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证人意见证据规则?

最新修订 | 202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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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意见证据规则是指,证人作证只能陈述自己体验的过去的事实,而不能将自己的判断意见和推测作为证言的内容。见证据规则的理论依据主要表现在:1、证人发表意见侵犯了审理事实者的职权。2、证人发表意见有可能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产生误导。
什么是证人意见证据规则?

不论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案件,法官判决的主要依据在于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作为案件的当事人有义务履行举证责任,但其举证的内容必须严格遵守证据规则。对于证据规则非专业人员的我们了解不多,就如什么是证人意见证据规则?下面就由律图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其内容。

一、证人意见证据规则

意见证据规则是指,证人作证只能陈述自己体验的过去的事实,而不能将自己的判断意见和推测作为证言的内容。

见证据规则的理论依据主要表现在:

1、证人发表意见侵犯了审理事实者的职权。

2、证人发表意见有可能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产生误导。

3、普通证人缺乏表意见所需要的专门性知识或者基本的技能训练与经验。

4、普通证人的意见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没有价值。

证人的职责只是把事实提供给法院,而不是发表对该事实的意见。

二、意见规则

1、意见规则的基本内容是,证人有关事实的意见、信念或据此进行的推论,为证明所信事实或推论事实为真,一般不具有可采性。

2、意见证据不可采主要是基于以下两方面的原因:

(1)就所证明的事实,证人的意见不具有相关性:如果待证事实属于需要专业知识的事实,非专家证人的意见显然没有任何证明价值;如果待证事实属于不需要专业知识的事实,由于事实裁判者同样可以进行判断或推论,证人的意见又显得没有充分的相关性。

(2)该一般原则可以阻止证人侵越事实裁判者的权力。证人职能与裁判职能的区别是意见规则的一项重要理论基础。

3、意见规则不仅适用于具体证人的意见证言,而且适用于一般性意见以及公共舆论意见。但是,对于公共舆论意见有关证据的排除,存在两方面的限制:

(1)如果只是为了证明特定时期关于某事项的一般性意见是什么或者公共舆论意见处于一种什么样的状态,而不是为了证明普遍赞誉或相信的事项为真,那么,公共舆论意见可以作为证据采纳;

(2)对于有关公共利益的事项,如果直接证据难以获得或者不可能获得,作为最后的不得已手段,可以运用公共舆论意见进行证明。

三、证据规则

相关性又称为关联性证据规则,是指只有与本案有关的事实材料才能作为证据使用。美国联邦证据法第403条规定:“证据虽然具有关联性,但可能导致不公证据规则正的偏见、混淆争议或误导陪审团的危险大于该证据可能具有的价值时,或者考虑到过分拖延、浪费时间或无需出示重复证据时,也可以不采纳。”

