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虚假出资的民事责任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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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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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违反了股东之间的出资协议。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或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组织关系和活动方式的总规则,是公司存续和开展经营活动的基本依据,是公司行为的根本准则。
股东虚假出资的民事责任是什么?

一、股东虚假出资的类型

所谓虚假出资是指股东表面上出资而实际未出资,本质特征是股东未支付相应的对价而取得公司股权

虚假出资主要的表现形式:

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的银行进帐单、对帐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3、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4、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帐户后又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项款项;

5、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验资。

二、虚假出资的民事责任是什么?

1、虚假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股东出资的依据是公司章程,而公司章程是股东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意思的自治原则共同制定的公司以及股东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因此公司章程具有契约性质,公司章程一经签署,其效力就及于公司和所有股东,公司章程是全体股东之间的协议。因此虚假出资的股东应当对其他如实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虚假出资股东对公司的侵权责任。无论股东存在哪种出资不实形态,都构成对公司财产侵权

《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侵害了公司的法人财产权,为此,违法股东应当补交相应的出资及法定利息。因违法股东出资不到位的侵权行为还可能给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经济损失,也应当予以赔偿

3、股东代表诉讼权,当虚假出资股东为法定代表人或者虚假出资人操纵了董事会等情况出现时,公司可能不会向虚假出资人请求侵权损害赔偿,这时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将无法保证

为了保证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其他股东可以以公司的名义向虚假出资的股东要求侵权损害赔偿。需要注意的是股东派生诉讼提起的前提是用尽公司内部救济。

4、公司和债权人之间一般存在合同关系,当公司由于股东虚假出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时候,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债权人享有代位权。即,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且怠于行使对股东虚假出资行为的追索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行使对公司享有的代位权,直接要求违法股东清偿其债务。

5、公司设立时的其他发起人股东对违法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发起人股东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关系相当于合伙,股东通过公司的资产状况很容易地了解公司的注册资本的到位情况相互行使监督权,且公司的股东更有条件防范出资不实,对出资不实地股东享有追偿权,从利益平衡的角度,不能让其他债权人承担风险责任。

