查封等保全措施,既要保证优先受偿权,也要保证优先处置权。
2、抵押权人要加强对抵押物的监控,发现被其他债权人先行查封后要及时主张权利。由此看来,实现担保物权抵押物被查封两者之间的冲突主要是在于,已经抵押的财产能否被查封以及被查封之后如何实现自己的抵押权。这两个问题的答案即是已抵押的财产可以被人民法院查封,但是这并不影响抵押权人对该抵押物的优先受偿。如果您还有问题的话,可以咨询我们网站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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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押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质押物为动产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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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产质押。动产质押物主要包括:易变现、易保值、易保管,出质人享有的,并且可以流通,转让的所有权或依法处分权;
2、金钱质押。就是以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的金钱质押。
3、权利质押。权利质押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汇票、本票、存单。
(2)国债、金融债券、大企业债券。
(3)股份、股票。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具体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单。
(5)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6)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质押物的监管下列情形监管终止:
1、质押关系消灭,质权人发出《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
2、原监管人为新的监管人所取代。下列情形监管不得终止:
1、质押物监管协议期满,但质押关系未消灭;
2、质押物部分解除监管,质权人发出《解除部分质押物监管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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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朋友跟我借了一笔钱,想用房子做抵押,所以我想咨询一下。实物质押合同借款的具体格式范本?
[律师回复] 实物抵押借款合同
甲方:债务人(借款人):
姓名_______,性别: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乙方:债权人(贷款人):
姓名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借贷双方当事人充分协调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以下内容贷款
1、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
2、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3、借款期限:_____月,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
_______日止。
4、利息计付:本合同项下借款月利率_______,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按月结息,结
息日为每月30日,贷款清偿时还清所有利息;如借款人逾期,根据逾期天数
按借款金额每日加收万分之四十的违约金。
第二条:贷款人权利和义务
1、贷款人有权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变动和贷款的使用情况。
2、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的前提下,按期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三条:借款人权利和义务
1、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和使用贷款。
、借款人应在结息日向贷款人支付利息,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2
3、按本合同用途使用贷款,不挤占、挪用贷款。
4、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
为此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5、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时,债务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第四条:提前收回贷款
如出现下列因素影响贷款债权实现的,贷款人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发生时,随时要求归还贷款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1、 借款人未按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的;
2、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且无债务继承人;
3、本合同项下借款抵押担保,其抵押毁坏丧失或抵押人违反抵押担保合同约定
义务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借款抵押
合同项下借款的抵押实物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作为该笔借款的抵押品。
第六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借贷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______份,_______当事人各持一份,
第八条:特别提示
贷款人与借款人注意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借款人(签章): 贷款人(签章):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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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后如何实现债权?
股权质权的实现,与动产质权相同,一般需具备如下两个要件:其一,须质权有效存在。如前所述,国外的立法例,一般规定以股票出质的,须转移占有,“质权人若非继续占有股票,不得以其质权对抗第三者”。其二,须债权清偿期满而未受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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