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最新修订 | 2024-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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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审查发包人与承包人履约情况1、对发包方主要应了解两方面内容:① 主体资格,即建设相关手续是否齐全。② 履约能力即资金问题。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可能落实等。2、对承包方主要了解的内容有:① 资质情况。 ② 施工能力。 ③ 社会信誉。 ④ 财务情况。
云南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一、审查发包人与承包人履约情况

1、对发包方主要应了解两方面内容:

主体资格,即建设相关手续是否齐全。例:建设用地是否已经批准?是否列入投资计划?规划、设计是否得到批准?是否进行了招标等。

② 履约能力即资金问题。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可能落实等。

2、对承包方主要了解的内容有:

① 资质情况; ② 施工能力; ③ 社会信誉; ④ 财务情况

承包方的二级公司和工程处不能对外签订合同。上述内容是体现履约能力的指标,应认真分析和判断。

二、履约管理之工期

(一) 工期和施工进度

1、实际开工日期的认定

① 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则应认定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承包人的证据可以是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工程监理的记录、当事人的会议纪要、施工许可证等;

② 承包人虽无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但有开工报告,则应认定开工报告中记载的开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

③ 若承包人无任何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亦无开工报告,则应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

2、竣工日期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 定认定方法:

① 双方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注意是经盖章的验收报告的时间,不是竣工验收备案日期,因为竣工验收备案是由建设单位来报送);

③ 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④ 未经过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 几种影响工期的因素

1、施工许可证:

① 如未取得且未施工,以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作为开工日期;

② 但如未取得且已经施工,则一般以施工开始日为开工日期。

2、拖欠工程款

拖欠工程款且导致停工或缓慢施工,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拖欠工程款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

3、设计变更

① 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

② 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顺延工期。

4、图纸延误

① 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

② 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顺延工期。

5、增加工程量

① 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

② 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顺延工期。

6、质量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① 鉴定合格,顺延工期;

② 鉴定不合格,视情况而定。

7、建设单位的其他原因

如:指定的代表未按照约定提供指令、批准,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建设单位未按照约定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等;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企业发出检查通知,建设单位未及时检查等。

① 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

② 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顺延工期。

8、一周内,非施工单位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9、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无法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一旦发生,要积极采取措施,阻止和预防扩大损失,要及时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

三、工程签证与索赔

1、工程签证

① 可以直接作为结算凭据。如进行合同审价,审价部门对签证不作另行审查;如引起诉讼,该诉讼的性质属于权属确定的返还之诉。

② 是施工过程中的例行工作,一般不依赖于其它证据。是双方对施工实际变化的相互确认,只要签字即视为认可,不必对具体的调整内容再行审查。

2、工程索赔程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有关索赔的程序为: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承包人可以按照以下规定索赔:

① 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有关证据;

② 索赔事件发生后28(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注意工期索赔的具体天数及其理由(施工关键线路和程序);

③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14)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④ 发包人在接到索赔通知后28(14)天内给予批准,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证据和理由,发包人在28日内未予答复,视为批准索赔。

若索赔事件持续发生,施工单位应持续索赔;索赔事件消失后,应综合进行索赔。

四、项目章和公章的风险

1、内部公章管理、使用规范化

公章的印文要备案,适用要规范。项目章的使用相对风险更大,项目章的印文没有备案,一旦让法院看到你的项目章管理混乱,也就是不具备“排他性”,则不具备鉴定的意义。如果鉴定不具备参考价值,如果还有其他证据链印证,很可能被判决承担责任。如果管理规范,具备排他性,如果公章鉴定下来确认不是公司备案的公章印文,那这个案件其他的证据链尚不足以让法庭采用高度盖然性的原则判决公司承担责任。

2、建立严格的印章使用制度

特别是项目章的使用和管理方面,更需要注意,需要规范使用范围、使用权限和失效时间。因为项目章不用的工商备案,公司承担的风险更大。所以,内部要加强管理,明确权限和范围、对使用情况进行登记。

五、业主拖欠工程款时,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权问题

1、权利行使主体

①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仅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承包人;

