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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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先向区、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经协调不一致的,再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裁决的程序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期间,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天津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规定

当你对征地补偿安置有异议时,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裁决规定是解决当事人矛盾纠纷的一种规则。不同地区的制度规定会因地区差别而有所不同。那么“天津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规定”具体有哪些内容?今天,律图的小编将为天津的人们来介绍一下!

天津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规定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行为,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争议协调和裁决的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裁决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应当坚持合法合理合情、公开公平公正、先协调后裁决、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是本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裁决机关,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裁决的具体工作机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制度。所属职能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做好有关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协调、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

发展改革、农业、国土资源、劳动保障、民政、财政、规划、建设、公安、工商、统计等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扎实做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农村土地登记发证、农业人口统计、土地补偿费具体分配办法等基础性工作,为征地工作顺利进行、减少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提供保障。

第六条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先向区、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经协调不一致的,再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裁决的程序进行。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期间,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二、 协 调

第七条

区、县人民政府在其批准并予以公告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应当明确申请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的权利和期限。

第八条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的土地补偿费标准有争议的,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含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提出。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有争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的,由被安置人员提出;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含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单位的,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含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单位提出。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的青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其所有权人提出。

前三款中,提出争议的组织、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申请人。

第九条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的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申请人可以自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区、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协调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协调完毕。经协调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申请裁决的机关和期限,并在告知书上载明协调过程及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因。

三、 裁 决

第十条

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区、县人民政府出具的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结果告知书之日起的3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裁决,并将申请书直接递交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第十一条申请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区、县人民政府出具的协调结果告知书;

(四)、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

(五)、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六)、裁决工作机构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裁决申请的,代理人不得超过两人,并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裁决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区、县人民政府(以下统称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三)、申请裁决的具体请求事项;

(四)、事实、理由与依据。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超过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期限提出裁决申请的;

(二)、经过区、县人民政府协调已经达成一致意见,申请人又就同一事项申请裁决的;

(三)、裁决工作机构已下达准予撤回裁决申请的决定,申请人又就同一事项申请裁决的;

(四)、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对裁决申请事项已有裁决或决定结果的或者正在审理之中的;

(五)、依法不属于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裁决工作机构接到裁决申请书后,应当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拟定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申请资料不齐全的,裁决工作机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资料。前款规定期限自补正资料补正齐全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裁决工作机构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裁决工作机构提交书面答复和有关证据

被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裁决申请事项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未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复和有关证据的,不影响裁决的进行。

第十六条

申请人认为裁决工作机构的承办人员与裁决申请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有权申请承办人员回避。承办人员认为自己与裁决申请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裁决工作机构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承办人员的回避,由裁决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

第十七条

裁决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一般实行书面审查。裁决工作机构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进行当面审理。

第十八条

裁决工作机构应当对裁决申请事项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

对裁决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被调查人应当按照调查人员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和材料。

调查人员应当场制作调查笔录,由被调查人、调查人员分别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九条

裁决工作机构对裁决申请事项组织调解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前将调解的时间和地点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下统称当事人)。

裁决工作机构组织调解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调解应当制作调解笔录,由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认为对其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错误的,有权申请补正。

第二十条

调解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依法进行。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裁决工作机构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者调解会议纪要,经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对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裁决工作机构应当及时进行裁决。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审理并下达中止审理决定书

(一)、裁决需要以人民法院判决结果或者其他有关机关的决定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办结的;

(二)、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形需要中止的。

中止审理的因素消除后,恢复审理。中止时间不计入裁决期限。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审理并下达终止审理决定书:

(一)、受理裁决申请后,裁决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的;

(二)、经裁决工作机构调解,裁决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

(三)、申请人撤回裁决申请的。

第二十三条

裁决工作机构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裁决决定。

情况复杂的,经裁决工作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情况特别复杂的,经裁决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长60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裁决工作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如下裁决决定:

(一)、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合法的,决定维持;

(二)、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达到法定标准,但计算有误的,决定变更或者直接变更;

(三)、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未达到法定标准的,决定撤销,并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重新确定。

对情况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作出的裁决意见,裁决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讨论决定,并报告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五条

裁决工作机构应当自市人民政府批准裁决意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制作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裁决决定书,加盖天津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裁决专用章后送达当事人。

送达可以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或者在《天津日报》刊登公告等方式。

第二十六条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裁决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和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代理人的姓名、职务;