因此《公司法》第四百八十九条和第五百六十三条分别规定有限责任能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中其他发起人股东对违法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股东虚假出资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对公司的侵权责任、对其他股东的违约责任和对公司债权人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虚假出资行为经发现后,其要缴纳足够的注册资金,同时,要对给其他股东带来的损失进行赔偿。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濮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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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虚假出资责任是什么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第2款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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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东虚假出资的对外民事责任
[律师回复] 股东虚假出资的对外民事责任,即是对债权人所承担的责任。严格意义地讲,股东如实出资是要保证公司责任财产的充实、充裕,增强交易相对人与之交易的预见性。如果公司在经营中不能清偿债务,则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里的补充赔偿责任是顺位居次的赔偿责任,通俗讲就是公司不能赔偿的再由股东赔偿。如果股东是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可以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需要明确的是,所谓的公司发起人,是指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并履行设立职责的人,包括有限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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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虚假出资应当承担哪些民事法律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股东虚假出资应当承担哪些民事法律责任问题解答如下, 对内责任对内责任是指虚假出资股东在公司内部应对其他股东及公司承担的责任。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对其他股东承担出资违约责任。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违反了股东之间的出资协议。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或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组织关系和活动方式的总规则,是公司存续和开展经营活动的基本依据,是公司行为的根本准则。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共同约定且签署,是全体股东之间的协议,其效力及于公司和所有股东。《公司法》第28条第1款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第2款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只要有股东虚假出资行为,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其他股东即可提起违约之诉,虚假出资的股东无论主观是否存在过错,均应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受到的经济损失,包括追缴出资、损害赔偿。
2、对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行为一般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虚假出资行为实质上是对公司财产的占有和侵犯,构成对公司的消极侵权。从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上来分析:
首先,股东明知设立公司要有投资而故意虚假出资;
其次,因股东虚假出资,客观上造成了公司财产不正当的减少;第三,股东虚假出资行为已经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股东应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具有违法性;第四,股东虚假出资行为与公司财产的减少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直接侵害了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因此,违法股东应当补交相应的出资及法定利息。因违法股东出资不到位的侵权行为还可能给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经济损失,也应当予以赔偿。对外责任对外责任是指虚假出资股东对公司外部所应承担的责任,最为常见的是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公司法》对于股东虚假出资对公司债权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律师认为,在公司存续期间,如果公司对外负有债务,无论是否应当否定公司的法人资格,虚假出资股东对公司债务所应承担的都是一种补充责任,即应当先以公司财产清偿其债务,公司财产不足清偿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虚假出资股东和其他股东承担清偿责任。这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债权人的代位权,按照最高人民于1999年12月29日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1条的规定,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是:
一、债权人对公司的债权合法;
二、公司及其他股东怠于行使对股东虚假出资行为的追偿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综上所述,股东虚假出资是违反我国公司法的,需啊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避免更大损失,企法优途律师建议您,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期足额缴付出资。
我们公司有好几个股东,入股也有很多年了,前不久有股东说是入股,但是这些人股东虚假登记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有关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名义股东等问题的法律适用解释,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案件以及公司登记监管工作,有参照适用价值。
1、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七条,股东以其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的,如果该出资财产作价合理,依法应当办理过户登记的已经办理过户登记,不需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公司,且公司是善意的,参照《物权法》第106条公司能取得该出资财产权属的,应当认定该股东出资有效,不按虚假出资查处,该股东与实际产权人之间的纠纷另行解决。 如果该出资财产虽然已办理过户登记或者已交付公司,但因作价不合理或者公司非善意,而被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参照《物权法》第106条认定出资无效的,工商机关应当认定该股东虚假出资。
2、已被废止的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以机动车辆出资逾期未转移登记是否构成虚假出资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6]94号),曾明确“对实物已交付公司但未按期办理过户手续的虚假出资行为,登记机关可以酌情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从轻处罚。” 该司法解释第十条第一款则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 据此,股东以房屋等依法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按期办理过户手续的,工商机关可先责令该股东在合理期间内办理过户手续;该股东逾期仍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工商机关按虚假出资查处。
3、根据该司法解释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
(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4、参照该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股东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的,该财产贬值金额不能认定为该股东的虚假出资额。 若股东用作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在交付给公司时,其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作价金额,显著低于公司登记时提交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作价金额的,其差额应当认定为该股东虚假出资额,工商机关可依法查处该虚假出资的股东,以及提交虚假材料或有重大过失的资产评估机构和验资机构。
5、参照该司法解释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该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并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出资后,依法申请股东变更登记、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出资额变更登记、实收资本变更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法核准。 上述情形下,该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履行法定的减资程序后,依法申请股东变更登记、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法核准。
6、参照该司法解释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公司登记机关在依法责令虚假出资的出让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补缴相应出资(可并处罚款)的同时,可依法责令受让人承担连带补缴责任;出让人和受让人均不补足出资的,公司登记机关依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责令该公司限期办理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查处公司。 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公司成立两年后(投资公司成立五年后),该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仍未交付或者未足额交付出资,且公司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有关虚报注册资本的规定处罚。
7、参照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相应地,公司登记机关不能以名义股东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认定该公司隐瞒真实情况骗取登记。 实际出资人要求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确认其股东身份的,仍要经该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并由该公司依法申请股东变更登记
8、参照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登记机关按虚假出资查处该股东时,该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申辩,要求变更处罚对象的,不应采纳其申辩理由。
9、参照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登记在该被冒名者名下的出资未到位的,公司登记机关不能以虚假出资为由,查处该被冒名登记为股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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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股东承担什么责任?
1、虚假出资股东应对公司承担侵权责任。2、虚假出资股东应当对已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3、虚假出资股东应向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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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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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股东应当对已出资股东承担哪些责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虚假出资股东应当对已出资股东承担哪些责任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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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公司法人虚假出资120万,股东虚假出资80万,股东有无刑事责任,罚款大概是多少?公司监事不是股东,有无责任?
[律师回复]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对公司的投资,既可以采取货币出资方式,也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方式。每种出资方式应遵守相应的规定。  
(1)货币出资方式  货币出资方式是指股东直接用资金向公司投资的方式。股东直接用金钱向公司投资,其认缴的股本金额应在办理公司登记前将现金出资一次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临时帐户。  
(2)实物作价出资方式  实物作价出资方式是指股东对公司的投资是以实物形态进行的,并且实物构成公司资产的主体。实物必须是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建筑物、设备、原材料或者其他物资,非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要的物资,不得作为实物入股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以实物出资的,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转移财产的法定手续。对于实物出资,必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对于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以国有资产为实物出资的,实物作价结果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资、确认。股东以实物作价出资,应在办理公司登记办理实物出资的转移手续,并由有关验资机构验证。  
(3)工业产权出资方式  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是一种无形的知识资产,它与有形资产不同,它是一种使用权。用工业产权出资,大体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专利权和商标权,一类是专有技术,指的是制造工艺、材料配方及经营管理秘诀。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为出资向公司入股,股东必须是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经过法律程序的确认。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必须对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进行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并应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之前办妥其转让手续。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  
(4)土地使用权出资方式  股东以土地出资入股,只能是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根据《股份制试点企业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使用集体企业土地的股份制企业,必须持负责审批组建股份制企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规定由国家征用,依法出让给股份制企业,或由国家作资入股。土地使用权价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评估,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后,作为核定的土地资产金额。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必须持有土地管理部新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在公司成立后,股东将国有土地使用证交给公司,由公司向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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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虚假出资将面临什么法律后果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股东虚假出资将面临什么法律后果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公司成立需要股东出资,要是股东不出资公司肯定是无法成立且正常运营。股东在出资的时候,其出资的数额必须是真实,不得有弄虚作假。但有些股东却会出现虚假出资的情况,那么股东虚假出资将面临什么法律后果?
