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式合同有哪些问题?

最新修订 | 2024-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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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要式合同有哪些问题?

合同的种类有很多,购销合同房屋装修合同劳动合同等等合同,那么这些合同又属于什么合同,相信各位和小编一样不是很了解。因此,小编今天就在网上整理了一些,关于要式合同有哪些问题以及和非要式合同的区别的知识,一起来看看吧。

一、 要式合同的概念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二、 要式合同的类别

1、 不动产合同

第一种是不动产合同。关于不动产的合同,中国法律要求采用书面形式。按照《土地管理法》、《城镇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是,登记并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

2、 有关特殊动产的合同

第二种是有关特殊动产的合同。特殊动产的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特殊管理的动产。如汽车、飞机等,虽然属于动产的范畴,但是又通常作为不动产来对待,在涉要式合同及上述财产的转让、出租、抵押等合同,法律要求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 涉外合同

第三种是有关标的额较大,又不能即时清结的涉外合同。依据中国三个涉外企业法的规定,订立涉外企业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此外,中国法人、公民与国外的法人、公民订立的各种合同。为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三、 要式合同有哪些问题

第一,双方已经就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双方通过要约与承诺的方式,已经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这是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是合同成立的基础。如果双方未就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则无论合同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要求,合同都不可能成立。

第二,合同一方已经履行了其主要义务。合同的主要义务已经履行,说明要式合同当事人是承认合同的存在的。并且已经进入到履行合同的阶段,不应当再否认合同的成立。合同的主要义务,就是合同中当事人所负有的基本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则视为合同已经履行。如买卖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者价款;借款合同已经支付了借款,劳务合同中已经完成了约定的工作等等。合同中约定有多个主要义务时,如买卖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定金的交付也应当具有证明合同成立的效力。附随义务的履行,或者合同履行准备工作的完成,则不得认为能够证明合同成立。第三,合同另一方接受履行。接受履行,说明其已经承认对方的履行行为是对合同的履行,这显然是以合同存在即合同成立为前提的。但这里应当注意,接受履行应当具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意思,如果接受人误以为是赠与而接受,而对方则是履行其买卖合同义务而交付的,则不能认为是接受履行。

四、 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的区别

区分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主要意义在于,某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合同形式的要求可能成为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

1、要式合同是指合同的成立须具备特定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则指合同的成立无须具备某种特定形。

2、所谓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那么何谓要式合同,学术界却有不同的解释.关于适用的文书,是指上述行政机关的职员在职务上制作、取得的文书、图画以及电磁记录等。

3、所谓要式合同,是指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或手续订立的合同,与此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为不要式合同,即法律不要求必须以某种形式订立,当事人可以任意采取何种形式都为有效的合同。

4、要式合同是指以履行特定方式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是否要式的关键在于合同的存在,受益人的撤消或变更不必征得同意,但必须通知变更的结果。