②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只有总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分包人不能主张该优先权;

③ 装饰装修合同的承包人是否具有工程优先受偿权?只能在建筑物因装饰装修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同时发包人必须是该建筑物的所有人。

2、受偿范围

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款应当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支付的劳务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但对于承包人依合同向发包人主张的损害赔偿(赔偿金违约金等)则不应包括在内。《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是“建设工程价款”,而按照一般人的通常理解,损害赔偿金并不属于“价款”之列。

3、关于起算时间

① 建设工程正常竣工情况下:建设工程竣工之日;

② 建设工程无法正常竣工情况下: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

此时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以“烂尾”工程折价,或者达成延期付款和竣工的合意,以便继续履行变更后的施工合同。如果承、发包双方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承包人可以在工程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优先受偿权,但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待于建设项目的接盘、转让或重新启动。当出现“烂尾”楼整体拍卖时,承包人应从拍卖所得财产中优先受偿,当有新的开发商接盘“烂尾”工程时,接盘人在向承包人支付原发包人拖欠的工程价款后方可受让项目。

4、权利行使方式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有二种:一是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二是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具体的行使程序:催告——协议折价或申请拍卖(诉讼)

① 催告:有约定的应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一般将催告的“合理期限”确定为两个月以上;

② 协议折价: 并非必经程序;

③ 申请拍卖:大多数都是发生在审理程序中,法院审判实际的做法是,承包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获得生效判决或者调解书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然承包人也可以仲裁书为依据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不予支持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情形:

① 建设工程的所有权已经转移或已被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转移的;

② 建设工程已经出售给交纳了全部或者大部份购房款的消费者的;

工程优先受偿权是优先于所涉工程上的抵押权和其他一般债权,却不能优先于物权和具有物权期待权的购房人的权利行使。对于已经支付了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买房人所购买的房屋,虽然该房屋尚未办理过户手续,但是为满足人民基本生活的需要,为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的稳定性,法律规定施工人的工程优先受偿权并不涉及该以出售的房屋。当然只有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购买住宅的购房人才是消费者,对于以投资为目的的购房人,并不是消费者,他所购买的商铺、写字楼是不能对抗施工人的工程优先受偿权的。

③ 标的物为不宜折价、拍卖的学校、医院、政府机关办公楼、道路、桥梁等公益建筑工程的;

