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证据规则是指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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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意见在证据法上的意义,是从观察到的事实所作的推论。证据法上的意见,是“从观察事实所得出的结论”。可以看出,意见证据是基于证人所感知到的事实而做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言论。
意见证据规则是指什么

意见证据也是很重要的证据之一,所谓证据就是能够提供给警察线索的事情。但是意见证据很特别,它是属于证人口述自己曾经体验或经历的事情,简单来说,意见证据并不具有真实性。那么意见证据是指什么?

意见证据是指什么

意见证据,是证人根据其所感知的事实作出的意见或推断性证言。

根据证据法原理,一般证人的证言仅仅是指某人就自己亲自经历或者体验的事实而在法庭上所作的客观陈述。若证人证言中包含对案件事实发生、发展经过的猜测、推理和评论因素,则属于意见证据

意见规则是规范证人作证范围的证据规则。在英美证据法上,作为一般原则,证人只应就他曾经亲身感知的事实提供证言,而不得就这些事实进行推论。意见规则以否定性形式表达了此项要求。

意见规则的基本内容是,证人有关事实的意见、信念或据此进行的推论,为证明所信事实或推论事实为真,一般不具有可采性。

意见证据规则是指,证人作证只能陈述自己体验的过去的事实,而不能将自己的判断意见和推测作为证言的内容。

意见证据规则的理论依据主要表现在:

第一,证人发表意见侵犯了审理事实者的职权。

第二,证人发表意见有可能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产生误导。

第三,普通证人缺乏表意见所需要的专门性知识或者基本的技能训练与经验。

第四,普通证人的意见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没有价值。证人的职责只是把事实提供给法院,而不是发表对该事实的意见。