5、其区分标准一般而言是:“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称为要式合同。反之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称之为不要式合同。”为了深刻认识这一标准必须进一步理解要式与不要式合同的基础──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小编就网上的资料就整理到这里了,综上所述,要式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应的,对于要式合同有哪些问题,基本上也就是必须拥有特定的形式,而且受益人在做出撤销或者变更的时候,不需要征得同意,只需要通知变更就可以了,因此从这方面来看,要式合同还是具有一定的弊端的。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襄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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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我开了一家公司,但是有许多关于出资和债权的相关问题不了解,所以我想咨询一下关于出资方式债权的相关问题
[律师回复] 关于出资方式债权出资的相关问题:
1.债权出资难以确认,并增加日后企业监管工作的难度。
对于出资人债权出资的实现途径,登记机关必须严格区分。但是,出资人是直接把对其他企业的债权转为对本企业的长期投资,还是通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介机构来实现,还是企业内部自己协商按约定价格处理,登记机关对此存在难以确认的问题。如果涉及第三方,是否通知第三方?如果通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介机构来操作,那么又将如何处理债权人、债务人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中介机构之间的关系?[2]
在登记实践中,如果作为申请人的公司提供证据表明公司股东各方达成合意,并且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则登记机关可依据验资报告认为公司出资已经到位,给予办理设立登记。依据此理,申请人以债权出资并证明出资到位之后,登记机关也应准予登记。这样,公司营业执照上同样显示实收资本已到位。但如此一来,给该公司今后实施交易的对方带来风险的可能性也会增加,对工商机关的企业监管工作来说也会增加难度。
2.债权出资处理不妥,可能成为“赖账经济”的温床。
实行债权出资的本意,是帮助企业盘活债权或是从“呆账经济”走向信用经济,但如果债权出资机制不完善或工作不到位,反而有可能成为“赖账经济”的温床。一方面,债权出资容易使地方政府和企业产生某种债务豁免的期望,甚至助长企业的赖账行为;另一方面,有些银行为了降低不良资产的比率,获得更多的新增贷款额度,有意将一些较好的资产或回收希望较大的不良资产转成股权,而地方政府和企业也愿意促成此事。这就容易导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其他股东权益受损,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3.资本市场不够发达,中介机构行为不够规范,使债权出资的退出面临很大困难。
实行债权出资,需要较为发达的资本市场和较为规范的中介机构支持。只有这样,用于出资的债权才能得到确切的鉴定,才能真实反映债权出资企业的真实价值。但我国目前的中介机构还有待完善。
同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出资行为具有阶段性特征。当条件成熟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必会将股权出售给其他战略投资者,或通过企业回购、推荐上市等途径,实施变现,回收资金。无论采取哪种债权出资退出方式,都离不开一个成熟的资本市场,而我国资本市场在这方面仍不够发达和规范。
另外,目前各大证券公司的业务主要集中在上市推荐、证券承销和二级市场交易方面,对于证券化、购并、资产重组等真正意义的投资银行业务开展得较少并且缺乏经验。这样,会使债权出资渠道不畅,导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出资的未来退出遇到很大障碍。
债权出资登记等工作应注意的问题
1.加大审查力度,依法进行登记,日后监管要及时跟进。
债权出资不仅需要第三方同意,而且需要中介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因此,工商机关在实践中,要着力做好三项工作。
第一项工作,工商机关登记机构要认真审查第三方同意的书面文件及中介机构的鉴定报告,并确认公司股东会决议及章程是否载明债权出资事项及日后未能及时收回债权时补足注册资本的措施。申请人最好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有关鉴定报告,以强化责任,规避风险。下一步,再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办理设立、变更登记。
在债权出资登记实践中,除了货币出资所需材料之外,笔者认为,还应督促申请人准备如下材料:
一是关于同意债权出资登记的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对公司股东以债权出资及章程的修改,应当由2/3以上的公司股东表决通过。当然,债权出资章程与货币出资章程不同。在债权出资章程里,必须约定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并约定如果公司股东出资债权在3年内无法收回或者有迹象表明股东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实时,公司其他股东可追究该股东的补缴出资责任,并在其认缴的注册资本范围内担保公司债务。
二是公司股东与公司的债权转让协议。该协议是债权发生转让成立的依据,申请人在申请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同时应提供债权转让协议,而且协议需讲明债权出资的各方面情况。
三是债权转让已通知债务人并经债务人同意的相关证明(仅限于公司设立时股东以对第三人的债权出资的情况)。根据民法的一般原理,债权转让自通知债务人时起生效。基于登记机关的公示公信原则,需要申请人提供书面的已通知债务人向公司履行债务的文件,这是债权转让即公司享有对第三人债权的依据。
四是债权评估文件。在一般情况下,货币资金债权无须再提供评估其价值的文件,但债权出资的情形则不同。同时,股东以债权出资时,实际上相当于公司股东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因此,基于申请人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的变更,申请人还应当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写明公司股东以债权出资的事实。
五是公司股东签订债权出资承诺书,承诺用作出资的债权“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并无法律中关于“不得作为出资”的几种情况。同时,承诺书还应约定债权无法收回时,公司股东应履行补缴出资的责任。
第二项工作,工商机关企业监督机构要及时跟进,对实行债权出资的公司实行“照后回访”和定期巡查,建立健全信用等级分类监管体系,加强日常监管。如果公司债权长期无法收回或者有迹象表明公司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实时,可要求公司股东履行补缴出资责任。
第三项工作,加强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培训。比如,在已通过债权出资方式申请设立的公司中,引导申请人规范进行债权转股权的变更登记,实现债权债务关系人对债务问题的和谐处置;选择国有企业及一些知名企业开展试点工作,然后由点及面,逐步推广。