(二)、裁决申请日期、申请人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三)、裁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四)、裁决结果;

(五)、不服裁决,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裁决机关和裁决日期。

第二十七条

裁决工作机构负责对与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裁决事项有关的全部材料立卷归档,并永久保存。

由此可见,“天津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正义协调裁决规定”是一个内容十分详细完备的规定,裁决应当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下做出,应当合理。关于此问题应对症下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样可以在节省您时间的同时,高效高质的解决纠纷。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鹤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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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征地补偿标准不服的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如果因补偿费用分配引起的纠纷,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以上就是对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是怎么样的解答,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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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需要前置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热门城市:黄梅县律师舒城县律师荣县律师鹤山市律师花都区律师蓬溪县律师船山区律师从化市律师我们参加工作都是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来维护我们劳动者自身的合法权益,那么什么又是劳动争议仲裁前置下面的小编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
一、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劳动争议应仲裁前置就是劳动争议要先经过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能向。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不经调解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
二、。劳动仲裁前置的例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3、17条的规定,下列情况发生时,劳动者可以不经过劳动仲裁而直接向提讼:
(一)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二)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的,人民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因为工作环境的恶劣而影响职工身心健康及用人单位未尽及时救助义务的侵权行为,劳动者遭受损害可以直接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即提供了程序依据及实体依据,该条款使用的是“赔偿”一词,表明的是侵权责任,而非工伤责任或职业病责任,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且责任可以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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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劳动争议应仲裁前置就是劳动争议要先经过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能向。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不经调解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
二、。劳动仲裁前置的例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3、17条的规定,下列情况发生时,劳动者可以不经过劳动仲裁而直接向提讼:
(一)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二)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的,人民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因为工作环境的恶劣而影响职工身心健康及用人单位未尽及时救助义务的侵权行为,劳动者遭受损害可以直接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即提供了程序依据及实体依据,该条款使用的是“赔偿”一词,表明的是侵权责任,而非工伤责任或职业病责任,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且责任可以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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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找哪个部门?
天津市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可以找当地交警部门或者法院,通常发生交通事故后,在赔偿上发生纠纷矛盾,交警部门会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调解,如调解成功,双方签订赔偿协议书。如走法律程序,向天津市法院起诉的,在开庭之前,法院也会进行庭前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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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流程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程序
(1)开始阶段。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应在查明案情、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无论是仲裁委员会依职权主动进行调解或当事人主动提出调解,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调解才能进行调解,否则,仲裁委员会不能强行调解。在开始阶段,仲裁委员会应做好下述准备工作:
①、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摸准争议焦点,分析和研究当事人的心理状况。根据调查、分析和研究所得情况,可拟定调解预案。
②、根据案件需要和方便当事人的原则,选择调解地、确定调解时间。调解地点,可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也可以当事人单位。
③、将调解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及有关组织和个人。有关组织和个人带有选择性,一般包括企业主管部门,企业劳资部门、工会组织,以及当事人的亲友,以便让他们协助进行调解。
(2)进行阶段。
在上述工作准备就绪后,即可进行调解。调解既可由仲裁员一人主持,也可由仲裁庭主持。一般遵守以下程序:
①、向当事人宣讲国家的劳动法规和政策。
②、向当事人说明调解的好处和意义,进行疏导工作。
③、提供适用法规,明确各方应负的责任或承担的义务。
④、提出本案的调解意见,以供当事人参考或选择。
⑤、组织双方当事人就调解意见进行协商。在协商中,允许当事人提出不同意见,允许当事人就有关问题开展辩论。
⑥、宣布调解结果:调解不成或调解达成协议的具体内容。
(3)结束阶段。
调解结束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虽然达成协议,但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均意味着调解结束,仲裁委员会应及时以裁决的方式结案 。