我国将证人和鉴定人予以区分,鉴定意见是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作为某一方面专家的鉴定人的意见可以作为诉讼中的证据。刑事诉讼法第129条还规定了,公司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对作为专家证人的鉴定意见的审查,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同时,关于普通证人的意见证据,《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12条第3款也作了规定,即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简单来说,意见证据是指证人的推测和判断。但是不具有民事证据的效用。也不能作为证言。意见证据存在的作用就是证人陈述了犯罪对受害人造成侵害的情况。但是很有可能证人会被造成误导,这也是意见证据不具有证言的原因。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泰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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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规则有哪些,意见证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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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规则有哪些,意见证据予以排除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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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证据规则是怎样的
意见证据是英美法系国家证据制度中特有的概念。英美法系国家将证人区分为行为证人(也有人称外行证人或普通证人)与专家证人。并规定证人必须以口头方式出庭作证,并且所陈述的证言以自己亲身经历的事实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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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朋友收赃,然后觉得不好,然后就退了,请问退赃的量刑原则的指导意见是什么样子的呢?
[律师回复] 我国《刑法》对退赃与量刑的关系未作出明确的规定,积极退赃如何处罚,拒不退赃又该如何处罚,只在《刑法》第64条规定了对赃款物的处理。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出现无法可依以及退赃与量刑不平衡的情况,不仅给受害人造成伤害,而且也有悖于我国的刑法宗旨,针对这一现象,笔者就此浅谈个人看法。   
一、退赃与量刑关系不大   我国lt;lt;刑法gt;gt;并没有规定退赃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也没有规定不退赃可以加重处罚,仅在《刑法》第383条中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因为没有明确规定退赃与量刑的关系,所以现实中退赃是个突显的问题,在审判实践中,退赃仅仅是一个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审判人员考虑到犯罪嫌疑人退赃这个情节,在判决中,酌定从轻处罚,因为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故而对从轻的幅度不一,在同一法院有时也会出现量刑不平衡现象。在一些犯罪数额小,情节较轻的案件中,被告人为了从轻处罚,能主动退赃,大部分都判处缓刑,而在判处实刑的案件中,几乎没有一个会退赃,即使有能力退赃的也不退,在犯罪数额大,刑期较长的案件中,退赃和不退赃在量刑幅度上并不明显,被告人及其家属权衡利弊后,都会选择宁愿坐牢也不退赃。如李某盗窃八万元,无任何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其量刑幅度在十年以上,即使他全部退赃八万元,他的刑期也不会低于十年,如果他一分钱也不退赔,他的刑期也可能是十年,被告人和他的家属在这种情况下是不会退赃的,因为不退赃也不会加重处罚,正因为退赃与不退赃在量刑上没有本质的区别,所以被告缺乏退赃的动力。   
二、完善退赃与量刑的关系   退赃后不能体现从轻处罚,拒不退赃也不能体现从重处罚,两者的矛盾直接影响着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此,笔者建议完善退赃与量刑的关系。   
(一)完善立法,明确规定积极退赃与拒不退赃在量刑上的区别,对积极退赃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对拒不退赃的加重处罚,让二者在量刑上有本质的区别,对犯罪分子不仅在法律上制裁,经济上也应该严惩,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便宜,也使法官在审判中有法可依,使量刑适当,相互平衡,从而鼓励犯罪分子及其家属积极主动退赃。对于那些有能力退赃而拒不退赃的,心存侥幸的犯罪分子,在其服刑期间,与监狱建立监管机制,对不退赃的不对其减刑,彰显法律的公正。   
(二)做好法制宣传工作,在退赃案件中,从案件的侦查、公诉到起诉,每个环节都要做好法制宣传工作,让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了解退赃与量刑的关系,清楚法律规定,使其明白以非法手段得到的赃款赃物必须退还,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拒不退还的要加重处罚,认真做好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工作,争取他们的配合,促使他们积极退赃,对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且刑期在三年以下的犯罪嫌疑人,在侦查、公诉、审判阶段如在押的可以变更强制措施,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加大追赃力度,
首先在案前即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在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及时追赃,对犯罪嫌疑人的财产、存款采取查询、查封、冻结等措施,不仅能挽回被害人的损失,还可以有效地防止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转移赃款。
其次在案件判决后,对拒不退赃的犯罪分子,和银行、房管部门建立联合监督机制,对任何时候发现犯罪分子在银行的存款或者买卖房产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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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证据规则的例外包括哪些?
对于法律推定推定的事实,人民法院无须当事人举证,可以直接依据推定规则认定事实。又由于自认与推定在民事诉讼中较为常见,因而民事诉讼中具体证明对象的多数内容往往因存在其他证明方法而不具有以证据证明的必要性,从而削弱了证据裁判原则对事实认定的决定性作用。而这些恰恰体现了证据裁判原则在民事诉讼中适用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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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我的一个哥哥前几天向我问起来裁判证据原则的有关问题,我也不太清楚,问一下关于办理意见证据规则判断的适用和有关问题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规定》第2条规定,“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从而第一次明文确立了证据裁判原则。
(一)证据裁判原则的基本要求
证据裁判原则包括以下三项基本要求:一是裁判的形成必须以证据为依据,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二是作为认定犯罪事实基础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资格,即证据不被法律禁止,并经过法定的调查程序;三是据以作出裁判的证据必须达到相应的标准和要求。
证据裁判原则在刑事审判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是刑事诉讼进步和文明的表现,也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内在要求。此前,我国虽然没有像其他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那样明文规定证据裁判原则,但刑事诉讼法同样体现了证据裁判的精神,如,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但是,从发生的冤错案件看,基本上都是证据、事实发生了错误。有的案件,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并不具备证据资格,是非法取得的;有的案件,据以作出裁判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根据这些证据认定了犯罪事实,从而作出被告人有罪判决,实际上完全违反了证据裁判原则。
必须承认,正是因为我们证据裁判的意识还不强,或者说,正是因为我们没有真正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以至于我们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完全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合,才导致冤错案件的最终发生。因此,要强化证据裁判意识,在审判活动中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必须做到依据证据认定犯罪事实,对非法取得的证据要依法排除,据以作出裁判的证据必须达到“确实、充分”的法定标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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