2.加强宣传解释,引导申请人正确认识债权出资,防止一哄而上。
要通过广泛宣传,使申请人全面了解债权出资政策,明白债权出资绝不是“免费的午餐”,其本质只是为了帮助企业盘活债权,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明白债权出资也不只是减少企业的银行债务或是出资时无须支付货币资金,而是要尽可能地给公司股东支付比银行利息更多的红利。
登记机关要对照债权出资的政策条件,严格把关,慎重筛选,不能一哄而上,也不能转“关系股”。要提前研究,对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有准备、有措施,尽量形成一个可量化的实施细则。这样,能够防止出现本来该破产的企业和本来能还本付息的企业都来争取债权出资,防止企业赖账不还和弄虚作假。
当然,国家在资本市场数量扩张的同时,应进一步加快结构调整,加快发展中介机构,大力发展和完善资本市场。比如,推动各大证券公司扩大证券化、资产重组、企业购并、资金管理等业务,使其发展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投资银行”,并发挥资本市场的多种功能。还应大力发展证券市场。因为企业实施债权出资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适当时候必将出售所持有的企业股份,这自然包括股票上市,这也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所持债权变现的最佳方式和最主要方式。
合同形式审查的问题?
[律师回复] 一、怎么对合同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重在对合同文本的审查,当然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不能像刀切豆腐那样分得那么清楚。对合同进行形式审查时,有几点是要注意的: 第一,要看条款之间逻辑关系。一般 首先要对给付(标的)作出界定, 其次要看对完成给付设置的具体条款如何。 第二,期间的设计是否合理。期间是时间段,其两端是时间点(期日),要注意 最后一天是否为法定节假日。 第三,文字、术语使用是否准确。 第四,“名实”是否相符,即合同的名字与内容是否一致。比如,当事人通过买卖一台“样机”来转让技术秘密,就不能把技术转让合同写成买卖合同。 第五,合同文本中有无解决争议的条款,如果有,是否明确、具体。 第六, 最后要闭着眼睛想一下:有无重大遗漏;有无陷当事人于危险境地的表述。如果不是审查合同文本,而是审查当事人往来的缔约文件(要约邀请、要约、承诺等文件),这时候就要特别细心,看看有无要约对要约邀请内容的承继、新要约对原要约内容的承继(容纳规则);有无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变更或实质性变更等。有的当事人会在当中玩点小技巧、小把戏的,老律师都知道。 二、怎样对合同进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是对当事人欲建立的法律关系的审查,简称为对法律关系的审查,它是建立在形式审查基础上的,但它更进了一步。不但要看合同文本,还要看其他材料,还要听委托人的介绍。了解委托人之相对人的情况,也是必须的。法律关系审查,主要是审查法律关系能否成立(合同是否有效),法律关系的内容如何,如果法律关系被违反,救济法律关系将如何,等等。形式审查中“名实”是否相符的审查,同时也是法律关系的审查。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对合同的审查,必须进入到对法律关系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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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格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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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买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济南市 区 路 小区 号楼 单元 室(建筑面积 平方米,储藏室 平方米,产权证号 )房地产出卖给乙方,并将与所出卖该房产的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同时出卖给乙方(附房产证复印件及该房产位置图)。
二、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即人民币小写 。
三、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 ,即小写 。
四、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 个月内,向甲方支付首付款(定金从中扣除),首付款之外的款项通过银行住房按揭方式交付(有关期限和程序按照所在按揭银行规定办理)。
五、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已交纳土地出让金)。
六、办理房产证手续所产生的有关税费由 方承担。
七、乙方支付首付款后,甲方即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有关房产过户手续,待房产过户到乙方名下之时,乙方应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余额。
八、甲方应在 前将该房产交付乙方;届时该房产应无任何担保、抵押、房产瑕疵,无人租住、使用;无欠账,如电话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入网费、有线电视费等。
九、本合同签订后,如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该方应向对方支付 元的违约金;一方如不能按规定交付房产或按规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应向对方支付五十元罚金,逾期30日视为毁约;如因政府及银行规定,本合同涉及房产手续客观上不能办理过户或银行不能办理按揭导致合同解除,不适用本条款。
十、交付该房产,甲方不得损坏该房产的结构、地面和墙壁及不适移动的物件,并将抽风机一台(型号: ),空调两台(型号: ),热水器(型号: ),浴霸(型号: ),饮水机(型号: ),音响两台(型号: ),凉衣架,房内灯具,前后门窗窗帘、电脑桌一张,橱卫设施, 等让与乙方(含在房屋价值内)。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十二、附加条 款:
甲方(卖方): (印)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年 月 日
乙方(买方): (印)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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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工程质量问题多方面:主体结构易损,如结构性爆裂、倾斜、崩塌;日常居住困扰,如断水停电、隔音差;还有轻微问题,如漏水、地面鼓包、墙面脱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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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及生命健康权的;
2)侵犯受害人的财产权,其财产已经灭失、拍卖,恢复原状、返还财产已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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