二是当事人经过民主协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对经过协商达成调解协议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制作仲裁调解书。调解书要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由主持调解的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署名或盖章。从而完全结束调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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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手续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手续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程序
(1)开始阶段。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应在查明案情、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无论是仲裁委员会依职权主动进行调解或当事人主动提出调解,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调解才能进行调解,否则,仲裁委员会不能强行调解。在开始阶段,仲裁委员会应做好下述准备工作:
①、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摸准争议焦点,分析和研究当事人的心理状况。根据调查、分析和研究所得情况,可拟定调解预案。
②、根据案件需要和方便当事人的原则,选择调解地、确定调解时间。调解地点,可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也可以当事人单位。
③、将调解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及有关组织和个人。有关组织和个人带有选择性,一般包括企业主管部门,企业劳资部门、工会组织,以及当事人的亲友,以便让他们协助进行调解。
(2)进行阶段。
在上述工作准备就绪后,即可进行调解。调解既可由仲裁员一人主持,也可由仲裁庭主持。一般遵守以下程序:
①、向当事人宣讲国家的劳动法规和政策。
②、向当事人说明调解的好处和意义,进行疏导工作。
③、提供适用法规,明确各方应负的责任或承担的义务。
④、提出本案的调解意见,以供当事人参考或选择。
⑤、组织双方当事人就调解意见进行协商。在协商中,允许当事人提出不同意见,允许当事人就有关问题开展辩论。
⑥、宣布调解结果:调解不成或调解达成协议的具体内容。
(3)结束阶段。
调解结束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虽然达成协议,但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均意味着调解结束,仲裁委员会应及时以裁决的方式结案 。
二是当事人经过民主协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对经过协商达成调解协议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制作仲裁调解书。调解书要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由主持调解的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署名或盖章。从而完全结束调解程序。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多久
[律师回复] 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分别应在多长时间内解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十四条规定: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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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找哪个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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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劳动争议仲裁法条文释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律师回复] 第三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劳动法专家A解释】本条是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实行仲裁庭制的规定。 (一)仲裁庭制众所周知,受理案件后,并不是由整个来对每一个具体案件进行审理,而是由审判员组成审判庭来对案件进行具体审理,同样,对于劳动争议案件,也不是由仲裁委员会来对每一个案件进行具体的裁决,而是由临时组成的仲裁庭来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裁决,这也就是所谓的仲裁庭制。本法第十九条规定,“聘任、解聘专职或者仲裁员”、“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重要职责。根据上述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根据案情的不同,在已聘任的仲裁员中选择一名或者三名组成临时性的仲裁庭,对该案件进行仲裁。仲裁庭不是仲裁委员会常设机构,而是用于对具体案件进行仲裁的临时性的办案组织形式。仲裁庭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案一庭制。 (二)仲裁庭的组成为保证仲裁活动的顺利进行,仲裁决定的公正、合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法律对仲裁庭的组成作出了严格的规定。根据本条的规定,仲裁庭的组成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合议庭,一种是独任庭。 1.合议庭制合议庭是指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且三名仲裁员中设一名首席仲裁员。合议庭制是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仲裁时经常采用的组织形式。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合议庭制,既有利于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对案件作出公正裁决,又有利于仲裁庭内部意见的集中与统一,及时对劳动争议案件作出裁决。同时,仲裁庭的组成人员规定为单数,是为了确保仲裁庭成员对案件的裁决有不同意见时,可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最终裁决,而不至于因仲裁庭内部意见无法统一而影响案件的及时裁决。需要注意的是,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庭的产生方式和普通经济纠纷的仲裁庭的产生方式有着明显的区别。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本法没有规定由当事人选择仲裁员。草案曾经参照仲裁法的规定,明确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仲裁员。但是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不应当由当事人选择仲裁员的规定。原因是: (1)劳动争议仲裁不同于民商事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仲裁员也主要是专职人员担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保障,劳动争议仲裁中体现了公权力。 (2)由当事人选择仲裁员,实践中经常会意见不一致,由此派生出额外争议,拖长了劳动争议的解决周期。 (3)当事人选择仲裁员容易产生“相面取人”的现象,造成仲裁员接案数量不均,而且仲裁员办理案件的数量不会与工资报酬或者服务质量挂钩,这将不利于对仲裁员的管理,也不利于调动仲裁员的积极性。因此,最后本法没有规定由当事人选择仲裁员。当事人是否可以选择仲裁员可以由仲裁规则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允许当事人选择仲裁员。 2.独任庭制合议庭制虽然有利于集思广益,但有时也可能造成仲裁资源的浪费,不利于及时解决纠纷。因此,为提高仲裁活动的效率,及时对劳动争议案件作出裁决,发挥仲裁便捷及时解决争议的优势,本条同时规定对一些简单案件也可以采用另一种组织形式,即独任庭制。独任庭制,是指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对简单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的实践可以看出,独任制是一种比较迅速、便捷、经济的仲裁方式,对一些简单的劳动争议可以采用独任庭制,可以更为简便宜行地解决纠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规则》第十六条对简单案件界定为“事实清楚,案情简单,适用法律法规明确”的劳动争议案件。这类案件由于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争议不大,案情简单,如何适用法律法规明确,由一名仲裁员独任审理即可能做到仲裁的公正合理,且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简单劳动争议及其适用的较为简易的程序作出进一步的规定,如《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范规定》第101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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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车辆购置税税率