④ 承包人放弃优先权承诺有效。

综上所述,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企业为了争取利润以及其他因素,常常引发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此,在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时,要注意审查发包人与承包人履约情况,以及业主拖欠工程款时,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权问题等问题,进一步加强施工合同管理。以上是云南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注意事项, 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营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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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医疗器械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
4、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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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男朋友是包工头,最近接了一个项目,我就是想问问云南建筑劳务分包合同范本,谁能帮我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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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架子工劳务承包合同
发包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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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 ”项目(下称本项目)工程建设顺利开展,甲方将本项目 楼的单项劳务工程内部承包给乙方。现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 一致的基础上,依据《合同法》、《建筑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 程具体情况,特订立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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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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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按甲方提供的幢号等为依据,具体承包内容如下
1、施工期间施工责任区的清洁工作,生活区的清洁卫生工作,本单项工程劳务工作必须 完成的其他辅助性工作模板、木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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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劳务工程质量
1、 乙方必须熟悉施工图纸、 制定搭设脚手架操作方案, 应绘制搭设脚手架布置方案图 (特 别是悬挑部分)必须有详细布置方案图。槽钢悬挑不得超过 18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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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乙方所承包的劳务工程从开工至竣工期内在甲方每月的评比中均被评为为差者,则 合同单价下浮 5%作为结算承包单价。
五、劳务款结算依据及结算单价
1、 本工程所有单项劳务、 安全文明施工与工作相关工作的人工费包干按图纸标注建筑面 积为准(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
2、±0.00以下部分结算方式;
3、±0.00以上部分(按展开面积计算)按 元 /㎡ (其中 元/㎡安全费、 元/㎡文明施工费、 元辅材费用 ) (大写:每平方米)
4、上述结算单价包括乙方劳务的人工费、辅材费、安全责任及意外伤害保险、劳保及防 护用品、应按相关法律规定支付的各种工资、高温补贴、节假日加班、夜班、赶工补贴、自 备工具用具费、医疗费、差旅费、税金、外来劳动力就业证费、岗位培训费及质量优良奖、 安全无伤亡事故奖、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以及完成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 其他所有费用。本工程的劳务结算价款均为一次性包干,甲方不应再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 用。
9、以上费用包含因在外租房(施工现场不允许居住生活)工人来回上班等各项因素费。
六、劳务工程其它费用的确定
1、 单项工程劳务原则上不再另行计算计时工, 若因设计变更或其它非本班组原因造成的 需另行计算计时工的情况,必须按甲方的计时工管理办法及签证程序,由甲方现场代表签字 认可,并注明工时和单价。同时,因工程设计变更,在承包合同施工范围内的的变更工程累 计增减劳务量(按定额计算)在 元以内不予计算,超过 元的部分按实际变更
量(以定额计算)进行结算。若乙方未经甲方认可,超出设计图纸范围自行变更设计或技术 以及因乙方其他原因造成返工产生的工程量甲方均不予计量,同时,因上述情况产生的一切 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对设计变更增加的费用乙方须在变更之日起 15日按签证办法及程序完成 甲方签证,否则无效。
2、计时工工资:技术工按 150 元 /工日计算,普工按 120 元 /工日计算,该计时工资均 含有高温补贴、加班补贴及其他相关的各种补贴。
3、 若乙方施工用主材和耗材超过甲方核定的定额的, 超过部分按甲方购买材料的实际价 格赔偿给甲方,并由甲方在劳务费中予以直接扣除。
七、履约保证金和劳务款结算支付程序
1、乙方向甲方交付履约保证金计 元,该保证金必须打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且必须以盖有甲方财务专用章的收据为缴纳履约保证金的依据,除此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任 何时候出具的收条、收据等均无效,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 任何赔偿责任和其它法律责任。 乙方缴纳给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 (包括甲方及甲方管理人员) 的保证金或保证金性质的变相借款由乙方向收款单位或个人主张权利。
2、 保证金的返回:主体封顶后 30日内, 甲方保证金总额的 给乙方 (不计利息) ; 主体工程验收合格、 二次结构及装饰部分网片等所有工作内容完成后 30日内, 且在无任何质 量问题和其他违约责任的前提下,甲方返还余下的 工程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3、工程进度款的结算方式:乙方每月 日向甲方提交本月实际完成工程量的报表, 甲方收到进度报表后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审核完毕后 个工作日内按审定工程进 度款的 %支付乙方月进度款。(本工程到 10层以后支付进度款,如建设单位因进度质 量等对项目扣款,项目部同样对乙方执行)
4、劳务工程结算款支付的特别约定:
(1)乙方在结算劳务工程款时,必须严格按照甲方的财务制度及付款规定、程序办理。
(2)乙方委托 (身份证号码:)作为结算凭证的 经办人,受托人在结算凭证上的签字行为,视为乙方确认。乙方自愿委托 直接到甲 方收取劳务工程款, 收到甲方支付的劳务工程款后,视为乙方收到。
(3) 甲方根据乙方每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验收, 在验收合格后 5日内由乙方向甲方 开具经双方认可的结帐申请单,并在结帐申请单结帐联上由乙方委托人员签字确认,再由该 项目施工员根据结帐申请单开具工单、 结帐单, 开票员根据相关人员签字认可的结帐申请单、 工单和结帐单再开具内部结算付款凭证。若乙方未按时开具结帐申请单或从结帐申请单开具之日起 90日未到甲方完善上述结算凭证的审批及挂账手续, 则视为乙方放弃收取相应工程款 的权利,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4) 乙方要求甲方支付工程款时, 必须同时具备经甲方项目经理 和相关负责人签 字认可且未经涂改的结算凭证,即:工程验收单、结帐申请单、工单、结帐单、工程款结算 明细表和内部结算付款凭证等(见附件)。其中乙方提供的结账申请单、结账单和内部结算 付款凭证,必须由甲方项目经理 签字确认;未经甲方项目经理 签字确认,以上 单据不具有法律效力,视为无效单据,甲方不予认可。