客观事实与主观臆断是区分证据规则的首要指标,也就是说只有符合客观事实的证据内容才能作为呈堂证供。而作为诉讼案件的证人必须严格遵从证人意见证据规则,实事求是的向法官陈述与案件相关的事实证明,提供伪证或假证者是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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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意见证据,我国意见证据规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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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规则的例外,意见规则的证据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意见规则分为哪几类意见规则将作为证据的陈述分为两类:一类是体验陈述,指陈述人就自己所体验之事实而作的陈述;另一类是意见陈述,指陈述人以其特别知识和经验,陈述其判断某一事项之意见。前一类陈述为证人(包括被害人和被告人)的陈述,后一类陈述为鉴定人的陈述。意见规则就是要求证人作证只能陈述自己体验的过去的事实,而不能将自己的判断意见和推测作为证言的内容。意见规则确立的理由是: 1.认定事实、作出判断系法官职责所在,证人责任在于提供法官判断事实的材料,而不能代行法官的判定职能。 2.法庭需要证人提供其经验事实,而意见和推测则非证人的体验,因此并无证据用途,而且容易导致立证混乱,可能会因提供有偏见的推测意见而影响法官客观公正地认定案件事实。二.意见证据予以排除的例外意见规则适用的前提是区分事实和意见。一般说来,观察体验的情况为事实,推测、判断的陈述为意见。但在某些情况下,二者关系密切,难以完全分开。因此,对于直接基于经验事实的某些常识性判断,意见证据予以排除。例如, 1.相比较事物的同一性和相似性。 2.某种状态,如车辆的快慢、人的感情等心理状态。 3.年龄与容貌。 4.气候。 5.物品的价值、数量、性质及色彩。 6.精神正常与否。 7.物的占有和所有等。这些事实情况,实际上难以用非判断方式来表达。因此可以视为意见规则的现实性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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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规定的规则,意见证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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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规则有哪些,意见证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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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规则分为哪几类,意见证据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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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证据规则是怎样的
意见证据是英美法系国家证据制度中特有的概念。英美法系国家将证人区分为行为证人(也有人称外行证人或普通证人)与专家证人。并规定证人必须以口头方式出庭作证,并且所陈述的证言以自己亲身经历的事实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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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规则有哪些,意见证据予以排除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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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证据规则是指什么
意见在证据法上的意义,是从观察到的事实所作的推论。证据法上的意见,是“从观察事实所得出的结论”。可以看出,意见证据是基于证人所感知到的事实而做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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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哥哥前几天向我问起来裁判证据原则的有关问题,我也不太清楚,问一下关于办理意见证据规则判断的适用和有关问题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规定》第2条规定,“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从而第一次明文确立了证据裁判原则。
(一)证据裁判原则的基本要求
证据裁判原则包括以下三项基本要求:一是裁判的形成必须以证据为依据,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二是作为认定犯罪事实基础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资格,即证据不被法律禁止,并经过法定的调查程序;三是据以作出裁判的证据必须达到相应的标准和要求。
证据裁判原则在刑事审判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是刑事诉讼进步和文明的表现,也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内在要求。此前,我国虽然没有像其他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那样明文规定证据裁判原则,但刑事诉讼法同样体现了证据裁判的精神,如,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但是,从发生的冤错案件看,基本上都是证据、事实发生了错误。有的案件,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并不具备证据资格,是非法取得的;有的案件,据以作出裁判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根据这些证据认定了犯罪事实,从而作出被告人有罪判决,实际上完全违反了证据裁判原则。
必须承认,正是因为我们证据裁判的意识还不强,或者说,正是因为我们没有真正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以至于我们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完全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合,才导致冤错案件的最终发生。因此,要强化证据裁判意识,在审判活动中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必须做到依据证据认定犯罪事实,对非法取得的证据要依法排除,据以作出裁判的证据必须达到“确实、充分”的法定标准和要求。
如何排除意见,意见规则的例外和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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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证据规则在民诉中的规定
在我国,虽然民事诉讼法无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均否定了普通人意见的证据能力。如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57条规定: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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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证据规则包括哪些中运用规则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诉讼证据规则包括哪些中运用规则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运用规则主要包括:三性规则、时效规则和质证规则。一【证据的“三性”规则】所谓证据的“三性”指的是证据的客观真实性,证据的关联性,以及证据的合法性。必须同时具备“三性”,方可作为证据使用。最高院关于民诉证据的《若干规定》有如下具体的规定:第六十六条: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二【举证时效规则】最高院关于民诉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举证时效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认可。由人民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三【质证规则】最高院关于民诉证据的《若干规定》对质证的基本规定:第四十七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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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证据规则的含义是什么?
