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续型合同与一时性合同的区别
1、继续性合同与一时性合同概念不同
(1)一时性合同。指可以通过一次给付使合同目的得以实现的合同。所谓一次给付,既指纯粹一次履行完毕,还包括分期履行。在后一种情形,因其总给付系自始确定,时间因素对于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并无影响。
(2)继续性合同。指合同内容非一次给付可完结,须经持续的给付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合同。其基本特色在于,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上居于重要地位,总给付的内容取决于应为给付时间的长短。委托合同、雇佣合同、劳动合同、合伙合同、租赁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供应水电气热合同均属继续性合同。
2、可让与性的强弱不同
一时性合同中的债权债务,可让与性较强;继续性合同中的债权债务,原则上由当事人承受,转让的障碍较多。《合同法》对此有所体现: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224条第二款);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合同法》第371条;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合同法》第400条)。
3、对解除权限制的程度不同
一时性合同贯彻合同严守原则,解除权发生的原因较少。继续性合同重视信赖基础之存在,信赖基础丧失或难以期待当事人继续维持合同关系时,法律多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继续性合同法律规定了较多的法定解除权。例如,委托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权;加工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有权任意解除合同。
一时性合同解除后具有恢复原状的可能性,可以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继续性合同被解除时,或无恢复原状的可能性,或不宜恢复原状,故继续性合同被解除后仅向将来发生效力,解除前的合同关系不受影响。
二、继续性合同的履行期限
通过继续性合同与一时性合同的对比可以知道:继续性合同是分期、分批履行的,所以它的履行期限是不固定的,当合同生效时履行期限便开始了,随着合同的终止而结束。所以继续性合同的履行期限也是分期的。
由以上继续性合同与一时性合同区别的对比可以知道,继续性合同的履行采取了分批、分期的方式,所以继续性合同的履行期限也是不固定的。当合同生效时继续性合同的履行期限便开始了,但它没有一个固定而准确的时间段,是与其合同生效与否相关联的。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唐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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