(5) 乙方在承包本单项劳务工程完工后 个月内必须办理结帐手续, 否则视为乙方放弃 结帐,超过 3个月后结帐的,甲方有权不予认可。
(6)乙方明确地知道,甲方任何工作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施管人员、项目经理、材料员 库管员等 ) 任何时候以甲方或甲方相关项目部名义向乙方出具的欠据、 收据、 承诺及其他任何 经济法律文书等,必须经甲方分管、主管领导审核确认后,并在 5日内到甲方加盖公章方为 有效,否则无效,由此产生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劳务工程尾款:本工程主体完成后一个月内支付至劳务款总额 90%;工程竣工验收合 格后一个月内将工程尾款 10% 全额支付给乙方(不计利息)。
八、安全施工
乙方进场时必须配合甲方对全体现场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同时与每个工作人员签订 安全责任书, 保证安全文明施工达到市级文明工地标准。 乙方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确保自身及工作人员的财产及人身安全。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一切伤、 残、病、死等事故,单次事故费用在 5000元内的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和承担费用,单次超过 5000元的甲方承担 70%,乙方承担 30%。事故责任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和承担费用,甲方不负 任何因安全施工所引起的连带责任和其他任何法律责任。
九、甲方责任
1、提供必要的施工图纸,做好技术交底,按本合同约定按计划和时间为乙方提供施工必 需的各类材料,按时提供大型机具。。
2、提供施工用水、用电接口(水电费用由甲方承担)。
3、 派出技术人员和现场管理人员对乙方进行技术进行指导和现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进 行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
十、乙方责任
1、 按施工图纸及施工规范和甲方及建设方的要求施工, 确保质量达标。 未经甲方及监理、 建设单位同意,不得进行设计图变更、技术变更。执行甲方通知的设计图变更、技术变更。
2、制定工程进度计划,按甲方审定的施工计划实施,确保工程如期完工。施工中如不能 按甲方阶段计划完成,每延误一天罚款 500元。每次验收达不到建设及甲方要求且经最长一 天的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每次罚款 2000元, 且由此耽误其它班组不能施工, 由此造成的一切 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管理人员必须坚守工地,负责班组的全面事务。每天进行班前教育和技术交 底,并做好记录,同时必须确保随时有一位施工员在现场检查指挥工作。
4、对工程施工要用的对材料要提前一周提出计划。按规定合理使用各类材料、设备,不得 浪费材料。
5、必须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统一指挥和安排,必须接受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现场监督检 查,不得无故拒绝。否则,每发生一次上述情况,乙方就向甲方承担 500元违约金。
6、乙方与其它单项承包人必须有效协调配合,乙方必须配合甲方做好进度计划、技术交 底,以及完成甲方下达的各项计划指标。
7、乙方不得将本劳务工程转包或分包,对本单项劳务工程自负盈亏,不能因承包工程亏 损而找甲方无理取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要求甲方在合同约定以外增加费用。
8、乙方对甲方运到现场的各类材料、设备要协助看管,必须教育工作人员严禁偷盗或损 毁工地上的任何材料、设备。负责保护好已完工程工作成果,不得损坏。
9、 乙方必须保证组织工人按期按质完成工程, 对于国家和地方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执证上 岗的工种,必须雇佣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工人,否则,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乙方每月 30日前向甲方报告其工作人员名单, 如中途工作人员变更, 在变更后立即上报甲方。 乙方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各种津贴、补贴及相关福利费用,每月 30日前向甲方提供 有其工人领款签字的工资表(含各种津贴、补贴及相关福利费用),否则甲方有权扣减劳务 款直接代付工人工资(含各种津贴、补贴及相关福利费用),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一、违约与违约责任
1、如因乙方原因未按节点工期完成各分段工程,超过 1日以上的, 每延误一天乙方向甲 方承担 元整的违约金,并按延误天数累计计算,同时还应赔偿甲方相应的停工损失。因 乙方原因使相应后续班组工作工期延误, 则每天延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承担 元的违约金, 并按延误天数累积计算。
2、工程质量按甲方工程管理制度进行评定,若验收不合格者,要求整改,整改后评定仍 不合格者,则按贰仟元 /次承担违约责任,并责令其必须整改合格,如因此逾期完工的,按本 合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3、若乙方向甲方管理人员或工作人员行贿,一经发现则视情节每次向甲方支付 元 违约金,并累计计算,结算时从劳务款中扣除。
4、乙方承包单项劳务工程后不得将承包的工程转包和分包,否则, 甲方没收其全部的履 约保证金,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按已完工程劳务款的 50%作为双方的总结算款,其余工程 款作为乙方的违约金。
5、若乙方工作人员不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统一指挥、调派、安排、,或者其承包的工程质 量三次检查不合格,或者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其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停工、罢工或消极待工 2天以上(含 2天),甲方就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必须在收到甲方通知后 24小时内撤出施 工现场, 逾期按 1000元 /天赔偿甲方损失, 对乙方已完成的合格工程量按合同计价后下浮 50%付给乙方,剩余 50%工程款作为乙方的违约金。
6、甲方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结算款,超过 15日以上,则甲 方按欠款额的同期存款利息支付违约金。
7、若乙方工作人员采取爬塔吊、围攻甲方或建设方办公室、阻断交通等过激行为要挟甲 方,且相关行为未被媒体曝光,则乙方应向甲方承担 5万元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 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此向建设业主或者甲方的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若相关行 为被媒体曝光,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10万元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 不限于甲方因此向建设业主或者甲方的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同时,甲方将依法追究乙 方及相关责任者的经济和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8、乙方工作人员与其它单项承包人未有效协调配合,每发生一次打架斗殴,则乙方应向 甲方承担 元的违约金,造成甲方及他人损失的,还应依法相应赔偿承担责任,情节 严重者交司法机关处理。若乙方没有教育好其班组的工作人员,而造成其班组的工作人员盗 窃、损坏甲方材料、设备,乙方应向甲方承担 元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 机关处理。
9、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如有一方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应以合 同总价的 5% 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另一方。
10、甲乙双方自愿同意并接受本合同的违约条款并甲方可直接按其条款执行。乙方应承 担的违约金甲方可以在履约保证金和工程进度款、工程尾款中直接扣除。