意见证据规则是指,证人作证只能陈述自己体验的过去的事实,而不能将自己的判断意见和推测作为证言的内容。我国将证人和鉴定人予以区分,鉴定意见是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作为某一方面专家的鉴定人的意见可以作为诉讼中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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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证据审核的证据审核原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关联性的审查内容  关联性是证据审查首要任务,与案件待证事实无任何联系的材料,可以直接排除而无需再审查其合法性与真实性。其审查内容包括:  1,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是否存在客观联系,它要求每一个证据都与案件的待证事实具有法律上的意义,而非哲学上的联系,就行政案件而言是指证据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合理性有关联,包括行政执法主体、认定的事实及所依据的证据材料、自由裁量杈合理行使的依据等。这解决的是证据能否证明案件待证的证明资格,也即证据能否证明案件待证事实问题。  2,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存在什么样的联系,是直接关联还是间接关联,它要求每一个证据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真实性。证据与案件有直接关联的是能够对案件事实起直接证明作用的直接证据,与案件有间接关联的是对案件事实不能单独起证明作用,而必须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才能起证明作用的间接证据。这解决的是证据的证明能力,也即证据能够多大程度上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问题。  
(二)合法性的审查内容  合法性关系到某一证据能否成为定案的资格,即证据有无证据能力。它包括取得证据的主体合法,证据的形成符合法定程序,证据的形式符合法定要求,证据取得内容符合法定要求和证据运用符合法律规定。具体而言,合法性审查包括:  
1,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即是否是法律规定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七种表现形式之一,否则,即不符合证据形式的合法性要求。  
2,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要求。只有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要求四种形式的法律规定的证据主体、依照法定程序期限和方式收集到的证据才具备可采性。  
3,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如未经质证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三)真实性的审查内容  真实的证据能最大限度地使案件事实还原为客观事实。证据的真实性是证据能够成为定案依据的本质要求,它要求证据从内容到形式都是真实的,其内容要反映客观事实,其形式能被人们所认识,因此,对单一证据进行真实性审查是综合认定证据的基础。由于证据的真实是人们事后收集、汇总、推理而得出的真实,它与客观真实可能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对证据必须严格审查,甄别其真实性。真实性的审查内容包括:  
1,证据形成的原因。通过分析证据形成的基本条件和不同特点,分析其真实性;  
2,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时问、空间、物理、化学等因素都会影响证据的真实性。  
3,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品、复制件。原件、原物是原始证据,复制品、复制件是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效力大于传来证据;  
4,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当事人是否具有有利害天系,这是从主观因素上判断证据的真实性;  
5,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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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若干意见177条不是已经废止了吗?还可以作为判定依据吗?
[律师回复] 楼主你好,本条应该区分对待
1、《民通意见》第177条: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均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简而言之,该法前半句认为,继承恢复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后半句认为,对共有物的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2、继承恢复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是目前的通说,但是物权请求权到底适不适用诉讼时效《物权法》没有一条做出正面规定,但是在第202条中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不予保护。”也就是说,抵押权这种物权适用诉讼时效。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在学理上争议比较大,《德国民法典》认为适用,而我国学界统基本已经统一认为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因为,假设你的房子被我物权占有二十五年,那么若适用诉讼时效,你确实还是拥有这房子,但是你却不能享有盖房子的半点利益,岂不可笑
3、另外要注意继承恢复请求权与包含在其中的共有财产的分割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的区别。继承恢复请求权是一项概括性权利,包括继承资格与继承原状恢复请求权。在继承原状恢复请求权中,很可能会产生与物权请求权的竞合。当被继承的财产被其他继承人非法排他性占有时,应当行使继承恢复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在继承人有特别事由需要提前分割时,应当行使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4、综上所述,《民通意见》第177条没有因与《物权法》正面冲突而失效,实际上反应了继承恢复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的竞合问题。因而并没有失效,可以作为审判依据。
我朋友不知道涉嫌了什么事被逮捕了 现在仍在继续侦查取证 想问一下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调查取证的原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客观、及时原则
由于案件李实是客观存在的,因此,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也应当是客观的。作为诉讼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无论物证、书证或人证,都不能将虚构的事实和推测、假设后得出的言论写成材料当成证据。为此,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收集、调取与争议事实有直接因果关系或者客观关联的证据。
合法、细致原则
(1)合法,是指代理律师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律师法》、《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合法收集证据是保证证据具有证明力的前提。违法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
定案的根据。收集证据合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代理律师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取证时,应当向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律师执业证》和《律师调查函》或《律师调查专用证明》,并讲明来意,同时必须告诉被调查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其次,调查笔录应当记明:被调查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等;调查人姓名、性别、年龄、所在律师事务所;调查的年、月、日,调查的地点;调查笔录应交被调查人核对,
最后由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再次,复制被调查单位的材料,应当交由主管人员核实并加盖其单位公章:注明年、月、日;并附调查人(代理律师)的证明。
最后,向证人调查取证,不得采用威胁、诱骗、刑讯等非法手段进行。
(2) 细致,是指代理律师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要细致认真,不能马虎行事,要收集或者提取到与证明案件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各种证据。如,当证人回答询问的内容含糊不清时,代理律师应当明察细问,问出与案件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内容,并作简单、明了的记录。调查和提取物证时,应以原物为主;如果提取原物确有困难,可以提取复制品;对有可能发生变质、毁灭的物证,应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对书证也应收集和提取原件;提交给法庭时,先交复印件,法庭审判时再提交该书证的原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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