股东虚假出资将面临什么法律后果?
对内责任
对内责任是指虚假出资股东在公司内部应对其他股东及公司承担的责任。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对其他股东承担出资违约责任。
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违反了股东之间的出资协议。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或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组织关系和活动方式的总规则,是公司存续和开展经营活动的基本依据,是公司行为的根本准则。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共同约定且签署,是全体股东之间的协议,其效力及于公司和所有股东。
《公司法》第28条第1款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第2款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只要有股东虚假出资行为,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其他股东即可提起违约之诉,虚假出资的股东无论主观是否存在过错,均应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受到的经济损失,包括追缴出资、损害赔偿。
2、对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行为一般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虚假出资行为实质上是对公司财产的占有和侵犯,构成对公司的消极侵权。
从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上来分析:
首先,股东明知设立公司要有投资而故意虚假出资;
其次,因股东虚假出资,客观上造成了公司财产不正当的减少;
第三,股东虚假出资行为已经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股东应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具有违法性;
第四,股东虚假出资行为与公司财产的减少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直接侵害了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因此,违法股东应当补交相应的出资及法定利息。因违法股东出资不到位的侵权行为还可能给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经济损失,也应当予以赔偿。
对外责任
对外责任是指虚假出资股东对公司外部所应承担的责任,最为常见的是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公司法》对于股东虚假出资对公司债权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律师认为,在公司存续期间,如果公司对外负有债务,无论是否应当否定公司的法人资格,虚假出资股东对公司债务所应承担的都是一种补充责任,即应当先以公司财产清偿其债务,公司财产不足清偿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虚假出资股东和其他股东承担清偿责任。这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债权人的代位权,按照最高人民于1999年12月29日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1条的规定,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是:
一、债权人对公司的债权合法;
二、公司及其他股东怠于行使对股东虚假出资行为的追偿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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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股东责任是什么?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股东责任是违约责任以及补足出资责任。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在实际出资到位之后又将资金抽逃出来,此时对于公司来说,可以以法人的资格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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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转让股权合理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这种资格取决于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的记载,对公司的发起人,但却是证明其资格的基本依据、非专利技术。对于虚假出资的主体不享有股权时的“股权转让合同”,由于转让的股权并不存在,买受人应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以重大误解为由主张撤销合同。根据我国司法规定,善意的买受人一般情况下应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以欺诈为由主张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公司法均未否认出资人的股东资格、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出让人收取的转让款项应当予以返还,对于买受人的损失出卖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恶意的买受人(买受人明知或者应知出资存在瑕疵而仍签订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应认定为有效,如果是构成犯罪行为的就会受到刑事处罚。如果转让的股权是不存在的、股东未交付货币、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上述案例中被告未经得原告的同意私自签订协议,没有本人签订就是无效的协议,会致使其他股东的利益及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1。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在公司成立后。但是,在公司已经成立的场合,责令改正,并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虚假出资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却享有股权、其他股东的连带补交责任以及虚假出资股东对虚假出资的行为予以改正的义务。2、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并不改变其已有的股东资格,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虚假股权转让协议会有相应的罚款您好,以及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确认(具有公示的作用)。这些文件虽然不能证明该股东已履行出资义务,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买受人与出让股东应对出资不足的部分连带承担补交责任。在公司成立后,不论是在出资人未出资,那么协议的效力就是无效的,就被认为是误解自主的解除合同,还是在其未足额出资的情况下,在特殊情况下(损害国家利益),应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主张合同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对于虚假出资的主体享有股权时的股权转让合同,故而公司法规定了虚假出资股东的补交责任
民间借贷虚假起诉,怎么认定民间借贷虚假起诉,怎么
[律师回复] 什么是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怎么认定民间借贷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是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方式提起民事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1、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2、出借人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3、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4、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5、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6、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7、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8、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9、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10、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 1、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2、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什么是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怎么判定民间借贷虚假诉
[律师回复] 什么是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怎么认定民间借贷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是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方式提起民事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1、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2、出借人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3、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4、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5、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6、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7、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8、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9、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10、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 1、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2、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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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怎么判定民间借贷虚假诉讼
[律师回复] 什么是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怎么认定民间借贷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是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方式提起民事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1、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2、出借人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3、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4、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5、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6、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7、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8、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9、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10、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
1、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2、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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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民间借贷虚假起诉,怎么认定民间借贷虚假起诉
[律师回复] 什么是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怎么认定民间借贷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是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方式提起民事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1、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2、出借人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3、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4、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5、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6、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7、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8、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9、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10、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
1、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2、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什么是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怎么样认定民间借贷虚假诉讼
[律师回复] 什么是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怎么认定民间借贷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是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方式提起民事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1、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2、出借人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3、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4、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5、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6、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7、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8、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9、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10、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
1、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2、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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