二、其它约定
1、 按公司要求扣除劳务税 (甲方代扣 ) 在发放劳务费时扣除。 本合同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2、 乙方不将本工程所需材料、 设备提前用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作好准备或因未做好计划通 知等,所带来的损失、停工将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因此影响了其它工种进行正常施工,也由乙方负责赔偿。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有权根据工程施工进度要求另行分包本合同约定范围 内的任何工作内容,并直接向实际承接劳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付款事宜,且乙方无 条件同意甲方从其劳务工程款项里扣除实际产生的相应费用(甲方依据与其他劳务工作单位 和个人的结算付款凭证直接等额扣取乙方劳务工程款)。
3、乙方拖欠其民工班组和民工工资的,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 , 将应付乙方的工程款直 接支付给乙方的民工班组和民工,相应的民工班组及民工收到甲方直接支付的工资或工程款 后,视为乙方收到甲方等额的工程款。乙方拖欠民工工资的行为视为乙方负责人构成刑事犯 罪的主观要件。
4、本协议约定的违约金、赔偿款,乙方同意甲方有权直接从工程进度款、工程尾款、履 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且由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乙方承诺:具有从事承包劳务合同的资质,如因乙方不具备相关资质、手续而导致本 合同无效, 乙方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乙方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本合同全部条款的法律含义, 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6、担保人自愿为乙方全面履行本合同提供担保,若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赔偿责任和保修义务),则由担保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7、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8、本合同一式叁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本合同 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向甲方交付劳务工程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且甲方支付 了全部劳务款后,本合同即自行终止。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合同签订时间:
合同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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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1、享受主体 支付主体: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支付。)2、享受主体:因工死亡职工直系亲属(包括父母、子女、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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