财政部国税局宣布,在天津对购置1、6升以下的车辆购置税税率下降为7.5%,对于天津车辆购置税税率的突降,对于想买车的老百姓来说无疑是一个大新闻。面对机遇,每个人的选择都会不同。针对此次政策变化,具体的改革措施陈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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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劳动争议无须仲裁前置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热门城市:黄梅县律师舒城县律师荣县律师鹤山市律师花都区律师蓬溪县律师船山区律师从化市律师我们参加工作都是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来维护我们劳动者自身的合法权益,那么什么又是劳动争议仲裁前置下面的小编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
一、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劳动争议应仲裁前置就是劳动争议要先经过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能向。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不经调解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
二、。劳动仲裁前置的例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3、17条的规定,下列情况发生时,劳动者可以不经过劳动仲裁而直接向提讼:
(一)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二)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的,人民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因为工作环境的恶劣而影响职工身心健康及用人单位未尽及时救助义务的侵权行为,劳动者遭受损害可以直接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即提供了程序依据及实体依据,该条款使用的是“赔偿”一词,表明的是侵权责任,而非工伤责任或职业病责任,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且责任可以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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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名词解释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
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提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前置:
仲裁前置原则的适用对发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作用,减轻人民工作压力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讼。
司法实务中,人民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是以是否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过为前提的,即通行的所谓“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法释(2001)14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在规定劳动争议案件范围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了人民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以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即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的,人民才予以受理。从而形成了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法定化。
正确理解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对于这一规定的理解有些人可能认为所有的当事人都必须仲裁程序,如果在诉讼阶段发现有些当事人没有经过仲裁程序,即在诉讼阶段追加被诉单位,那么就应当对没有仲裁程序的当事人的有关实质性权利义务不予考虑不予裁判。
首先,法律所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前置,实指劳动争议这一事实经过仲裁程序,并非要求所有的当事人都经过仲裁程序。如果要求所有的当事人都经过仲裁程序,只会增加当事人的讼累,不符合立法的目的和愿意。
设定仲裁程序前置,其目的旨在劳动争议尽量在专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解决,以免增加人民的负担。仲裁程序中有不当之处,诉讼中应当予以纠正。
其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必要共同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根据此规定,有理由认为在诉讼阶段可以追加被诉单位。
最后,一些地方性法规中也是明确规定在诉讼阶段可以追加被诉单位。《上海市高级人民、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以合同双方为当事人;
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以实际使用劳动力的单位为一方当事人。
订立劳动合同或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单位与实际用人单位不一致的,或实际用人单位难以确定的,以及订立劳动合同的单位与作出处理的管理单位不一致的,具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均可列为当事人;
仲裁时未列入的,诉讼中可依上述原则列为当事人。
另外,《山东省高级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也作出了同样的规定。
国家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中虽然可以找到隐隐约约的描述,如劳动部办公厅1997年月31日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复函中第五条的规定等,但却未见关于此问题明确的规定。
哪些劳动争议无需仲裁前置?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热门城市:黄梅县律师舒城县律师荣县律师鹤山市律师花都区律师蓬溪县律师船山区律师从化市律师我们参加工作都是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来维护我们劳动者自身的合法权益,那么什么又是劳动争议仲裁前置下面的小编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
一、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劳动争议应仲裁前置就是劳动争议要先经过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能向。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不经调解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
二、。劳动仲裁前置的例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3、17条的规定,下列情况发生时,劳动者可以不经过劳动仲裁而直接向提讼:
(一)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二)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的,人民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因为工作环境的恶劣而影响职工身心健康及用人单位未尽及时救助义务的侵权行为,劳动者遭受损害可以直接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即提供了程序依据及实体依据,该条款使用的是“赔偿”一词,表明的是侵权责任,而非工伤责任或职业病责任,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且责任可以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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